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最新八大规律及增值税相关知识doc 2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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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八大规律》请你筹划参考答案

我们给出的答案仅作参考,当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或实践操作时,请注意税收筹划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全面考察实际情况,切忌生搬硬套,产生意料之外的税务风险。

同时,许多筹划方案本身可能也会带来许多非税成本,引起经营、管理乃至于企业战略层面的负效应。

【自检案例1】参考答案:

1.方圆机械制造公司销售货物时有两种运输方式:

一种是企业用自己的交通工具运输;另一种是由外部运输公司承运。

2.税收筹划分析:

(1)自备运输工具

其一:

不成立运输公司

销货方实行送货上门,运费收入通过提高货价的办法解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351÷(1+17%)×17%-10=41(万元)

其二:

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

运输公司将运费发票直接开给购买方,销货方代垫运费,或者由运输企业直接向购买方收取运费,则运输收入不纳增值税,只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51×3%=10.53(万元)

其三:

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

运输公司将运费发票开给销货方。

销货方实行送货上门,将运费收入通过提高货价的办法解决,由销货方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销货方的运费收入应按混合销售行为与货款一道征收增值税,其运输支出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

销货方的运输收入应纳增值税=351÷(1+17%)×17%-351×7%=26.43(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351×3%=10.53(元)

运输收入应纳增值税、营业税合计=26.43+10.53=36.96(万元)

(2)借助外部运输公司

其一:

代垫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作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不征增值税: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对于销货方来说,其支付的代垫运费财务上作“其他应收款”处理,收到购买方交来的运费冲减“其他应收款”科目,既不缴增值税,也不缴营业税(由承运单位缴纳)。

其二:

外购运费

承运单位将运输发票开给销货方,销售方送货上门,其收取的货款中包含运费,则销货方应按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其取得的运费发票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351÷(1+17%)×17%-351×7%=26.43(万元)

 

【自检案例2】参考答案:

1.可以把装修费独立出来,单独收取装修费,补偿客户的处理是降低房产价格,而客户还是支付同样多的价款。

2.购房合同注明交付给客户的高档住宅是已经装修完毕的住宅,合同中不体现赠送的10万元装修费,这样10万元装修费就可以计入成本,税前扣除。

3.拆分技术:

分解销售价格,降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转化技术:

捐赠行为转变为正常销售。

 

【自检案例3】参考答案:

1.电信公司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应缴纳营业税。

泛亚电讯公司收取的4600元电话费要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额=4600×3%=138(元);对于赠送的手机要视同销售,也要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额=2000×3%=60(元)。

2.采用捆绑技术进行筹划。

具体操作模式:

将电话费和手机捆绑销售,即卖“手机+两年的电话费=4600元”,这样泛亚电讯公司就可以按4600元来缴纳3%的营业税138元,每部手机可以节约营业税60元。

 

【自检案例4】参考答案:

下面将三种促销方式进行税负对比分析。

方案一:

打折销售

商品七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增值税=70÷(1+17%)×17%-8.72=1.45(元)

城建税=1.45×7%=0.10(元)

教育费附加=1.45×3%=0.04(元)

应纳税款总额=1.45+0.10+0.04=1.59(元)

方案二:

赠送商品

销售商品增值税=100÷(1+17%)×17%-8.72=5.81(元)

赠送3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增值税总额=5.81+1.74=7.55(元)

城建税=7.55×7%=0.53(元)

教育费附加=7.55×3%=0.23(元)

应纳税总额=7.55+0.53+0.23=8.31(元)

另外,赠送商品获得的利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三:

返还现金

销售100元的商品增值税=100÷(1+17%)×17%-8.72=5.81(元)

城建税=5.81×7%=0.41(元)

教育费附加=5.81×3%=0.17(元)

应纳税总额=5.81+0.41+0.17=6.39(元)

另外,返还现金应由商家代缴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企业上缴的各种税金最少,后两种方案次之。

因此,该超市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第一种方案,可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自检案例5】参考答案:

1.从合理降低税基的角度进行筹划,将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从房租中分离出来,与客户分别签定房租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单独收取房租费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原每月租金中包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280万元。

由于租金收入的降低,房产税将减少,即:

房产税=(1000-280)×12%=86.4(万元),房产税减少了33.6万元。

如果兴华房地产公司收取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为代收款项,仅按代收收入的10%收取代收手续费,而由水电或物业管理机构开票,则仅对兴华房地产公司的代收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兴华房地产公司营业税及其附加计算如下:

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280)×5.5%+280×10%×5.5%=41.14(万元)

营业税及其附加节税金额=55-41.14=13.86(万元)

2.租赁经营转化为房产投资,可以规避租赁收入营业税,在投资分红或投资收回时才确认收入,实现了税收的递延。

 

【自检案例6】参考答案:

1.相关费用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报销。

2.王某可以取消与乙事务所的雇佣关系,那么,从乙事务所取得的收入就转变为劳务报酬所得,法定费用就能够分别扣除。

筹划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从甲事务所取得的收入仍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所得税=(2000-800)×10%-25=95(元);

(2)从乙事务所取得的收入改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个人所得税=(1000-800)×20%=40(元)。

筹划后合计应纳税额为135元,比筹划前节税70元。

 

【自检案例7】参考答案:

1.华美公司可以在注册地附近再注册一个商业企业,专门从事产品销售;再注册一家科技公司,负责技术开发和创新;在附近成立一家物流公司,从事采购和物流服务。

总之,利用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筹划节税。

2.涉及的筹划技术:

鼓励性条款筹划技术、搭桥技术。

 

【自检案例8】参考答案:

1.方法提示:

(1)以递延方式反映折扣

月度折扣推迟至下一个月来反映,年度折扣推迟至下一个年度来反映。

可以分几次体现。

方法特点:

适用于市场比较成熟、稳定,月份和年度销量、折扣标准变化不大的企业。

操作非常简便,但不能较为真实地反映当月和本年度实际的经营成果,而且12月和年终折扣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障碍。

(2)现场结算和递延结算相结合

现场结算和递延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即是说,日常开票时企业可设定一个现场结算折扣最低标准,所有的客户都按照这一标准来结算,并在发票上体现,客户按折扣后的净额付款,月末计算出当月应结给客户的折扣总额,减去在票面上已经反映了的折扣额即为尚应结付的折扣额,将该差额在下月的票面上予以反映,年度折扣仍然放在下一个年度去。

方法特点:

缓解客户资金压力,操作也相对较为简便。

(3)预估折扣率法

在销售时按事先预估折扣率折扣,差额部分放在下一期间。

(4)债务重组法

在销售时,完全按照全额计价,未来往来账款进行债务重组操作,即修改债务条件。

 

【自检案例9】参考答案:

1.清泉酒厂每年的销售收入=5000×480+45000×400=20400000(元)

可税前列支的业务宣传费=20400000×0.5%=102000(元)

可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15000000×0.5%+(20400000-15000000)×0.3%=91200(元)

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均比税前扣除限额多,所以不能全部税前扣除。

2.成立独立的白酒经销公司,在税收上有两点好处:

一是降低从价定率消费税:

由于消费税缴纳环节是出厂时,所以设立白酒经销公司可以把酒厂原来零售部分的消费税降低,节税额=(480-400)×5000×25%=100000(元)。

而从量定额税不会发生变化。

二是可以加大费用扣除力度:

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由于增加一道流通环节,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

原来的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可以在酒厂与经销公司之间分摊,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而费用扣除的限额几乎成倍增长。

设立经销公司也会增加一些管理成本,此外,可能会增加印花税负。

但从长远角度看,对于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

 

【自检案例10】参考答案:

1.应该等一个月后出售,这样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税负差额=(380000-300000)×5%=4000(元)

2.如果现在遇到好的买主,也可以立即出售,但需进一步筹划,即和买主签订一份远期(一个月后)转让合同,同时签订一个为期一个月的租赁合同,只要租金和售价之和等于买主理想中的价位,这种交易便能成功。

这样买主可以马上住进去,张先生又可享受免税待遇。

 

【自检案例11】参考答案:

1.阜华建筑材料公司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阜华建筑材料公司发生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公司实际增值率=(400-360)/400×100%=10%

临界点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3%/17%×100%=17.65%

公司实际增值率<临界点增值率,故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

节税额=(400+360)×3%-[(400×17%-360×17%)+360×3%]=5.2(万元)。

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临界点增值率,则应选择缴纳营业税,设法使安装施工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这是选择性条款筹划技术,即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自检案例12】参考答案:

1.当销售毛利率较高时,作为一般纳税人,其税负要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2.筹划方案:

雅芳服装公司可以设立销售公司,然后在全国每一省、市设立代理批发部,而雅芳专卖店作为零售网点直接面向市场,除雅芳专卖店外,其他流通公司全部设为一般纳税人。

通过多道流通环节,可以实施转让定价策略。

同时,把雅芳专卖店能分拆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律进行转化,新设立的雅芳专卖店全部设立为小规模纳税人。

那么,利用转让定价策略和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差异进行筹划,雅芳服装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服装销售给道道销售公司,最后到达终端销售网点——雅芳专卖店,将高额附加值转移至各终端销售网点实现。

这样就能合理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自检案例13】参考答案:

1.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2.王先生收到的税后授课费=50000-10000=40000(元)

王先生武汉之行的净收入=40000-(3000+2500)=34500(元)。

3.可以改签合同,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

甲方(合资企业)向乙方(王先生)支付讲课费35820元,往返机票、住宿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

这样合同上规定的授课费少了,相应地,应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也少了,总的来说,却增加了王先生的税后净收入。

注:

合同约定的税后劳务收入的计算如下:

税后劳务收入=[50000-(3000+2500)]×(1-20%)×30%-2000=35820(元)

王先生可以多获得净收入额=35820-34500=1320(元)

对合资企业而言,改签合同,可以实现费用的分散或减少,列支更方便。

实际上,还可以做更深入的筹划考虑:

如果可能的话,王先生可以将授课分两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次摊低。

因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自检案例14】参考答案:

1.购房户取得的购房定金利息,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应由紫玉庄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扣代缴。

一个购房户每年代扣代缴个人税额=90×20%×10%÷(1-20%)×20%=0.45(万元)

如果全部别墅都实现出售,则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300×0.45=135(万元)

由于紫玉庄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按10%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在“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其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按33%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90×20%×300×(10%-6%))×33%=71.28(万元)。

2.筹划方案:

对于现在的别墅销售方式,无论是从购房付款的形式上看,还是从销售方式的本质上看,实际上别墅相当于打折销售,而形式上却表现为高价销售。

改变一下销售模式,若采取降价销售方式,即将每套别墅价格降至88.2万元出售,而不再返还定金利息,则可以获得以下税收好处:

(1)免除了购房户的个人所得税,也免除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免除了因利率超标准而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3)降低了销售不动产时计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基,相应降低了销售环节流转税及其附加。

 

【自检案例15】参考答案:

1.按此合作方案操作,怡和技术开发公司每年必须按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40×12%=4.8(万元)

营业税=50×5%=2.5(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

怡和技术开发公司纳税总额=4.8+2.5+0.25=7.55(万元)

吉祥股份公司每年支付的租金50万元可以在税前列支,但租赁的资产不能在税前提取折旧。

2.如果怡和技术开发公司将租赁行为转变为非货币资产投资行为,吉祥股份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分配50万元给怡和技术开发公司。

那么,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因此,怡和技术开发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收益700(1000-300)万元,由于需要弥补亏损,并不增加所得税负担。

吉祥股份公司可以按公允价值1000万元提取资产折旧,在税前列支,但每年支付给怡和技术开发公司的50万元应当在税后分配。

比较可知,转化为非货币资产投资行为,怡和技术开发公司可以避免确认租赁收入,每年可以规避与租赁收入相关的税金7.55万元;虽然吉祥股份公司分给怡和技术开发公司的利润不能在税前列支,但累计可提取1000万元折旧在税前列支。

租赁行为转化为投资行为对双方都有利。

【自检案例16】参考答案:

1.有利。

可以实现税前较早列支,递延纳税。

但坏账准备属于时间性差异。

2.可以采用债务重组模式进行筹划。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债务人(企业)获得的债务重组所得要计入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甲公司可以据此筹划。

若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于2003年10月份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同意免去对方50%的债务,余款必须在2003年11月底前付清。

对甲公司而言,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

(1)甲企业确认的50万元的重组损失,当年就可以税前列支,起到了提前三年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2)对乙企业而言,获得的重组收益不足以弥补亏损,无须缴纳所得税。

但如果甲企业2003年度处在所得税减免期,那么重组损失不仅起不到预想的作用,反而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不宜进行债务重组;反之,如果甲企业以后年度能够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或适用的所得税率降低,则当前进行债务重组的效益会更显著。

当甲企业与乙企业是关联企业时,我国税法对关联方之间坏账损失的确认和债务重组的处理均有特殊规定。

国税函[2000]945号《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可见,这一条件比较苛刻。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特殊利益关系,要求对方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很少出现,这就导致了债权方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可能性比较小。

按《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2)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3)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债权人作出的让步可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否则,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

因此,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业务,就能将无法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以重组损失的形式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否则,甲公司的重组损失要视为捐赠支出,因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无法税前扣除。

当甲公司的重组损失能够得以确认时,由于乙企业尚处在亏损期,债权方作出的让步就从客观上起到了向低税负方转移利润的作用,从而在总体上降低了关联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如果乙企业没有发生亏损,只要它是位于低税率区,或正处在减免税期间时,此时进行债务重组同样也能达到避税目的。

当然,关联企业不能因为相互间所得税负差异,恶意利用债务重组来逃避税收。

否则,很容易接受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涉税风险和成本极大。

需要说明的是,债务重组损失是债权方作出的让步,表明其放弃了这部分权益。

而坏账损失不同,它并不意味债权人丧失了对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的追索权。

因此,只有当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时,这种筹划才可行。

 

【自检案例17】参考答案:

1.业务招待费的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改变经营形态

采取代销方式经营的企业,只能以佣金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的基础;如果改为自进自销方式,则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的基础会增大。

这只是改变经营形态的一个例子。

(2)改变支付方法

企业基于业务需要而招待经销商,原则上应按业务招待费列支。

如果企业按经销金额比例,通过独立中介机构,向经销商支付一定费用进行促销,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则该项支出可以以佣金费用形式列支。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可计入销售费用:

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3)善用筹建期间交际费

企业于筹建期间所支付的交际应酬费,应列入开办费而资本化,并按规定摊销,因而该项支付总额不受业务招待费限额限制。

(4)事先调整

业务招待费若超过可列支限额,应于企业所得税申报前自行调整减除,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查补,加收滞纳金。

(5)转化为其他费用

业务招待费在限额内应充分列支;对于超过限额的费用,应在费用发生之前合理转化,转化为没有限额的其他相关费用。

譬如业务招待费转化为市场开发费、调研费、差旅费等,以加大扣除力度。

 

【自检案例18】参考答案:

1.东方装饰材料公司开具7020元的发票要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即:

销项税额=7020÷(1+17%)×17%=1020(元)

装饰公司800元的装饰收入要按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即:

营业税额=800×3%=24(元)

  东方装饰材料公司存在800元收入重复纳税现象。

虽然开具7020元的发票,但除去付给装饰公司的800元,实际只得到6280元,但却要为支付给装饰公司的800元缴纳增值税。

  2.采用两点一线技术,减少一道收入环节。

具体筹划方案如下:

东方装饰材料公司开具6280元的发票给消费者,则:

销项税额=6280÷(1+17%)×17%=912.5(元)

另外800元由装饰公司收取,并直接开票给消费者。

这样,消费者并没有多付款,装饰公司只是改变收入来源,收入及税负没有任何变化。

而东方装饰材料公司却在每批材料上节税107.5(1020-912.5)元。

如果装饰材料时下倍受青睐,东方装饰材料公司预计每年销售10万批,则公司每年可节省1075万元的增值税。

 

【自检案例19】参考答案:

1.有税收筹划空间。

2.如果采用创造技术,在不改变交易效果的情况下,创造一种换房交易进行筹划。

具体操作如下:

王冰利用房产交换的方法进行筹划,即王冰和李文进行房产交换,然后由李文将交换获得的房产转让给刘明,则同样可以达到交易效果。

对于换房交易,以所交换房产的差价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由于王冰和李文的的换房交易为等价交换,没有价格差异,所以不用缴纳契税。

只需李文将房产转让给刘明时,由刘明缴纳契税6万元。

这样,王冰通过筹划可以节约契税6万元。

 

【自检案例20】参考答案:

1.返利行为,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10×17%-17+11.7/(1+17%)×17%=3.4(万元)

2.折扣销售方式:

从该笔业务来看,相当于甲企业以90万元的不含税价销售给乙企业。

所以可以九折销售,取代返利行为。

则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0×17%=15.30(万元),乙企业应纳增值税=110×17%-90×17%=3.4(万元)。

3.现金折扣方式:

在规定期限内乙企业将应付账款归还给甲企业,乙企业可以得到现金折扣11.7万元。

这样,甲企业应纳税额不变,而乙企业无需按返利资金转出进项税额1.7万元,乙企业应纳增值税=110×17%-17+11.7/(1+17%)×17%=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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