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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与竞争性谈判方法技巧

一、关于集中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分散采购相对应,即由政府将具有规模包括批量规模的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由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的采购活动。

因此,规模优势是集中采购一个显著的特点。

对于工程项目施工设备进行集中采购有以下优势:

1.确保项目建设设备充足到位。

金融危机后,由于我国基础建设设施投入的加大,设备资源不足的现象日益严重。

以900吨运架设备为例,今后两年的需求在140台左右,几乎与现在设备保有数量一致。

而无砟轨道施工设备因为新研制的占绝大多数,若不提前订货,到时肯定难以保证施工要求。

目前因设备交货滞后而影响工期的现象频频发生。

所以通过集中采购这种形式促进了施工单位提前考虑设备资源的配置,以确保到期充足到位。

2.充分实现规模效益,降低采购价格。

集中采购将各个施工单位的分散需求汇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

对于采购方而言,可以通过数量压低采购成本;对于生产企业来讲,变单件、小批量生产为规模化生产,有利于原材料的采购和生产的安排,客观上降低了产品生产成本,就形成了合理的降价空间。

3.有利于发挥政策功能,确保工程质量,推动施工技术进步。

由于无砟轨道施工技术是在引进国外技术基础上再创新而逐步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会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对于施工设备的选择,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意见。

因此,一些单位片面地为了降低成本,“土法上马”配套的一些施工设备和机具,不仅制约施工效率,影响施工质量、还形成安全隐患。

所以,通过统一采购,在建设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与监督下,能确保施工单位配备设备的质量,这不仅对工程质量有了保障,而且促使施工技术进步迈上一个台阶。

4.降低监督成本,有利于企业内控。

通过将各单位分散的采购行为集中统一起来,也便于对采购的监督,降低了监督的成本,便于企业内部的控制。

与此同时,我们认为对施工设备集中采购这种形式也会产生以下问题:

1.冲击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施工设备不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工具,也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资产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绩效。

因此各个企业在设备采购时都形成了本企业自身的一些原则和程序,集中采购虽然给予企业以选择权,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2.难以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由建设方组织施工设备的集中采购,虽然客观上通过采购先进的装备,使技术对落后的施工单位技术向前迈了一大步,但这种外来力量的推动,

减弱了施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也体现不出个性化需求。

最终,难以通过多种施工设备出现的比选、竞争,形成一套成熟的设备配备方案,从而推进施工技术的发展。

3.不利于施工企业通过设备研制和优化配置展开公平竞争。

由于装备的统一配置,则无法体现各施工企业自身的一些特点,也无法体现有些企业通过多年积累下来的通过对专用设备的研制和优化配套而形成的核心竞争力。

如此,难以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原则,也影响了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

4.监督检查机制薄弱。

政府集中采购模式中,由于发生频次较多,采购的具体实施是由专门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活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而在施工设备的集中采购中,由于其一次性的特点,具体执行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并不是很明确。

所以,如果管理不严,就会产生权力寻租等不良现象。

二、关于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在施工设备集中采购中,竞争性谈判成为主要的采购方式,这主要是因为:

1.减少采购时间。

根据采购法,竞争性谈判的一般程序为:

由于竞争性谈判程序较为简单,简化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为施工节省了时间。

2.群策群力,攻克复杂技术。

按规定要求,竞争性谈判应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由于无砟轨道施工技术是一项较新的技术,大多参建单位首次进入这个领域,因此对施工工艺的编制和设备技术参数的确定还不太了解,通过参建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外聘专家的把关,统一选择,减少了选型失误的风险。

3.适应了专用设备制造商较少的特点。

无砟轨道施工技术对于施工企业是一项新技术,对于设备制造企业而言,同样是新技术。

因此进入这个领域的设备制造企业并不多,如果采用招标的方式,往往由于不能满足“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废标,不仅耽误了时间,而且无法再继续招标。

但我们看到,由于竞争性谈判毕竟还是一个较新的事物,因此使用不当,也会带来一些问题:

1.不利于施工企业的创新。

新技术的引入往往导致新工艺的产生和新设备的研制,而专用设备的研制往往要结合工况和施工习惯才能形成成熟的产品。

若事先确定了设备,则不利于施工企业根据本标段的特点,企业的施工习惯等因素,选择、研制适宜的设备,从而限制了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2.形成唯价格论。

竞争性谈判的成交标准是“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由于“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最难甚至是无法衡量的,而同样的质量和服务对于不同的客户会有不同的感受,结果很多谈判活动往往以报价作为唯一的参考标准,忽视了采购需求的差异及对质量和服务的评审。

三、施工企业的建议及对策

对于特大型项目而言,项目建设的施工装备虽然不是建设方考虑的因素,但往往成为制约项目顺利建设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设方应给予高度的重视,提前考虑。

对施工装备的集中采购便是一次有意义的尝试。

但我们认为,要想根本解决施工设备对建设项目的制约,应该积极推行业主责任制对施工设备的管理:

即大型施工设备由业主采购,承包商租用,在工程进度月支付中扣除,这样不仅为工程施工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证,也减轻了承包上的资金压力。

同时,业主将回收的租赁费作为筹资的一部分,再投入到该工程去,尽量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压力。

这种模式在国外项目和国内部分外资项目中有过成功的先例。

退一步讲,在业主责任制还不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宜用技术准入制度替代集中采购,即建设项目对新研制的专用设备进行资格评定,符合要求的才能在项目建设中使用。

这种模式既保证了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也给予企业施展才能的空间。

对于目前这种设备采购的新模式,施工企业在认识其产生的背景和意义基础上,通过参与其中,把其作为推动企业设备管理发展的一次契机。

对此有以下建议:

1.充分认识设备的资源特性。

随着项目管理的深入,企业一度认为设备不重要,有些企业提出零资产上项目的口号,认为只要有现金,就能买来设备。

而没有认识到设备是一种资源,是物化了的技术,特别是大型关键设备,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不是单单依靠货币就能买来的。

通过这个契机,施工企业应充分重视设备的资源特性,设备管理部门则应作为观念转变的主要倡导者和鼓吹者。

2.深刻认识到装备发展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通过这个契机应使各级领导认识到,企业要发展、技术要进步,装备必须先行。

如果在中标后再筹划设备,必然在施工中落后与人,在新一轮竞争中输于人。

最终企业难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

3.多种办法用好集中采购的设备。

无砟轨道施工技术相对落后的企业,不仅要使用设备,更要学习设备带来的先进施工理念和技术。

施工技术相对先进的单位,则应不断在原有设备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经验进行改进,使之适应现场情况,适应企业特点,逐渐摸索出以关键设备为核心的新工艺和新工法。

完善我国无砟轨道的施工技术。

篇二:

常用招投标技巧

招标人常用技巧

随着工程量清单的逐步深入应用,招标人应用得越来越熟练,也积累了一些招投标过程的策略和技巧,通过实践证明这些策略和技巧有助于招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通过竞争追求合理价格。

一、评标办法

招标评标方法一般分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大类,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大,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质量、工期和成本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施工招标项目。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由于目前没有科学合理的方法评判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又缺乏完善的信誉体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地区和项目比较少。

但对于有独立招标资格的大甲方,经评审的投标价法应用较多,事实也证明这种方法对于一般的招标项目确实能降低其工程造价。

二、拦标价

为了防止围标、串标并借此抬高标价等现象,很多招标人会设置拦标价进行控制。

一般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形成“拦标价”的规则,如以招标人设立的标底价上浮3%以上作为“拦标价”,标底依法在开标时公布。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了拦标价被招标人拒绝或者由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报价。

这种方式不仅适用于综合评估法,也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减少不平衡报价的影响

投标人通常采用不平衡报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是在形成合理和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的前提下,增大前期项目的报价,如土方、基础工程等;二是在形成合理和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的前提下,预测工程量可能发生变化、变更的项目,调整其单价偏高或偏低,形成可能导致结算价格巨增的基础;如果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存在不平衡报价可能会对招标人利益产生较大的损害,如增大招标人的前期财务负担或工程量变更、设计变更后调整费用的不正常。

在处理不平衡报价带来的影响时,一些地区采用扣分的方式降低滥用不平衡报价投标人的中标几率,例如对清单项的单价是否合理进行扣分,也有些招标人采取了以下方式:

1、设置清单项的最高限价:

为了防止投标人对一些清单项报价过高,某市采取了设置清单项最高限价的方法,在开标前公布所有或部分清单项的最高限价,对于公布了最高限价的清单项,投标人的报价如果超过最高限价则直接废标;

2、设置时间价值:

陕西某中介机构在评标时,把工程按照施工时间顺序分解为几个大的分部,如土石方工程、主体混凝土工程、屋面工程等,各个分部投标报价乘以时间价值系数后重新汇总得出评标总价,然后计算投标人的评标总价得分,即投标报价得分;时间价值系数设置时,前期分部较高而后期较低,如土石方的系数为1.1,屋面工程为0.9。

3、按基准价结算:

陕西某中介机构在评标时,筛选出价格过高的清单项,并把这些项进行记录作为施工合同的一部分。

在实际工程结算时,如果某清单项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则超出部分按照评标时此清单项的基准价进行结算,而不是投标人的报价。

当然这些条款需要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

四、调整工程量清单

有些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陷阱,这种招标策略如果投标人没有察觉,有可能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例如某招标人把部分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上浮一定的系数,如3%,即工程量偏高。

如果投标人没有审核工程量清单就无法察觉招标人的策略,在报价时会按照建筑工程的单方造价指标控制投标总价,如此类项目的单方造价为1000元/m2,其建筑为20000m2,则总价应该在两千万左右,即总价是基本固定的。

由于工程量偏高,投标人必然要降低清单项的单价来满足总价的控制要求。

招标人通过这种方式在施工结算时可以降低工

程造价。

五、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的应用

由于目前没有科学合理的方法评判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又缺乏完善的信誉体系,在使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进行评标时,需要有配套的保证措施来防止中标单位在低价中标后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在工程量清单实施初期,就出现过多例由于价格过低,施工企业为了减少损失,中途放弃施工的情况。

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该引导投标单位合理报价,另外在合同中应该有相应的措施保证投标单位去履行施工合同。

例如某招标人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计算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金额时,除按正常程序计算外(不低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或不低于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押存在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需另外增加一笔金额,这笔金额为基准价与中标价的差额,基准价的算法是首先在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去除一家最低,一家最高后的平均值a,然后把a值乘以下浮系数如0.97。

目前一些具有独立招标资格的大甲方或中介公司在积极尝试新的招标评标策略和技巧,但大部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都是采用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范本,缺乏具有创意并行之有效的方法。

借鉴已经经过实践的招标策略和技巧,真正帮助招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通过竞争追求合理价格,形成并订立一份有较强可执行力的合同。

而投标人在理解招标文件时也要认真分析、研究招标人采用的招标策略,以便更好的投标报价。

【工程的招投标】常用投标技巧有哪些

1、突然降价法。

报价是一件保密的工作,但是对手往往通过各种渠道、手段了解对手情况,因之在报价时可以采用迷惑对方的手法,即先按一般情况报价或表现出自己对该工程兴趣不大,到快投标截止时,再突然降低。

采用这种方法时,一定要在准确投标报价的过程中考虑好降价的幅度,在临近投标截止日前,根据情报信息与分析判断,最后一刻决策,出奇制胜。

如果由于采用突然降价法而中标,因为开标只降总价,在签订合同后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调整工程量表内的各项单价或价格,以期取得更高的效益。

2、不平衡报价法。

所谓不平衡报价,就是对施工方案实施可能性大的报高价,对实施可能性小的报低价,如在广州市“美国花旗银行”基础工程的投标中,广东某水电公司就是采用此方案而夺标的。

“花旗银行”基础工程主要包括地下室四层及挖孔桩。

地下室的施工采用连续墙回封后,土方分层开挖,连续墙加设四至六层锚杆加固,土方开挖毕后进行挖孔桩施工及地下室施工。

投标该公司考虑到“花旗银行”地处广州市繁华的商业区和密集的居民区,是交通十分繁忙的交通枢纽,采用爆破方法不太可行,因此在投标时将该方案的单价报得很低;而将采用机械辅以工人破碎凿除基岩方案报价较高。

由于按原设计方案报价较低而中标。

施工中,正如该公司预料的以上因素,公安部门不予批准爆破,业主只好同意采用机械辅以工人破碎开挖,使其不但中标,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3、先亏后盈法。

承包商为了打进某一地区,依靠自身的雄厚资本实力,采取一种不惜代价、只求中标的低价投标方案,应用这种手法的承包商必须有较好的资信条件,并且提出的施工方案也先进可行。

4、优惠取胜法。

向业主提出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支付条件,提出新技术、新设计方案,提供物资、设备、仪器(交通车辆、生活设施等),以此优惠条件取得业主赞许,争取中标。

5、以人为本法。

注重与业主当地政府搞好关系,邀请他们到本企业施工管理过硬的在建工地考察,以显示企业的实力和信誉。

按照社会主义的思想、品质、道德和作风的要求去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求得理解与支持,争取中标。

6、扩大标价法。

这种方法也比较常用,即除了按正常的已知条件编制价格外,对工程

中变化较大或没有把握的工作,采用扩大单价,增加“不可预见费”的方法来减少风险。

但是这种作标方法往往因为总价过高而不易中标。

7、联合保标法。

在竞争对手众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几家实力雄厚的承包商联合起来控制标价,一家出面争取中标,再将其中部分项目转让给其他承包商分包,或轮流相互保标。

8、多方案报价法。

这种方法是指对于一些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则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

也就是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果某因素在按某种情况变动的条件下,报价可降低多少,由此可报出一个较低的价。

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业主。

篇三:

招投标技巧

招投标技巧

工程量清单的特点是单价在投标时已定死(基本不变),所以工程的总价到了就能达到盈利的目的。

利用这点可在投标中灵活运用,例如若付款方式是以基础、主体、竣工三个阶段来付,则在基础部分可高报价,使得第一次付款可得到较多资金来支持主体施工,靠后的工程项目可低报价以平衡总造价,降低资金成本。

或者在图纸中发现问题必须变更签证,则可将其要增加的项目单价提高降低要减少项目的单价,以达到投标总价不变或较低而中标,在结算中因签证部分单价高而获得较高结算价。

这些也许大家都知道,偶就抛砖引玉吧。

这个问题有点难呀!

其实我到觉得,还是以合理利润来报价,不要想太多的歪门邪道。

要知道,建设方的造价控制人员也不是吃白饭的啊!

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及工艺水平才是发展的根本。

如果一定要想点办法多埋几颗雷的话,那我到可以提一个办法,多在招标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上下点功夫。

在实践中,招标单位的标底编制一般由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但那里有许多造价人员基本上属学院派,与施工单位中的造价编制人员不同。

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一般经多年工程实践,对施工中的技术措施有较清楚的了解,可以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技术措施进行编制投标报价。

但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的造价员就不行,他们只能按一般固定费率套价。

如某工程中有深基坑井点降水,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践认为可以采取新型管井降水,不需要采取井点降水,结果投标报价与标底相差近百万。

另外,招标对标底要保密,实际上就对某些人有了“外快”,这些人就靠卖标底赚钱!

由于施工单位的预算与标底可能有较大的出入,所以迫使施工单位千方百计要摸到标底,以避免因与标底价相差过大而成废标,如某单位投标前,就有人就只要30万,就可以将标底告知,若不能中标,不要钱;若能中标,30万到手!

腐败!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招标人提供工程数量,投标人自主报价,经审定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

费用,包括分部分项费用,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和规费、税金,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要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工程量清单是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具有强制性、实用性、竞争性、通用性特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将以工程预算为计价依据的静态模式改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综合单价中的动态的计价模式,这个动态模式有利于发挥企业的自主报价能力,有利于规范业主在招标中的行为,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反映市场的经济规律,有利于风险合理分担,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

找至少三个单位挂*报名,总价之间的差额要大于投标保证金,当中标候选人都是自己的,就可以选择总价高的签合同,低价没有签的就损失一点保证金,注意不是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是太大了。

最好是和招标代理共同商量,采用总多细致的约束条件做陷阱,一般投标人一不小心就被废标。

当然,遇到特别精通造价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部门,不允许设置“非贸易壁垒”的话,就只有下更大工夫设置隐秘的废标条件了。

对付某些省份愚蠢地要求用什么打分办法的更简单,都可以不说细节了,原则就是针对如何得高分,而对没有约束的计价、措施等等就随意了,甚至可以将不打分的项目报价设置得比定额信息价还高几倍都可以。

最近,重庆大学资源学院某老师指出:

清单的推行深化,由于清单特有的竞争特点,以及一口价包干的特点,应该促进对设计、质量、合同等前期工作的重视。

完美无缺的前期工作,对于清楚地投标报价,杜绝某些投机分子的冒险,保证工程质量,竣工结算不扯皮,都有很大的好处。

1.从设计文件中找漏洞,毕竟很多设计人员都是纸上谈兵,无太多的施工经验,对于施工技术和措施一知半解,必定会产生设计变更,投标中涉及相关的单位报价可适当抬高,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多和设计人员沟通,合符情理地创造设计更改,毕竟甲方对设计院提出的设计更改多数没有异议,这样就可以合理签证并使用新的单位高价;

2.一定要做好甲方方面的公关工作,无论是谁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都要经甲方审定,若和甲方关系理顺(毕竟很多施工单位和甲方关系都不一般),由甲

方经办人员出面提出部分项目暂时不做或降低标准等(例如房建中的墙地面砖,铝合金门窗、弱电等),造成漏项以利于后期追加签证,此时单位造价就可有很多操作空间,不受竞标价影响

3.投标报价中,可根据施工经验预计可能发生签证的单项单位造价可适当高些以利于后期签证定价,毕竟甲方在合同里对签证综合单价的取认有一定的条款。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中,大家可能会遇到这样问题.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清单数量与实际不付,有的差距少,有的差距相当大,在图纸及工程清单答疑时提出,不知是招标方还是被委托代理方,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还是故意埋的地雷.往往得到的答复是模糊的概念,投标报价方预算人员,只有按提供的清单数量报价,施工方明知吃亏也没办法.我个人认为,工程量差距大的项目,综合单价报价少高一点,在签定合同时尽量争取可调价合同,合同约定可调价范围尽量小一点.在合同签定时应约定好招标方的提供的清单数量有误的处理方法.在合同签定时合同签定人员要和预算人员一起,就清单数量差距的费用计算出来,合同约定可调价范围恰好小于清单数量差距的费用.这样在最后结算时,实际工程量差的地方也能算上,施工方没有吃亏.甚至还沾光.

工程量清单是一种单价合同,施工方对施工方法、设计文件,实际状况熟悉的话,首先采用不平衡报价去中标,合同不能签成固定总价合同,实际利润靠变更工程量解决,现在的设计图纸可以顺利施工的很少,总是改来改去,尤其是设备安装改造工程,设计院的设计可以采用的地方不多,大量的变更,使低价格中标,结算时仍有很高的利润成为现实。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依据业主方招标原则,不外于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三种,偶认为不同的合同方式有不同的投标及签订合同条款的策略.

1.总价合同模式:

需要在充分,务实了解具体工程的前期资料,业主方的实

际情况,工程各种风险,参照以往施工的相同或相似工程的具体工程量指标及造价指标(单建筑积造价等)的情况下,结合工程量清单的具体内容,把内容细化,成标段化分成各单位或分部工程来控制.总的来说,在总价合同模式下投标的较好原则是:

在控制整体工程预测总造价符合市场和投标方的基础上,化整为零地来填写各项单价.偶认为,效率会高些.

2.固定单价合同模式:

可以把重点和精力放在综合单价的组成上来.因为,对所有投标方来说,工程量是大家一样,业主方看的是总价和单价.偶认为,充分了解当地市场的价格基础上,采用不平衡报价,投机报价的方式来组成总价。

3.调价单价模式:

可以把重点放在下浮点数和合同谈定上.特别是双方明确可调范围,投标方可以首先以能中标为第一原则.

我认为:

工程量清单计价报价是一种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规律的报价方式,投标商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施工定额以及施工技术措施等自主报价,这种报价方式让施工单位和业主各自承担自己相应的风险,较之前全部风险或大部分风险都有施工单位承担要公平的多。

要想赢得利润,在投标报价中取得有利地位,我个人认为:

1、应该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以及图纸或者资料。

通过熟悉掌握招标文件中的信息,发现漏洞,然后可以在今后可能要变更的地方先提高报价。

2、在业主未敲定很有可能今后改动的地方,提高报价;

3、如果业主给出的工程量有明显出入的地方,报价可以提高,但是签订合同,一定要主意谈托变更量的计算方法;今天暂时说这么多,明天在说,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执导!

施工经验对寻找工程量清单漏洞最重要,正如7楼所说,编制标书的是学院派的,而现场施工是以经验主导的人。

而学院派的人多以自己的设计才大为炫耀,许多设计出来的东西根本像是在做花边文章,有不少东西缺乏实际环境的支持,完全一个闭门造车,纸上谈兵。

我之前接触并参加过的一些项目,经常性的出现这些问题,比如,目前在高速公路上防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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