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运输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6091521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原油运输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原油运输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原油运输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原油运输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原油运输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原油运输管理规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原油运输管理规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原油运输管理规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原油运输管理规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原油运输管理规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原油运输管理规定.docx

《原油运输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原油运输管理规定.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原油运输管理规定.docx

原油运输管理规定

公司原油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加强原油运输管理,主要是预防和减少事故,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吉林省*****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油运输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明确原油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原油(天然气)运输(简称气),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包商)拉运原油车辆运输,以及具有合法手续的租赁原油(气)运输车辆,原油(气)是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拉运原油(气)的车辆、驾驶员及与拉运原油(气)活动相关单位的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在*******公司领导下,拉运原油(气)是生产组织重要组成部分,将纳入生产运输整体工作之中,公司生产管理部门是生产运输主管部门,各级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原油(气)拉运管理工作,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管理原则。

第六条公司各级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及公司安全环保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生产运输、原油(气)拉运管理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车队、车库、驾驶员、车辆、防静电设施、危化品标志标识安全标签、消防器材配备、车辆GPS、反光条等安全条件及路上安全行驶情况,纠正处理违章现象.

(四)组织驾驶员内部培训工作,积极申请办理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分析典型交通案例,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

(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第七条所属单位综合车队(罐车队、罐车班)应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落实行业作业标准及上级有关危险货物安全环保规定和要求;

(二)建立、完善、落实危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三)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目标、目标分解、安全环保责任书签订和保证措施;

(四)开展对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活动;

(五)坚强车辆检查、维护保养、防静电设施维护、消防器材维修、危化品标志标识安全标签、车辆GPS、反光条检查、车辆回车场检查制度;

(六)强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管理,按规定指定路线行驶,避开稠密人群、村屯、城区,经常检查罐体、罐口、阀门及防爆设施,组织车辆、车库、驾驶员安全环保检查,以及路检工作;

第八条车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环保责任制度;

(二)拉运装卸操作规程;

(三)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制度,检查频次执行《2014年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安字【2014】8号文件);

(四)安全环保培训教育;

(五)安全环保考核奖惩;

(六)安全环保责任书;

(七)车辆维修保养;

(八)车辆防火防爆防静电;

(九)车辆GPS管理;

(十)车辆拉运危险货物标志标识安全标签外观及持证管理;

(十一)车辆运输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十二)制定原油拉运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原油拉运交通事故、原油装卸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

(十三)车队安全环保会议;

(十四)停车场(库)、回车场防火制度,同时执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十五)每周安全环保例会记录;

(十六)每月一次安全环保动态分析会记录;

(十七)车队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环保基础管理台账、驾驶员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台账、车辆行驶、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环保风险识别台账、车载GPS管理台账、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档案、车辆保险、车辆年检台账。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九条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新车经交警部门落籍后,立即到当地运管部门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必须及时到本单位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技术档案,存档车辆外观正视角和侧45°角照片备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车辆状况、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内容、主要部件更换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

第十条运输原油、污水的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四具8Kg干粉灭火器,场地要安装防静电接线柱及车辆配备防静电导线和防火帽。

第十一条原油罐车必须保证罐体、各阀门、罐盖等处不刺不漏,罐口密封完好。

第十二条原油罐车车辆保持状况良好,各种灯光齐全,雨刷器灵活好用,制动器、转向器有效,后视镜完好。

第十三条原油罐车保持罐体卫生清洁,上下罐梯子完好,车体防护栏、保险杠等完好,反光标识、安全标签醒目.

第十四条按规定安装标志灯、标志牌、安全标签(《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

第十五条配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GPS记录仪,终端设定在运输主管部门或车管单位,加强GPS管理,非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拆卸,出现问题及时向运输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针对分包车辆(租赁车辆)、雇佣车辆必须有法人单位或有法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合法手续,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含安全环保条款或安全环保合同,承包方有运输资质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相关合法证件,并且车辆按自营运输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原油运输车辆必须参加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险保额50万元及雇主责任险。

第四章驾驶员及相关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车队应对驾驶员进行分类管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点管理,定期培训教育,严格考核,认真执行《汽车驾驶员上岗、试岗、待岗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办字【2014】9号)文件精神。

第十九条驾驶原油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驾驶证B证或B证以上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必须持《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条按规定危险货物运输应配备押运员,以队为单位应配备装卸员均持证上岗,每台车配有《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车队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政府颁发安全资质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是本车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货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服从指挥与分配,热爱工作岗位,安全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掌握原油防火、防爆基本知识,熟悉原油装卸、运输操作程序及要领。

熟悉本岗位防火要求及措施,做到“四懂四会",熟练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严禁酒后开车、私自出车、私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严禁超员和同时装运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出车前、行车中、回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检查工作,能够发现并排除车辆一般故障,大故障要求随时上报.所有车辆必须保持在正常运行状态。

如发生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

第二十四条运输原油的车辆必须配备防爆手电、防静电测量尺、防静电工作服装。

第五章行车管理

第二十五条运输原油的车辆在行驶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其它防火防爆、危险化学品、交通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严格监督驾驶员执行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驾驶员是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危货车辆。

执行车辆三检制度.确保危货运输车辆各部件齐全可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车辆带故障行驶.

第二十七条车辆实行每周检查制度,由车队长、安全员或技术员负责组织,并填好《现场检查表》.在一个检查周期内,所有车辆的所有要全部检查,每周检车后,由驾驶员在现场检查表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长途运油车出车前由本单位站队长、安全员、技术员、驾驶员共同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静电接地线、灭火器、标志标识安全标签、反光条、机械部件等是否正常.车身有无损坏;轮胎压力、机油、灯光、喇叭、转向、刹车是否正常;是否有漏油、漏水、漏气等现象。

原油罐车要严格按照行车单、油票、三联单确定车辆行驶时间、行驶线路、运油装卸地点,不得私自变动。

第二十九条严禁将车辆交他人驾驶,未经批准,严禁车辆在外过夜,不得在村屯、路旁停留,不得在行驶中接打手机电话,严禁无关人员搭车,不得在驾驶中吸烟,系好安全带,发现以上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条运输原油及污水的车辆在采区内车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在采区外应遵守公路限速标准。

严禁车辆在公路上强行超车、占道、逆行等违章行为,临时停车或遇有故障时,在公路应靠右停车,放置好警戒带,车后150米处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提前减速。

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确保运输安全。

在行驶以下路段,不得超过15km/h: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坡路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一条行车中随时随地注意听察发动机无异响,无漏油、漏水、漏气等现象。

观察机油压力表、水温表等各类仪表的工作情况。

手、脚制动性能.如涉及影响行车安全的,应立即停车检修或报修。

第六章装卸原油管理

第三十二条原油(含水原油)装罐前,原油罐车接好现场静电接地线,开启防爆鼓风机(********地区必须安装),加热炉停炉2小时以上,炉口封闭,关闭放空阀门,避免交叉作业,单井看守人员为原油拉运人员提供安全条件、可靠信息、风险交底,安装除静电装置。

连续装卸原油罐车停车熄火10分钟以上,放置好消防器材,检查灌口密封胶圈,控制流速,装油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超装,高温季节要留有一定警戒液位,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溢油。

装油完毕后,撤除现场静电接地线,检查车辆尾部汽车静电带是否接地。

第三十三条卸油前,核对罐车与油罐中油品品名是否一致,接好现场静电接地线,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卸油,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负责加油现场监视车辆,随时准备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卸油完毕,排空管内余油,关闭阀门,撤除现场静电接地线,收整并归位设备,办妥交接手续,双方签字确认实收数量。

第三十四条雷雨天气要暂停原油的装卸作业。

在装卸过程中,车辆要熄火,严禁擦洗罐车物品、按喇叭、修车等,对器具要轻拿轻放,夜间照明必须采用防爆灯具。

第三十五条正确穿戴劳动保护服装上岗,严禁穿带铁钉的鞋及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上岗或上下油罐,以防止产生静电发生爆炸事故。

严禁使用化纤、塑料、丝绸等容易产生静电的制品擦拭罐体及机器设备,严禁在装卸原油过程中接打手机电话。

第三十六条检查车辆装卸设备设施,防止跑、冒、滴、漏油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原油罐车停放及维修保养

第三十七条原油罐车是易燃易爆危货运输车辆,应停放在危货运输车辆停车场或车库。

停放停车场应车头期外整齐有序,有相对距离便于疏散.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原油罐车的卸油阀和罐口应关闭.停车场应备有足够的灭火器,严禁油罐车载油在停车场过夜停放,停车场严禁明火作业,严禁烟火。

第三十八条原油罐车车库和油罐车驾驶室内严禁存放和携带任何油桶、塑料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九条收车时要检查电瓶是否关闭,检查车身外部有无碰擦,内、外部附件设施无缺损.做好车辆的保养和车容车貌的卫生,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四十条车辆的各种维护、维修与保养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审批安排,建立单车档案.

第四十一条对车辆罐体进行修焊维修时,必须选择具备有危货维修资质的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对车辆保养进行修焊过程中,必须有动火报告审批。

第四十二条车辆实行日检和定期保养相结合的制度,日检和保养工作由驾驶员负责,车辆管理人员根据车况和档案及时安排维修和保养事宜,车辆严禁带病和超速行驶.

第八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三条加强原油运输交通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和实施道路原油运输安全法规,对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危货运输培训教育。

各项目部建立原油运输培训基地,对所属单位驾驶员进行原油运输技能培训。

第四十四条原油运输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危货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等;

(二)危货安全环保常识;

(三)危货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四)安全驾驶技术;

(五)车辆机械常识;

(六)职业道德教育;

(七)危货事故案例;

(八)其它危货运输安全环保内容。

第四十五条各项目部要将驾驶员危货运输培训纳入到全年培训计划,每名驾驶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运输主管部门同时要加强危货运输事故案例的分析与培训工作,每年召开一次驾驶员大会,分析典型事故案例。

第四十六条基层站队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培训应有教案、有笔记、有试卷、有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暂停其驾驶资格,待考核合格后,方可返还证件,《汽车驾驶员上岗、试岗、待岗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办字【2014】9号)文件精神.

第四十七条各有车单位应加强日常驾驶员出车前的危货教育,并结合道路、季节特点实际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常规或特殊的安全环保教育。

第九章原油运输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采取不定期、不定点的方式对驾驶员安全行车进行检查,纠正违章。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车库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每周基层站队安全管理人员应对车库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各单位要对车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同时每月还要对车辆夜间停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五十条车队、车辆、车库、驾驶员及车辆运行管理考核纳入公司《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办字【2014】1号)、《安全环保违章处罚实施细则》(*****安字【2014】1)之中。

各单位应建立车队、车辆、车库、驾驶员及车辆运行管理的考核细则,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章交通事故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或其他人员应尽快向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和所在单位报告.肇事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

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及所在单位人员应妥善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如实向交警部门反映情况,听候处理。

其他在场人员应协助驾驶员抢救伤者。

知情人应向办案人提供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工作。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部人员立即赴事故现场要了解肇事驾驶员和车辆的基本情况,肇事原因及经过,画好现场草图,拍好照片、取全各种资料。

第五十三条肇事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电话上报,填写事故快报,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未及时上报的,均按隐瞒不报处理.

肇事单位必须在一周内上报交通事故登记表,并附有现场草图和事故照片,并将肇事驾驶员停止其运输工作.

第五十四条交通事故调解(或认定)终结后,各项目部必须在一个月内讨论对肇事者及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安字【2013】6号)执行,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各类交通事故必须将事故调解书和财产损失认定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后,报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

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认定,签字盖章后,财务部门方可核销。

第五十五条肇事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剖析事故、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教育肇事者及全体驾驶员。

要举一反三,查找隐患,制定防范措施。

第五十六条肇事驾驶员在事故没有结案、有关人员没受到处理前,不准调离原单位。

驾驶员受到处理后,调离原单位时,财务部门应将罚款结清.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悖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原油运输车辆登记台帐

2.驾驶员管理台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