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综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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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综述文档格式.docx

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来园区检查的单位,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安排、统一协调。

第五条园区实行“领导联系企业”制度。

园区管委会为每家入园企业指派一名领导,负责协调解决该企业所遇到的各项问题。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积极培育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上市融资,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

积极争取将优质项目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并争取相关财政支持。

第七条园区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各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项目,办结时限原则上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缩短一半。

第八条园区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个接受项目单位或个人咨询的人员,负责将项目单位或个人指引到目的单位,或直接给予解决。

第九条园区管委会根据《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怀化工业园区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怀委【2013】3号)行使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第十条园区管委会实行“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的财政体制。

园区设立独立的国家金库,依法独立行使税收征管、财政管理职能,及时兑现有关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章土地政策

第十一条工业用地规模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入园企业的投资规模、产业类型、员工需求量和创税能力确定。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园区优先鼓励其入驻标准化厂房。

第十三条园区内各类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按国家规定方式取得。

对通过审核,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置地建厂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基准价格为不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即13.5万元/亩(通路、通水、通电、通讯、排水、排污),出让年限为50年。

为支持企业的发展,园区以3.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具体数额以双方商定的结果为准。

如符合国土资发[2009]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执行。

第四章财税政策

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开工之年起,3年内所产生的税收(财政局建议“税收”二字改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按园区财政实得税收可用部分的70%、50%、3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第十五条对于工业项目,园区实行“零收费”政策,除排污费外,其它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园区管委会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统一代收代缴。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新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对新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

第十八条对园区优先发展的为制造业配套的生产服务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免收除排污费之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园区鼓励发展的新型服务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半年内免收除排污费之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园区支持发展的满足物质生活的生活服务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免收除排污费之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认真落实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用电同价政策,切实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第19条鼓励引进现代物流、投融资服务、法律、财税、管理咨询等现代服务业。

对园区优先发展的为制造业配套的生产服务业,按其第二个财政年度形成的(财政局建议加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园区财政实得税收可用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园区鼓励发展的新型服务业,按其第二个财政年度形成的(财政局建议加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园区财政实得税收可用部分的45%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园区支持发展的满足物质生活的生活服务业,按其第二个财政年度形成的(财政局建议加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园区财政实得税收可用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将其个人收入所得税园区财政可用部分全部奖励给本人,从投产之日起连续执行五年,鼓励其在园区内加大投资或购买房产。

第五章人才政策

第二十一条园区设立引进人才奖励资金,对企业引进高级人才的,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劳动技能和服务技能培训,每安排1名园区被征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录用满1年,由园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政策补助企业500元。

第二十二条受聘于园区的高级专家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

回国留学人员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外,经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同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将引进人才的技术职称评定和成果鉴定奖励纳入园区管理,其劳动人事档案由园区劳动人事部门免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两院院士在园区创办企业的,园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二十四条协助来园区及园区企业工作的人员申报湖南“百人计划”或怀化市“双创计划”(“百人计划”和“双创计划”详情请见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第六章中介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中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投资方股东除外。

中介依据其在引荐资金、项目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可鉴定为招商信息提供人和招商引资中介人,其中,招商引资中介人需与园区签订正式《招商引资中介合同》。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确认为招商信息提供人:

1、向园区招商局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信息;

2、园区依据信息人提供的信息签订该项目的入园合同;

3、已填报《引荐招商项目信息登记表》。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确认为招商引资中介人:

1、符合招商信息提供人条件;

2、引荐投资方法人代表或投资项目决策人到园区考察洽谈;

3、根据园区需要,促成园区对投资方进行考察并与投资方法人代表或投资决策人洽谈;

4、应邀参加项目洽谈并且起到积极作用;

5、协调园区与投资方合同关键条款的商定;

6、促成项目按招商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建设、投产(因不可抗力和园区原因延期除外)。

7、已与园区签订正式《招商引资中介合同》,并填报《引荐招商项目信息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园区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具体奖励标准以签订的《招商引资中介合同》为准,《招商引资中介合同》以本办法为基础签订。

园区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中介的认定和奖励资金的发放,园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和企业纳税情况的审核。

第二十七条中介在引荐项目时,应于提供招商项目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园区招商局填写《引荐招商项目信息登记表》,办理中介登记手续。

逾期未登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每个项目只计奖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招商引资符合以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中介可向园区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其中申请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荐外资项目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引荐招商项目信息登记表》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文本》

2.外商出具的引荐资金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出具的引资证明

5.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6.《招商引资中介合同》

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本条第1、2、3、4、6项材料

(二)引荐内资项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引荐招商项目信息登记表》

2.购买或使用土地的有关材料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5.园区有关部门的确认意见

第三十条招商信息提供人应自招商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园区招商局办理奖励申报手续;

招商引资中介人应在项目开工后30个工作日内到园区招商局办理奖励申报手续。

第三十一条招商引资项目给奖条件

1、给奖项目必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园区投资举办的项目,并在园区内注册登记、缴纳税收。

2、引进外来投资在园区的新建项目,必须是生产类项目(含工业配套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环保和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招商信息提供人的奖励标准和时效:

招商信息提供人的奖励经认定并报园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核批准后,履行财务审批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

奖励标准为: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以内的为5000元;

在5000万元-1亿元以内的为10000元;

在1亿元-2亿元以内的为15000元;

在2亿元以上的为20000元。

第三十三条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标准及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项目落地时,分别一次性奖励中介人2万元、3万元、5万元;

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按该项目形成的(财政局建议加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园区财政实得税收可用部分的20%奖励中介人。

第三十四条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时效为:

中介人引进的生产型企业(含工业配套项目)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建成投产,超过此时间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世界五百强企业、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以及境外资金实际到位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项目落地时,一次性奖励中介人的金额上浮50%。

实际到位并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为准。

第三十六条如项目分多期建设,则以该项目第一期到位资金或注册到位资金为计奖基数。

第三十七条资金的计算: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实际到位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为准,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现率折算。

境内注册到位资金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为准,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

第三十八条凡直接引荐投资者到园区投资兴办各类生产型企业(含现代物流业、国际贸易业、信息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现代会展业、中介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的适用以上奖励办法。

对于新引进的非生产类项目(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

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业、旅游等),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并按照该项目经营之日起,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形成的(财政局建议加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园区财政实得税收可用部分的10%进行奖励。

第三十九条以上奖励均以人民币结算,中介领取奖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园区管委会将追缴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从园区外引进捐资、赠款、无偿投资、无息和有息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项目建设的,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1、引进国际援助、国内外捐赠等无偿资金,园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引荐人员一次性奖励。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根据使用期长短和投向,园区按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引荐人员一次性奖励。

3、引进国内外各种金融机构有偿有息资金,园区根据实际到位资金融资金额的大小,使用期长短,利息的高低,条件的优惠给予引荐人员一次性奖励(园区投资公司专门从事投融资的人员除外)。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外来投资者在享受湖南怀化工业园区政策的同时,可享受国家、省、市的相关优惠政策(相同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园区招商局组织实施。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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