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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业务中常用的FOB、CIF和CFR等。

2.DeliveryTerms:

交货条件,即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的具体条件,其中主要包括交货的地点、风险转移的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各项义务如运输、保险、通关过境等。

3.《1NCOTERMS2000》:

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英文缩写,简称(2000年通则)。

它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的<

2000年通则)共包括13种贸易术语,即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和DDP。

4.《Warsaw—OxfordRulesl932》:

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它也是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之一。

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它对CIF合同的性质、特点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做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二、判断正误 

1.√ 

2. 

3. 

4. 

 

5.X

1.答案参阅名词解释。

2.答: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一些国际惯例对各种贸易术语也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

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订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接方面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这就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

(2)由于贸易术语可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和其他费用,这就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买卖双方签约时,可能对某些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这种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所以,熟练掌握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贸易术语,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3.答: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

这样一来,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对方国家的习惯解释,往往不甚了解,这就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和争议,既浪费了各自的时间和金钱,也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即(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答:

<

2000年通则)将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归纳为13种,并将这13种术语按照其国际代码的第一个字母的不同分为E、F、C、D四个组。

E组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一'

EXW。

F组包含有FCA、FAS和FOB三种术语,C组包括CFR、CIF、CFI'

、CIP四种术语。

D组中包括五种术语,它们是DAF、DES、DEQ、DDU和DDP。

5.答:

贸易惯例不同于法律,它本身对当事人没有法律那样的强制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以排除惯例的约束力。

但是惯例对于指导业务实践,规范贸易行为又具有重要作用。

这体现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许多大宗交易的合同中也都作出采用何种规则的规定,这有助于避免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引起的争执。

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或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第二-三章国际贸易术语及选用

1.贸易术语

2.进货成本

3.装运港船上交货

4.佣金

5.象征性交货

6.实际交货

7.硬币

8.软币

9.汇率

10.出口总成本

11.换汇成本

12.含佣价

13.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

14.SymbolicDelivery即象征性交货

15.折扣

16.净价

17.国际市场价格

1.根据<

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CA术语成交,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2.买卖合同的交货条件中使用了FOBLinerTerms并不是要求买方安排班轮运输。

3.按照CIFLandedLondon条件成交,卖方要负担将货物运到伦敦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并承担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

) 

4.实际业务中常将CIF称作“到岸价”,这就是说按CIF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达目的港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按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成交,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FCA最小,CIP最大。

6.在FOB、CFR和CIF之后加注的港口名称有的是装运港,有的是目的港,但其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

()

7.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采用E组术语成交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8.F组中包括的三种贸易术语均属于在装运港交货的术语,因此,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9.采用C组术语成交时,卖方有义务订立运输契约,并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到约定的目的地。

10.按C组和D组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都有义务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因此,均属于到达合同。

11.在装运合同下,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装上运输工具,即完成交货,他无义务保证货物按时抵达目的地。

12.贸易术语是确定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

1.FOB的变形是如何产生的?

主要有哪几种?

2.如何理解三种常用贸易术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

3.什么是象征性交货?

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4.为什么不宜将CIF称作“到岸价”?

5.怎样理解CFR条件下装船通知的特殊重要性?

6.为什么会出现CFR和CIF的变形?

当事人应如何选用?

7.请指出FOB、CFR和CIF的相同点和区别。

8.请比较FCA、CPT和CIP的异同点。

9.何谓出口盈亏率?

为什么在出口贸易中要重视出口盈亏率问题?

10.在确定进出口商品成交价格时主要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11.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主要采取哪些作价办法?

它们各有何利弊?

参考答案

1.贸易术语:

又称价格术语或交货条件,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进货成本:

是贸易商向供货商购买货物的支出。

3.装运港船上交货:

是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4.佣金:

是卖方或买方付给中间商作为其代买代买的酬金。

5.象征性交货:

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

6.实际交货:

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

7.硬币:

是币值稳定或具有一定上浮趋势的货币。

8.软币:

是币值不够稳定且具有下浮趋势的货币。

9.汇率:

是用一个国家的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

10.出口总成本:

是指实际成本加上出口前的一切费用和税金。

11.换汇成本:

是出口商获得每一单位外汇的人民币成本。

12.含佣价:

是含有佣金的价格。

13.FOBLinerTerms即FOB班轮条件。

它是为了解决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FOB的变形之一。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

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14.SymbolicDelivery即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15.折扣:

是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即在价格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16.净价:

凡价格中不包括佣金或折扣的则称为净价

17.国际市场价格:

是指在世界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被普遍承认的国际间商品交换的价格。

2.√ 

3.X 

4.X 

5.X 

6.√ 

7.√ 

8. 

9. 

10. 

11.√ 

12.√

1.答:

由于FOB术语历史较悠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时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在装船作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具体费用,如将货物运至船边的费用,吊装上船的费用,理舱、平舱的费用等,究竟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

在采用程租船运输时,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

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

它们主要有:

(1)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

(2)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3)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4)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2.答案参见本章第二部分重点、难点问题之3。

3.答案参见第三部分

(一)名词解释之9的参考答案。

在实际业务部门,有些人习惯称CIF为“到岸价”,这种 

叫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误以为在CIF条件下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运 

到目的港的所有责任、费用和风险,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仍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装船时,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仍由买方承担。

还有,货物装船后产生的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承担。

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根据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 

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

这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由此可见,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6.答:

按CFR或CIF术语成交,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往约定的目的港,并支付正常的运费。

至于货到目的港后费用由谁负担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使用班轮运输,费用中已包括了装卸费用,故在装卸费的负担问题上不会引起争议。

而在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船方通常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订明卸货赀用由谁负担,以避免争议。

为解决大宗货物的租船运输中的卸货费用负担问题,产生了CFR和CIF的变形。

业务中常见的 

CFR和CIF的变形有:

(1)CFR/CIFLinerTerms(CFR班轮条件),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CIFLanded(CFR卸至码头),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

(3)CFR/CIFExTackle(CFR吊钩下交接),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

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4)CFR/CIFExShip’sHold(CFR舱底交接),指船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

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时可根据各自的意愿,灵活选用适当的变形,并加以明确规定。

7.答:

FOB、CFR和CIF这三种常用贸易术语,按照<

2000年通则>

的解释,卖方都是在装运港交货;

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

都是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卖方承担出口通关的责任和费用,买方承担进口通关的责任和费用。

但在运输和保险的安排上却存在着差别。

FOB条件下,运输和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卖方没有责任;

CFR条件下,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费,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

CIF条件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均由卖方负责签订,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

由此可见,三种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适用的运输方式以及出入境通关的责任负担方面都 

是完全相同的,区别只是在于有关运输保险的责任和费用的承担方面。

8.答:

按照<

2000年通则)的解释,按照FCA、CPT和CIP这三种术语成交时,卖方都是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以第一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

它们都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承担出口通关的,责任和费用,买方承担进口通关的责任和费用。

FCA条件下,运输和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卖方没有责任;

CPT条件下,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费,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

CIP条件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均由卖方负责签订,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

由此可见,向承运人交货的这三种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适用的运输方式以及出入境通关的责任负担方面也都是完全相同的,区别只是在于有关运输保险的责任和费用的承担方面。

所以,可以说,FCA、CPT与CIP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和FOB、CFR与CIF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一致的。

9.答:

出口盈亏率是出口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它是衡量出口盈亏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在出口贸易中,应以出口成交价为基础,认真核算出口换汇成本和出口盈亏率,切实纠正不计成本、不算盈亏的偏向,高度重视出口盈亏率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出口贸易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10.答:

在确定对外成交价格时,要认真核算价格,并考虑以下各种影响价格的因素:

(1)商品的品质和档次;

(2)运输距离;

(3)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

(4)商品季节性需求的变化;

(5)成交数量;

(6)支付条件以及汇率变动的风险;

(7)国际市场价格的走势等。

11.答: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作价办法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固定价格、非固定价格和价格调整条款等。

在非固定价格中,又可分为后定价格、暂定价格、部分固定价格与部分非固定价格和待定价格等。

固定价格是国际上通常较普遍采用的做法,它明确、具体、肯定,便于核算成本和履行合同,但交易双方要承担成交后价格变动的风险。

非固定价格是一种变通的做法,比较灵活,有利于促成交易,早日签约,但在市场价格变化时可能给交易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

采用价格调整条款,有利于出口厂商转嫁国内通货膨胀和确保其利益,交易双方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都相对缩小,故采用此种作价办法的日渐增多。

但是,此种作价办法,需要注意工资指数和原材料价格指数的选择,计算最后价格比较复杂,且适用的商品范围也有一定局限性。

第四章合同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货物的品质

1.对等样品

2.FAQ

3.IS09000系列标准

4.商品的品质

5.样品

6.凭样买卖

7.对等样品

8.规格细等。

9.等级

10.标准

11.品质机动幅度

12.品质公差

1.某外商来电要我提供芝麻一批,按含油量45%,含水分12%,杂质3%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情况下,我方可以接受。

2.按照买方来样复制一样品供买方确认,这一样品称为复样。

3.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需要,我方出口商品,应尽量采用按买方样品成交。

4.在出口贸易中,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成交。

5.在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货物的品质差异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

(  )

1.买卖双方约定成交商品名称的意义何在?

约定品名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

2.成交商品质量的含义如何?

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些?

3.何谓凭样成交?

凭样成交应注意哪些事项?

4.何谓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的意义何在?

5.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品质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6.商标含义和作用如何?

第一节参考答案

1.对等样品的含义是:

当买卖双方采用凭样成交时,卖方为了减少交货时的风险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 

商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也有的称其为确认样品或回样。

2.FAQ是FairAverageQuality的简称,它表示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习称“良好平均品质”,一般是指中等货或 

大路货而言。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用此术语来表示其品质。

在我国出口农副产品时,除用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外,同时还在合同中约定具体规格。

3.IS0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标准。

它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 

产企业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

因此,各国都把质量体系认证作为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手段,它不仅有利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素质,而且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

4.商品的品质:

是指商品外观形态与内在质量的综合。

5.样品:

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者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和反映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6.凭样买卖:

是指以样品作为成交和交货品质依据的交易。

7.对等样品:

是指卖方按买方的来样复制或提供品质相近的样品,寄请买方确认后,即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

8.规格:

是指用以反映货物质量的若干主要技术指标,如成份、含量、纯度、尺寸、大小、粗细等。

9.等级:

是指同一类货物,按其品质差异,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进行的分类。

10.标准:

是指政府机关或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标准化的规格和等级。

11.品质机动幅度:

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所机动。

12.品质公差:

是指在工业制成品中,国际同行业公认的产品品质误差。

1.X 

2.X 

5.√ 

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商品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

因为,商品名称是说明商品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

可见,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

在规定品名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条款内容应明确、具体。

(2)根据需要和可能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4)合理选择有利于降低费用和方便进出口的名称。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例如,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生物特征、造型、结构、色、香、味以及技术指标等等,均可分别用来表示某一商品的质量。

广义上的商品品质,除包括上述内在特征外,还包括颜色、光泽、透明度、款式、花色等外在因素。

由于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成交,在凭样品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认样品买卖。

另一类是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其中包括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商标、牌号和产地名称等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凡是以样品作为成交和交货依据的,即称凭样成交。

采用凭样成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选择适于凭样成交的商品。

一般地说,凡不能用具体的质量指标和科学方法来表示其品质的,或在色、香、味和造型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才适于凭样成交,如工艺品、服装样式和部分轻工业品与土特产品。

(2)必须注意样品的代表性。

不能偏高或偏低,偏高会给日后交货工作造成困难,引起争端;

偏低会影响商品的售价。

(3)对货物和样品难以达到一致的商品,应在合同中订明“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其他类似条款。

(4)寄出样品时,应留存复样(DuplicateSample),供日后查对和验证货物之用。

(5)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若寄送样品供洽谈时参考,则应标明为“参考样品”,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在一定幅度内机动掌握,它主要用于某些初级产品。

而品质公差则大都用于工业制成品,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品质,可以高于或低于合同规定品质的最大限度,这种品质公差,可以由买卖双方商定,也可以按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幅度掌握。

在合同中订立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主要是为了便于卖方交货,保证交易顺利进行。

卖方交货品质只要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 

质公差范围内,可以认为符合合同,一般都按合同价格计收价款。

规定品质条款主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根据商品特点,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凡可以用一种方式表示品质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表示。

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表示,则所交货物就应符合各项要求,因此,应避免将品质条款订得过繁,以免日后顾此失彼,影响交货。

(2)要注意条款内容和文字的科学性与灵活性,力求做到准确、具体,便于检验和分清责任。

(3)凡能采用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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