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化(新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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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化(新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资料下载.pdf

通过劳务派遣节约成本的用工模式受到制约,业务外包的办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用工困境。

非全日制用工将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

二、实务操作A规章制度(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4.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38.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9.二)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0)二、实务操作A规章制度(实务应用)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办法:

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办法:

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国务院1986)、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全国总工会1992)以及各地方对职工代表大会就程序、比例、人数、任期等所作规定,推举职工代表。

相关规定: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

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由分厂或者车间、科室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含科、所负责人)、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

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二、实务操作A规章制度(实务应用)固定民主程序证据:

固定民主程序证据:

方案和意见书面化、使用会议纪录本、与会人员签名、工会确认。

注意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任何规章制度内容都不能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法无明文规定的,应当制订合理标准。

如果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将成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司法解释: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19)劳动纪律纳入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纳入规章制度:

因劳动法相关内容被删除,劳动纪律必须纳入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公示公示/告知方法:

告知方法:

约定于劳动合同、签署员工手册、OA系统发布、传阅会签、培训签名、张榜公布并拍照、工会会签并盖章证明。

二、实务操作B劳动合同的订立(1禁止担保、禁止歧视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9)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84.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84.2)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4.3)二、实务操作B劳动合同的订立(1禁止担保、禁止歧视实务应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不得侵犯劳动者隐私。

不得歧视:

乙肝患者、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1)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二.2)避免招聘歧视:

避免招聘歧视:

改善录用流程,减少争议。

笔试或面试前要求求职者提供体检记录,如有必要,指定相关项目由求职者自行体检,最后择优录用。

扣押证件:

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房产证、人事档案等。

禁止担保禁止担保/收取财物:

收取财物:

担保包括保证(人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均属禁止范围。

财物包括押金、保证金、风险保险金等。

法律责任:

退还本人、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赔偿责任。

二、实务操作B劳动合同的订立(2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一)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7);

否则罚款20002万;

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s-7)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s-5)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7.1)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7.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81)二、实务操作B劳动合同的订立(2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一致除外s-11):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s-10;

非因本人原因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s-10);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4.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s-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s-7)二、实务操作B劳动合同的订立(2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三)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9)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82.2)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97.1)二、实务操作B劳动合同的订立(2合同条款的实务应用一)完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完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虽然法律责任规定为赔偿责任,但仍应完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以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纪律转化为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因劳动纪律不再属于必备条款,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容纳劳动纪律,但重要劳动纪律仍可考虑约定为合同内容。

合理约定工作内容:

用人单位对工作内容应合理设计,同时设计岗位期限条款,以期顺利调整岗位。

任何调整均应书面确认,达到协商一致效果。

达到退休年龄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

尽管劳动部规定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但对于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实施条例确认可以终止。

依法规范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并结合用人单位实际用人需求,设计合理合同期限与试用期。

试用期内因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书面写明具体理由。

实施劳动合同交付签收制度:

形成证据,避免行政处罚。

二、实务操作B劳动合同的订立(2合同条款的实务应用二)依法规范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合同约定的8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s-15)十年条款:

十年条款:

与原劳动法规定相比有变化,不复存在“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条件,即劳动者一旦达到十年条件,即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时十年条件刚好成就的也不例外。

无固定期限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就必须订立,除非协商一致订立其他合同。

二倍工资:

法律责任极重,签订条件达到时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意,地方法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规定如不废止,亦应继续遵守。

运用特殊条款:

政府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的规定(s-12)二、实务操作B劳动合同的订立(2合同条款的实务应用三)连续年限的个别适用:

连续年限的个别适用:

特殊情形下可以切断连续十年条件作为处理办法。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亦为特殊情况下的对应措施之一。

设计劳动合同续订意见书:

由员工主动确认是否续约,明确是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对工作年限、合同次数进行密切跟踪。

根据用人单位的用人需要,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年限进行合理设计。

期限还涉及补偿因素。

消灭事实劳动关系:

建议提前签订劳动合同。

慎重处理容易与劳动关系混淆的承包、承揽等关系。

保留主动签订意思表示的证据:

如劳动者回避劳动合同签订,用人单位应尽可能通过录音、劳动者书面申明等方式保留证据,用以证据并非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97979797条条款的运用:

条条款的运用:

因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且不计为两次条款中的次数,用人单位应考虑签订不同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避免合同终止日期过于集中。

二、实务操作C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相关规定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2.1)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满的延至服务期满(s-17)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3.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23.2)二、实务操作C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相关规定二)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4.1)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4.1)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5)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0)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实施条例草案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实施条例草案36)二、实务操作C服务期与竞业限制(实务应用)财务处理:

财务处理:

在财务中列明“专项培训费用”。

专业技术培训:

合理界定各类培训,以免被认定为违法。

完善培训协议:

明确培训费用为专项培训费用;

明确服务期与合同期的处理办法。

即使对服务期与合同期关系存在分歧,此办法仍可以确认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期限。

培训协议中需约定违约金条款,否则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约定解决户口等费用承担方式:

如无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建议此类费用由劳动者承担。

为鼓励劳动者长期服务,可以按服务期予以分期报销。

调整薪酬结构:

地方法规规定有保密费的,在薪酬中设置该项目。

对于离职者单位可考虑在离职结算时适当支付保密费。

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支付条件:

法律规定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仍可约定劳动者提供从业证明、纳税申报、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等各类资料作为补偿支付条件。

约定赔偿金计算标准:

运用90条的规定约定赔偿金标准,具有一定的管理价值,但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金条款以致被认定为无效。

二、实务操作D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相关规定一)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8.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8.2)二、实务操作D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相关规定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按上月工资定s-20)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0)二、实务操作D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相关规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1.1)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1.2)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1.3)二、实务操作D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相关规定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3)劳动者解除合同的13种情形(s-18)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14种情形(s-19)二、实务操作D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相关规定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44)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在本条规定条件外约定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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