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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财经行为,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12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等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支出预算管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学院所有经费支出均纳入学院预算,并围绕年度绩效目标开支,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各部门申报资产或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零星工程维修时,首先需确认有无经费预算。

第二条 经省水利厅和财政厅批复后的学院支出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即具有法律效力,对院内的各责任部门具有同等约束力,学院及各部门应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学院及各部门负有严格执行学院预算的责任,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增加支出。

第三条 学院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上级政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对经费支出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由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院财务处提出预算调整建议;50万元及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核,超过50万元,报党委会研究审核;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审批。

第二章  支出审批管理

第四条 支出审批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审批,预算控制,统一支付”的原则。

根据经费预算支出的金额和性质,划分审批权限,建立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层层审批的经费审批制度。

(二)坚持“一事一批”的原则。

一件事项所需经费不得分割申报、审批处理。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部门负责人对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直接责任,学院领导对直接主管工作的经费审批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预算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学院预算经费是指学院年初预算经费及年度内追加预算经费。

预算经费单项开支或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1000元(含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和院长共同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院长签字批准;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党委会研究批准,院长和党委书记会签批准。

(一)四系一部经费支出审批

教学业务经费支出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联系该系的院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联合审批签字;总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按权限配置审批并签字。

(二)其他部门经费支出审批

同一报销事项经费支出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总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按权限配置审批并签字。

(三)“三公”经费的支出审批

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因公出国(境)费等“三公”经费的支出,无论额度多少,均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四)合同(或协议)履约经费的支出审批

凡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且合同(或协议)由院主要领导签订或授权签订的支出项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5万(含5万元)以上的款项时,由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批。

(五)因公借款审批权限参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职责

第六条经费支出按类别归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按规定程序支付资金。

各项经费的支出均需归口管理部门或费用发生部门填写合法、完整报销单据,按审批权限报分管领导和

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第七条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经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1.工资福利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具体项目和标准由人事处核定,不得随意增减、调整和突破。

如有变动,由人事处报批后执行。

工资福利各项支出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会签批准。

2.绩效工资支出,包括基础绩效支出和奖励绩效支出。

基础绩效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随工资按月发放;奖励绩效,由学院考核办核定奖励范围和标准,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会签批准。

3.社会保障经费由人事处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核定,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会签批准,按时缴纳。

4.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外聘人员及其他临时人员经费支出。

由相关部门根据统一制式填表,人事处审核,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会签批准。

外聘人员酬金应缴税金由院财务处依法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物业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奖助学金、奖励金、以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1.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物业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补助支出,由人事处核定,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会签批准。

2.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按有关政策和标准按月缴纳。

3.医疗费支出。

医疗保险经费之外发生的,应有学院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人事处核准,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4.奖助学金支出包括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各种用于学生的支出,由学生工作处核定,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5.奖励金支出。

主要用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奖励支出,由学院工会等相关部门核定奖励范围和标准,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6.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旅费以及其他补助,由人事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核定,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第八条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学院各部门为完成教学任务、开展日常业务工作而发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包含按规定纳入项目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电费、水费、取暖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咨询费、出国经费、印刷费、差旅费、劳务费、培训费、维修(护)费、税金及附加、工会经费、福利费、以及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一)办公费、电费、水费、取暖费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二)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咨询费、出国经费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三)印刷费由宣传部归口管理。

(四)差旅费。

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按山东省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劳务费、培训费、维修(护)费,由发生费用部门归集报账。

(六)税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务处按时缴纳。

工会经费由财务处按工资总额规定比例提取,60%的比例上缴上级工会,40%拨付学院工会。

福利费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提取。

第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学院专用商品和服务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一)专用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宣传费、物业管理费、大型维修(护)费、教学实训实习业务费、招生业务费、校园绿化项目费以及其他专用商品和服务支出。

1.宣传经费用于学院对内、外的宣传开支,由宣传部归口管理。

2.物业管理经费用于大型维修(护)费,房屋维修、提取修购基金、修缮道路,以及其他大型维护等,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3.教学实训实习业务经费用于教学业务运行费(教学用品及耗材、教学管理费用、学生教育、文体、社会活动费)、教学科研项目费及其他教学业务费用,由各教学部门归口管理。

4.招生业务费由招生处归口管理。

5.校园绿化项目费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二)债务利息支出和还本支出,由财务处根据债务合同或协议,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支付学院债务本金和利息。

(三)基本建设支出用于学院房屋建筑物的购建,包括在建项目预支款、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和费用,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用于专业设备购置、大型维修、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购置、土地补偿费,公务用车购置、图书购置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大型维修、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购置、土地补偿费,由总务处归口管理,具体支出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2.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与总务处共同管理。

办公室提交购置计划,总务处负责采购管理。

3.专业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教学部门与总务处共同管理。

教学部门提交购置计划,总务处负责采购管理。

4.图书购置经费用于学院图书馆购置教学、科研及学生学习所需各类图书、杂志、报刊资料以及职能部门购置工具类、业务类图书等,由教务科研处归口管理。

(五)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财政厅批复预算额度及支出范围,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项目之间不得调剂使用。

第十条 经营费用支出管理。

经营费用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材料、人工及管理费用,由实际发生费用的部门归口管理,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第十一条各部门设立兼职报账员,负责本部门报销业务、与本部门有业务往来的外单位资金支付业务报账,负责报账单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初审、报送审批和报销工作。

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报销业务,如确需其他人员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由经费归口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委托书方可办理。

第四章  原始凭证管理

第十二条经费报销时必须出具相应的原始凭证(如发票)。

原始凭证若为事业收据,均须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XX省(市)财政部监制”的监制章。

原始凭证若为税务发票,均须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XX省(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监制章。

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才能生效。

第十三条 学院自制凭证也是原始凭证的一种,由财务处统一印制,如:

借款单、发放表、费用报销单、收据等。

学院自制收据用于学费、住宿费、水电费收取以及押金等往来款项的资金收取。

第十四条 “白条”是指单位或个人开具的,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未经财政或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款凭证。

“白条”不能充当原始凭证报销使用。

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原始凭证记录的真实性,各类原始凭证均不能涂改、挖补。

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退回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与原始凭证相同的财务印章。

第十六条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通过银行支付的款项,收款单位全称必须与原始凭证的财务印章一致。

第十七条 不同情况下原始凭证的特别要求。

以下几种情况的原始凭证还应分别符合相应的特别要求:

(一)购买办公用品、图书、耗材等物品或使用定额发票报销,应写明具体品名,若购买商品项目较多,发票上无法逐一填写时,可在发票上填写同类商品总金额,并提供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商品明细清单。

原始凭证经济业务内容不具体的(如办公用品、计算机配件、维修用配件等)或经济业务的数量不具体的(如1宗、1批等)不得报销。

(二)购买各种教学科研设备,须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三)电话费以电信运行商开具的正式发票为报销依据,不得以预存款收据报销。

第十八条 报销人员在取得原始凭证时应检查原始凭证真伪,以避免取得假凭证或无效凭证,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报销人员需对报销用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凭证粘贴单上的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单据张数、项目编号、大小写金额必须用蓝黑签字笔或黑色钢笔填写完整,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填写。

项目编号、单据张数填写错误,需修改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金额错误不得修改,须重新开具单据。

原始凭证上经营项目、客户名称(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填票人等信息要填写完整、准确。

其中,学院为付款单位的票据抬头一律为“山东水利技师学院”,院工会为付款单位的票据抬头一律为“山东水利技师学院工会委员会”,需用党费支付的票据抬头一律为“中共山东水利技师学院委员会”。

第二十条 各类原始凭证、合同、批件必须用原件报账,

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如果遗失原始凭据,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分别处理:

(一)原始凭证遗失时,由凭证出具单位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需本人和经费审批负责人签字,经院长审批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

(二)对于开具的学院收据遗失需要退款的,申请退款人员书面说明情况,财务处确认已收到款项后,由经费归口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可办理退款手续。

(三)外埠出差遗失汽车票、火车票或飞机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由经费审批负责人及院长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一条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一)应有而未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虽有税务机关监制章,但发票为定期换版已作废的;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据,未有省票据专用章的;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的、金额有错误的或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字迹不清楚、票据不完整的,以及没有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的;

(四)对于在允许范围内进行更正的发票(收据),未加盖更正单位印章的;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报销联不是复写的;

(六)费用支出依据不充分、应附资料不齐全的;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八)对故意化整为零,同笔业务分次开据发票,逃避监督的;

(九)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签字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十)经查验后为假发票的。

第五章 经费支出报销程序

第二十二条报销时间。

每周二、周四为经费报销日。

业务经办人应在取得原始凭证10日内办理报销业务,确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报销的,须由经办人书面写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办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报账员初审原始票据。

报账员在办理报销前应检查原始票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涉及购买物品的票据,需要办理入库手续的,须附有入库单。

(一)初审报销单据。

按照第十九条要求初审。

(二)初审报销单据是否归类规范粘贴(如:

办公用品类、差旅费类、招待费类、维修材料类、教学实验用品类等)。

第二十四条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给财务处发支付通知。

通知要明确支付的依据、支付金额、收款人信息,要有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字。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稽核。

财务处稽核人员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对拟报销凭据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核,对每笔资金的支付信息的完整、规范性进行核查,对拟支付金额进行核定确认。

(一)稽核购买实物报销单据时,须查验是否有验收证明,且采购人与验收人不能为同一人。

购买的设备、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的,需先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持发票、入账手续、购货合同按报销手续签字后办理报销。

(二)稽核修缮工程项目报销单据时,须查验是否有合同、审计报告或验收证明等。

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或未经公开招标(抢修工程),或经招标后按定额结算的工程应附审计报告,对标的金额已确定的招标项目应附合同及验收证明。

(三)稽核1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服务支出等经济业务报销单据时,须查验是否有学院与对方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

(四)稽核学生退学退款单据时,须查验是否有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的退学审批单,及领款人在支出凭证上的签字。

(五)稽核时必须对每笔资金的支付信息的完整、规范性进行核查,包括:

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方式、资金用途、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结算方式等内容,并核定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二十六条院领导与财务处负责人签批。

经手人在报销单上粘贴原始凭证——经手人填写报销单——经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手人将报销单交报账员初审——报账员到财务处稽核。

(一)四系一部报账员在财务处稽核单据后——负责联系本系(部)的领导签字——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院长签字(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报销登记——资金支付。

(二)其他部门报账员在财务处稽核单据后——分管领导签字——院长签字(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报销登记——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支付。

(一)现金支付。

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及《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支出,可以使用现金支付。

但院财务处单日提取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且年度内累计提取现金

不得超过当年基本支出预算的3%。

《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允许使用现金支付,且额度超过1000元的,支出归口管理部门需提前至少1天通知财务处,以便备款。

(二)银行转账。

金额超过 1000 元的支出,原则上应使用转账支票(同城)和汇款(异地)进行结算。

使用支票或汇款结算的,应取得收款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发放给个人的工资、劳务费,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

《劳务费发放明细表》中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要真实、完整,否则,不予报销。

学院临时从社会用工的酬金、学生奖助学金、学生退学退费等支出,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

(三)公务卡结算。

按照省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通过现金结算。

收款单位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也可使用转账支票(同城)和汇款(异地)结算,但转账对象须是单位账号。

其他公务支出,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报账员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经费支出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发生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院财务处对经费支出实施财务监督,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贯彻财务规章制度情况负监督责任,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监察室负责经费支出内部审计监督,对学院各项支出及财务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应定期对重大项目支出、资金使用部门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有下列行为的,应责令纠正。

(一) 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的;

(二) 擅自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自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 违反政府采购规定采购的;

(四) 违反公务卡管理规定,大额支付现金的;

(五) 故意使用虚假发票报账套取资金的;

(六) 经济业务不真实、经费支出与事实不相符的;

(七) 故意弄虚作假、巧立名目报销费用的;

(八)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开支经费的。

有上述行为导致违反财经纪律的,由学院监察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按责任大小对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水利技师学院办公室2016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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