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合作机构制度担保类投融资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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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合作机构制度担保类投融资类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合作机构建设制度

(适用于投融资类及担保类)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合作开发储备管理暂行办法1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合作评审暂行办法4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合作审议工作暂行办法9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合作信贷管理暂行办法17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合作公示暂行办法21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合作开发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有效发挥合作职能,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建立稳定的中小企业客户群,提高市场占有率,加强风险防控,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项目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开发储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储备库的内容:

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储备库(以下称“项目储备库”),内容应包括用款中小企业名称、项目的名称、申请借款金额,同时还应包含对项目的审议情况和结论,项目出库时间等内容。

项目储备库的入库

第三条项目的入库条件:

(一)已提出贷款申请并基本具备贷款评审条件,根据项目建设的客观进度要求,在一、两年内应安排评审的项目。

(二)项目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开行的信贷政策。

(三)成长性较好、具有较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企业。

(四)通过工商、税务等年检,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项目法人落实,建设方案和实施时间基本确定。

(六)项目贷款要求资本金已明确来源,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开发银行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针对项目贷款)。

第四条项目入库程序:

(一)开发岗对项目调研,填写项目入库申请表或完成项目入库申请报告。

(二)评审常设委员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审议,同意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储备库与评审工作的衔接

第五条根据项目开发培育的情况,在确定项目储备库项目具备评审条件时,向开行提出申请,经开行审查同意,进入开行项目开发库后,根据开行评审计划,组建评审小组后即可启动评审工作。

第六条对于因贷款条件不具备而被开行退回的企业或项目,经研究如有必要,可以继续留在储备库内跟踪培育,待有关条件落实后,可以再次安排评审审议。

项目储备库的出库及清库

第七条按季度对项目储备库进行维护,及时更新项目储备库信息,保证信息有效。

第八条储备库内项目已确定承诺贷款的,按自动出库处理。

第九条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况,应予以清库:

(一)已不适合储备培育而自行清库的项目。

(二)国家禁止投资或不支持投资的行业或项目;不符合业务发展方向的行业或项目。

(三)信用结构、风险结构预期达不到开行控制信贷风险要求的项目。

(四)其他不符合项目储备条件的项目。

第一十条项目储备库管理岗按季度根据库内项目情况,填写项目储库清库表,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对审批通过的项目进行清库操作。

项目储备库的信息管理及发布

第一十一条每季末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填报《合作机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储备库季报表》(见附件1),将本季的储备项目信息报送到开行。

第一十二条根据开行发布的项目开发指导意见,明确开发工作目标、项目储备总量,适时提出调整意见,并对重大项目的跟踪培育工作提出参考性意见。

项目开发储备业务开展情况接受开行实施定期和临时性监督检查。

第一十三条落实项目公示制度,将拟受理贷款项目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向工商、税务、经济局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合作办、信用协会、入库企业间进行公示。

附则

第一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合作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开行)合作,提高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评审质量,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规范相关贷款评审工作,有效发挥合作职能,按照开行贷款评审有关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评审流程

第二条启动条件。

  项目经开行审查同意、进入开行项目开发库,并下达评审计划后,启动评审程序。

第三条成立评审小组

按照“一项目一安排”的原则,成立项目评审小组,落实贷款评审人员,并提出贷款评审进度要求。

评审小组人员包括评审报告执笔人、复核人及评审责任人。

评审小组人员从公司、合作办或融资平台中通过开行评审资质认定人员中选择,原则上实行回避制原则。

第四条进行评审调查

评审小组应制定评审方案,组织现场和非现场进行调查,从各方面获得评审资料和数据,并形成调研报告。

(一)注重现场调查。

贷款评审人员应深入用款人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用款人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用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等实际情况。

(二)信息多方印证。

贷款评审人员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用)款人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特别是收集用款人的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以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三)对中小企业业主及主要家庭成员或企业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进行分析,关注上述人员的不良嗜好和恶习,并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

(四)对项目的技术、市场和团队建设为重点调查,并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水电等内容加以关注。

第五条进行评审谈判

  在详实调查的基础上,与借款人(用款人)进行评审谈判,谈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项目贷款方式(统带或直贷)、贷款种类、贷款期限、贷款定价、用款计划、还款方式、信用结构等,对中长期贷款要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到位计划。

第六条撰写评审报告

根据开行评审规定及评审指导意见的要求对项目作详尽调查分析,按开行评审报告模版撰写报告,揭示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形成评审结论,提出明确、公正的贷款建议。

评审内容和深度以足以支撑贷款审议小组决策为限,可根据用款人、信用结构、贷款额度等具体情况决定。

第七条提交审议

评审报告完成后,评审小组人员签字后,附齐相关附件,提交审议小组审议。

第八条资料归档

经审议小组审议通过后,评审人员收集审议纪要,形成完整的评审档案,及时移交资料管理部门,以备查阅。

评审资质管理

第九条资质取得

  评审人员需具有财务、金融、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或金融从业经验,能熟练掌握贷款评审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参加开行贷款评审资质培训并经开行认可合格。

第一十条资质考核

  根据开行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根据项目评审工作质量对评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经开行或公司考核评价结果不满足要求的评审人员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下一年参加培训并获得认可后方可继续从事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职责

第一十一条岗位设置

评审小组岗位设置为执笔人、评审责任人和其他评审人员,以上人员均应通过开行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资质认可。

由评审小组组长作为评审责任人承担最终评审责任。

第一十二条评审工作职责

(一)执笔人主要工作职责

开展评审调查和评审谈判;完整分析并报告风险;提出公正贷款建议;负责评审报告及附件整理移交并对评审报告归档。

执笔人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评审责任人主要工作职责

组织和协调评审调查和评审谈判工作;组织开展评审报告编写;负责组织向审议机构汇报及答疑。

评审责任人对评审报告的完整性和公正性负责。

(三)其他评审人员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评审分工,为贷款评审提供行业、财务、法律等方面的意见;负责完成评审责任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评审报告

第一十三条总体要求

贷款评审工作的最终成果为评审报告,其编写的原则是“客观、完整、独立、规范、准确、简练”。

报告编写的总体要求如下:

(一)贷款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须对收集的各项资料进行核查、分析,确保信息质量。

(二)申贷报告编写过程中,评审人员可按照风险可控制原则简化有关项目评审内容,适当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

(三)申贷报告的正文、附表、附件等必须前后一致,且完整、清晰,相关计算正确、风险揭示充分、风险防范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各项计算及分析结果与评审结论之间合乎逻辑。

第一十四条贷款模式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中小企业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项目贷款和法人贷款,按债券债务关系分为统带模式贷款和直贷模式贷款。

具体评审要求以开行评审报告要求为准。

附则

第一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合作审议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审议程序,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和贷款决策机制,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开行)的合作,有效发挥合作职能,根据开行项目审议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审议管理

审议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审议组织管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成立审议小组,进行项目审议。

组长按照回避原则进行确定。

合规性审查

第三条合规性审查

(一)评审小组完成评审报告后提交审议小组办公室,审议小组办公室安排合规性审查人员对报告的合规性审查。

(二)合规性审查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及时地从标准、方法、程序、信息、逻辑、表达等方面对贷款评审报告是否合规做出基本判断,并对合规性审查工作进行记录。

第四条合规性审查要点

  根据开行评审要求,合规性审查主要有以下要点:

(一)审查评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借款人对项目的有关承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评审中采用的方法是否符合开发银行评审相关要求。

(四)评审中采用的有关资料和数据依据是否充足、是否合理,计算推理过程是否科学。

(五)评审报告的有关测算结果是否在开发银行要求的控制边界内,超出边界是否说明了合理的原因。

(六)审查人员要对贷款评审报告中相关数量关系是否正确做出基本判断,分析的判断结果与评审结论是否一致,但原则上不作重新核算。

(七)审查人员要将评审报告披露的信息与已获知的事实和公开信息进行对照,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与事实不符、信息错误、断章取义等明显问题。

(八)审查人员要将贷款评审报告的评审摘要表、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等进行相互对照,查找是否存在资料不齐全、前后不一致等问题。

(九)项目是否通过公示。

(一十)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一十一)项目资本金的筹措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合规性审查结果

  评审报告经审查后,分为“合规可审议报告”、“补充完善后可审议报告”及“不合规退回报告”三种情况。

  对合规可审议报告,由审议小组办公室组织安排路演审议;对补充完善后可审议报告,由评审人员补充完善后提交审议;对不合规退回报告,由评审人员修改后重新提交合规性审查。

路演审议

第六条路演审议

(一)申请开行贷款项目均需路演,并全程录音。

项目通过合规性审查后,审议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路演时间。

(二)审议小组办公室,根据回避原则随机抽取5名独立委员参加路演会议,其中至少有2名外部独立委员。

评审人员需至少提前1天将路演材料分发到与会独立委员。

第七条路演审议议程

1.评审人员介绍项目评审情况。

2.独立委员提问质疑,评审人员解答。

3.独立委员在路演审议会议结束后当场就贷款决策建议和评审质量评价进行投票,独立委员贷款决策建议分为同意、有条件同意、复议、谢绝、退回评审五类,选取其中一类,提出明确意见,并就表决意见做出说明,详尽填写支持决策的理由。

第八条路演审议结论

独立委员贷款决策建议汇总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为同意,包括同意和有条件同意;第二类为反对,包括复议、谢绝和退回评审。

路演投票结果以参加投票委员的数量为基数,凡有30%以上(含30%)委员提出复议、谢绝和退回的,即独立委员形成反对意见,并依据投反对票(复议、谢绝和退回评审)类别中的三类意见比率,选取占比最大的一类形成路演审议的决策意见。

如投反对票人数达不到30%,即形成独立委员同意意见,并依据后四类(有条件同意、复议、谢绝、退回)意见合计数量与第一类(同意)意见数量比较,若小于则形成路演审议为同意意见,若大于则形成路演审议为有条件同意意见。

第九条路演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提交项目审议小组审议。

项目审议小组审议

第一十条审议安排

贷款项目通过路演后,审议小组办公室召集项目审议小组对贷款项目进行集体审议,审议需全程录音。

审议小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人数不少于5人。

评审部门需至少提前1天将审议材料分发到与会审议小组成员。

第一十一条审议议程

1.评审人员汇报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

2.审议小组办公室向项目审议小组汇报路演审议结论。

汇报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独立委员路演投票结果、评审质量和主要问题,并对其中可能影响贷款决策的风险因素提请贷委会委员予以关注。

3.审议人员提问质疑,评审人员解答。

4.审议人员填写该贷款项目的审议表决单。

审议会议均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设同意、有条件同意、谢绝和复议,弃权视为谢绝。

第一十二条审议结论

若参加投票人数中同意票(同意、有条件同意)达到三分之二,所议事项即获通过,以同意或有条件同意两种判定意见比例高者为最终审议结论。

未获通过的项目以谢绝或复议两种判定意见比例高者为最终审议结论。

对于审议会议谢绝的贷款项目,合作机构需将资料退还给借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需要复议的项目,评审小组要按照审议会议的要求,完善评审报告,落实相关条件,完成复议报告后再提交复议。

第一十三条审议纪要签发

审议会议结束后,审议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好审议会议纪要,并附表决情况汇总表,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由审议会议主持人签发。

上报开行审批、审议

第一十四条对审议通过的项目,在审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审议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分行相关主办处室提交完整的材料。

并对项目审批、审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一十五条上报材料包括评审报告及附件、路演会议投票情况汇总表、路演会议录音、审议小组审议会议表决情况汇总表、审议小组审议会议录音以及其他开行要求提供的资料。

独立委员管理

第一十六条独立委员构成

(一)独立委员由内部独立委员和外部独立委员共同组成。

共  人其中:

外部独立委员  人,内部独立委员  人(总数应该大于10人,其中外部不少于4人)

(二)独立委员应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较高的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

审议小组成员不能同时兼任独立委员。

(三)外部独立委员主要从合作办、发改委、财政、工商、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中选择掌握经济政策、行业政策,了解中小企业业务特点的人员中选择。

内部独立委员主要从了解开行业务的公司业务骨干中选择,报开行确认后聘任。

第一十七条独立委员主要职责

负责对项目贷款评审报告进行路演审议,以投票方式提出独立的审议意见和决策建议,对评审报告质量进行评价。

独立委员的意见将作为审议小组项目贷款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审议小组管理

第一十八条审议小组

按开行合作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成立审议小组,其中设正副主任各一名,委员(6-10)名(可包括合作办、融资平台、信用协会等人员),项目审议时,由正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主持,随机抽取4名委员组成项目审议小组。

审议小组下设审议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审议,对开行上报项目。

第一十九条工作职责

  负责对项目贷款评审报告进行审议,以投票方式提出独立的审议意见和决策建议,对评审报告质量进行评价,作出贷款决策建议。

审议小组成员应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较高的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审议小组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决策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根据开行每年对公司作为合作机构的检查和考核结果,公司对审议小组成员进行奖惩。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合作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防范信贷风险,确保贷款安全,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开行)信贷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贷管理的原则是:

协助管理、专款专用、动态检查、确保归还。

(一)实行协助管理。

作为合作机构按照开行的贷款管理要求,在开行的指导下进行贷款资金日常管理。

(二)落实专款专用。

开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人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动态跟踪检查。

建立开行贷款跟踪检查制度,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实时、实地监管,并定期向开行报告有关检查监管情况。

(四)确保归还贷款。

作为合作机构,项目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积极配合开行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切实维护公司信用。

信贷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三条合同签订。

合作机构要参与有关合作协议、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协议等有关合同和协议的谈判和签订。

了解协议、合同的内容和信贷管理要求,明确贷款资金支付、资金使用、本息回收、信息报告等工作职责。

第四条贷款发放与支付。

作为合作机构协助开行落实贷款资金发放的有关凭证,监督贷款资金支付条件的落实,监管贷款资金流向,掌握用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汇总情况按季向开行报送贷款资金动态监控报告。

第五条本息回收。

根据开行的每季贷款本息回收安排,落实专人负责按用款人对到期本金和利息进行细分,通知各用款人应缴利息和到期贷款本金,督促借款人(或用款人)在结息日或本金到期日前及时将还款资金划转到开行。

第六条合同变更。

对于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信贷事项变更,合作机构要协助开行办理有关变更事项和变更手续。

第七条贷后监管。

(一)协助开行跟踪检查贷款条件落实情况,贷款发放后协助跟踪了解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和资本金到位、贷款用途、项目进展和完成工程量、项目监理和保险状况等;

(二)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运用访谈、信息采集分析等方式,了解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债务偿还能力,重点关注借款人资金链情况、债务结构情况,在各家银行的资信及履约情况,以及企业重组改制、涉及法律诉讼等影响开行债权安全的重要情况;

(三)协助开行跟踪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的投产达产情况、产品产量、质量、成本、价格、销售及赢利情况,以及项目资产是否被转让、抵押、拍卖或查封等等影响开行债权安全的重要情况;

(四)协助开行跟踪了解贷款担保状况,对保证人和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权属、状态、价值等变动情况跟踪了解,全面评估客户的资信状况;

(五)实地监管有关贷款项目,对监管发现的重大变更事项和风险因素,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开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八条信贷资产质量管理

(一)作为合作机构负责所管项目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及日常监控,提出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建议,并对基础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开行负责对资产质量分类的汇总、分析、复审,同时对于合作机构资产质量管理公司的检查和考核。

(二)除对信贷资产质量有类别变动的项目按月填制资产质量分类表外,一般情况下按季对全部资产质量进行分类。

经审议小组审议后,将电子件和纸质件同时提交开行主办部门。

第九条建立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台帐,详细记录有关贷款资金和资本金到位、资金使用、还款情况,按季定期与结算经办行核对资金。

第一十条建立对开行贷款项目的定期检查制度,按季逐个项目就上述贷款管理内容进行认真检查,对用款人的现场监管频度为1次/月,索取财务报告频度为1次/季,1次/季形成工作记录表,1次/年分用款人形成管理报告。

管理报告及附件报开行备案。

管理报告包括:

贷款资金支付和用款人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固定资产贷款)、用款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含简要现金流分析)、用款人主导产品的市场情况、监管结论及工作建议,其他需反映的情况等。

管理报告及附件需报分行备案。

第一十一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用款人发生重组、重大资产出售、经营状况急剧恶化、涉诉等事项时,应以重大事项报告及时通知分行,以便及时化解有关贷款风险;

第一十二条在每年年底前向开行提交本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汇总分析报告。

内容包括:

全年贷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本息回收、余额、资产质量、贷后监管、年度监督检查、具体工作措施、不良贷款趋势及化解措施、贷款担保情况、下一年度信贷管理工作安排,以及其他需要反映的重要事项。

附则

第一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生效。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合作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为切实体现项目受理公开、贷款发放公示和贷款偿还公告的“三公”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公开、公正、公平实施并共同防控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示原则

(一)项目受理公开原则;

(二)贷款发放公示原则;

(三)贷款偿还公告原则。

第三条社会公示的实施范围和内容

根据开行管理规定,每批贷款的开发、评审、审议、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各业务流程都要按照公开原则体现基层民主,并与社会公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公示同时要说明开行有关贷款投向的信贷政策,使公众掌握一定的专业标准。

第四条项目公开受理

在项目评审阶段,通过公示平台或其他有效途径对评审项目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反馈。

防止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骗贷,防范人情贷款、关系贷款,道德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五条贷款发放公示

在贷款发放、支付阶段,要及时通过公示平台或其他有效途径公告贷款项目具体情况,防止借款人挤占挪用贷款,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

第六条贷款偿还公告

贷款偿还进展情况及时公告,加强对企业还款的有效监督,一旦出现企业信用出现负面变化等标志性风险时,及时启动风险防控机制。

第七条特殊事项

在公示形式中,以下内容不予公开:

一是确定为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信息;二是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三是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是尚未最终确定的贷款信息或事项;五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社会公示的途径、方式

社会公示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包括:

一是通过市县当地媒介建立的媒体平台。

确立媒介载体应充分考虑其受众特点,以灵活有效为原则,不能简单以省级媒体覆盖广大市县。

具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二是各市县合作办、合作机构、融资及担保平台、信用协会在当地公共场所、会议室及公告栏中以纸质形式张贴、公告项目情况。

三是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社会公示后的监督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建立监督举报信息收集、处理机制,迅速反映,逐一核查。

对核查属实的信息,要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确保合作项目均为“阳光工程”、“廉政工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一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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