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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一、农村土地的含义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农村土地的分类

1.根据所有权主体不同,农村土地可以划分为国有农村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根据农村土地用途不同,农村土地可以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三、农村土地的权属与使用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房子在山上,开地自给自足

1.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划分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这一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的以外,原则上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2.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管理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

1.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国有农村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农村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农村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四、耕地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严格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二)耕地的保护制度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节约和禁止破坏、闲置、荒芜耕田制度:

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5.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三)耕地征收审批制度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申请国务院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五)耕地征收补偿制度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若依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农村宅基地制度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一)宅基地使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

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宅基地制度

1.申请人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农民。

农村农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2.申请的一般条件

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条件批准后可以获得宅基地建房: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

(2)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

(3)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

(4)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3.申请的限制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申请程序

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通常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1)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在表决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或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3)政府办理批准手续:

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一般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县土地局)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

(5)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5.宅基地的流转

(1)宅基地的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村民经过审批取得宅基地后,只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非法转让,但随房屋一起转让的除外。

(2)宅基地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小测怡情

1.【单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  )。

A.村民委员会所有

B.农民个人所有

C.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D.农民集体所有

答案解析1.【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故选。

2.【单选】李庄和赵庄为相邻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李庄的村干部就此事请示乡政府。

下列哪一种答复意见是错误的?

(  )

A.“这件事,乡政府可以出面召集你们双方协商解决。

B.“如果你们双方达不成协议,我们乡政府是无权处理的。

C.“你们可以去县政府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去县法院起诉。

D.“在纠纷解决之前,你们双方必须维持土地利用的现状。

2.【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可知土地确权纠纷,应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政府做出确权处理,未经人民政府做出确权处理,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故选。

3.【单选】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倍。

A.10

B.15

C.20

D.30

3.【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

”故选。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承包原则

(一)公开原则

1.进行承包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2.进行承包的程序要公开。

3.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

(二)公平原则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

在确定承包方案时,应当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

发包方不得滥用权力,承包合同中不得对承包方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通过承包合同给承包方增加不合理的负担。

(三)公正原则

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方,不得以公谋私、厚此薄彼。

二、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新增)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三、家庭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二)承包方

1.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新增)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新增)

(三)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1.承包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2.承包合同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新增)

3.妇女的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流转方式

(1)转包

(2)出租

(3)互换: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转让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5)其他方式

2.流转的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3.流转的收益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流转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非家庭承包方式

(一)适用范围与方式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包合同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三)承包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七、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方式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小测怡情

1.【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耕地的承包期一般为(  )

A.15年

B.30年

C.50年

D.70年

答案解析

1.【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故选B。

2.【单选】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2.【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选C。

3.【单选】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 )年以上除外。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3.【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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