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检察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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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经审批同意立案后,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制作《立案决定书》,填写《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发案报告表》,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处备案。
立案后开展调查工作的期限为6个月,必要时经纪检组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可延长至一年。
g)调查中应当将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和证据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必要时应当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并形成《见面材料》,并由其在《见面材料》签字或盖章,也可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见面材料上注明,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h)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立案依据,调查过程,事实情况,违纪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意见,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调查人员的签字或盖章,报告时间等。
i)《调查报告》层报纪检组长、检察长审批。
j)对于确有违纪事实决定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作《处分决定书》;
决定免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制作《免予处分决定书》;
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并由纪检监察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和人员。
同时呈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处和答复举报人。
k)当事人对纪律处分不服在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的,纪检监察室在三十日内复查完毕,制作《复查报告》,层报纪检组长、检察长审批后,作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处申请复核。
4.2.2此项工作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4.3干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4.3.1干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纪检监察室对执法过错案件线索进行受理。
b)纪检监察室收到执法过错线索后,填写《执法过错线索受理登记表》,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后,层报纪检组长、检察长审批。
c)批准后,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执法过错开展调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调查核实。
d)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调查报告》,并层报纪检组长、检察长审批。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线索来源及调查过程;
调查认定的事实;
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等。
e)确有执法过错的需要追究责任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情节较轻的,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批评教育;
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由政工科办理;
需要进行纪律处分的,由监察室办理。
h)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监察部门或者政工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查。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或者政工部门申请复核。
i)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存入执法档案。
4.3.2此项工作参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执行。
4.4干警诫勉谈话
4.4.1干警诫勉谈话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纪检监察室或工作人员所在科、局、室、队正职向纪检监察室提出干警诫勉谈话建议。
b)纪检监察室受理干警诫勉谈话建议,并填写《诫勉谈话建议受理登记表》,报检察长或院党组批准。
c)批准后,纪检监察室实施,诫勉谈话要作书面记录,向谈话对象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对象的说明及表态要填入《诫勉谈话登记表》,并由谈话对象核实签字。
d)谈话结束后,负责谈话人员必须在谈话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填写的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登记表》一并交纪检监察室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4.5待岗处理
4.5.1待岗处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纪检监察室提出建议,并填写《待岗处理审批表》,报请检察长或院党组决定。
b)批准后,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举报投诉的情况,本院科室反映的情况,日常工作检查情况,民主测评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以及群众评议结果等,对工作人员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并形成调查记录和书面调查报告。
c)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待岗处理的意见应告知工作人员本人,工作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纪检监察室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情节和后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或院党组决定。
d)待岗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被待岗处理的检察工作人员。
e)待岗处理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连续待岗不超过两次。
两次待岗仍不合上岗条件的,安排在机关门卫岗位;
仍不能胜任的,申请组织调离;
调离不成的,予以辞退。
4.5.2待岗期间的管理由政工科负责。
4.5.3待岗期满前五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后,纪检、政工部门进行考核,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或检察长决定。
解除待岗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
考核不合格的,继续待岗。
5引用文件
5.1《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5.2《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5.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
5.4《检察人员纪律规定》
5.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5.6《中国共产党章程》
5.7《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6附录
图1: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流程图
图2:
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流程图
图3: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图
图4:
诫勉谈话工作流程图
图5:
待岗处理工作流程图
图1:
环节序号
步骤
岗位
主要内容和要求
完成时限
开始
1
安排意见
监察室
承办人
年初起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对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10天
2
审核
纪检组长
纪检组长审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
3天
审定
检察长
检察长审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
3
执行
党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院党组成员和各个部门接到安排意见,按安排意见的内容贯彻执行。
全年
4
签订责任书
组织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5
民主生活会
院党组
根据市院、市委的安排,协助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适时
6
迎接考核
撰写《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报告》,迎接市院和市纪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
7
组卷归档
在年终时将各种资料收集汇总,组卷归档。
结束
图2:
岗位
完成
时期
受理举报
填写《来信登记表》或《来访登记表》。
初核
1、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填写《来信来访呈批表》由监察室监察员签署意见层报纪检组长、检察长审批。
2、不属于本院管辖,转有关部门办理。
3、填写《初核情况备案表》报上级部门备案。
7天
审批
作出批示。
1天
初查
对应当进行初查的,填写《初查报告表》层报纪检组长、检察长审批。
8
根据举报内容开展初查,初查结束后制作初查报告;
认为够立案的填写《立案呈批表》层报纪检组长、检察长审批。
2个月
9
审核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
审批《立案呈批表》。
10
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是否立案。
11
执行决定
纪检监察室
1、立案:
制作立案决定书;
填写《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发案报告表》报市院备案。
2、不立案:
酌情回复举报人。
12
调查
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前,制作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6个月
13
调查终结
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14
审核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8天
15
作出批示。
16
审理
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
审理案件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进行。
30天
17
审查
对审理意见、审理报告进行审查。
18
决定
党组会
对审理意见、审理报告进行审查、审议,作出决定。
19
处理
1、给予纪律处分:
制作处分决定书。
2、免予纪律处分:
制作免予处分决定书。
3、撤销案件:
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20
送达
《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出台后,送达有关单部门和人员。
21
立卷、归档、呈报、答复
1、整理材料、装订卷宗。
2、按照要求将卷宗送档案室归档。
3、制作结案报告报市院备案。
4、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上级或其他部门要结果案件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15天
22
申诉
当事人对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诉。
23
复查
收到被处分对象申诉材料,进行复查,制作复查报告。
24
对复查报告审核并提出意见
25
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原决定。
26
纪检监察
部门
制作复查决定书,并送达提出申诉的被处分对象。
27
归档
最后结案的审理人员(核查人员或调查人员)整理案卷材料归档。
图3: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流程图
时限
发现线索
检察长、副检察长、各科、局、室、队
对发现的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填写《执法过错线索移送函》。
受理线索
填写《执法过错线索受理登记表》。
审核
审批
作出批示,批准监察室进行调查或另行指定部门进行调查。
调查
调查部门
对执法过错线索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前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调查核实。
3个月
制作调查报告。
审议
作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另行指定部门重新调查、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无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
制作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无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并送达有关部门和人员,同时报市院监察处备案。
处理
党组会指定的部门、政工科、监察室
党组会指定的部门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批评教育;
政工科承办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组织、处理;
监察室负责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纪律处分。
申诉
监察室、
政工科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监察室或向政工科提出申诉。
复查
收到申诉材料,进行复查,制作复查报告。
决定
制作复查决定书,并送达提出申诉的执法过错责任人。
存档
将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存入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个人执法档案。
提出建议
相关科室
纪检监察室或工作人员所在科、局、室、队正职提出诫勉谈话建议。
受理
纪检监察室受理干警诫勉谈话建议,并填写《诫勉谈话建议受理登记表》。
检察长或院党组检察长审定《诫勉谈话建议受理登记表》。
诫勉谈话要作书面记录,对谈话对象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对象的说明及表态要填入《诫勉谈话登记表》,并由谈话对象核实签字。
负责谈话人员必须在谈话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填写的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登记表》一并交纪检监察室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纪检监察室提出建议。
决定待岗处理。
对工作人员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并形成调查记录和书面调查报告。
1个月
告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待岗处理的意见应告知工作人员本人。
陈述、声辩
被调查人
进行陈述和申辩。
初步处理
纪检监察室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情节和后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做出决定。
1-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