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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施工协议标准版

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安全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项目:

第二条施工地址:

第三条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甲方应要求乙方指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

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

4、甲方指派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负责签发工作票,对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并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6、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7、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8、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9、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少于30人者设兼职)。

乙方指派秦晓斌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气、汽,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

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完工、料尽、场地清,平时清理出的垃圾不能随意堆放在甲方管理的场地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设备事故和危机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是乙方责任,将承担所有责任。

14、施工人员进厂必须统一穿戴劳保服装,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便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和上级主管领导检查;

15、施工车辆进厂必须装有防火帽,车速不大于5km/h,出厂必须经门岗值班人员检查,出具经甲、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出厂物品放行单,方可放行;

第五条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相应时间:

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及时回应。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发现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乙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3、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

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5、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接受甲方的罚款处罚。

第七条违章处罚

1、施工现场穿拖鞋、凉拖、高跟鞋者,罚款50-10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统一服装(长袖上衣、长裤),发现穿背心、短裤、裙子、扎领带者,罚款50—10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3、施工现场穿带钉的鞋,罚款5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4、进入生产区不正确佩带安全帽,罚款50元/人次(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施工班组休息室除外),不系安全帽带,罚款20元/人次。

5、用安全帽当板凳坐,罚款100元/人次。

6、对高空及临边、临口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发现一个处罚施工单位100/人次,并将当事人清出施工现场。

7、高空抛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者,罚款200-500元/人次。

8、高空坠落,罚款500元/人次,造成伤害的按事故处罚条例叠加处罚。

9、无票证工作,罚款500元/次。

10、工作票到期末注销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罚款100—200元/张。

11、施工现场无人监护、不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罚款200—500元/张。

12、工作负责人更换工作内容而没有办理工作票更换手续,罚款200元/张。

13、施工人员不办理相关票证,随意扩大工作范围,罚款500元/张。

14、未按票面要求设置安全措施、安全标志和围栏或擅自改变、拆除安全措施、安全标志和围栏,罚款500元/张.

15、施工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拐弯道路口限速为5km/h、直线行驶限速10km/h,未戴阻火器、超速行驶罚款200元/辆次。

16、施工现场发现与施工无关的闲杂人员逗留、乱窜、罚所在区域施工单位50元/次。

17、出现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罚款300-500元/人次。

18、施工现场内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00元/人次,施工区域内发现烟头,罚施工区所属施工单位500元/烟头。

第八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

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条本协议有效期限:

自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所在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

安全(监督)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所在单位: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监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现场(监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施工人员数量(附身份证):

施工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监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2016年月日

土方施工协议

甲方:

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家岗西路道路排水项目部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中标的《宋家岗西路(庆云路~霞飞路)道路排水工程》,现准备施工路基清表及回填工序,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将路基清表及清淤、回填等单项工序承包给乙方施工,为甲乙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1.路基清表:

(投标清单工程量3045m³)

乙方自备机械设备,首先在路基范围内两侧开挖1。

2m×1.2m的边沟,便于排水.然后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清理不合格的土质及种植土到路基范围外,清理到符合要求的土层,并碾压成型,待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路基清淤及坑塘清淤换填处理:

(投标清单工程量9323m³)

乙方自备机械设备,对清淤段及坑塘段的积水抽排到路基外,在清淤过程中,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清到土的持力层处,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路基回填碾压:

(投标清单工程量28555.13m³)

乙方自备机械设备在甲方指定的取土场取土,自备车辆运到施工现场,按设计要求分层铺填,每层铺填厚度不大于30cm分层碾压,在回填的同时,按甲方及监理和业主方的要求,每回填一层按规定取环刀送检,做压实度检测。

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

二.结算依据:

1。

路基清表:

综合单价:

6元/m³以现场甲乙双方实际测量工程量为结算依据.

综合单价:

5元/m³以业主结算审计量为甲乙双方结算依据。

2.路基清淤及坑塘清淤:

综合单价:

19元/m³以现场甲乙双方实际测量工程量为结算依据.

综合单价:

18元/m³以业主结算审计量为甲乙双方结算依据。

3。

路基土方回填碾压:

(每个回填段面土方运距以甲方的确认单为准)

运距1km内单价:

18元/m³以现场甲乙双方实际测量工程量为结算依据。

运距1km内单价:

17元/m³以业主结算审计量为甲乙双方结算依据。

运距3km内单价:

23元/m³以现场甲乙双方实际测量工程量为结算依据。

运距3km内单价:

22元/m³以业主结算审计量为甲乙双方结算依据。

三.工期要求:

严格按照业主方安排的施工工期施工.

四。

质量要求:

根据设计图纸规定及甲方要求和监理及业主方的验收标准为准.

五.付款方式:

按照甲方在业主方收进度款的比例和时间同步付款。

六.甲、乙双方职责:

甲方负责同业主及监理公司的协调工作,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以及工程资料与施工同步。

在施工现场负责监控工程质量及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按相关要求施工或出现质量事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自理。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各种施工机械自备,各种机械司机应是专职、专证司机,不得使用无牌、无证车辆在现场施工,以及要有专职安全指挥人员在现场指挥施工机械及施工车辆,如是乙方施工机械无牌无证或围规操作出现的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一试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自动失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外委外协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

编号:

项目名称:

发包单位(下称甲方):

承包单位(下称乙方):

承包形式:

切块输出□   土建维修□设备维修□

设备安装□技术改造□其它维修□

 

外委外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合同编号:

或委托协议编号: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为了切实加强外委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XX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一章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有权要求并监督承包商认真贯彻执行《XX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甲方依据承包商(乙方)违章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第三章)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条有权审查乙方施工资质,有权拒绝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承包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条组织乙方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乙方建立员工、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档案.

第四条按照规定为乙方办理《外委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许可通知单》、用水、用电、用火以及通行证等审批。

第五条有权对乙方生产、检修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对查出问题能整改的要求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承包商违章行为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对查出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有权按承包商违章处罚规定进行罚款直至停工整顿。

第六条对乙方的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和安全风险预控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第七条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第八条乙方发生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第二章承包商(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乙方是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准能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准能安字(2015)356号)和选煤厂《外委外协施工单位管理办法》(选发〔2015〕46号)以及选煤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不得越界作业,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主动接受甲方安全检查,在甲方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按期整改。

第十二条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如办理开工手续、参加安全培训(入厂安全培训或年度安全考试)、上报特种作业人员复印件、作业现场安全设施验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和办理《选煤厂外委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许可通知书》和安全检查等。

第十三条积极配合甲方审查资质,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越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不得将承包项目转包或分包,不得随意变更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人员和辅助人员,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增加人员时,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或增加,否则以非法转包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办公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操作(检修)规程、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应急管理等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安全办公会议、安全培训(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三违"人员和班前会等安全记录。

第十六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工、起重工、高空作业工等)做到持证上岗并建立档案;对特种设备建立档案(检验、登记)并报甲方备案。

第十七条依据集团公司对承包商进行“五个关口"、“五个统一”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即把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基层车间或班组进行管理,承包商应当参照选煤厂车间标准,按照选煤厂要求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如为从业人员提供具有承包单位标识的工作服、安全帽和防砸鞋以及防尘口罩、耳塞、毛巾、手套以及肥皂等劳动保护用品。

杜绝新增职业病病例,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八条告知从业人员相应的作业环境、操作规程、防范及紧急避险措施;同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对自带设备和用水、用电、用火以及对甲方同意使用的设备、消防设施和工具负有第一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必须为作业人员佩戴安全上岗证(胸卡),严禁酒后上岗。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原煤、末煤系统施工时所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达到煤矿防爆的标准,配电箱(柜)接地必须达到接地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进入现场时,不得抽烟、不准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乱拉乱接电线,采取防止电缆线被门、设备和钢管等挤压,严禁从高处往下抛掷物品.

第二十三条不得随意拆除和挪动甲方的安全警示牌;在施工危险区、危险点应设置安全防护或悬挂警示牌,并认真维护和管理;在进行地下挖沟、切割路面等项目时,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场所小心作业,发现不明管道、不明电缆或不明物体时,必须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甲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组织对承包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甲方及时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负责所承包范围内的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服从甲方文明施工的管理如不得随意在作业现场大小便、乱扔垃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等。

第二十六条 发生生产事故后,乙方应当在2小时之内向选煤厂报告;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等较大事故时,应立即向准能公司和承包项目所在地人们政府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救,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应做好记录、拍照或摄像。

第二十七条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或甲方调查事故;凡因乙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破坏事故现场,乙方承担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承包商(乙方)违章处罚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施工安全许可程序如项目转包或分包、未与公司签订《准能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责任状》、未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未参加甲方入厂安全培训和未取得《选煤厂外委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立即责令停工并给予乙方3000元~5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施工安全许可程序如未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变更人员后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制定安全措施之一的,每项均罚款乙方3000元~5000元,并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和高空作业工等)无证上岗操作的,处罚乙方3000元~5000元。

第三十一条没有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基本安全管理制度或没有建立安全培训(车间级和班组级)等安全记录的,处罚乙方3000元~5000元,并停工整顿。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及其附件(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等没有检验报告或检验标签缺失之一的,每项处罚乙方3000元~5000元。

第三十三条隐患严重、未限期整改或检查中拒绝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之一的,甲方收回《选煤厂外委安全生产许可证》,每项处罚乙方2000元~5000元,并停工整顿。

第三十四条 违章指挥、现场违章现象严重、不服甲方从管理之一的,甲方收回《选煤厂外委项目安全许可证》,每项处罚乙方2000元~5000元,并停工整顿.

第三十五条进入设备内作业时,未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及作业前后未履行签字手续的、使用胶带机拉绳开关上胶带作业、使用的设备或工具电缆破损的,每项处罚乙方2000元~5000元。

第三十六条现场人员抽烟,在原煤和末煤系统施工时,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失爆或接地保护失效的,每项处罚乙方1000元~3000元。

第三十七条动火作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每次罚款乙方1000元~3000元。

(一)未办理用火审批工作票.

(二)未对现场10米以内洒水降尘、未设置接火盘和消防器材、未设专人监护、收尾未清理作业现场和焊渣、动火作业完毕后未与岗位巡视人员进行交接等。

(三)敲击碰撞气瓶、气瓶无防震圈或安全帽、乙炔发生器无回火防止器、气瓶压力表损坏、气瓶使用或存放时间距不符合《选煤厂安全规程》规定、乙炔瓶放倒使用、滚动气瓶、气瓶混装或混运、混吊、气瓶吊装未使用专用吊篮等。

(四)电焊机电缆有接头、接地装置失效.

(五)私自处理现场滞留雷管.

第三十八条违反下列规定的,每项均处罚乙方500元~3000元

(一)未按照选煤厂要求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二)自带设备和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配电箱未上锁的。

(二)私自进入配电室,带小孩进入现场的.

(三)爬(钻)火车、钻(跨)胶带或在胶带上站、行、坐、卧或触摸胶带的。

(四)穿戴具有选煤厂明显标识的工装(选煤厂特别规定除外)、未挂牌(胸卡)上岗或冒名顶替、未戴安全帽的。

(五)材料配件堵塞消防通、设备没有包机标识、危险区域未设安全标识或随意拆除、挪动甚至损坏甲方的安全防护或警示标志的。

(六)固定或临时电源的电缆乱拉乱接或被重物挤压的.

(七)启动甲方设备、电梯、起重机、消防设施或用火后借用甲方的灭火器未归位的。

(八)高空作业(含2米以上)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的。

(九)从高处往下抛掷物品无人监护或在放射源附近更换设备没有防护措施的.

(十)使用吊装孔电动防护门后未立即关闭、揭开煤仓或楼板网格板没有可靠防护措施和警告标志的。

(十一)机动车辆行驶超速(厂内速度超过15km/小时、矿区道路速度超过限速标志)、客货混装、超员超载、无证驾驶农用车或农用车载人等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

(十二)设备漏水或卫生没有达到物见本色、作业人员随意大小便、损坏文明生产设施、乱扔垃圾(如油桶、包装材料、建筑材料和塑料袋等)等。

(十三)对安全监察站下发各种通知如召开安全会、培训和领取隐患整改书以及报送特种作业人员复印件等无故推延的.

(十四)在进行地下挖沟、切割路面等作业时,未按甲方指定场所作业或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

(十五)发现不明管道、不明电缆或不明物体时,没有立即保护现场并向甲方报告或没有防范措施的。

(十六)违反《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选煤厂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以及《选煤厂安全管理制度》等其它规定。

第三十九条 作业过程中,发生挖断电缆或管道、损坏设备、损坏消防设施(感温电缆、自动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等)等非伤亡事故,致使选煤厂被迫中断生产或影响安全生产,除由乙方限期恢复生产和公司处罚的同时,甲方给予乙方停工整顿的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轻伤事故后,如无公司处罚,选煤厂在处罚乙方5000元~20000元的同时,给予乙方停工整顿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除公司处罚外,甲方收回《选煤厂外委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将该单位清退出选煤厂。

第四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如无公司处罚,选煤厂在处罚乙方5000元~20000元的同时,给予乙方停工整顿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发生新增职业病病例的,选煤厂在处罚乙方100000元(拾万元)的同时与乙方解除合同关系。

第四十四条乙方发生各类事故后,未在2小时之内向选煤厂报告的,选煤厂在给予乙方处罚5000元~20000元的同时,给予停工整顿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说明

(一)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公司处罚是指承包商在承包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同时,根据《神华准能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准能安字[2015]356号)进行处理.

(三)“五个关口”:

准入关、责任关、稳定关、监督关和验收关;“五个统一”:

统一推行本安体系,统一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统一班组建设,统一安全培训和教材,统一考核。

(四)乙方在签订本安全管理协议书的同时,已确认收到甲方《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的电子版一份。

(五)协议书有效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六)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业务主管部门一份,安全监察站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加盖公章处)            (加盖公章处)

厂长(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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