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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讨论侧重阐述变革、转型或消长的一面,忽视延续性及各种关系变化的过程,似有抽刀断水之嫌,致使讨论议题形式化。

三是强调唐宋之间的变化,反而淡化唐与宋朝代内的转变因素;

其实,有些议题在朝代之间与朝代之内都可能有所变化,因此,若能同时观察唐宋历史本身的变化,也有助于厘清历史长期的发展与演变。

宋代社会是以往宋史研究中较弱的领域。

近年来在学界的努力下,对妇女、家族、宗教等相关问题的研究,不仅开展新的议题与视野,而且成果显着.从最近几篇相关研究回顾的论文,可以反映学界努力开拓宋代社会相关领域研究的新方向,①其中基层社会更是社会史研究的新焦点。

不过,目前这一方面的研究仍多属个案的探讨,而且偏重于乡村制度与区划,以及个人与家族在社会中的角色,尚有许多广泛的基层社会的议题,有待进一步开展、充实和完备。

本文以县作为基层社会的讨论范围。

学界对中国历史上地方社会的研究取向各有侧重点,其中“乡村共同体”或“地域社会”的概念,是日本学界的重要视角,但这样的研究视角似乎过于侧重“社会的”及“空间的”,反而忽视国家权力及政局变化对地方社会的影响;

而“地方”一词又有与中央对立之意。

个人先前研究地方军与地方武力时,也发现这些武力多超越县,而属于路或府的层级,因此在本文中以“基层社会”作为整合结构与空间、政治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场域。

②基层社会指涉的内涵多因人口、活动空间和数据记载的详略而有所不同,如以今天而言,基层社会可以指涉村里,明清的基层社会则可以是乡镇。

宋代基层社会的范围目前仍在讨论阶段,研究取向也不一致。

③明朝以前,中国乡镇志一类的地方资料不多,除了个别地区,很难作为观察基层社会的对象,而县是中国历代行政组织中设官任职、执行政策、维护治安、司法裁判和财税征收的基本单位,县衙所在的地区是官府行使公权力和统治力的基点,也是民众和官府交涉、交流的场所,中央政治力与地方社会力接触的界面。

一般而言,被认为是中央集权的宋代,任职于县的官员大概只有知县、县丞、主簿、县尉,顶多再加上监商税务一人,其他事务性的工作,则由胥吏担任。

④县衙的官员不多,却是执行公权力,象征王权统治力的中心。

乡里固然能真实体现基层社会的活动面貌,但在宋代是虚化的行政区划,而且受到资料的限制,只能看到极少的个案或特殊时期的样貌,并不具有普遍性。

反之,从县这一层级,尤其是县衙所在的县城,较能体现政治运作、人际关系、社会网络乃至经济、文化活动,也是资料上能较全面反映社会现象的部分。

因此,本研究以县作为观察宋代基层社会的基点,应当较为明确且争议较小。

①参见吴雅婷:

《回顾1980年以来宋代的基层社会研究——中文论着的讨论》,《中国史学》第12卷,2002年,第65—93页;

刁培俊:

《当代中国学者关于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汉学研究通讯》2003年第3期,第15—26页;

李华瑞:

《宋代妇女地位与宋代社会研究》,邓小南主编:

《唐宋女性与社会》,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905—916页;

王锦萍:

《20世纪60年代以来宋代民间信仰研究述评》(待刊)及郭恩秀:

《八十年代宋代宗族史中文论着研究回顾》(待刊)。

②关于共同体的研究,谷川道雄教授是先驱,而20世纪80年代起日本明清社会史研究者提出“地域社会”的视野则影响深远,相关论着颇为丰富,可参见檀上宽:

《明清乡绅论》,刘俊文编:

《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着选译》第6卷,北京:

中华书局,1993年,第453—481页;

岸本美绪:

《明清地域社会论的反思》,何淑宜译,《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30期,第164—176页;

《“秩序问题”与明清江南社会》,《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32期,第50—58页;

常建华:

《日本八十年代以来的明清地域社会研究述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72—83页等。

③吴雅婷在她的文章中,对基层社会一词是采取以人为中心向外推衍的较为宽泛的认定。

见氏着:

《回顾1980年以来宋代的基层社会研究——中文论着的讨论》,《中国史学》第12卷。

④福州辖下各县大约有一百至二百名胥吏,见梁庚尧:

《南宋城市的社会结构》,《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台北:

允晨出版公司,1997年,第594页。

地方武力与士人家族是笔者多年来研究的两个专题。

这两个专题,分别以个案的方式讨论政治与社会议题,看似各自独立、缺乏关联,其实二者既有很强的地缘性,彼此的关系也很密切。

从地方武力的发展,固然可看到与中央的互动及对政局的影响,士人家族的发展目标也是入朝为官,不过他们均立基于地方,在基层活动更为频繁,关系更为深厚。

通过这两个群体,由基层社会出发,从人群、组织与权力的角度,观察中央与地方的互动关系,当能发掘到更富有历史意义的议题。

鉴于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不多,因此,本文试图从个人已有观点出发,结合前人研究成果,以县作为基点,考察从北宋到南宋基层社会的演变;

而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互动为视角,通过政治的实际操作,观察地方官府与民间的组织与运作。

在实际运作中,则注意人的角色、关系及其影响,也就是从政治力与社会力两个角度作为切人点。

基层社会的环境是变动的,本文虽然希望从较宏观的视角,去掌握基层社会在不同时期的角色与转变,作为未来进一步探讨唐宋基层社会的基础,但并不是要将基层社会视为一个无差异的整体。

同时,基层社会涉及乡里组织、宗教社群活动、礼俗生活等许多层面,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先从两个侧面,分别由结构的角度观察基层武力与胥吏的发展与变化,以及从空间的角度对以士人为中心的地方势力兴起的转变,提出较概括性的观察与讨论,作为将来开展专题研究的基本论点;

希望有助于了解中国近世基层社会繁衍、发展的样貌。

讨论宋代基层社会的问题,理当涵盖整个中国。

但在南宋时代,整个淮河以北地区已非赵宋政权的统辖区,而且史料明显不足,不易进行比较与讨论。

因此本文讨论南宋时,限于淮河以南地区,江浙一带更是研究、观察的重点。

二基层武力与胥吏的发展及转变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唐末五代政局转变频繁、社会变动不居,是旧秩序解体、新制度待建立的时期,社会上出现许多新的事物与角色,到宋代才逐渐确定。

不过,这种转变,并不像政治上改朝换代一样,变化迅速而且明显,而是需要一个酝酿与改变的过程,显示在政治环境改变之后,仍需要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来重新调整和建构社会组织,塑造社会秩序。

唐宋的基层社会中,基层武力和胥吏的发展与转变便是值得注意的现象。

宋朝建立以后,县是国家直接实行权力的基点,不仅县一级的亲民官多由士人出身的朝廷命官担任,更借着武装力量改变的方式,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力,而且透过征差一定资产以上的民户,在各官府专职供役的方式,加强对社会的控制。

巡检、土兵与县尉、弓手,是两种职权与角色相似的基层武力,①它们与由职役与衙吏构成的胥吏,正是彰显赵宋王朝中央深入基层的重要力量,也是观察唐宋的基层社会与政治运作变化的线索。

在宋代,这两种强化中央集权的武力以及胥吏,却随着时代的推移,有着不同的演变历程,最后反而提供了社会力发展的空间,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出现新的变化。

①曾我部静雄:

《宋代の巡检、县尉と招安政策》,《宋代政经史の研究》,东京:

吉川弘文馆,昭和49年(1974),第248页。

(一)巡检与土兵

巡检作为官称,大体始于唐代中叶,主要是置于盐池产地、交通要道和军队等地方;

唐朝也曾出现巡检使一词。

①到五代,巡检是一种使职、差遣,而不是职官,位低职重,其设置不论在地域或结构的层次上,都大大突破唐时规模,职能也比唐代扩大。

巡检职能的改变,体现了唐末五代中央与地方权力角逐的现象;

当藩镇分割了中央部分用人权的同时,中央政府则透过差遣的办法,又将一部分用人权力收归中央。

宋代巡检与其所属的土兵是中央集权的重要表征之一,其设置更为普遍与复杂。

经过宋太祖、太宗二朝的征战、招纳,藩镇割据局面消除,中央威权逐步加强,五代时期巡检使担负监督地方军镇势力的职能逐渐消失;

反之,募兵御边与维护境内治安,成为巡检新的职责。

宋初为防御辽、夏进犯,以及避免五代藩镇之势重现,朝廷任命一批熟识边防事务的将领,充任巡检,率兵守边,这些人“位不高,则朝廷易制,久不易,则边事尽知”。

③既能发挥御边的作用,又有利于集权中央。

此外,为了加强维护宋境内的社会秩序,镇压反叛,宋廷则于远离城邑的多盗之区,设巡检、置寨兵,以强化治安缺口,稳固政权。

到了宋与辽、夏关系趋于稳定之后,担任戍边重责的巡检,不仅数量减少、辖区缩小,地位也有降低的趋势。

尤其自神宗以后,西北地区的巡检,不论辖区或地位都有明显的缩小与下降。

反之,由于境内经济活动蓬勃,而宋廷为了增加财政税收,实施茶、盐专卖制度,导致境内外的茶、盐走私活动频繁,甚至武装护卫,不仅威胁地方治安,更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

如虔、汀两地的走私者,活动区域辽阔,“往往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

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斗格,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

”④这种现象自仁宗以来即已出现,并引起朝廷重视。

宋廷为镇压私贩武力,开始在县中增设巡检,并提升其地位。

⑤仁宗在诏书中即说:

“国家设巡检、县尉,所以佐郡邑,制奸盗也。

”⑥此后,巡检与县尉共同成为宋朝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的重要武力。

巡检在维护地方治安的任务上所负的责任,更为繁重。

基本上,县尉负责县城及草市的治安,属于民防性质;

巡检则负责维持乡村治安,对付大股寇盗,“不得与闻州县事”,⑦驻所也偏设于地形险要之处,军防性质较强。

巡检的任用资格虽多,但仍以武职官员为主,任期稍长,其中武学生及武举出身的人是出任巡检的重要资历。

⑧而县尉一般是由文官担任,偶有兼差武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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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学界以往认为巡检是五代时期才出现差遣的职务,见黄清连:

《圆仁与唐代巡检》,《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4分,第899—924页。

但近年的研究则显示唐代中叶起已有巡检使一词,见刘琴丽:

《五代巡检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页。

②刘琴丽:

③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5,咸平二年十二月丙子,北京:

中华书局,第974页。

④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6,嘉佑七年二月辛巳条,第4739页。

⑤苗书梅:

《宋代巡检初探》,《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41—54页。

⑥《宋会要·

职官》57之36,庆历三年五月。

⑦《九朝编年备要》卷1,乾德三年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30页。

⑧方震华:

《文武纠结的困境——宋代的武举与武学》,《台大历史学报》第33期,2004年6月,第1—39页。

巡检统属的成员性质上属于军人,早期包括禁军、厢军、乡兵和土兵,后来则以招募当地的土兵为主。

巡检早期的职责是监督境内的地方军及边境防御外患,军事性质很强,因此,以统辖正规军的禁军为主力是势所必然的;

但随着境内治安任务的加重,禁军的适任性也面临考验。

禁军由于多是外地人,实行轮戍制,对驻扎地区内的山川地理、人情风俗均不娴熟,对付地区性的变乱不容易发挥弭乱之效,有时反而成为地方肇祸之源。

因此,轮调式的禁军能否胜任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任务,颇引起争议。

苏辙就曾说:

“国家设捕盗之吏,有巡检、有县尉,然较其所获,县尉常密,巡检常疏,非巡检则愚,县尉则智,盖弓手乡户之人,与屯驻客军异耳。

”①显示部分朝臣对外来的军队能否有效维护本地治安,有许多疑虑。

为了改善此一现象,元丰年间,宋廷曾令以土军替代,但到了元佑二年(1087),又有朝臣指出,土兵多亲戚乡里之人,容易互相遮庇,建议以其半复差禁军。

但随后朝臣亦认为“禁军所至,往往一心惟望替期,又不谙习彼处道理”,建议仍依元丰法,一律招土兵代之.从徽宗之后一直至南宋,除极少数例外,宋廷均以招募本地人为土兵,维护地方治安。

②如南宋初,虔州土豪陈敏因组织家丁讨捕走私、保卫乡土有功,被任命为巡检。

后来,在福建地区成立的地方军——左翼军,就是以他的家丁及当地的土兵为基础。

③从上述巡检职能及所辖成员的变化,显示北宋末年起,宋廷的政策已由以戍边御敌及贯彻中央统治力(禁军)为重,转为以维护境内地方治安(土兵)为重。

(二)县尉与弓手

县尉及其所领的弓手是另一支宋廷维护基层治安,象征中央集权的武装力量。

弓手一词自宋太祖于建隆三年(962)十二月《置县尉诏》中首次出现,成为宋代具有民政意义的基层武力,它也是宋太祖建政后强化中央权威的措施之一。

赵匡胤在推行杯酒释兵权等一连串收兵权的做法之后,接受赵普的建议,复置县尉,由朝廷直接任命,以其领导弓手,来逐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

宋廷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原来属于私人武力的镇将之权责,并将镇将原来统辖的武装力量弓手,纳入朝廷行政体系之中,归中央掌握。

县尉的复置和弓手隶属的改变,与其他军政措施同时推动、环环相扣,都是宋廷强化中央权威的重要措施。

弓手是百姓职役负担中拥有武器装备,代表朝廷执行公权力的武装力量。

宋廷将弓手改隶县尉之后,依各县户口的多少,编列固定员额,来处理地方治安事务,控制基层社会。

宋廷在《置县尉诏》中,说明每县添差弓手的人数,视各县户口数多寡而定,从五十人至十人不等,但实际情况却视地区、户口及境内治安状况而异。

例如乾德六年(968)和大中祥符七年(1014)规定弓手的人数,即较建隆三年有明显的增加。

徽宗大观、政和年间为强化境内治安,各县均再增弓手,大县达百余人,小县亦有六十人左右。

④南宋时期江淮防卫重镇的江阴,设有两名县尉及弓手二百人,人员编制远远超过初创时的数量。

⑤担任弓手之人是当地百姓,依资产、户口多寡作为职役的标准。

应役的弓手属五等户之中的第三等,与一般的力役有别。

神宗行免役法后,曾支付弓手雇钱,但县府常无法支给,为了生计,迫使弓手做出诸多违法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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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苏辙:

《栾城集》卷35《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北京:

中华书局,1987年,第762页。

②参见苗书梅:

③李心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5页;

黄宽重:

《南宋地方武力:

地方军与民间地方武力的探讨》,台北:

东大图书公司,2002年,第60—6l页,参见佐竹靖彦:

《宋代福建地区的土豪型物资流通和庶民型物资流通》,《宋史研究论文集》,石家庄:

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20—235页。

④参见黄宽重:

《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以弓手为中心的观察》,《历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页;

日野开三郎:

《五代镇将考》,收入刘俊文主编:

《日本学者研究中国论着选译》第5卷,北京:

中华书局,1993年,第72—104页;

陈振:

《宋史研究中官制引起的几个问题》,《宋史论集》,郑州:

中州书画社,1983年,第185—187页。

⑤袁燮:

《絮斋集》卷9,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6页下。

⑥参见王曾瑜:

《宋朝的吏户》,《新史学》第4卷第1期,1993年3月,第76、100—101页。

弓手在两宋三百多年的历史中,随着宋境内治安及宋与辽、夏、金和战形势的转变,在役期、员额编制、器械配备与职务负担上有许多变化,也在维护地方治安与抗敌平乱上贡献力量。

如建炎三年(1129)二月,金兵进犯淮南东路的招信军时,县尉率弓手百人英勇抗金,让高宗君臣得以从容渡江,在江南建立政权。

①淳熙年间,负责敉平茶商赖文政之乱的辛弃疾,就在江西、湖南等地组织训练当地的乡兵、弓手,对付茶商,发挥因地制宜的战力,最后敉平乱事。

②而蕲州的弓手和茶商武力也在嘉定十四年(1221)二月金兵攻城时,共同担负抗敌守城的任务。

从中央政府统治权力的发展看来,唐末到两宋,中央对基层社会的掌控有相当明显的变化。

宋朝的巡检、县尉及其所属土兵、弓手,是构成宋代维护社会治安、巩固政权的基础,也是中央权威深入基层,削弱原有地方势力的重要举措。

巡检、县尉是此一政治结构的主干,土兵与弓手则是基层实际执行者。

这是宋太祖在建国后,为落实强干弱枝政策,加强中央的统治力,将巡检、县尉纳入县一级的军政体系,作为朝廷控制地方重要武力的结果。

此一举措,和任命通判及监当官等的做法,以及逐渐建立的官员任期、轮调制度一样,均具有强化中央权威的政治作用,而这些作为与其他政策的逐步落实,也体现了宋朝是一个强化皇权的王朝。

这种中央集权的现象,在政治运作制度化以及精干亲民官任职的时期,特别明显;

在这个时候,弓手、土兵等基层武力,既是地方州县长官执行公权力的工具,也是中央统治力深入基层的象征。

然而从徽宗时起,地方势力在基层社会的影响力逐渐增强。

徽宗中期以后,宋朝内外多事,朝廷无力顾及地方事务;

地方治安的维护不仅由地方人士担任,连维持这批武力的费用也由地方官府提供,④让地方势力在当地的社会影响力逐渐扩大。

其后宋金爆发战争,方腊又掀起事变,内外交迫,朝廷无力维护基层社会的秩序,这些弓手、土兵等基层武力与自发性的民间自卫武力,参与勤王与维护乡里安全的任务;

他们甚至取代部分正规军的角色,填补了政府统治力的空白,使社会力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⑤靖康之乱以后,大江南北由民间凝聚形成各种抗御女真的武装力量,以及绍兴以后,宋廷在岭南、湖南、淮南地区所组织建立的各种地方军与地方武力,如广东摧锋军、福建左翼军、湖南飞虎军、茶商军、两淮山水寨等发展的过程中,都可以看到各地区基层武力与民间自卫武力参与的痕迹。

总之,宋廷是藉由基层武力深入地方,伸展王朝的政治力;

但随着内外局势的演变,在实际执行上,反而使地方势力的角色与分量有逐渐加重的趋势。

在两宋之际,内乱外患频仍,基层武力和自发性的民间自卫团体护卫乡里安全,在基层社会发挥实质影响力,以致南宋朝廷在重建政权后,弹性地调整强干弱枝政策,甚至藉此力量建立地方军.可见宋廷本欲利用基层武力,将统治力量深入基层社会,却由于政局的发展与时空环境的转变,让地方社会的力量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

①叶梦得:

《石林燕语》卷8,北京:

中华书局,1984年,第120页。

②参见黄宽重:

地方军与民间地方武力的探讨》,第120—121页。

③赵与*[上“容”下“衣”]:

《辛巳泣蕲录》,笔记小说大观第17编,台北:

新兴书局,第9页下—42页下。

④彭龟年:

《止堂集》卷11《上漕司论州县应副军粮支除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包伟民:

《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82页。

⑤黄宽重:

《地方武力与国家认同:

以两宋之际洛阳地区的地方势力为例》,《十一十三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暨赤峰第三届中国古代北方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7月24—29日),第95—106页。

⑥参见黄宽重:

《南宋地方武力》。

(三)亲民官与胥吏

由职役的民户及胥吏承担县级事务,是宋朝推动中央集权所形成的一项特色。

先秦出现的乡里行政建置,到隋唐随着乡官制的破坏,乡里逐渐虚级化,到宋朝正式确立。

刑名钱谷成为县政要事,县衙统揽基层事务,面对民众,承担繁杂的业务。

一方面,宋廷为强化中央权威,应对社会现况的变化,不断修订颁布各项法条、规章、命令等文件,颁布到基层,作为执行规范,发布的文件中甚至包括行政程序,要求各级政府恪遵规程,照章办事。

官员在处理政务时,不仅自主权受到限制,而且面对大量档案文书,难以切实掌握。

另一方面,由于宋朝内外多事岁用浩繁,为了扩大财源,不断增加各项赋税名目与税则,加强稽征并摊派夫役与职役,加上土地租佃、交易、继承等财产转移的活动蓬勃,其中关于程序、公证及法律诉讼等,均涉及人民权益与官民关系。

这些复杂多变的事务都须透过县衙转呈、运作、执行,难怪宋人就认为“当今作吏之难,莫若近民之官,于民尤近者,作县是也。

”①

实际上宋代的县衙面对民众的第一线人员,是少数决策性官员与大量执行事务的胥吏。

宋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有为数庞大的胥吏,根据王曾瑜的估算,北宋元佑年间胥吏总数约在四十四万左右,南宋时期所辖十六路的胥吏总数当在二三十万人。

这些胥吏主要从乡村上户和坊郭户中招募或轮差而来:

州县役差募不一,乡役多属差役。

②他们人数众多,各有专司,在各地的名称也不相同。

如台州县役人吏有前后押司、录事、前行、后行、贴司、书手、手力、斗子、库子、掐子、拦头、所由、杂职等;

③乡役人则包括里正、户长、耆长、壮丁、保正、保长、承帖人、催税甲头等。

④各县的监狱管理人员则有门子、狱子、杖直、押狱、节级以及替囚犯治病的医人。

⑤福州辖下各县大约各有一百至二百名员额的胥吏,实际应不止此数。

⑥在县衙服务的吏职,主要是承担国家二税及各项杂税的征收、治安及法律文书等业务,是县衙行政事务的实际操持者、面对民众的第一线人物。

县役或乡役的吏员,多无俸禄,也没有出职为官的机会。

到南宋,胥吏已成为基层政治运作的要角。

县衙的吏职不论是募或役,多长期任职于一个地区或机构,也用各种方式荐引自己的亲戚子弟人役承继其业务,有世袭化的趋向。

⑧加上社会变迁,人口增加,江南农工商业发达,基层事务人员专业化与职业化的需求增强,逐渐使定期轮差的制度被雇募方式所取代。

像乡书手最迟到北宋末期,就因须经常来往县衙,胥吏的属性大增,至南宋已明显成为专职的胥吏了。

这些胥吏处在法令规章繁多、业务专业化的南宋,可以凭借其熟悉公文簿书、精通法令的专业知识和了解基层社会复杂生态,处理繁琐的地方事务,成为乡村管理体制的关键。

⑨由于环境和能力的因素,使他们成为不究细务或缺乏行政经验的官员所倚仗的重要助手。

①《宋会要·

职官》48之49。

②参见王曾瑜:

《宋朝的吏户》,《新史学》第4卷第1期,第80—81页。

③《嘉定赤城志》卷17,宋元方志丛刊《台州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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