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952214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各校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本着对师生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是,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联动、责任到人、一把手负总责,保障师生安全,保障学校财产安全。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学校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一)建立与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

(三)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工作。

(四)负责与本校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六)定期排查各类用房,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1.学校应在建设、安全等有关部门指导下,从检查、鉴定、报告、排除等4个环节定期对本校各类教学用房进行认真彻底地清查。

学校所有教学生活用房及设施均应纳入查危排危范围。

重点是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室、食堂、体育场馆、俱乐部、锅炉房、燃气设施、厕所、围墙及运动场等各种教育设施。

2.消除学校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分别处置。

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

对其它危房应在建设、安全等部门指导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

1.学校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2.校内食堂要证照齐全,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强化生产、销售、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坚决取缔校内无证饮食摊点。

3.学校对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要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做到层层把关,层层监控,层层落实,将管理制度、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4.建立物品采购制度,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卫生合格的资质证明,提供的货物要同时具备质量合格证和卫生合格证。

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三无”产品。

5.建立严格的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体检,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要立即调离。

坚决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堂的操作间和仓储间。

建立食品的试尝和留样制度。

6.学校要随时掌握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1.采购危险物品实行专人负责制。

必须到取得国家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质量合格产品。

2.危险物品要经过严格的验收才能入库保管。

3.教学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九)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

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

各项外出活动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必须包含安全措施、预案),经批准后进行。

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十)预防为主,抓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应认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签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十一)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受伤害者的父母(监护人)。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学校应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学校(含私立学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

下设专门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落实专项经费,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对教学、生活、生产设施的管理、操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把安全规范操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等)。

尤其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自救、自护的方法以及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也要对教职员工进行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内容,通过校会、班会、团队会、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师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教育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通知精神。

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安排教学课时,并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增长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安全教育课,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

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不同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进行集中教育,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使师生员工了解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第十三条学校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灾、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形成制度。

对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学期在开学后、期中、放假前以及重大节假日前至少开展四次。

第十四条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要特别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的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五条加强学校安全文化建设,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寓教于乐,提高安全教育效果,同时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

第十六条学校安全工作目标,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了解在学校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常识,自觉遵守安全法规,掌握在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并予以正确处置的方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护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校校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将安全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和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五章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各学校、班级要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

教体局和学校要分别设立安全联络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要对校内安全防范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使安全工作成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学生”一日安全常规“制度。

学校要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认真予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每学期开学前、学期中、雨(雪)季前及放假前,各学校都要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自查),区教体局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学校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复查或抽查),学校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限期整改。

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区教体局。

第二十三条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学校组织的旅游、夏令营、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报区教体局审批,审批请示要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学校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级部、班级集体外出活动须报校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每学期期末,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安全工作自查、复查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区教体局。

第二十五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学校校长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对学校进行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

对认识到位、制度健全、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酿成恶性伤亡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任何评先评优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作为考核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八条学校内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严禁将校内场地出租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严禁将校内及周边商业用房出租作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在日常教学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自觉维护校园的安全与卫生。

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加强校舍安全管理,积极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的校舍及各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学校要特别重视对校舍的监控,定期进行勘验检查(尤其是在雨季到来之际),发现校舍险情(危楼、危房、危墙、危厕)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整修,并将情况书面上报区教体局。

经常组织对楼道、楼梯设备、设施的专项检查,损坏的照明设备及时更换,上下楼通道数量和楼梯宽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学生人数需要的,要增加和建设新的通道;在管理中,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在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要有统一具体的安全要求,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要有专人指挥,避免学生拥挤,确保学生安全。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处理好防火与防盗的关系。

要根据《消防法》的规定,配合消防部门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排查,对发现的各类火险隐患要及时清除。

根据同区教体局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好消防安全工作,学校教室、实验室、阶梯教室、图书室、阅览室、食堂、餐厅、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要完备。

门厅、走廊、楼梯等安全通道,不得存放障碍物,并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记。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的管理。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公益活动及上级要求学生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必须首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的措施和应急方案报教体局。

外出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

组织学生参加生产、野外实习时,要确保人身安全。

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在高层建筑物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传、值勤等)。

班级与学生组织的集体课外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

学校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措施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扑救火灾和防汛、防洪活动。

如学生自愿参加,学校应予劝阻。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校长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各学校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划出人行横道线。

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的安全标准,严禁用无证、无牌、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学生。

学生外出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得租用证件不全和车况不良的车辆,禁止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

学校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杜绝病车上路,使用车辆应到交警部门登记,及时月检。

学校司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学校要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设专人分管校园治安工作。

做好校园内治安保卫工作,完善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综合治安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对学校传达人员的管理,建立学校准入制度;加强门卫和巡逻制度,要昼夜值班,对严重滋扰校园治安秩序的,学校一旦发现校园周边有治安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要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东西腐蚀学生。

第三十八条要加强对体育设施、体育活动和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

体育活动器械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

要加强对早操、课间操和体育课教学的组织工作,体育课教师要加强运动技术要领和准备、整理活动的指导,注意做好学生活动中的安全保护,防止和减少意外伤害事故。

体育教师要与学校医务人员配合,及时了解学生的健康情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根据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疾病学生的家长(监护人)应向学校提供学生健康情况证明,学校核查后应予以照顾。

在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游泳和体育课中的剧烈活动时,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

第三十九条加强教学环节的安全管理。

学校实验室要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管理,禁止学生参加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实验。

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学生应按时上学、放学,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或事先通知家长,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加强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

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

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炊事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食堂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的卫生工作,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学校,防止食物中毒和药物中毒。

要高度警惕并防止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非正常竞争等引发的伤害事件。

炊事员、锅炉工须持证上岗。

学校要为师生员工提供卫生合格的饮用水。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学校严把各类从业人员的入口关,凡是不符合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人员一律要调离学校。

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造成学生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安全事故时,在场师生员工在进行防卫、救助的同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在校园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八章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四十三条学校要积极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区校联席会议,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十四条学校、家庭、社区以及全社会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

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章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或省安全标准的。

(二)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七)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八)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十)前列情形之外其他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依法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担责。

第四十七条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第四十八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九条对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