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专项制度规程完整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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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更新改造、封存、启封、调拨、报废制度..............47
设备的入库、领用、交还、转交..........................49
特种和动能设备、引进设备管理制度......................50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51
设备检查与评比奖惩制度...............................52
防爆设备管理制度.....................................55
防爆设备进矿验收入库制度.............................56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57
防爆设备运行、检查制度...............................58
防爆设备回收上井、检修、入库制度......................59
设备的使用制度.......................................60
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61
负荷增减审制度.......................................62
电缆管理制度.........................................63
电缆验收制度.........................................65
电缆的检查、检修制度.................................66
备用电缆库管理规定...................................67
电缆线检修标准.......................................68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69
小型电器的验收制度...................................70
小型电器的检查检修制度...............................71
小型电器备件库管理有关规定...........................72
小型电器检修标准.....................................73
设备配件管理制度.....................................74
杂散电流管理制度.....................................76
油脂管理制度.........................................78
机运科政治、安全学习考核制度.........................79
设备外修管理暂行规定.................................80
机电设备管理办法.....................................82
电器搭接电源管理规定.................................93
皮带管理考核办法(试行).............................94
井下电工操作规范.....................................96
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规定......................108
矿井主扇停送风管理规定..............................112
机电队设备及配件审批流程图..........................117
机电队设备及配件回收流程图..........................118
事故处理规定........................................119
机运科劳动纪律暂行规定..............................120
机运科材料使用管理及考核办法........................121
变电所停送电制度....................................123
变电所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未经履行交接班手续前交班人员不准离岗。
2、禁止在事故处理或倒闸操作中进行交接班,交接班时如发生事故,未办理交班手续前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协助处理,如处理时间较长,在得到接班人员和机运科值班人员的同意后可进行交接班。
3、交接班内容包括:
⑴本所运行方式;
⑵保护和自动装置运行及变化情况;
⑶异常运行和设备缺陷,事故处理情况;
⑷倒闸操作及未完成的操作指令;
⑸设备检修、试验情况。
安全措施的布置地线组数、编号及位置和使用中的工作票情况;
⑹仪器、工具、材料、备件、消防器材的数量和完好情况;
⑺领导批示及与运行有关的注意事项。
4、交接班双方必须严肃认真,做到交班的交待仔细,接班的接得明白。
5、交接班时由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作全面交待,双方必须对交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并对机房内所有的设备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6、如交班人员发现接班人员有喝酒、病态、精神不振等现象时,不得进行交接班,并及时向机运科汇报,待另派接班人到达进行交接班后方可离开。
7、交接班检查后,双方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并与矿调度试验电话,互通姓名和核对时钟。
电气试验制度
为加强我矿电气试验工作,正确判断设备能否投入运行,预防设备损坏,保障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我矿变电所及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特性试验和电工仪表、继电保护装置校验,须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要求进行。
2、矿机电科要建立电气试验组,试验人员应具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3、电气试验组的工作范围是:
⑴本矿运行中电气设备的绝缘、特性试验以及继电保护装置和盘用电工仪表的检验。
⑵电气设备检修前的试验。
⑶本矿自行安装的中小型设备的验收试验。
⑷协助上一级电气试验单位在本矿进行的电气试验工作。
4、应根据《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具体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电气设备试验计划,报公司机电处审批后负责执行。
计划审批后,应做好工作安排,矿井主要设备的试验应尽量与矿井设备检修同时进行。
矿主管机电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应定期对电气试验执行情况和电气试验情况进行检查。
5、编制电气设备试验计划的依据原则是:
⑴《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周期。
⑵历年设备试验变化趋势及进期运行状态。
⑶电网运行方式和负荷的变更。
⑷日常运行、维护人员的意见。
⑸季节性要求。
⑹其它特殊变化。
6、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和健全主要设备的历年试验资料和档案,对试验结果必须全面地、历史地、科学地进行综合分析,掌握设备性能变化的规律和趋势,不断提高试验技术水平。
7、井下试验的安全措施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8、长期井下超过三个月、地面超过六个月停止运行和移设后的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运行中设备的试验项目和标准进行试验。
井下新安设的变电所和配电点,严禁使用倒装的设备。
9、当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同时,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试验电压标准:
⑴当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电气设备加强绝缘时,应按照设备额定电压标准进行试验。
⑵当用于满足产品通用性的要求时,可按照设备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进行耐压试验。
⑶在高原地区采用较高电压等级电气设备,应在安装地点按照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的标准进行试验。
10、新装和大修后充油设备进行交流耐压时,油质必须经试验合格,否则不准进行试验。
11、运行中主要大型设备,主要电缆等进行耐压试验。
矿灯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我矿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每一入井人员都能用上完好矿灯,从根本上消灭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现象,降低红灯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矿使用的矿灯由机运科统一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
二、矿灯总数应满足全矿的用灯要求,完好矿灯数必须达到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三、矿灯实行姓名相片和编号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用灯人员凭灯牌领用矿灯。
四、矿灯应完好,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发放:
电池漏液;
亮度不够;
电线破损;
灯锁不良;
灯头密封不严;
灯头圈松动;
玻璃破裂。
违者按失爆处罚。
五、矿灯实行下班按时交灯,如下班一小时后,还没有交灯的,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送到矿调度室或机运科负责人处,由调度室或机运科负责人负责追回矿灯,并给予20元以上的罚款。
六、使用矿灯人员,必须爱护矿灯,严禁拆卸、敲打、撞击矿灯。
七、井下出现矿灯故障或红灯时,持灯人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值班领导,安排换灯事宜。
八、矿灯严禁失爆。
凡检查发现失爆者,按20元/盏进行处罚。
九、灯房工作人员必须对交回的矿灯进行故意损坏矿灯者,将视其损坏程度给予50元/盏罚款,直至原价赔偿。
十、凡在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无论是谁,一经查出,一律开除矿籍;
对携带矿灯灯泡和拆卸矿灯专用工具入井者,按每次50元处罚。
十一、为了确保矿灯的有效充电时间,用灯人员交还矿灯时间不得超过如下规定:
早班:
8:
00;
中班16:
夜班:
00:
00。
由灯房工作人员统计交灯人数,超时交灯者按20元/小时处罚。
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由矿值班领导签字办理借灯手续,并按时交回当班矿灯。
十二:
凡无故丢失矿灯的,按矿灯原价赔偿。
无故丢失灯牌者,按10元/牌进行补牌,若因此导致矿灯丢失的,还要按矿灯原价赔偿。
十三、矿灯不得借出私用,发现一次,按100元/盏处罚责任者。
十四、交还矿灯时,灯房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矿灯失爆应及时扣留灯牌,作好记录报机运科,按失爆矿灯处罚持灯人。
十五、为了确保矿灯的完好率,每台充电架上的矿灯每月必须做一次充放电试验,挑出红灯检修或更换,降低红灯率。
用灯单位每班允许借用2—3盏矿灯备用,若丢失或损坏,则由用灯单位负责赔偿。
十六、用灯人员原则上必须使用本人的矿灯,确因矿灯充放电时间不足,需要借灯时,不得借用有牌矿灯。
灯房工作人员应对此灯进行放电试验,若发现不是红灯。
持灯者不得要求借用矿灯。
否则,按20元/次处罚持灯人。
十七、以上罚款,月底由机运科开具罚款单,统一由矿办在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矿灯日常充电检查制度
1、日常充电过程中,必须对充电电压、充电指示表、充电弹簧片、以及灯头在灯架上的状态实现主动检查。
2、矿灯的日常充电检查,当班充电工每小时进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矿领导对矿灯的日常充电实行不定期的抽查或普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责任,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矿灯上架前必须进行防爆检查。
架上矿灯失爆,每盏罚款100元。
(2)充电电压不在4.9-5.1伏范围内的,罚款50元;
架上的坏充电指示表或坏充电弹簧片在24小时内不及时更换的罚款50元。
(3)跳灯头、跷灯头造成矿灯不正常充电的,每盏对充电工罚款20元。
(4)灯线电缆打结不合格影响矿正常充电的每盏对充电工罚款20元。
(5)其他原因造成矿灯光能正常充电的,每盏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矿灯定期检查和更新制度
一、矿灯值班员每班应进行三次检查:
收发灯时检查;
班中充电时检查;
交接班时检查。
二、每次检查内容如下:
(一)收发灯时检查:
1、检查矿灯亮度;
2、检查灯头是否松动,蜡封是否良好;
3、检查灯线是否损坏;
4、灯体完好程度等。
对收灯时发现问题,应自处理好后,方可上架。
对发灯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严禁黄灯、失爆等不完好灯入井。
(二)班中检查:
1、检查灯架上的矿灯充电情况;
2、检查电压表、电流表的指示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仪表损坏,应及时汇报,以便派电工进行处理或更换。
(三)交接班检查:
1、检查矿灯数量;
2、检查矿灯完好情况;
3、检查矿灯充电情况;
4、检查充电架仪表情况。
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若不能及时修理的,应及时汇报,以便派人处理。
三、每月查看矿灯考勤薄,对使用时间达到矿灯使用寿命的汇报机运部,以便及时进行矿灯报废和更换新灯。
四、严重损坏的,强制进行报废。
使用期未达到使用寿命的,但出现红灯后不能自行解决或使用时间严重达不到规定时间的,进行报废处理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矿灯领用发放
1、全矿需下井员工,每人配备矿灯领用牌一块。
2、矿灯架上应注明矿灯编号、单位、姓名、照片等。
3、矿灯房应有矿灯使用人、单位、照片等。
4、下井员工领取矿灯时,需凭灯牌领取。
5、矿灯发放工接到灯牌后,应与灯牌板相对照,符合后方可发灯,且将矿灯牌挂于灯牌板上,悬挂位置应与矿灯牌标示参数相符。
6、下井员工发现领用矿灯与自己灯牌参数不符时,应当面向发灯人问明原因。
7、矿灯收发工发现矿灯领用牌与矿灯使用人不符时,应拒绝发灯,并将灯牌扣下后,向领导汇报。
8、矿灯领用人若发现矿灯不完好、失爆、严重污染、红灯等时,有权拒绝领灯,并向机运部举报。
若下井时发现灯灭(灯泡使用中灯毁除外)或使用时间严重不符合规定时,可向本单位或机运部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9、矿灯收发工发现收取矿灯有损坏时,应及时将灯牌扣下,并向领导汇报。
二、矿灯考勤
1、每盏矿灯均进行编号,其编号应与矿灯牌及牌板编号相符。
2、矿灯发出后,应及时填写矿灯考勤薄,切实做好矿灯考勤,以便了解和掌握每盏矿灯的使用情况。
3、矿灯考勤必须正确、及时、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一、下井人员,每人配备一盏矿灯,凭领用牌领灯。
二、矿灯牌严禁转借他人,若灯牌丢失,应立即向灯房人员反映,以便灯房人员将灯扣下,防止矿灯丢失。
三、若灯牌遗失而造成矿灯丢失的,除使用人照价赔偿外,灯房值班人员每次给予50元罚款。
四、矿灯收发工在收矿灯时,发现下列之一者,将灯牌扣下,且汇报领导。
1、灯头玻璃损坏。
2、灯头闭锁螺丝钉无蜡封。
3、灯头损坏。
4、灯线损坏见芯线。
5、矿灯本体损坏。
如有第四条现象者,矿灯使用人需进行赔偿。
五、损坏矿灯的处罚规定
1、灯头玻璃损坏,每次罚款10元。
2、灯头闭锁螺丝松动无蜡封,视为破坏入井防爆设备至使设备失爆,除每次给予100元罚款外,报安检部门处理。
3、灯头损坏,若有矿灯使用人单位(部门)证明说明损坏非本人直接原因的,按第七条处理;
若没有单位(部门)证明非本人故意损坏者,每次罚款100元,且报安检部门处理。
4、灯线损坏见芯线者,每次罚款10元。
5、矿灯本体损坏者,视损坏程度给予50~200元处罚。
六、矿灯丢失者,照价赔偿。
七、特殊情况造成矿灯丢失、损坏者,不给予处罚。
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供电安全,规范停送电操作,杜绝各类供电事故发生,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有计划的检修停送电及试验
1、正常检修申请停电时,必须按停电申请批准时间进行停电检修,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或推延。
2、变配电工在接到检修停电申请后,应注意审查停送电时间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定停电施工负责人是否属实;
核对停电开关线路及影响范围是否符合实际,确认无误,向矿调度值班员和矿值班领导报告,得到明确批示无特殊更改,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上好开关闭所,并悬挂"
有人工作,严禁合闸"
警告牌,填写好停电记录。
3、停电检修线路完成后要送电时,必须是停电负责人联系,其它人员联系拒绝恢复送电,变电工得到恢复送电通知后,核对准确无误,摘去停电牌,打开闭锁,先试送一次,无异常情况,才能正常合闸送电;
送电完毕,认真填写送电记录,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
4、当停电线路上有两组或两组以上人员同时检修作业时,只有待所有施工人员检修完毕,全部取得可靠联系后,才能恢复送电。
5、检漏继电器试验按矿规定每天上午10:
00正进行,不准提前或拖后,试验前应做好观察记录等准备工作试验完毕即时恢复送电。
二、无计划停电或故障停电
1、因特殊原因或事故处理工作需要造成无计划停送电
(1)当变电所(变电站)变配电工接到矿调度和矿值班人员停电通知时,要问清通知人姓名和要求停电原因,记好通知停电时间,校对好停电线路和开关,按正常的操作程序停电,挂好停电,及时通知停送电负责人已停电完毕作好相应记录,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人员。
(2)配电工在得到恢复送电通知时,应按停电程序,逐项查询清楚,作好记录,才能进行送电操作,送电完毕,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人员。
2、高爆总配或分路高爆故障掉闸
(1)高爆总配故障掉闸,变电工应及时观察故障显示,立即切断分路高爆供电线路,试送高爆总配,逐一检查各台分路高爆故障显示当分路高爆显示漏电和短路时,该台高爆禁止合闸送电。
若故障高爆显示过载可以恢复送电,但在短时间内造成重复跳闸2次,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安排处理。
(2)分路高爆故障掉闸变电工应根据故障显示定故障性质,若是短时间内过流跳闸,可以恢复送电,但不得出现重复跳闸,当出现重复跳闸两次以上时,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进行故障排除处理,得到故障已经排除的通知后,变电工应先检查事故显示是否消除,如没消除,应立即汇报,如已消除,可按规定进恢复送电操作,送电完毕,做好各项记录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
3、低压总配及分路开关掉闸
(1)低压总配开关掉闸后,应先把总配所带的分路开关全部打到零位,总配开关复电后,再公试送各分路开关,当送到分开关造成总配掉闸时,将此开关打到零位锁死并锁好,重复先前的工作程序送其它开关其余开关全部恢复送电后,查实故障开关供电线路名称及地点,立即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做好一切记录。
(2)低压分路配电开关关掉闸时,在无法确认故障性质的情况下,只准试送1次,如不能恢复正常送电应立即将此开关停下,不得再次强行送,并把开关打到零位锁好,挂上停电牌,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作好记录。
(3)井下移变低压电开关,变电站400A以上馈电开关跳闸时,变电工应注意观察开关故障指示,判别故障性质,若因外部出现短路漏电故障,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以便急时安排使用单位,排查处理故障,禁止强行送电,因设备短时间出现过负荷跳闸时,可以恢复送电,但不得出现重复跳闸,重复跳闸两次以上时,必须待故障除后,才能恢复送电。
三、局部扇风机供电管理
1、井下局部扇风机专用供电设备及线路,除正常的检漏继电器试验外,其它情况禁止随意停送电。
2、因局扇专用线路及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需要停电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电申请,在停电前请示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只有待该局扇供风巷道范围内的人员撤出,供电电源切断后,才能进行局扇停电工作。
3、井下局扇因故障原因,造成开关跳闸不能及时恢复送电时,变电工应立即汇报矿值班领导和矿调度,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切断该局扇供风巷道范围内设备电源开关,故障开关短时间内不能送电时,应闭锁开关,挂禁止合闸牌。
4、井下局扇恢复送电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确认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0.5%,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才能恢复送电,变电工在恢复送电时,必须得到矿调度的通知批准。
5、井下局扇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引起供风巷瓦斯超限需进行瓦斯排放时,变配电工的停送电工作,应按排放措施规定范围和排放领导小组指令进行停送电工作。
6、井下局扇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有供电线路,只有经过瓦斯检查证实局扇供风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可进行正常供电。
四、供电系统及上级变电所停电
1、当上级供电系统故障影响本供电区域范围停电时,变电配工应立即拉开本所(站)往我外供电的所有高、低配电开关,向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汇报停电情况、作好停电时间记录。
2、仔细检查往外供电开关是否拉漏闸,做好来电前的准备工作、随时与机电队保持联系。
3、上级变电所恢复送电后,变电工应注意观察开关指示,本所(站)内的开关是否存在故障显示,发现问题时,及时汇报矿领导安排查清原因进行处理,故障开关不能恢复送电。
4、变电所(站)恢复送电正常后,向外供电线路送电必须听从调度通知指令送电,送电前应注意核实开关线路,不准擅自随意送电,送电完毕,做好各种记录。
5、当系统停电影响主扇停风需要撤离变电所时,所内各开关应在撤离前挂好停电牌,高爆开关送电手把必须随身携带到待命地点。
防爆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电气设备防爆管理,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现象发生,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3、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4、各施工单位对管辖的防爆电气要坚持班班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汇报项目部作好记录,发现失爆要立即整改,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失爆运行。
5、矿上机电管理人员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要坚持日常检查,每周对每台件防爆电气的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发现失爆必须现场督促整改。
6、防爆电气设备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