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九江镇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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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九江镇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附件:

南海区九江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九江镇主题鲜明、全社会参与的大招商格局,结合九江镇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引荐客商并引进九江镇外资金(包括引进境外资金(含港澳台资金)和镇外国内资金)到九江镇进行项目投资。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投资人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作价金额。

作价金额是指经我国法律认可的有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金额,或者是我国各级商检部门鉴定确认的金额。

另外,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荐人)为九江镇引进资金,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客商引荐到九江镇落户,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等服务,投资成功的,根据下述条款所列条件,给予奖励。

第四条引荐人引进资金投资以下项目的,给予奖励:

(一)工业项目

指制造业项目,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属于《佛山市南海区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

(二)商贸流通、酒店、旅游项目,包括:

1.4A级以上综合型物流服务业;

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住宿和餐饮业;

5.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业;

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农业开发项目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生产性服务项目,包括:

1.咨询服务业,主要指为工业项目提供工程咨询、税务咨询服务等;

2.科技服务业,主要针对工业项目提供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检测服务等;

3.金融服务业,主要针对工业项目提供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信用担保、债券发行服务等;

4.其他服务业,主要指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提供融资开发、项目运营、园区管理等专业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企业。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在项目注册资金到位或建成投产后进行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人民币。

所谓外资项目,是指境外投资者依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等的规定在九江镇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中外合作经营项目和外商独资项目。

引进外资项目投资额在该项目投产时仍不足100万美元的不予计算奖励,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则按投产之日累计到位注册资金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档次的划分按引进外资项目投产时的实际投资额界定,投产日后到位的注册资金不予计算奖励。

当注册资金为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时,则按营业执照签发日中国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与美元比价的中间价换算成美元计算。

当外商以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投资时,除其技术要求、出资比例等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其评估作价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奖励标准详见下表:

引进投资额(美元)

奖励标准

100-500万(含100万)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0.5%

500以上(含500万)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0.6%

引进的外资项目符合国家科技部、商务部公布的《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奖励标准相应提高。

见下表:

引进投资额(美元)

奖励标准

100-500万(含100万)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0.6%

500以上(含500万)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0.7%

(二)引进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在项目建成投产后进行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人民币。

所谓内资项目,是指镇外境内投资者在九江镇投资注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引进内资项目的奖励起点为该项目投产之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奖励标准的划分按投产时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界定。

该项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引进的内资项目投产时账面反映的下列资产:

1.为该投资项目在九江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款项(本办法第四条第

(二)款的“商贸流通、酒店、旅游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款项不计算在内);

2.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合法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3.在建的合法房屋及建筑物。

若账面没有反映上诉资产的价值,由镇招商引资统筹工作领导组按实际投资人的实际投资予以认定。

投产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不纳入本办法奖励标准的计算范畴。

详见下表: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

(人民币)

奖励标准

1500-5000万(含15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0.4%

5000-10000万(含5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0.5%

10000万以上(含10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0.6%

引进的内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奖励标准相应提高:

1.符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注册成立的企业经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2.符合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为环保产业的项目;

3.参照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用纺织品分类》标准(GB/T30558-2014),经镇招商引资统筹工作领导组认定为产业用非织造布产业(含关联性纸类产品)的项目。

奖励标准见下表: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

(人民币)

奖励标准

1500-5000万(含15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0.5%

5000-10000万(含5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0.6%

10000万以上(含10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0.7%

(三)引荐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除获得上述奖励之外,另给与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引荐人为南海区内登记注册的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引荐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上市公司到九江镇投资,且外资项目投产之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100万美金以上或内资项目投产之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六条引荐人的资格确认:

(一)引荐人由项目投资方和镇招商引资统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进行资格确认。

(二)项目必须是引荐人“首触制”,即在引荐人将项目引荐到九江镇前,镇招商部门没有接触过;同时,实行“首荐制”,即若引荐人不只一人,以最先将项目引荐到镇招商部门并备案的引荐人或商协会等社会组织主体为准,只作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

从项目接触开始,引荐人必须到镇招商统筹局办理登记备案,且积极配合镇招商部门开展项目招商落户工作。

未到镇招商统筹局备案的,视作放弃。

第七条申报及奖励程序:

(一)在项目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或建成投产后一年内,项目引荐人申请镇招商引资统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认可引荐人所填写的项目奖励确认书。

(二)项目引荐人在申请镇招商引资统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认可项目奖励确认书内容时需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引荐人为机构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引荐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或镇规划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书;

3.至项目投产时累计投入注册资金证明和会计报表复印件;

4.属于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环保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环保产业项目,应提供认定书复印件。

引荐人提供资料齐全时,经镇招商引资统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项目引荐人提出奖励意见,由镇招商引资统筹工作领导组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的引荐人,将追回已经取得的奖励资金,且不得再次申报此项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奖励资金的来源及拨付方式

(一)引荐人的奖励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镇招商引资统筹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并上报镇政府当天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经镇政府批准后支付。

奖金由镇财政部门根据镇政府认定的项目奖励确认书予以支付。

(二)引荐人为自然人的,由支付单位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引荐人为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机构的,如未能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镇内行政机关(含镇属公司、园区)工作人员、村居工作人员及土地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条本办法的制定、颁布、实施等工作由镇招商引资统筹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组织开展,具体组织架构按《九江镇强化招商引资统筹工作方案》构建。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镇招商引资统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表:

九江镇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确认书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引入项目名称:

地址:

法人代码:

投资人名称(姓名):

引荐人名称(姓名):

投资人对引荐人资格的确认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引入项目投产日期:

 

经办人:

年月日

引入项目投资额:

美元/人民币

投产时累计投资额:

美元/人民币

引入项目注册资金:

美元/人民币

投产时累计投入注册资金:

美元/人民币

镇招商引资统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

投产时固定资产价值:

美元/人民币

引荐人申请奖励金额:

人民币

镇招商引资统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

镇招商引资统筹工作领导组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

 

镇政府批准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

备注

注:

本表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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