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土地增值税申报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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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已办理核准类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在纳税申报时申报其享受的减免税。

4.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纳税人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核准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办理纳税申报的,如果纳税人已取得数字证书(CA认证),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所有纳税申报表的纸质资料保管备查。

如果纳税人未取得数字证书(CA认证),需按年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纳税申报表,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已申报信息及税收优惠备案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

3.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涉及税收优惠减免事项申报业务,需按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4.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5.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7.可采用“相互派驻”“委托代征”等方式,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3.5.2-058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1.一般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报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及其附表各2份为。

附表如下:

——《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申报表》(附表一)2份;

——《转让房地产收入明细申报表》(附表二)2份;

——《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明细申报表》(附表三)2份;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附表四)2份;

——《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附表五)2份;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附表六)2份;

——《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附表七)2份;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附表八)2份;

——《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附表九)2份;

——《利息支出明细申报表》(附表十)2份;

——《扣除项目汇总申报表》(附表十一)2份;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附表十二)2份。

2.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报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2份;

——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

3.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4.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报送。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其提供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记账凭证复印件。

6.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还应报送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3.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

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纳税人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纳税人申请,将申报信息录入系统,征收税款;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移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部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3.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部门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流程,将审核结果录入系统,制作审核确认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核通知),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部门反馈后,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核结果。

对经审核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环节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

对需要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更正申报后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

5.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涉及税收优惠减免事项申报业务,需按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6.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7.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8.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3.5.3-059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应进行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2份。

2.《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2份。

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还应报送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办理核准类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在纳税申报时申报其享受的减免税。

3.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3.5.4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3.5.4-060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时,应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办理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2份。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3.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4.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5.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6.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5.4-061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时,应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办理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2份。

2.转让合同、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如无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合同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则适用征管法35条规定)。

3.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转让方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报建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5.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土地使用权证书。

6.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报送(因非房开企业一般无商品房销售)。

7.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还应报送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办理纳税申报的,如果纳税人已取得数字证书(CA认证),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所有纳税申报表的纸质资料保管备查。

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纳税申报表,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已申报信息及税收优惠备案核准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

3.纳税人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涉及税收优惠减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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