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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一十、发生重大事故时,分厂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主管、办公室、生产技术组、防火、保卫(由分厂安全员召集)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

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一十一、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事故报告程序

一十二、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和调度报告。

而后逐级上报。

对各类重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着火介质、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最快的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一十三、发生事故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上级部门,报出时间:

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一十四、对重大事故,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

一十五、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一十六、凡外单位人员在分厂劳动、学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分厂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一十七、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责任划分

一十八、分厂安全责任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

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一十九、分厂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分厂分管厂长负责,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有领导负责。

二十、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

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二十一、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的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

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二十二、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调查和处理

二十三、分厂发生事故都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二十四、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二十五、对重大事故,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十六、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二十七、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八、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查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分厂应予以表彰、奖励。

三十、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厂授予各种荣誉称号获奖励。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一节发生范围

一、安全作业证是员工独立作业的资格证书,其发放范围限于分厂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二、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岗位员工,必须经所有(车间)转岗学习并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员工。

三、特种做工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分厂(公司)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考核内容和办法

四、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二)通用工样(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五、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分厂安全主管核发。

第三节使用管理

六、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八、安全主管每月至少对安全工作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九、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动火管理制度

一、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设置在检修车间钳工室内。

(二)与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隔离,或距离不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离,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生产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

化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以一律由安全主管报分厂厂长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灌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

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一级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九、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安全主管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各单位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调度,化工班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分厂生产技术副厂长终身批准.

二级动火有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任终身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主管复查后,报生产技术福厂长审查,最后有分厂厂长终身批准。

十一、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十二、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

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

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十三、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使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节通则

一、分厂安全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对不属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二、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试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三、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电、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四、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五、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

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离清楚。

六、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反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衣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

液氯、液氧、氧气、二氧化碳、氮气)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八、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九、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气、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十、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十一、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十二、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十三、凡含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十四、生产、使用过程中所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十五、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签定书。

十六、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脱、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十七、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十八、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要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铲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依然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十九、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十、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二十一、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二十二、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

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二十三、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各单位应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二十四、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二十五、反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二十六、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生产运行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运行

一、有生产技术科编制分厂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二、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生产技术科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三、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四、安全附件和连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五、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六、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七、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八、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开车

九、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签发),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

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十、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器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十一、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十二、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首次开车和年度大检修后开车开车,应通知消防人员到现场。

十三、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十四、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十五、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停车

十六、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

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十七、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

凡需保压

、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十八、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车主机、后停辅机。

十九、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二十、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

第四节紧急处理

二十一、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二十二、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二十三、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二十四、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检修作业管理制度

一、检修组织与管理

(一)实行作业票管理制度,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作业票,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二)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作业票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三)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二、检修安全通则

(四)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

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五)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可作业。

六、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七、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八、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若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十、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十一、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三、检修准备

十二、根据检修作业票得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十三、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十四、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点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十五、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十六、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四、焊接工作

十七、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

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十八、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禁止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十九、电弧焊割必须作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十、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一、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二十二、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备内作业

二十三、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取其它方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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