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 收入核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剖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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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比对。
收入核对机构要对申请家庭填写的《天津市xxx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的相关内容和按照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逐一进行核查,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等形式,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实申请家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对尚无电子政务信息的申报数据,可视情况派专门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对。
四、家庭收入核对的基本流程
收入核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一)受理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或区县住房保障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委托书》(见附件5)或承诺收入申报属实,并授权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1.廉租住房的申请。
户籍地街道(乡镇)的住房保障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补贴人口、家庭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上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移交到街道(乡镇)的收入核对机构。
2.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人口、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家庭收入核查单》。
申请人凭《家庭收入核查单》及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地街道(乡镇)的收入核对机构办理收入核对。
(二)收入核对。
街道(乡镇)收入核对机构应当在收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移交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审核表》和相关材料后的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街道(乡镇)收入核对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收入核查单》及家庭收入相关材料的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5日内对街道(乡镇)收入核对机构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在《申请审核表》或《家庭收入核查单》上签署审核意见。
需要市核对机构直接进行家庭收入核对的,应当由区县核对机构在工作时限内将申请资料汇总后,送市核对机构。
市核对机构应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区县民政部门。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救助的家庭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进行家庭收入状况核对工作。
(三)核对结果处理。
经信息核查比对后,申请家庭所提供的收入信息材料是属实的,区县民政部门将《申请审批表》或《家庭收入核查单》及相关材料递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在核查比对过程中,发现有不一致的信息数据时,退回街道(乡镇)收入核对机构,由申请家庭重新填写有关信息数据、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对申请家庭瞒报、填写虚假信息数据或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并提交有关部门记录诚信体系。
五、家庭收入核对的认定依据
(一)有工作单位的,按单位出具的证明核对收入(见附件1)。
(二)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凭养老金专用存折上记载上一年度的发放数额计算收入。
(三)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收入。
(四)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家庭成员中没有工作单位的,凭《个人收入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由街道(乡镇)收入核对机构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核定,并填写《无工作单位人员收入证明》(见附件3)。
1、对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原则上核定的月收入不低于我市城镇职工上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对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核定。
2、对“4050”人员(指男性50岁、女性40岁以上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中“灵活就业”的,核定的月收入按不低于当年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认定。
3、对男性60岁、女性55岁以上的人员,没有退休金的,收入按零计算。
4、对持有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收入按零计算;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核定的月收入须高于上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核定的月收入应不低于当年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
5、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上在学人员,凭在学证明,其收入按零计算。
(五)申请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比照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收入核对方法和认定标准核对其收入。
(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救助家庭或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不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只需提供有效的证件。
(七)申请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其收入按零计算。
重大疾病范围(见附件4),申请人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
(八)对根据上述方式核定的个人收入低于个人申报收入的,以个人申报收入为准。
六、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年度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重新核对并及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或取消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同级民政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住房保障家庭为单位建立家庭收入核对档案。
附件:
1、《有工作单位人员收入证明》
2、《个人收入情况申报表》
3、《无工作单位人员收入证明》
4、《重大疾病范围》
5、《委托书》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有工作单位人员收入证明
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我单位职工,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上年度工资总额为
元,上年度交纳个人所得税元,上年度个人缴纳社保基金
元。
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平均月工资总额元,大写元,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元/月,缴存比例为%,社保基金缴存基数为元/月。
工资总额主要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它劳动收入。
还包括各种奖金、医疗费补贴、电话和交通补贴和加班费等。
我单位保证所提供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并同意将其作为单位诚信信息系统的诚信记录,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后果,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资部门经办人(签章):
电话:
工作单位负责人(签章):
工作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个人收入情况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就业单位地址
就业单位电话
邮政
编码
是否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情况(出具的《天津市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表》
□否
□是,丧劳程度为: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
资
性
收
入
上年工资收入总额
元
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
有无从事无劳动合同关系和固定单位临时性工作
□没有从事该工作
□从事该工作
年收入元
财产性收入
□有,上年净收入元,月均净收入元
经营性收入
是否从事经营活动
□是,是否从事经工商登记的经营活动
□否,未登记
上年净收入元
月均净收入元
□是,登记过
税务登记号:
转
移
有无领取失业保险金
□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元,
月均领取失业保险金元。
有无领取养老金
□没有领取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上年领取养老金总额元,
月均领取养老金元。
有无收取赡、扶(抚)养费
□没有收取赡、扶(抚)养费
□领取赡、扶(抚)养费,上年领取元,月均领取元。
有无领取救济金
□没有领取救济金
□领取救济金,上年领取救济金元,月均领取救济金元。
上年总收入
元
上年月均收入
上年交纳个人所得税
上年缴纳社保基金
扣除交纳个人所得税和缴纳社保基金后的上年
月均收入
附件3
无工作单位人员收入证明
区(县)民政部门:
根据申请人家庭诚信申报材料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经核实,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居民,性别,年龄周岁,身份证号为。
人员类型属于:
1、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
2、退休前“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指男性50岁、女性40岁以上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 )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男性60岁、女性55岁以上且没有退休金的人员()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
6、16岁以上在学人员 ( )
7、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
8、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 ( )
其月收入:
1、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 ( )
2、按不低于当年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核定()
3、按零计算()
4、按高于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核定 ( )
5、收入可不参与家庭收入认定()
经办人(签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重大疾病范围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终末期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30、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31、克隆病
附件5
委托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全家共同推荐的申请人,其申请和申报行为代表我们全家的共同决定。
特此委托。
全体家庭成员签字:
序号
姓名(签名)
签名日期
1
2
3
4
5
6
声明及授权
1、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天津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所填表格中家庭成员、收入、住房情况属实。
所提交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本人授权并配合区(县)房管、民政和相关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入户调查。
申报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