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借款合同的表现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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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借款合同的表现吗Word格式.docx

  被上诉人李某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50万元借款,上诉人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就是被上诉人交付借款的证据。

上诉人王某一再强调被上诉人李某没有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是上诉人王某混淆了借条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区别。

借款合同本身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借款

  协议或者借据,更重要的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实践中,民间借贷操作流程是出借人先给付借款人借款,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而且借款时出借人也只是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很少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先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

被上诉人李某作为普通百姓不知道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借款合同还要有交付凭证。

另一方面,如果借款事实不存在,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后应该了解其法律后果,可上诉人既没有向被上诉人要回借条,也没有报案说明情况,也证实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

上诉人王某应该承担被上诉人李某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明责任,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王某不仅先后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还以窑厂做抵押向其他债权人借款XX多万,上诉人王某借款后用于放高利贷,上诉人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被上诉人李某等债权人的借款,XX年4月27日被上诉人李某及多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追究上诉人王某诈骗罪及非法集资罪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把报案的债权人的债权凭证一一向上诉人出示,并询问上诉人王某借款是否属实,对于该笔借款的存在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供认不讳。

被上诉人李某及其他债权人因担心追究上诉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后,包括被上诉人李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彻底要不回来,被上诉人和其他债权人同意让上诉人分期分批归还借款,这有被上诉人及数名债权人在公安局经侦大

  队的报案记录、对上诉人王某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3、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及上诉到二审法院其目的是为了拖延还款时间,甚至达到不归还借款的目的,但是上诉人王某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信上诉人的所作所为都是枉费心机,是徒劳的,上诉人积极想办法筹款还钱才是正道。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困难的时候,考虑到邻里朋友关系主动伸出援手,帮助上诉人度过难关,令被上诉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上演了一出农夫和蛇的悲剧。

  另就借条和借款合同的区别作如下说明:

  借条不同于借款合同,借条不仅反映了一个借款合同的存在,借条更重要的作用是证明借款合同出借人对出借义务的履行,着重确认的是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借条与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借款合同关系是出具借条行为的基础关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才能成立,如果借条就是借款合同,则它是书面合同,书面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签字才能成立,而借条只要借款人单方签字就成立,无需出借人签名。

因此,借条不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只是证明口头借款合同的存在,并且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

在民间借贷中,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借款协议往往是口头的,并且大多是不计利息的,因此其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借款

  合同又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出借人交付了款项后合同才能生效。

正因为借款合同具有这样的法律特征,当事人之间往往有口头协议之后,由借款人直接出具一张借条作为凭据,而少有订立一个书面借款合同,又因为借条是基于借款协议而产生的,当然具有反映或者说证明借款协议存在的作用。

因此,人们容易将两者混淆,认为借条是借款合同。

在审理借款纠纷时,如果法官对借条的法律性质作出了错误认定的话,那就有可能对出借人的权利保护相当不利。

如果借条是借款合同,那么合同是否履行需要义务履行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出借人对自己交付借款的义务要负举证责任。

而实践中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一般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很少再要求对方出具一个收条。

笔者认为,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是为设立借款人按约定利息和期限返还本息,而出借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

应注意这里约定的利息和期限是基于借款协议的约定,反映了协议的内容,而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该借条就是合同。

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是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出借款项的义务。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上诉人王某归还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

  【法律警示】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因暂时资金短缺,需要借款的事时常发生,因民间借贷和向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有很多优势,如门槛低,时间短,不

  篇二:

标准借款合同、借条

  借款合同

  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担保人:

身份证号

  乙方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二、借款期限:

,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交付:

甲方于年月日前通过银行转帐将借款交给乙方(乙方帐户:

帐号:

  四、借款利息及支付:

按月利率%计算利息即每月利息元。

利息支付方式为从年月开始每月号前乙方支付当月利息到甲方帐户(甲方帐户:

  五、违约责任:

若乙方迟延天未支付当月利息,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借的全部款项,同时乙方每天按借款金额的%承担违约金;

若借款到期乙方未能归还全部本息,则每天按借款本息总金额的%承担违约金。

  六、若乙方违约,则甲方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担保人愿意对借款人上述借款全部本金、利息及甲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签字: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担保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借条

  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借款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现在本人已收到上述全部借款。

借款期限为,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利息按月利率%计算,即每月利息元,从年月开始每月号前支付当月利息。

若本人迟延天未支付当月利息,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给本人的全部款项,同时本人承诺每天按借款金额的%承担违约金;

若借款到期本人未能归还全部本息,则每天按借款本息总金额的%承担违约金。

  借款人:

  年月日

  担保人愿意对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篇三:

怎么写借款合同(借条)最有利

  借款合同(欠条)应当具备哪些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之规定:

“借款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那么我们来看看具体规定:

  一、借款标的

  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

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

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二、贷款种类

  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

  三、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

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四、借款用途

  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

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五、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

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

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

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六、借款利率

  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七、还款

  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

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八、违约责任

  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九、保证条件

  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

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四:

借款合同、借条样本

  篇五:

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100问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基础知识

  一、认识民间借贷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向公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贷款而言的。

  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借贷通常是指狭义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2、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

  3、合法的民间借贷有何特征?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

  4、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效果如何?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村委会是否可以进行借贷?

  村委会可以作为民间贷款当事人进行民间借贷活动。

但村委会作为出借人的应禁止下列行为:

(1)以借款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

(2)出借上级专项拨入的经费;

(3)出借来自社会的专项赞助款和捐资款。

  6、“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做会”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除了“会脚”的“会钱”本金部分受保护外,“做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做会”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做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即使是“会钱”本金部分,因“做会”本身容易“倒会”,也不是都有保证的。

因此,参加“做会”应当十分谨慎。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是口头协议方式。

但口头协议的最大弊端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您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民间借贷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

尤其对于数额巨大的民间借贷最好签订详细的借款合同,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

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

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

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

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帐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

  因此,理论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

  当然,日常生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条、收条上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

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生效。

  二、“欠条”、“借条”、“收条”相关问题

  9、“欠条”、“借条”、“收条”各自的法律效果?

  “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欠条”虽然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贷的事实。

也就是说欠钱可能因为借贷原因形成,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形成。

  “收条”只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收取了款项,却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也就是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原因,也不是债权债务的必然凭证。

如收条也可以是收到货款的凭证,这种收条反而是消灭债权债务的凭证。

  10、“欠条”、“借条”、“收条”在举证上的区别?

  

(1)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

借条持有人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

  

(2)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原因,也就是必须证明存在借贷事实;

如果对方否认借贷事实,欠条持有人还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

法院往往不能在未查清“欠条”背后的事实原因情况下直接判决。

基此,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较大。

  (3)当收条持有人凭“收条”向法院起诉时,收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证明收条背后存在的借贷事实;

如果收条持有人无法证明借贷事实,法院一般将不会支持。

也就是说,仅仅凭收条是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借贷关系。

  11、“借条”、“欠条”在诉讼时效使用上的区别?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篇二:

借条范本

  借条范本(据最高院最新民间借贷司解修订)

  亲戚朋友之间,金钱借贷在所难免。

如采用条款详细、一式多份的借款合同,则更能全面防范法律风险;

但日常生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简短的借条更为常见,因此,如何书写借条就非常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XX年8月6日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解规定及法院案例,下面提供《借条》范本,并通过逐个字词详细注释的方式提示相关的法律风险点。

  【借条范本】

  借条[1]

  为购买房屋[2],今收到[3]韩梅梅[4](身份证号:

234567xxxxxxxx0808)[5]以现金[6]出借的¥(人民币贰万元整)[7],借期陆个月[8],月利率1%(佰分之壹)[9],贰零壹伍年拾贰月壹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佰分之贰)[10]计付逾期利息。

立此为据。

[11]借款人:

李雷[12]

  (身份证号:

765432xxxxxxxx1817)

  贰零壹伍年陆月壹日[13]

  【注意事项】

  [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

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

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黑色签字笔更为妥当;

借条由借款人全文手写较为妥当。

  [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另外,书写借条正文时应注意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条持有人添加内容。

[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仍极为常见,为进一步避免此种诉讼风险,本范本采取了“今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较不常见的表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4]此处写出借人姓名的全名。

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

  [5]出借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

  [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

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嗣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7]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汉字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

同时币种也要写明。

  [8]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

借期也要大写。

  [9]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前。

同时,应注意按照最高院最新公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

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不规范的“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一般指“月利率2%”(民间对年月分厘利息的表达习惯并不一致),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利率应采用“年/月百/千分比”予以表述。

如果是无需利息的借款,则上述借条范本的正文部分可简化为“为购买房屋,今收到韩梅梅以现金出借的¥元(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期陆个月,贰零壹伍年拾贰月壹日到期还清。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最新司解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一旦发生诉讼,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是24%,也就是说不超过年利率24%的,全部利息法院均予支持;

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出借人向法院请求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而借款人向法院请求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但年利率24%到36%之间的利息部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不得向法院请求返还,通俗的讲,这部分利息就是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要。

[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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