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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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篇一: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在证券营销中
应怎样贯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规范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确保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匹配。
不得将高风险产品或服务推荐或销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而到指客户利益受损。
本质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就是投资者保护制度。
证券
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2、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方法
3、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方法
4、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性措施
要贯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证券公司应当明确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
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基于委托协议向投资者提供诸如证券经营、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等费用。
因此,可以规制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角度在证券市场基本法律《证券法》修订时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投资服务时承担“适当性义务”,确保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否则应承担违反适当性义务引发的各项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法律责任。
此外,证券公司作为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产品和服务市场主体,同时也是实施适当性管理工作并接受监督者,其为有效地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等工作制度的要求,根据法律及监管规则制定的公司内部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可被看作是构建适当性制度的重要基础,有助于在实践中控制或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
篇二:
《XXX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XXX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办理自行募集私募基金业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财务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进行风险测评,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与偏好水平,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五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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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
(一)、
(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六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公司要求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予以区分,分别制定了《客户信息及风险测评问卷》(以下简称《风险问卷》)(附件一)。
(二)通过综合评估投资者“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将客户划分为积极型、稳健型、保守型三类。
(三)在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初次评估后,公司应当通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函》(附件二)告知客户,客户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对于重点客户,公司应主动跟踪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并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四)公司重新评估、调整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评估结果告知函》(附件三)交客户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五)客户风险后续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
客户办理新业务时,公司应主动提醒客户重新填写《风险问卷》。
第七条适当性管理
(一)公司应指导客户充分了解各项业务的具体内容、业务特征、风险特性、营销卖点及适销人群。
(二)公司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私募基金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客户推荐或销售适当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投资期限和品种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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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等级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3、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理解私募基金的风险。
(三)公司应当明确告知客户,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客户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私募基金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客户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四)客户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五)客户经风险提示后仍坚持购买产品的,公司应当要求客户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由客户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章留痕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
(一)投资者信息和资料;
(二)私募基金的信息和资料;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级资料;
(四)私募基金的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五)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结果资料;
(六)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建议及依据;
(七)向投资者发送和客户签署的文件;
(八)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章内控管理
第九条公司建立多层级的监督控制体系,销售人员对自身执行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行为负责,风控合规人员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私募基金的风险特性、适销对象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客户信息完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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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风控合规人员对公司销售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对违反公司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公司销售人员应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客户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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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本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二)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公司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采取了适度监管的原则,在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进行事后行业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检查。
规定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