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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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一)宣传

1.宣传内容

普及土地总登记的相关知识,包括土地总登记工作的政策、内容、程序、作用及意义,广泛宣传《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各级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土地权利人熟悉和了解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有关要求,提高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主动地理解、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搞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2.宣传方式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传媒手段,通过新闻报道、理论文章、公益广告、宣传画、宣传栏等方式,结合北京市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对北京市土地总登记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报道。

在北京市各级市属报纸上宣传北京市土地总登记有关情况;

在北京电视台相关电视频道播放土地总登记的新闻、广告和宣传口号;

在首都之窗、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外网、中国地籍网北京子网的有关“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专题版面中刊登有关土地总登记的信息;

面向社会不同层次,印制宣传画、宣传册、宣传单,走进机关、军队、社区、企业、村庄等进行散发宣传。

(二)发布通告

1.通告方式

各区县分局按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划定登记区,经报区县政府批准后,以区县政府名义发布土地总登记通告;

通告可以张贴、直接送达申请人或者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

2.通告内容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的期限;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4)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5)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具体内容见《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总登记收件单〉(样本)及〈北京市土地总登记通告〉(样本)的通知》(京国土调查办发〔2008〕10号)。

第二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程序

一、土地登记档案的清理和完善

(一)已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宗地,将下列登记档案和调查档案进行清理归纳(包括市、区两级档案):

1.原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登记档案

2.原土地局根据出让合同填制土地证书发证的出让档案

3.原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档案

4.原房屋土地局土地登记档案

5.原国土房管局土地登记档案

6.国土局土地登记档案

7.城镇地籍调查档案

8.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档案

9.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档案

(二)对未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宗地,将下列调查档案进行清理和归档完善:

1.城镇地籍调查档案

2.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档案

3.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宗地调查档案

二、各区县将清理成果与数据库进行套合,以街坊为单位制作工作底图

(一)二次调查时原城镇部分地籍调查成果至今未更新的,以集调整合后的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作为基础制作工作底图。

对于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覆盖的地区,以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作为基础制作工作底图。

(二)已登记发证的,将发证范围、权利人和土地证号等相关信息标注在工作底图上。

三、外业复查

各区县土地权属调查人员会同地籍测量人员依据原有地籍调查成果、档案资料、工作底图等对宗地进行外业复查。

复查主要内容包括:

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用途、界址点线和相关地形地物。

(一)涉及已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宗地的复查

1.对宗地权属界线的复查处理

(1)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原土地登记发证界线与实地界线、调查界线一致的,直接采用调查成果,不再进行地籍测量。

(2)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实地界线与调查界线一致,但与原土地登记发证界线不一致,符合有关确权政策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土地总登记过程中与规划管理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8]350号)的,直接采用调查成果,进入权属审核环节。

(3)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实地界线与调查界线一致,但实地范围小于原土地登记发证范围,且相差部分不属于他人合法占用的,以原登记界线为准,进入权属审核环节。

实地界线与调查界线一致,但实地范围大于原土地登记发证范围,且超出部分依法不能确认的,以原登记界线为准,进入权属审核环节。

原登记发证时未采用北京市地方坐标系进行测绘的,按照地籍调查相关要求进行地籍测量。

(4)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发证界线与调查界线一致,但与实地界线不一致,符合有关确权政策的,进行变更地籍调查,重新提出申请;

不符合有关确权政策的,以发证界线为准,进入权属审核环节。

(5)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发证界线、调查界线与实地界线均不一致,符合有关确权政策的,进行变更地籍调查,重新提出申请;

2.对土地权利人和坐落的核实

经核实,对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且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调查人员应主动为其开具《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告知书(已发证)》(附件1,下同),告知权利人按变更登记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对土地用途的核实

经核实,土地用途经依法批准发生变化且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调查人员应主动为其开具《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告知书(已发证)》,告知权利人按变更登记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用途未经批准发生变化的,调查人员将变化情况记录在案,仍按原登记用途予以确认。

(二)涉及未登记发证宗地的复查

1.对宗地界线的复查处理

(1)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实地界线与调查界线一致的,直接采用原有调查成果,不再重新进行地籍测量,进入权属审核环节。

(2)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实地界线与原调查界线不一致,应重新进行地籍调查。

经核实,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人名称或坐落未发生变化的,此次土地总登记不再要求土地权利人重新申请。

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人名称或坐落发生变化的,调查人员应主动开具《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告知书(未发证)》(附件2,下同),告知现土地使用者提交有关变化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重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办理土地登记委托手续。

(1)对规划批准用途或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与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二级地类不一致的,总登记时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并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二级地类在《土地登记卡》、土地权利证书上填写登记用途。

并在《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权利证书和《土地登记卡》上同时注明批准的出让土地用途。

(2)《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批准文件所记载的用途不一致的,原则上按照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登记发证。

(3)土地利用现状与批准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用途办理总登记手续。

(4)没有明确批准用途的土地,以实际用途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划分的二级地类认定登记用途。

4.对土地使用权类型的核实

按照国家有关划拨政策和《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由地籍部门直接认定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利用调查成果进行登记。

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填写《办理土地有偿手续告知书》(附件3),告知权利人到国土资源局管理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三)对于权属争议宗地的复查

经核查,原争议已解决,调查人员应告知现土地使用者持争议调解或处理文书按总登记要求申请登记。

经核查,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宗地,按照《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2008〕87号)第六条处理。

四、申请

土地权利人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

五、权属审核

(一)登记人员需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宗地自然状况、宗地权属状况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卡》。

对原来已经登记发证并填写过《土地登记卡》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填写,但地号、宗地面积已经发生变更的,此次统一更换《土地登记卡》。

(二)权属审核标准应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具体要求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规范》、《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2008〕87号)、《关于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2008〕476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已登记发证的宗地,经外业调查核实土地权利已消灭、终止,但原土地权利人未依法申请土地注销登记并交回原土地权利证书的,登记部门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六章规定办理。

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

对拒不交回原土地权利证书或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并在市局或区(县)分局门户网站公告后宣告证书废止。

六、公告

(一)在土地总登记过程中,对未登记发证宗地的权属审核结果必须公告。

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为15日。

(二)原城镇地籍调查、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已经公告,且现状无变化的宗地,不再进行公告,直接登记发证。

(三)此次土地总登记前,权属来源清晰合法,已核发过土地证书且宗地边界未发生变化,但当时指界不清或未指界的,此次调查按照原土地登记结果划定宗地边界,并在审核结束后进行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拟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3.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公告,应将公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张贴在拟登记宗地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居住地,并在市局或各区(县)分局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具体内容见《关于印发土地登记公告样式的通知》(京国土籍〔2008〕177号)。

七、异议处理

(一)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区(县)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应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附件4)、身份证明文件和异议证明文件。

(二)各区(县)根据申请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附件5)。

《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土地登记复查申请人,一份留存在各区(县)分局。

经复查发现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提出的异议成立,确有差错的,应当重新进行权属审核。

八、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土地权利利害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九、建立登记簿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建《土地登记薄》,按街道(乡、镇)组卷,每个街道(乡、镇)可分若干卷。

卷内《土地登记卡》按宗地号顺序排列,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顺序排列。

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顺序排列。

卷号按“街道(乡、镇)----街坊(村)----卷”三组六位数编排。

卷皮、卷脊除标明卷号外,还应标明卷内宗地数。

十、填写《土地归户卡》

依据《土地登记卡》,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按宗地填写《土地归户卡》。

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范围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归户卡的编号按顺序填写。

土地归户卡其他栏目的填写方法与土地登记卡对应项目相同。

十一、制证并颁发

(一)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

证书应该使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1.通知

登记机构在发证前向领证人发送领证通知。

通知内容包括领证人的名称、领证时间、地点、形式。

领证人应携带的证明文件有领证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收件单》等。

委托人领取的,应办理代领手续。

2.验证

土地登记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

验证无误的向领证人核发证书。

3.发证

土地登记人员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二)证书更换

1991年以来按照土地登记有关规定核发的各种版本的土地证书依然有效,此次总登记经权利人同意,可以为其重新换发新版土地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原证书注销收回并存入档案。

编号规则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规范》执行。

第三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程序

一、调查档案的清理和完善

(一)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档案

(二)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档案

二、各区县以街坊为单位制作工作底图

以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作为基础制作工作底图。

各区县土地权属调查人员会同地籍测量地籍人员依据原有调查成果、工作底图等对宗地进行外业复查。

土地所有权人和宗地界线。

(一)对宗地界线的复查处理

1.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实地界线与调查界线一致的,直接采用调查成果,不再进行地籍测量,进入权属审核环节。

2.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实地界线与调查界线不一致,重新进行地籍调查。

(二)土地所有权人的核实

经核实,土地所有权人未发生变化的,此次土地总登记不再重新申请。

土地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补充相关变化证明材料和办理土地登记委托手续。

经核查,原争议已解决,调查人员应告知现土地所有权人持争议调解或处理文书按总登记要求申请登记。

四、权属审核

(一)所有权主体的认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只确定到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

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确权政策,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二)权属来源的认定

对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要农民集体和相邻单位对土地权属界线指界已认可,直接进入公告程序。

五、公告

在土地总登记过程中,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审核结果必须公告。

(一)土地所有权人的名称、地址;

(二)拟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地类、权属性质;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公告,应将公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张贴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并在市局或各区(县)分局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六、异议处理

申请复查应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和异议证明文件。

(二)各区(县)根据申请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

七、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土地权利利害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八、建立登记簿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建《土地登记薄》,按乡、镇(街道、村)组卷,每个乡、镇(街道、村)可分若干卷。

卷号按“乡、镇(街道)----村(街坊)----卷”三组六位数编排。

九、填写《土地归户卡》

依据《土地登记卡》,以土地权利人即土地所有者为单位,按宗地填写《土地归户卡》。

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范围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十、制证并颁发

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制《集体土地所有证》。

(一)通知

(二)验证

(三)发证

第四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程序

一、档案的清理和完善

(一)已登记发证的,按宗地对下列登记档案和调查档案进行清理归纳:

1.原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档案

2.原房屋土地局土地登记档案

3.原国土房管局土地登记档案

4.国土局土地登记档案

5.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档案

6.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档案

(二)未登记发证的,对下列调查档案进行清理和完善:

1.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档案

2.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档案

(一)以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作为基础制作工作底图。

各区县权属调查人员会同地籍测量人员依据原有调查成果、档案资料、工作底图等对宗地进行外业复查。

实地界线与调查界线一致,但实地范围大于发证范围,且超出部分依法不能确认的,以原登记界线为准,进入权属审核环节。

经核实,对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且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调查人员应主动为其开具《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告知书(已发证)》,告知权利人按变更登记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人名称或坐落发生变化的,调查人员应主动开具《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告知书(未发证)》,告知现土地使用者提交有关变化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重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办理土地登记委托手续。

(1)对规划批准用途与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二级地类不一致的,总登记时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并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二级地类在《土地登记卡》、土地权利证书上填写登记用途。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年7月15日《关于印发<

土地登记表格>

(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按照土地使用权具体取得方式填写。

(一)登记人员需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宗地自然状况、宗地权属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卡》。

(二)权属审核标准应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具体要求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实施办法》(京国土籍〔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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