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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管理质量标准化

 

皖北煤电集团祁东煤矿文件

祁矿机〔2009〕6号

关于印发《祁东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祁东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

电气管理规定

祁东煤矿办公室2009年1月9日印发

共印4份

祁东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矿井下电气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

成立以机电矿长为组长的电气管理领导小组,各单位指定一名副区长负责该单位的井下电气管理工作。

机电科应有一名副区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并有电气工程师和电气技术员专门负责井下电气工作。

机电科设立井下电管工区,电管工区对全矿井下采区变电所电气设备进行管理、检查,安监处和电管工区对全矿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二、职责范围

(一)电管工区职责

1、在科长、分管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井下电气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并参加井下电气检查,并负责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检查情况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

3、负责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的统一管理,做好下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验收和发放工作。

4、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供电的设计、验收及审查。

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上述图纸应适时更新,符合现场实际。

6、负责全矿井下拆、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单的审批。

7、负责采区变电所日常维护、检漏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的验算.调整工作及每月一次各变电所的远点试验。

8、对修理的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气和电缆进行验收。

9、负责全矿小型电气、电缆的领取、编号、发放、修理、验收和回收管理工作。

10、参加新安装电气设备的验收和电气设备交接。

11、负责采区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进线高压电缆的维修和管理。

(二)电管工区权限:

1、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停止供电,并给予处罚。

(1)未经电管工区批准的接线、搭火。

(2)瓦斯电闭锁不灵敏、掘进头不具备风电闭锁以及双局专不能自动切换的。

(3)有电气设备失爆的供电系统。

(4)其它存在威胁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

2、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有权力禁止下井。

3、对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管理规定及威胁安全的有权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直至停止使用。

4、有权作出罚款决定。

(三)安监处职责和权限

1、安监处必须有两名以上专管井下电气的安监员,定期对全矿井下电气的防爆性能完好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与有关单位联系,督促限期解决。

2、监督和检查全矿各有关单位对上级和本矿制定的《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文件和规章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

对违反井下电气管理制度、规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3、组织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动态达标检查,并组织召开电气管理工作会议,布置井下电气工作。

4、参加新安装电气设备的验收。

5、组织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

(四)生产单位科、区长职责和权限

1、各单位分管科、区长,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气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矿制定的有关井下电气管理的规程、文件和制度。

3、认真操作人员的操作规程,持证上岗,规范操作行为,严禁野蛮作业。

4、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及动态达标检查。

5、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6、对电管工区人员和安监处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器管理的问题负责及时安排处理,并在联系单上签字。

(五)井下机电维修队职责

1、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瓦斯便携议。

2、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及电缆的安装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

3、负责完善各种机电设备的保护,并定期校验、检查,确保动作灵敏可靠。

4、负责定期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试验和绝缘测试并绘制供电系统图。

5、参加矿组织的全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全矿机电会议。

6、及时处理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小型电气和电缆的故障和事故。

(六)井下电气操作人员职责

1、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2、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和完好标准,按规定操作电气设备。

3、熟悉防爆电器设备的失爆规定,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处理。

4、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5、检修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6、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都必须具有良好绝缘。

(七)井下电气管理员的职责和权限

1、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我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煤矿机电完好标准》、《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业务知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按我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煤矿机电完好标准》的要求,负责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完好、电缆吊挂、小型电器上板等情况进行动态循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安全隐患联系单,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整改,联系单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及时进行复查,落实处理情况。

对威胁安全的较重大问题必须向单位行政负责人汇报。

3、负责每月一次绘制承包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图,并标注所有电缆型号、长度、小型电器编号、设备型号和开关整定值。

并汇报单位技术员审核。

4、负责每月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进行远点漏电试验,并及时填写试验记录。

5、负责参加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的移交,并将移交情况汇报单位技术员存档。

6、负责承包范围内的电气拆、搭火的电气设备进行现场认定验收,并办理验收申请单。

内容包括:

防爆性能、接线工艺、设备完好、设备上架、电缆吊挂、接地保护、整定值调整、责任牌标志牌更新等内容,一项不合格,不得送电运行,准备不充分不得施工停电作业。

7、负责对承包范围内的电器拆、搭火申请单进行审核和签字,施工结束后的当日到相应的采区变电所修改供电系统图,并负责向当班变电工说明、记录、双方签字。

次日班前会向本单位全体电工讲解变动情况。

8、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各项机电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下发安全隐患联系单,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整改。

9、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督察,设备防爆合格证要求每半年更换一次。

10、每天升井后及时填写工作日志,说明巡查路线、检查设备、分析问题、整改情况、责任落实等内容。

填写结束交电管工区负责人审查签字。

11、电管员有权根据我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做出处理的建议和决定。

三、具体规定

(一)供电系统

1、电管工区定期绘制符合实际的井下采区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并按《规程》第450条规定注明内容,采区变电所要悬挂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

开关型号、容量等,线路电缆用途、型号、电压、长度、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短路电流值。

2、采区供电系统应按设计施工、安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3、掘进作业的局扇,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并安装备用局扇,主局专和备用局专能够正常切换。

4、井下127V的照明和信号,应使用带综合保护的干式变压器供电。

5、井下禁止使用煤电钻。

6、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必须符合《规程》第448条规定。

7、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8、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9、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

(二)电缆及小型电气

1、电管工区对所有新进电缆及小型电气进行登记。

新进电缆必须有合格的安全性能检查报告方可验收。

小型电气必须“三证”齐全,并有煤安标志方可入库。

2、各单位新增电缆及小型电气,必须提前三天申请绘制供电系统图,注明使用的地点、负荷情况,电管工区审核后根据现场确定电缆长度,计算确定电缆截面。

3、电管工区每月对全矿电缆及小电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台帐。

4、井下电缆敷设运行、维修管理都必须符合《规程》第9章第4节的规定。

(三)电气保护

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或至少应装设短路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

2、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应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

3、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路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应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如无此装置,必须装设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每月对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远点试验,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络绝缘降低至危险值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检漏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4、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符合《规程》第9章第6节的规定。

5、井下皮带机应有煤位、烟雾、打滑、跑偏、超温自动洒水断电等功能,并有集中控制功能和通讯功效。

(四)电气设备

1、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气、仪表的选用,必须符合《规程》第444条的规定。

2、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气设备,(包括电线和电缆)。

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气设备前,必须从本设备的前一级开关切断电源,使本设备完全不带电,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确认无电后,必须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时,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无人职守处的开关切断电源时,必须有人看守;有人职守处开关手把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挂有“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只有执行该项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必须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时,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规程》第446条的规定。

4、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和遮拦,防止碰触危险。

5、电气设备不准超过额定值运行。

6、严禁擅自改变设备原有性能并投入井下使用。

(五)管理制度

1、所有入井下电钳工必须佩戴经检查合格的瓦斯便携仪,否则不得入井。

2、新安装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经电管工区和安监处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合格后,填写电气设备安装验收并经过审批后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3、使用中的电气设备的维修管理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挂牌留名。

4、井下停送电作业必须事先申请,填写停电申请单,经电管员、受影响单位、电管工区、机电科、安监处、通防科、调度所、矿总值班人员签字,影响局部通风机的停电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才能实施,

5、严禁无申请擅自停电,(紧急情况例外,但停电后立即向调度所汇报)停送电前,必须与矿调度所取得联系,同意后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

井下停电申请单必须由电管工区值班人员审核,申请单供电图填写停电开关编号、影响范围、经机电科技术室主任审批后,方可报矿及相关单位审批执行。

6、井下供电系统负荷变化(包括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工区申请,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电管工区必须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必要时及时调整开关的整定值。

7、采区变电所必须有专人看管,看管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8、如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但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巷道中处理故障,然后必须按照《规程》第129、14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9、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规程》第475条规定。

矿灯工每班发灯前应对每盏矿灯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严禁失爆的矿灯入井,使用矿灯人员应在下井前对矿灯进行外观检查,发现矿灯不完好,应停止使用。

10、防爆电气器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对防爆性能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11、对于井下电气系统及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理,必须经矿分管机电的副总工程师或矿领导同意后,启动《井下电气故障应急处理程序》后实施。

(六)井下电气安全检查

1、井下电气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气的防爆性能

(2)各种电气保护及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是否安装和灵敏可靠

(3)设备、小电的完好及上版情况

(4)电缆吊挂

(5)照明、信号系统

(6)各种电气管理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

(7)设备工作环境,要求无淋水、无积水,设备上架、清洁卫生。

2、矿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全矿井下电气安全及机电完好动态达标检查,由安监处具体负责组织安排和资料收集整理及汇报工作。

3、电管工区对全矿井下电气安全进行巡回检查。

4、安监处对全矿井下电气安全进行周期检查,每周一循环。

5、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维修单位的科、区长组织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电气安全检查,每周一次。

6、井下电气设备包机到人,确保所承包维修的电气设备的完好。

7、井下电气设备在每班操作前,必须由操作司机对其防爆性能进行外观检查,由跟班队长或当班班长负责监督。

8、井下1140V及其以下各电压等级的就地漏电试验必须每天1次,就地试验由责任单位负责,并在试验后,将试验人员时间、地点、情况及时报矿调度所及电管工区,调度所及电管工区应填写专项记录。

远点试验,每月一次并将试验记录交电管工区审查,由各单位分管机电的区、队长负责安排实施。

远点试验前通知电管工区派人现场监督。

9、监测工区每周必须对井下安装在各联锁开关上的瓦斯断电装置进行一次校检。

10、安装在各掘进工作面的其他保护装置:

远距离供电中的高低压漏电保护、风电联锁、保护接地装置、远程终端保护、皮带机煤位、跑偏等保护由各生产单位机电队每天检查试验一次,并详细记录试验人员、时间、地点、情况,每月汇总后,报矿安监处机运科及电管工区,电管工区与安监处机运科应每月中及时对试验情况进行复查。

以上各项检查都必须认真记录,安监处定期检查记录,发现漏检漏记,追究责任。

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漏电试验、防爆性能检查记录、绝缘摇测、本单位井下供电系统图等原始记录交电管工区统一存档。

四、考核及奖惩细则

Ⅰ类考核和奖惩:

违反以下规定,责任者留用查看一年,分管区、队长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区长通报批评,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严禁井下电气失爆。

2、严禁不符合防爆性能设备入井。

Ⅱ类考核和奖惩:

违反以下操作原则,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1、搭火、拆除必须填写停电申请单,经电气管理员、影响单位、电管工区、机电科、安监处、通防科、调度所、矿领导值班人审批后,方可施工,填写停电申请单必须注明开关编号。

2、停电要填停电申请单,经电管员、影响单位、电管工区、机电科、通防科、安监处、矿领导审批方可生效,正常例行检修停电和特殊情况除外,但停电前必须通知调度所。

3、井下甩掉综合保护不用者。

4、不按标准要求设置“三大保护”和胶带机“六大保护”。

5、不得带电维护和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有措施除外),检修、检查电气设备时,不停电、不验电、不上锁施工的。

6、新安装的供电系统必须经电管工区电管员检查验收,机电科、监测工区、机电矿长审批后方可搭火供电。

7、井下动力线路“三大保护”现场检查不起作用的立即停止供电,检修,直至正常。

8、井下瓦斯断电装置现场检查不起作用,并立即停电整改。

9、严禁井下电缆与瓦斯管路同侧铺设。

10、井下挤、砸、埋、崩、缠绕电缆,造成电缆伤至内护套的。

11、未经电管工区人员或矿总值班人员同意,擅自将一根电缆截断使用。

12、不与电管工区和关联单位联系擅自调换局部风机的用风地点,造成供电线路与局部通风机用风地点不对应。

13、处理故障时带电作业,高压系统邻电作业。

14、漏电试验时间内(每天中午13:

00-14:

00)或雷雨天,没有专人看管局扇。

15、局部通风机不能正常切换,无故不能及时处理。

16、损伤在运行中的高低压电缆,造成井下掉电。

17、严禁无计划擅自停电。

18、自身电气故障,造成局扇双停电,造成瓦斯超限,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执行。

Ⅲ类考核和奖惩:

违反以下规定处罚机电负责人100元。

1、电气设备没有责任到人。

2、使用中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包机人每三天检查一次,小班电工每班巡查一次,并做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记录交到电管工区。

3、采区、掘进巷道供电系统绝缘电阻每月测定一次,测定值于每月5日之前交到电管工区。

4、井下开关不上架或小电不上板。

5、井下供电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完好标准》、《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无故不能按联系要求限期整改的。

6、耙矸机负荷线及操作线不加护套保护。

7、井下电缆不得悬挂在风水管路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8、4mm2-6mm2由电管工区建帐、发放、管理。

102以上电缆由电管工区编号、建帐、修复、回收、发放、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电缆及小型电气,供电系统拆除后三天,电缆及小电必须上井交电管工区检修,不得转接挪用,特殊情况经电管工区批准。

9、井下电缆用铁丝吊挂。

Ⅳ类考核和奖惩:

违反以下操作原则,罚责任者50元。

1、井下电气设备标志牌,未标明责任人、负荷、设备型号、用途、整定值,缺少标志牌或填写不完整不清楚。

2、各单位必须按时参加安监处、电管工区共同组织的井下机电完好检查及机电例会,无故迟到或不参加者。

3、检查人不负责任走过场,检查后发现安全隐患。

4、采区变电所每月进行一次远点试验,每日进行一次就地漏电试验。

5、加强停电牌管理,做到“谁停电、谁摘牌、谁送电”,无人职守的停电,必须专人看管。

6、未按正确位置设置胶带机保护。

7、井下电气器设备接线室或接触室内有水珠或梅雨季节不进行防潮处理的。

8、井下馈电整定,一处不符合图纸及设计资料的。

9、对局检查中提出电气管理方面的问题,承包范围的电管员负连带责任。

Ⅴ、其他考核和奖惩

1、对发生吃、拿、卡、要现象的电管员,一经发现,调离处理。

2、电缆回收后,发现一个齐头,擅自截断电缆处理,超过电缆线号做头,按超过线号电缆原值处罚责任单位。

3、小型电气损坏更换按交旧领新办理,小型电气回收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原材料和配件原值处罚责任单位。

(1)小电少喇叭口或喇叭口破损无法修复;

(2)小电少盖板或盖板破损无法修复;

(3)四通少瓷座或瓷座破损;

(4)四通外壳破裂;

(5)点铃少内芯或线圈损坏。

4、回收上井的电缆,电管工区必须进行绝缘测试、耐压试验、干燥处理及热补等工作,合格后压号,经机电科、经管办验收,给予原值的2%奖励。

5、回收上井的小型电气,应及时交电管工区进行防爆检查,更换修补零部件,完好处理,合格后经机电科、经管办验收,给予原值的5%奖励。

6、各单位回收电缆奖励按50mm2以上的每回收1m奖励0.5元,25-35mm2每回收1m奖励0.3元,16mm2以下每回收1m奖励0.2元,短节每回收一根奖励0.5元。

7、电管工区对电缆及小型电气的修复、回收,使用情况,每月一统计,一结算,并上报机电科长、机电矿长及有关领导审批。

五、其它

设立井下电气管理奖惩专户,专款专用。

由电管工区造册,机电科长和分管领导审核,矿长批准。

奖励在井下电气管理与修复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罚款部分按10%提取,奖励和罚款按月考核兑现。

凡违反井下电气管理有关规定的罚款由电管工区出据罚款单,经机电科长、机电矿长签字,交经管部执行。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

1、下电缆吊挂管理责任范围

2、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绝缘用具及电气保护检查试验周期

3、井下供电系统审批搭火制度

4、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制度

5、机电设备安全隐患月度排查制度

6、井下电气故障应急处理程序

7、井下停电申请单审批程序的规定

8、关于祁东煤矿电网运行管理的规定

9、机电完好标准(电气部分)

 

附1:

电缆吊挂责任范围

1、井下轨道大巷的通讯线、监控线、照明线的吊挂整理属运输区。

2、井下轨道大巷,主要运输机巷及各支巷内的电缆按“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吊挂整理电缆。

3、井下主要运输机巷,各支巷的瓦斯监控线整理属通风区;电话线及电视监控线整理属调度所。

4、各采掘头面用的通讯线、监控线、信号线、照明线及供电电缆的整理属施工单位。

5、主要运输机头20M范围内各类线路及采区变电所内监控线的整理属机电科。

6、机电科、通风区、调度所分别对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供电电缆、瓦斯监控线、电话线的吊挂负管理责任。

7、电缆吊挂所需电缆钩按矿有关文规定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计划、审批、领用、回收,所发生的费用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由经管部考核。

 

附2: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绝缘用具及电气

保护检查试验周期

检查试验项目

检查周期

责任人

备注

使用中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2次

电管工区

设备使用单位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一次外部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校验

每6个月一次

设备所属责任单位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调整

高压电缆的泄漏及耐压试验

电气试验室

安装使用前

绝缘用具试验

每6个月一次

电气试验室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遥测

每6个月一次

使用单位

安装使用前必须测定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度一次

使用单位

 

移动式电气设备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一次

使用单位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一次外部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测定

每季度一次

设备所属责任单位

新安装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定

电管工区

使用单位

投入运行前

检漏试验

每日一次

变电工

采掘单位由跟班电工实施

远点试验

每月一次

电管工区

移动变电站及临时配电点由使用电工单位实施

瓦斯报警断电仪

每周一次

通风区

高低压开关过流、漏电及无压释放校验

电管工区

电气试验室

入井前

高低压电气外部检查

每周1次

单位机电负责人

机电设备峒室接地装置外部检查

每周一次

单位机电负责人

附3:

井下供电系统审批搭火制度

1、采煤工作面安装提前一个月,将安装计划报电管工区进行供电设计并审批。

2、安装单位根据审批后的供电设计,开票领用相应的设备及电缆组织安装、并按电管工区给定的保护整定值进行开关保护整定设置。

同时,由通风区负责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安装工作,并将探头、分站安装搭火地点及开关编号交电管工区。

3、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通知电管工区和安监处共同对其安装系统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设备完好状况、局部接地情况、系统绝缘摇测、三专二闭锁、电缆吊挂情况、开关保护设置情况等。

验收标准为质量标准化标准、验收合格后填写电气设备安装检查验收单,验收单应填写完整,不得涂改。

其中供电系统图应注明搭火地点、使用负荷、设备编号、电缆编号、四通编号、开关整定值及最远点最小短路电流等内容,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4、安装单位将审核后的验收单返回电管工区后。

由安装单位根据搭火情况填写井下电气设备停电申请单,并由停电影响单位、电管员、电管工区、机电科、通风区、安检处、调度所及矿总值班签字后生效。

5、安装单位凭停电申请单及电气作业规程组织井下供电搭火工作。

附4:

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制度

一、入井前的检查

1、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修旧利废科、电管工区、领用单位(其中小型电气由电管工区、领用单位)共同对其防爆性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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