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计统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计划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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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总计统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计划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总计划[2016]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

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所属单位根据总公司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

所属单位负责制定其他项目的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并组织推进落实。

第八条勘察设计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开展前期工作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二)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初步设计及审查工作的承担单位和时间安排;

(三)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协议等工作的承担单位和时间安排。

第九条总公司勘察设计计划编制程序为:

(一)总公司所属单位计划部门组织编制本单位次年勘察设计建议计划,履行决策程序后报总公司。

(二)总公司计划统计部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公司运输经营发展、路网规划建设等情况,提出总公司勘察设计计划建议。

(三)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将勘察设计计划建议上报总公司批准,纳入年度铁路发展计划执行。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通过招标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未确定前,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总公司授权,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其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对于按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直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含外资)前期相关文件编制及评审费,在铁路勘察设计前期工作费中支付。

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总公司授权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并下达拨款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及拨款计划垫付前期工作费。

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按实际签订前期费合同金额将前期工作费列入概算(其中外资前期工作费纳入外资概算)。

在项目首次下达投资计划年度时,该项目前期工作费拨款计划应全部下达完毕,并将前期工作费纳入当年投资计划,总公司财务部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回垫付的前期工作费。

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的前期工作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含外资)前期相关文件编制及评审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和开工前准备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之前的相关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初测、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以及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性手续,签订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协议、组建项目建设单位等工作。

第十三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未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或国务院批准的区域、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项目,或已纳入规划但工程浩大、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应开展预可行性研究。

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预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审查,并上报项目建议书或下达预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

总公司审批项目,由所属单位上报项目建议书,总公司计划统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经总公司决策后批复。

已纳入规划的其他项目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

第十五条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进行咨询评审后,编写可研报告,经总公司审定后报国家审批并下达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

总公司审批项目由总公司所属单位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委托咨询机构咨询评审后,经总公司决策后批复。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经省级政府联合审签后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由路地联合批复。

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一并上报评审,经总公司决策后确定综合开发征地规模和土地费用。

其他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由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开展财务效益评价时,应将土地综合开发收益作为弥补项目亏损的收益一同进行评价。

项目投资预估算和估算应计列用于土地开发的土地费用。

第十七条项目可研批复前,项目建设单位需按规定办理完成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审批,并与沿线地方政府签订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协议。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完成初步设计。

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总公司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设计文件一并报总公司审批。

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核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逐项落实工程招标条件和开工条件,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并将开工情况报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须按原可研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项目施工图预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以内;项目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变更设计、材料价差及征地拆迁概算调整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批,批准后组织实施。

主要技术标准变化,建设规模以及内容变化引起工程增加投资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需报可研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基建投资计划编制及下达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根据国家批准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运输经营生产需要,统筹铁路建设规模和资金筹措情况,确定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经总公司研究确定的基建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总公司所属单位审核后正式行文上报,并对调整原因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基建投资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确定本年度销号、投产、续建和新开工项目。

(二)提出年度基建投资任务目标,确定年度投资规模、铺轨、投产工作量,明确各任务目标,提出保障措施。

(三)说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起止年限、批准总投资、累计下达计划等),明确年度计划投资总规模、各项款源组成、形象进度及新增生产能力等。

第二十四条基建投资计划编制程序为:

(一)总公司所属单位计划部门组织编制次年计划建议,经决策程序报送总公司。

(二)总公司计划统计部牵头组织召开全路计划建议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对编制次年投资计划的意见。

(三)总公司计划统计部统筹宏观经济形势、在建项目剩余规模、项目前期工作、各项款源筹融资方案等,经综合平衡,提出项目次年建设时序类别、投资额度和年度投资规模建议,上报总公司。

(四)根据总公司确定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方案,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铁路发展计划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等文件。

(五)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总公司决策制定次年基建投资计划,于次年1月下达执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外资年度投资计划一并下达。

总公司所属单位根据下达计划按章节分解,编制实施计划,并报总公司核备。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所属单位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须如实反映施工组织安排的年度工作量。

建议计划按批复概算、章节费用和款源性质编制,其他费用细化分项。

内容包括:

项目批复总概算、历年计划及完成、本年度预计完成、下年度建议计划、预备费及招标结余费用情况、Ⅰ类变更设计及工程形象进度等。

计划数据库分省报送。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总公司所属单位上报的调整建议,统筹国家要求、款源落实、项目进展和概算批复等情况调整计划。

在年度规模内的,以部门文件分批次下达;超出总公司批准年度投资规模或对年度投资规模调整的,经总公司批准后,以总公司文件下达。

第二十七条项目投资计划以批复(调整)总概算为限。

项目实施中,征地拆迁和工程费用投资计划应严格在批复分章节概算以内,使用预备费及招标结余费用根据变更设计批复情况逐步下达,末次投资计划根据项目批复(调整)总概算一次下达。

第五章地方及企业出资

第二十八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地方及企业出资应按照项目可研批复、路地会议纪要等确定的原则和内容执行。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在建议计划编制过程中要依据施组安排及出资模式,就年度投资规模、地方配套资金额度与其他出资方充分对接,制定三年滚动出资计划,保障资金落实,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控制项目财务成本。

第三十条总公司所属单位是协调地方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责任主体,应明确责任,加强沟通,确保到位。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认真核对地方资金到位数据,做到统计口径统一,数据真实可靠,并于每月28日前报送《铁路在建项目地方及企业出资到位情况表》,对不同性质的地方及企业出资到位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针对到位率低或筹资困难的项目与地方政府及企业进行重点协调、落实。

第六章非控股铁路项目计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非控股铁路建设项目的相关前期工作,由各出资方按照合作协议共同组织推进。

需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签署项目前期工作费合同的,应事先取得有关出资方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中委托代建或者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路网干线、高速铁路等技术标准较高的项目,按规定由总公司和地方政府联合批复;其余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合资铁路公司按程序拟定项目投资计划后,上报总公司;总公司按批复概算分年度全口径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非控股铁路项目的投资计划下达、统计完成、汇总上报工作由计划统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非控股铁路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并入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上报,不作为总公司考核指标。

地方独资改建项目可比照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总公司负责对所属单位计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和考核,按相关管理办法对所属各单位的计划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考核意见,对执行不力、管理不当、计划上报不严肃的计划管理单位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要加强计划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时更新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资本金台账,每季度末汇总后报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其他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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