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区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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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自治区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

XX自治区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预防接种单位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预防接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预防接种单位设置

本标准中所涉及的预防接种单位是由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责任区域和接种任务,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范围的预防接种单位包括预防接种门诊、村级接种点、产科预防接种室和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

(一)预防接种单位设置在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内,有明确的接种服务责任区。

新规划建设的城区和开发区要统筹规划,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二)城市接种门诊应根据服务区的人口密度、适龄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牧区每个苏木(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20公里。

(三)交通不便或偏远的农村、牧区,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为提高可及性方便群众接种,可设立嘎查(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接种的方式,但村级接种点必须达到普通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

二、房屋及设备配备

(一)房屋配置。

1.设有独立登记(登记、询问、预诊、候种)、接种(疫苗接种应分室或分区)、留观(观察、宣传教育)等功能分室或分区,各室/区有明显的标志牌。

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分设候种室(或区,下同)、预检登记室、接种室、留观室、冷链室和资料档案室(可与其它室共用)等。

各室(区)分隔清晰,有明显导向标志,按照候种、预检、登记、接种、留观的先后顺序,尽量保证单向行进,避免交叉往返。

2.预防接种门诊整体环境应当地面硬化、墙面美化、环境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流通,夏季有降温设施,冬季有取暖设施。

原则上接种门诊应相对独立设置在一楼或二楼清洁区,如设置在三楼及以上应配备电梯。

接种门诊应当避免与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检验科、放射科等存在潜在感染和损害风险的科室共处同一楼层或共用出入口及通道。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将预防接种门诊设置在独立区域,接种门诊便于疏通人流最好前后设置两个出口。

3.候种室和留观室应当配备足量的座椅、宣传资料,原则上独立设置,场地受限制无法独立设置时可将两者安排在同一区域,并设置显著标识以便两个区域相对区分,留观区设有计时钟或显示时间设备,标准化门诊和数字化门诊留观区域为相对封闭区域,数字化接种门诊设有电视机、投影仪等宣传设备,可设有专门用于宣传健康教育教室,接种门诊候种室备有≥10个洁净座椅。

4.冷链室应当干燥通风,保障供电,配备有线网络,能满足冷链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传输需要。

5.预防接种门诊标牌、标识等制作规范,格式统一,符合相关规定。

(二)设备配置。

1.冷链设备。

预防接种门诊专用储存疫苗冰箱2台以上,普通接种应保证一台冰箱使用,另外一台停用备用。

标准化接种门诊储存疫苗冰箱2台正常运转,保证一箱一插座电源。

所有接种门诊应配置专用储存疫苗冰箱功率相适应的应急电源,以备停电时使用。

配备足够数量桌式小冰箱、冷藏包和冰排。

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要求,接种单位使用储存疫苗冰箱应逐步替换成医用冰箱。

为适应新形势的疫苗储存运送,标准化和数字化接种门诊疫苗储存监测系统为电子温湿度系统,冷库、疫苗运输车等冷链设备应具备温控监测为双探头。

2.接种设备。

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台设置应充分考虑所辖社区服务人口,普通接种门诊≥2张,标准化门诊接种台≥3张,用于接种的工作台要与预约和受种人数相适应,承担卡介苗接种的单位要单独设置接种台,接种台要保持清洁、无杂物,并标明接种疫苗的名称。

标准化门诊应具备电子显示屏、接种叫号机、扫描枪、手机APP等智能设施。

3.接种器材。

75%乙醇、镊子、棉球杯、无菌干棉球或棉签、治疗盘、自毁型注射器回收用安全盒,污物处理最好选用结实耐用脚踏式污物桶。

统一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注射器材配备量为一次门诊接种人次数的1.1倍,卡介苗使用0.1ml专用规格注射器。

4.体检器材和急救药品。

包括体温表、听诊器、压舌板、血压计,以及1:

1000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和抢救设施。

急救药品单独存放封闭收纳盒,要求标明急救药品清单,列出急救药品的品名、种类、数量、批号、有效期,注明急救药品的使用方法。

5.配齐洗手设备、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或空气消毒机)、医用高压灭菌器(单位统一消毒物品可不配备)等,定期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6.过期疫苗。

要设立专门过期疫苗存放处,及时登记、上报过期疫苗,过期疫苗应妥善保管,单独存放并标有明显标示(失效疫苗标签)。

接种单位应定期将过期疫苗交由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7.其他设备。

包括满足日常工作所需的档案资料柜、工作椅、计算机、打印机、扫描枪和固定电话等。

配备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实行接种资料信息化管理。

计算机推荐配置:

CPU为双核处理器及以上,主频2.5GHz及以上,内存4G及以上,硬盘500G及以上,操作系统为Windows7及以上。

打印机要求为针式打印机。

计算机必须为预防接种工作专用,互联网接入,配置专门的移动存储硬盘用于数据备份。

安装有客户端软件的计算机应同时安装能及时进行网络升级的正版杀毒软件。

 8.数字化接种门诊管理。

预防接种门诊应逐步配备数字化门诊系统的软件和硬件,方便受种者排队等候、咨询登记、留观提醒等。

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在普通预防接种门诊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儿童预防接种读卡取号系统、预检系统、登记系统、收费项目管理系统、接种系统、留观查询系统。

有条件可增设短信平台系统、语音系统、显示系统和智能手机APP应用程序等。

(2)硬件具有主机、取号机、排队控制机、登记计算机、收费计算机、接种室计算机或具有达到相应功能的硬件设施,条件允许可配备查询机、室内大型LED显示屏、语音盒、功放、音响、话筒等。

(3)软件具有主机管理软件及数据库、取号排队控制软件、登记软件、收费排队软件、叫号软件、结果查询机上运行的查询程序、疫苗管理及自动划价、收费、发票打印财务软件或具有相同功能的软件,有条件可增设接种室电脑的显示屏控制软件。

(三)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资料。

包括预防接种工作流程;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第二类疫苗公示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二类疫苗公示疫苗接种价格(包含冷链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公示接种服务咨询电话、宣传资料等。

三、人员配备

(一)预防接种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和疫苗说明书等规定,熟练掌握各种疫苗的接种年(月)龄、间隔时间、接种途径、接种部位、接种剂量、适应证、禁忌证、一般反应的表现和处理方法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熟练掌握相关的业务工作。

(二)接种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质,并经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预防接种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预防接种人员至少每2年接受1次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三)接种人员配置应与辖区内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周期相适应,应熟悉业务知识,有应急处理能力,且相对稳定。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

(四)接种门诊工作人员数量。

普通接种门诊需要工作人员2人,专职接种人员1人,兼职人员1人,定岗定责,明确分工。

标准化接种门诊工作人员3人以上,专职接种人员2人以上,定岗定责,明确分工。

服务人口在3万以上的,每增加1万服务人口增加1名工作人员。

(五)预防接种人员要岗位固定,如需调整应向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申请,经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预防接种门诊抽调的临时接种人员必须是经过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同时具有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临时上岗证。

四、产科预防接种室

设有产科的医疗机构应设立产科预防接种室,承担新生儿卡介苗和首针乙肝疫苗的接种任务,做好与预防接种门诊的工作衔接。

产科预防接种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设施和人员配置。

1.产科预防接种室应有固定、专门的房屋,房屋面积≥20m2,应与产科病房同一楼层,室外有明显的标志,房间通风良好,清洁明亮。

2.接种室应有接种台、冰箱、婴儿床、档案橱、工作桌椅等设备。

接种台上应摆放接种盘和接种器材(包括75%乙醇、镊子、无菌棉签等),室内应配置污物桶、注射器毁型装置或安全盒、医疗垃圾袋、医疗废弃物垃圾桶等。

3.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卡介苗预防接种人员固定专人,预防接种人员必须是经过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

预防接种人员工作时应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干净整洁,并佩戴上岗证。

4.配备计算机和打印机,实行接种资料信息化管理。

计算机和打印机配置要求同预防接种门诊。

(二)工作要求。

产科预防接种室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和以下要求开展预防接种服务。

1.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预防接种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制度、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制度、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制度、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等。

(2)规范张贴和公示材料制度。

产科预防接种室应当张贴或悬挂工作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和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操作规程、禁忌证、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等,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的产科预防接种室应公示疫苗价格和预防接种服务价格。

(3)严格接种信息保密制度。

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需查询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资料时,应当经旗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同时签订数据保密协议,注明索取信息的内容和用途。

产科预防接种室所在医疗机构不办理预防接种信息查询事宜。

2.预防接种管理。

(1)产科预防接种室所有疫苗必须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供应。

(2)产科预防接种室的疫苗使用、冷链管理、接种服务、资料管理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置等工作,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等有关规定。

(3)产科预防接种室应当按规定安装使用XX自治区免疫规划管理系统和冷链温(湿)度监测系统,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及时上传预防接种信息,接种资料妥善保存。

(4)产科预防接种室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和疫苗说明书等规定的接种部位、接种剂量、适应证、禁忌证等对新生儿实施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的预防接种。

3.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本辖区内指定产科预防接种室或预防接种门诊,为延迟接种卡介苗的儿童补种卡介苗。

五、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

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主要任务是对狂犬病暴露人群实施暴露前后的预防处置,并根据伤口暴露等级进行分级处置,包括伤口处理和接种狂犬病疫苗、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

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设置包括依托预防接种门诊设置和独立设置两种形式。

(一)设施配置。

1.房屋。

(1)依托预防接种门诊设立的非独立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房屋面积在预防接种门诊基础上适当增加10-15m2,主要用于设置独立伤口处置区。

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伤口处置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在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急诊科。

设置在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内的狂犬病疫苗接种门诊,要与儿童接种门诊分离,不要共用一个通道,选择相对独立的房间,避免出现交叉感染。

(2)独立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房屋总面积≥40m2,同时设置独立的伤口处置室,面积不低于10m2。

预检登记室、接种室、留观室、冷链室和资料档案室等房屋设置要求同预防接种门诊,并根据狂犬病暴露处置的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3)设立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急诊外科的独立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房屋应符合预防接种门诊的要求,登记室、接种室、留观室、抢救室、冷链室和资料档案室等可共享医院相应资源。

(4)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应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资料,包括资质证书、预防接种工作流程,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流程图、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证、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疫苗价格、预防接种服务价格等,接种服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科普宣传资料等。

2.设施设备。

(1)伤口处置区(室)。

具备冷热水可调节的伤口冲洗设施,用于不同部位伤口冲洗的高低池,消毒用品(包括无菌棉球、肥皂水、2~3%碘酒或75%酒精等用于伤口清洗及消毒的药品)。

有条件的门诊可在伤口处置区配备空调和专门的伤口处置设备。

(2)独立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至少配备1台专用医用普通冰箱,存放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同时满足狂犬病暴露处置要求。

(二)人员要求。

1.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至少有1名熟练掌握狂犬病暴露伤口处置的外科或全科医生,负责伤口处置。

2.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其它人员必须符合预防接种门诊人员要求。

负责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接种的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开展24小时服务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接种人员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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