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清偿论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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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
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
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
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
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
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
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
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
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恢恢,疏而不漏。
四、(鼓励交易原则)
(只有确立鼓励交易原则,才能使民事主体积极主动地寻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使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落到实处。
《合同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该原则,但是从该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鼓励交易中的“交易”应指合法有效的交易,对那些不合法的交易,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外,过错方还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几种情况内,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允许变更或者撤销;
在可变更、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
对无名合同采取宽容的政策,
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
《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
这个意见是对的。
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
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
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
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
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
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篇二:
合同法期末论文
合同法期末论文
学院:
水产学院姓名:
苏行
班级:
海洋科学1102学号:
XX11133218班级学号:
3
合同法我国于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简介
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
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又称契约。
特征
①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④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分类
1)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本约与预约
三.合同签订
要约
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
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
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
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
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
合理的时间确定。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承诺
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
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
四.签订形式综述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
中国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书面合同等。
口头合同
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
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
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头形式。
书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
书面形式有利于分
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
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合同
①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
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
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②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
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
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
目前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③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
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全部取消。
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亦即以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
原来的旧协议。
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仍按原合同的形式办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
篇三:
合同法的论文
合同签订
大学生就业签订合同遇到的法案比比皆是,虽然经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但在法律知识欠缺是非常普遍存在的,毕业后在签订合同上吃了很大的亏。
所以就这一现象,我想讨论一下毕业生在签订合同上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
首先先了解一下合同在《合同法》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我对此的理解为在签约双方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这是最基本的条件,也是我们大学生应明白的,很多出入社会的大学生,求职心切,加上就业的压力,在心理上把自己定位为弱方,用人单位一出具合同连看都不看就签字了,这样是有害无益的。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一定要注意的。
其次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且合同一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充分了解合同中的内容,对我们有利无害。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增加自身的利益,在酬薪和福利在大大减少,甚至没有涉及或则不明确,这都是需要我们注意,及时避免,保证大学生的权利。
再次,出入社会,我们不仅要学好专业知识,应拓宽知识,特别是在法律知识方面。
我们可以多了解一些合同的组成形式,虽说合同的形式很随意,但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条款,有日期,合同为一式两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
可千万不要轻视这些东西,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劳动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还涉及到日后有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
尤其是试用期,因为我们国家对于试用期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1年,1年后考虑转正。
如果试用期和劳动期限不一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试用期的期限。
对于试用期的工资,应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合同的签订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大学毕业生进入社会,将面临与学校截然不同的环境就应该学会保护自己,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家庭和老师的庇护下,我们习惯了在别人的保护下成长,毕业了,我们的人生才真正开始,准确的说是独立生活。
因此,学习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今后畅行职场的必修课。
篇四:
合同法论文
实验报告
别
学生姓名
专业
学号实验课程
实验时间
指导老师
填制日期:
XX年月22系12日
一、实验内容:
2
3
二、实验总结:
三、实验教师审阅意见:
4
篇五:
题目:
试论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经济管理学院
劳动与社会保障1101班
姓名:
杨涛金
学号:
XX2820
试论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合同是我们现代生活与生产的不可缺少的一部份,由于合同的广泛应用随之出现了违反合同的现象,既而出现违约责任。
对于当今社会违约责任也越来越被人们开始重视。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权利。
三)违约行为的种类
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全部违约。
它是指当事人签定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率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也称之为根本违约)。
(1)全部违约如果在合同履行前发生,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出于某种原因或主观意识不去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也有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合同违约的,但这种情况应当由合同中规定的先于履行的一方当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无法分清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那么就由双方各自承担应承担的义务。
(2)全部违约如果是错误的履行合同,大部分是由于先于履行合同的义务的当事人的错误理解合同而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先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2.部分违约。
它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部分违约相对人可以有两种结果:
第一,是相对人的合同权力是由全部合同条件组合而成的,合同的部分履行对其实现合同权利没有实际意义。
在某种情况下,部分履行义务不能使相对人得到预期合同中的利益,给相对人造成重大的损失。
第二,相对人的合同权力可以分开行使,在这种情况下,违约相对人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尚未违约部分的法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完成合同义务,对已经履行部分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因部分违约造成的损失。
3.预期违约。
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
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其
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及承担
违约责任的构成是理解和认识违约责任的基础,只有了解违约责任是怎样构成的才有可能真正的认识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由主体和行为构成,并由行为主体承担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承担违约责任。
要构成违约主体的条件是有一定的要求,违约行为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一)主体条件
违约责任的主体必然是合同中的当事人,但不一定是合同中的当事人就可以成为违约责任的主体,首先要成为违约责任的主体,发生违约责任的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如果是无效合同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而且合同当事人必须是有权利独自主张自己利益和对立参加仲裁或诉讼的主体。
主体的资格的确定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所谓的主体并不符合主体的资格,那么就无法提到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要是成为违约责任的主体就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就可以成为违约的主体;
而法人要成为违约中的主体就必须在法人的章程中规定了其可以履行的民事行为权利能力,并且法人所签订的合同必须是在该权利范围内的有效合同,只有具备这两个必备条件法人才有可能所得上违约责任的主体。
(二)违约行为
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只用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债权人才能行使权力。
违约行为就是因为债务人一方的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合同。
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作为的违约,指
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主动行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以无人不主动履行义务也就是在权人的权利落空;
第二,不作为的违约,指少数合同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作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础,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条件泄漏了需要保密的信息时,就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就可构成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构成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违约的过程中,行为所指的是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为条件的,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合同的不履行也会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在履行行为的过程中,并不需要违约人的主观一定要有错误,不论违约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
既然在生效的合同发生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就应对其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责任承担。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违约责任的承担如下:
1.关于违约赔偿损失的规定。
无论违约是因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还是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中的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且包括合同完全履行后可以给对方当事人带了的利益损失。
这样赔偿损失的方式,不仅可以使当事人不再轻易的订立合同,也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双方当事人都会谨慎的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合同义务,降低无效合同的产生,减少合同纠纷发生,也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高的保护。
2.关于违约和违约金的规定。
在全社会日益增强法律意识的前提下,有很多的合同中出现了违约金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格的计算方法。
”第114条第2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缔约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及后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减少。
”违约金的出现,主要是以补偿性为主,其次是惩罚性,这样明确的约定违约行为责任,不仅使违约后的责任更容易的划分,也使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就明确了责任。
肯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赔偿的侵权赔偿制度,明确了一个合同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时如何使用的问题。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使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因为相对当事人只是与违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同并没有涉及到第三方当事人,这样就可以使复杂的连环的合同纠纷案件,简化成为只有当事人双方的违约纠纷,这就更容易解决违约纠纷,不能将第三方当事人牵扯到与第三无关的合同纠纷中来。
这样的规定不仅可以合同的纠纷简化,也可以使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明了化,更有利益于当事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权益得以实现。
三、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化,使当事人更加重视合同的履行,也可以再出现违约时,更好的分清责任,通过补偿和惩
罚的方式让违约方承担的责任,也维护守约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权利。
违约责任的主要分类及原则是我们认识和了解违约责任的基础知识之一,分类可以让我们了解它的划分种类便于记忆,确认是否违约的原则,可以让我们更好的更准确地判断某种行为是不是违约,也有利于分清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传统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英美法系,学者一般认为在违约责任方面应采纳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意味着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
而在大陆法系中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具体来说,一方面,是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还要考察违约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
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则虽然有违约发生,违约当事人也不负责任。
另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法国民法典》在其中有明确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原则。
而我国在新《合同法》颁布之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也被认为是过错原则。
但我国旧的《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经不适应当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于是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经济我国重新修订了《合同法》,也就是现行的《合同法》。
(二)现行《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faultliability)或者严格责任原则(strictliability),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合同违约发生后,最重要的就是分清责任,只有划清了责任才能进行赔偿。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为了划清责任承担所要遵守的原则,只有依照原则进行划分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履行合同进行赔付。
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