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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兰溪市综合交通廊道建工作管理制度

(试行)

 

前言

为使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工程(西段)建设有章可循,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四川省交通厅、特许权合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编写了《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工程(西段)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以更好地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规范合同管理,顺利完成建设任务。

随着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工程(西段)建设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我们将不断充实、完善修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参加本制度编撰和审定的人员:

 

四川蓉城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0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业主管理模式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

2.1质量工作方针

2.2质量控制目标

2.3质量监督管理

2.4工程质量检查

2.5工程质量责任划分

2.6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责任追究与处罚

2.7工程质量保证金

2.8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章工程进度管理

3.1工程进度控制原则

3.2工程进度控制目标

3.3工程进度控制措施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

4.1施工安全工作方针

4.2施工安全控制目标

4.3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4.4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4.5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责任的追究与处罚

第五章工程计量与支付的管理

5.1总则

5.2工程量清单

5.3工程计量

5.4费用支付

5.5计量支付月报的组成及编制办法

5.6计量支付月报的报送与审查

附件:

《计量支付月报的组成及编制办法》

第六章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

6.1工程设计变更的提出

6.2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

6.3工程设计变更的类型

6.4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6.5A、B类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

6.6C类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

6.7工程设计变更的造价预算控制

6.8工程设计变更的资料要求

6.90#变更的具体操作程序

6.10设计变更单价的审批程序

6.11设计变更的支付

6.12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七章工程索赔的管理

7.1关于工程延期

7.2关于工程保险有关程序及规定

7.3资料要求

第八章工程交工验收

8.1单项工程中间交工验收

8.2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8.3通车前交工验收

第九章工程文件与资料管理

9.1一般规定

9.2工程文件、资料的种类

9.3文件格式与行文规则

9.4收、发文办理

9.5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

9.6资料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章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办法(另册)

第十一章监理工作管理

11.1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授权

11.2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工作关系

11.3业主对总监办的联络与协调

11.4业主对总监办的考核与监督

11.5监理人员“六检查,十八不准”

第十二章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

12.1业主试验室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12.2监理中心试验室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

12.3业主对中心试验室的考核

12.4驻地试验室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

12.5业主对驻地试验室的考核

12.6工地实验室的设置及验收

12.7业主对工地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第一章总则

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工程(西段)(以下简称“本项目”)是四川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和成都市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建设,对于缓解现有绕城高速公路交通压力,分流城市过境交通,完善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引导城市空间和产业合理布局,增强成都对全省乃至西部的辐射带动作用至关重要。

本项目的建成,将极大地促进成都市二三圈层之间以及周边区、县、市的经济发展,使其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同时,也必将使成都经济区的联系更为紧密,发展更为迅速;对确立成都作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龙头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业主管理模式

项目业主四川蓉城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人,根据项目法人招标文件,项目业主负责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收费、营运的一体化管理。

鉴于二绕西线长面广,业主采取分段式现场管理模式,即设立两个代表处。

针对工程建设管理,业主采取派驻业主代表方式,与总监办、监理驻地办、中心试验室及承包人进行工作联络、协调,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

2.1质量工作方针

科学管理、质量第一、信守合同、争创一流。

2.2质量控制目标

2.2.1总体目标

(1)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意见:

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优良。

(2)消除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通病,如高填方路基的后期沉陷,膨胀土的废弃与利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早期损坏,水泥混凝土路面断板开裂,桥头跳车,斜坡弯桥的梁板平移,三背回填的质量控制等。

(3)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理好质量问题及一般质量事故,不留质量隐患。

2.2.2路基工程质量

2.2.2.1软基工程设计处治率达100%,按设计要求处治合格率100%,设计不留死角、施工不留隐患。

2.2.2.2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路基的松铺厚度、填料粒径、最佳含水量、有效压实宽度、横坡、平整度及压实度等。

路床交验时各项指标检测合格率达100%,路基外观线形顺适,坡面平顺稳固,不得亏坡。

2.2.2.3护坡不得直接在路基坡面上砌筑后再填土,须从刷坡后的坡面下挖,将砌体嵌入路基坡面,砌体几何尺寸满足设计要求。

不同护坡型式之间应衔接顺适,表面平整。

2.2.2.4挖方边坡的成型要求:

次坚岩以上的岩石边坡必须采用光面爆破,辅以人工刷坡,要求坡面平整顺适;软岩以下的边坡必须在离坡面2m时进行人工刷坡,严禁采用松动爆破。

2.2.2.5路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

2.2.3桥梁工程质量

2.2.3.1基础工程:

桩基工程中禁止有断桩或桩基承载力不足的桩基,超声波检测必须达到100%,其中Ⅱ类桩数量不能超过5%,若施工中出现Ⅲ类及以上的桩必须通过处理达到Ⅱ类桩以上。

如有无法处理的桩基和Ⅳ类桩必须返工重做。

明挖扩大基础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重视斜坡上明挖基础的嵌岩深度及防风化和放雨水冲刷能力,不留质量隐患。

2.2.3.2墩柱、桥台、混凝土圬工:

圆形及圆端形墩柱要求使用定型大块钢模,严格控制混凝土施工接缝、模板接缝、错台宽度、大面平整度、表面蜂窝麻面面积及其深度。

确保砼浇注外观达到美观、大方,通道及涵洞外露模板要求采用大块钢(其它)模板,同样要求砼浇注外观达到美观大方,同时模板接缝要求顺直、美观,减少错缝。

2.2.3.3上部工程:

梁板预制或现浇时,模板及配筋定位稳固、尺寸

精确,严格控制蜂窝、麻面的产生,高度重视预应力张拉工艺,梁板吊装措施必须稳妥可靠,就位准确,尤其注意弯坡斜桥上的支座安装、梁板就位及防振挡块施工,防止梁板平移损坏。

桥面水泥混凝土铺装层施工时,要求严格控制顶面标高和钢筋网的布置,且混凝土浇筑时不得留有浮浆层,以免损坏沥青铺装层。

桥面防撞护栏混凝土必须使用定型钢模,达到内实外美,线形顺适,轮廓分明,定位准确,满足桥面宽度要求,桥梁防护钢管底座预埋件必须安装位置准确,线形顺适。

2.2.3.4桥梁工程结构物C30及以上混凝土所用水泥必须采用大厂(年产量达50万吨以上)旋窑水泥生产的合格水泥,砂为中(粗)砂,细度模数大于2.4,骨料使用应满足耐久性,《规范》要求采用碎(卵)石配制。

高度重视配合比设计和现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2.2.3.5本工程使用的主材如钢材、水泥、预应力材料、支座、伸缩缝、沥青均采用由业主批准使用的有质量、信誉的厂家。

2.2.4涵洞与排水工程质量

2.2.4.1涵洞工程结构物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大块钢(其它)模板,混凝土施工接缝和错台宽度、大面平整度、表面蜂窝麻面面积及其深度。

2.2.4.2浆砌块石圬工,用作通道的涵洞的外观质量标准,比照本办法桥墩墩台砌块石圬工标准执行。

2.2.4.3排水工程要重视进(出)水口的标高设置,达到排水畅通、无积水现象,其外观质量要求线形顺适,美观大方,经济实用。

2.2.4.4为保证施工质量,全线工程所用砂浆和混凝土禁止采用人工拌合,施工条件困难时可采用小型搅拌机拌合。

2.2.5防护工程质量

2.2.5.1路堑挡墙、抗滑结构物、护面墙的外观质量标准,若为混凝土圬工或浆砌块石,则参照本办法桥梁墩台圬工标准执行;若为浆砌片(卵)石圬工,则要求表面片(卵)石外型勾缝型式统一,顺适美观。

2.2.6路面工程质量

2.2.6.1各结构层厚度、宽度、平整度、压实度、强度、弯沉值等检测指标合格率达100%,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

2.2.6.2沥青混凝土路面的表面平整度指标σ值确保在0.7mm以内,力争控制在0.6mm以内,水泥混凝土路面平整度必须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2.2.7交通工程质量

2.2.7.1交通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房建、供电系统、三大系统(收费、监控、通信)等。

2.2.7.2交通安全设施(波形梁护栏、标志、标线、隔离栅)要求材质优良,镀锌厚度及喷塑满足设计要求,充分满足防护、诱导行车视线的功能要求。

波形梁护栏、隔离栅符合设计要求;标志美观、醒目、反光效果好;标线涂设规范、顺适、反光效果好。

2.2.7.3绿化工程的总体目标是经济适用,美观大方,植物品种必须按设计要求适应成都地区气候条件,防护、环保与美化环境三项功能有机地协调统一。

2.2.7.4房建工程要求经济、适用,达到建设部门关于房建的质量规范要求,并按相应的质量检评标准验收,达到设计要求的功能,并满足公路工程营运管理工作的需要。

2.2.7.5供电系统和收费、监控、通信三大系统工程设计中要体现当时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发展水平,适度超前,满足营运管理工作需要。

验收按相关的《规范》要求执行。

2.2.7.6以上各项工程质量均要求达到优良等级。

2.3质量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79号)有关规定,业主相应承担有一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针对本工程项目,提出业主的具体质量管理措施如下:

2.3.1建立、健全业主质量管理体系

2.3.1.1严格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工程招标、评标、定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信誉良好的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为质量管理提供根本保证。

2.3.1.2强化合同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2.3.1.3积极配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作好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工作,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前的施工图技术交底。

2.3.1.4对业主派驻现场业主现场代表,担负对总监办与驻地办的联络、协调、考察、监督职责。

2.3.1.5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上级质检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有效行使监督职能。

2.3.1.6严格管理工程设计变更,保证变更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2.3.1.7制定廉政监督体制并设立相应廉政机构,尽量签订廉政合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3.1.8监督、检查承包人、各驻地办、总监办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层层落实质量管理措施。

2.3.2加强地勘、设计单位及咨询机构的技术服务与衔接工作

2.3.2.1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工程(西段)项目地勘资料、施工图纸,做好开工前各项技术工作和开工前的技术交底工作

2.3.2.2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工程(西段)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派出各类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设计代表处,常驻施工现场,及时解决设计、施工方面的有关问题,并应经常深入工地,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措施,完善施工现场设计变更的审核,批准签署。

2.3.2.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现场工程需要,设计单位、地勘部门、咨询机构应及时派出有关技术专家配合、协助业主作好重大技术方案的咨询、评估工作。

2.3.3对总监办(驻地办)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2.3.3.1总监办必须制订监理规划,提出严格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措施和程序,并报业主核备。

2.3.3.2总监办、驻地办必须组织编写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3.3.3总监办、驻地办必须认真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的实施。

2.3.3.4落实好现场巡视和旁站监理制度,纠正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的施工行为。

2.3.3.5对进场原材料的质量严格把关,督促施工单位及建立实验室做好验证试验及质量抽检工作。

2.3.3.6提出或初审现场设计变更方案,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参加工程交工验收、缺陷修复及竣工验收工作。

2.3.3.7严格请假制度,并按照监理规范要求执行,特别是驻地高监和总监办高监离开工地,必须向业主方主管人员请假。

2.3.3.8督促、检查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监督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的配备、仪器的校验。

督促承包人对工地试验室资质及时申报核备。

2.3.4督促承包人建立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2.3.4.1承包人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

2.3.4.2承包人必须建立项目质量自检体系,定岗定员。

2.3.4.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3.4.4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离开工地现场,如确有事需临时离开工地现场,必须向驻地高监请假,同时报请业主批准后方可离开,在请假期间须委托项目经理部其它人员全权负责工地具体事务,明确责任人。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每月不得少于21天,否则按每人次每少一天处以罚款。

同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按合同进场后,未经业主批准不得更换或撤离,否则将按合同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2.3.4.5施工人员必须认真熟悉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规范,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

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无责任心、玩忽职守、不服从监理指令的施工及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将其清退出场。

2.3.4.6严格按施工程序施工,必须坚持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进行施工的原则,如违反该原则,则视上道工序为不合格,返工重做。

2.3.4.7承包人对其采购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质量负责,在满足业主准入制的条件下,经监理工程师抽检合格批准使用,方可应用于本工程。

2.3.5接受上级公路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

上级公路质监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并负责交工验收的质量鉴定工作:

2.3.5.1在建设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业主按规定向上级公路质监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完善建设项目的上级质量监督程序。

2.3.5.2业主、总监办、监理驻地办、中心试验室及承包人应自觉接受上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其开展各项质量抽检工作,高度重视质监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经上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以书面形式报告报送业主及质监部门备案。

2.3.5.3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及驻地试验室必须向业主及时申报资质核备,并接受验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及监理中心试验室才能正式完成各相关试验,业主将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质检部门上报备查,并接受监督与业务指导。

2.3.6加强试验检测

2.3.6.1中心试验室、驻地试验室的建设与管理,须严格执行有关试验规范、规程,除承担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及部分抽检试验外,还必须起到监督、指导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作用。

2.3.6.2各级试验人员必须经过试验检测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

2.3.6.3各级试验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2.3.7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2.3.7.1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实行登记与跟踪处理办法。

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苗头时,立即签发施工质量问题整改通知,要求承包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承包人对质量问题整改完成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并以书面回复监理总监办及监理驻地办以便复查和备案;当业主现场代表在检查工作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向监理单位签发施工质量问题整改督办通知(详见附表),责成监理工程师及时督促承包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业主备案。

监理驻地办每月填写施工质量问题处理情况汇总表并上报监理总监办,监理总监办汇总后报业主备案。

2.3.7.2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或事故,监理工程师都必须严格要求承包人及时修复或彻底返工,同时还可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2.3.7.3为加强业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现场管理力度,特制定工程质量处罚制度。

(1)当工程造成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损失时,承包人除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返工、恢复等,还将另处承包人“工程直接经济损失×2.5%”的2至3倍罚金。

(2)因安全情况原因造成的赔偿责任

①承包人忽视安全管理,造成安全隐患,情节严重,但经发现,未造成事故的,对承包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实施。

②当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除接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处罚外,发包人还将课以承包人“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工程质量处罚单详见附表)。

2.3.8落实质量责任制

为落实质量责任,承包单位授权代理人与业主签订质量责任书;业主单位内部落实质量责任制,同时应督促、检查承包人、总监办、监理驻地办落实质量责任制。

2.3.9树立文明施工与规范管理的形象

为树立工程规范化管理形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各承包人必须在重要结构物施工场地、拌和站(场)等地点设立质量监督公告牌,列明项目名称、合同段号、起止桩号、业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姓名、工程质量举报电话等。

公告牌由业主统一格式(专门图表明示),由各承包人自行制作,费用自理。

2.4工程质量检查

2.4.1日常巡查及监理旁站制度

总监办、监理驻地办应加强日常巡查及监理旁站制度,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执行情况;同时,业主现场代表现场巡查工程质量的执行、运行控制情况。

检查施工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的落实情况,并对重要结构物的质量进行重点抽查、检查。

2.4.2不定期检查制度

业主工程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地检查,包括质量控制、施工进度、施工安全、合同管理、工地试验室等方面工作,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研究、解决措施。

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全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协调性、统一性。

同时,业主、总监办、监理驻地办、承包人各方应积极配合上级质监部门进行质量检查,行使政府监督职能。

2.4.3定期检查制度

业主工程处分季度、半年(一年)组织设计单位、总监办、监理驻地办、承包人进行一次综合大检查(质量控制、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内业资料、材料试验、试验室工作、廉政方面、资金使用、合同管理),通过检查发现并解决问题,促进质量、进度的协调统一,保障施工安全。

该检查采用评分制度,所得分数作为年终评选依据,优胜单位给予奖励。

2.4.4督办制度

业主工程处、总监办、监理驻地办均要落实专人对各次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确保整改及时、彻底,不留隐患。

2.4.5奖惩措施

检查后进行综合评比,并将检查评比的结果向业主上级主管部门、承包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各分部、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的上级部门通报,对质量控制良好的承包人予以表彰,对于质量控制不佳的承包人,要根据合同和情节严重程度对监理驻地办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罚款直至清除出场。

2.5工程质量责任划分

2.5.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2.5.1.1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工程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2.5.1.2业主认为承包商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因此施工前应对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认真核对,对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经批准,施工单位盲目施工造成后果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

对图纸的明显错误和监理工程师指出明显的错误有责任向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业主代表书面提出,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5.2监理工程师及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

2.5.2.1由于监理工程师错误的指令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并承担主要损失。

2.5.2.2由于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造成的后果,监理应赔偿监理应负的损失金额。

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金额为监理合同总额的10%,当达到此限额时,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

2.5.2.3中心试验室(包括所管辖的驻地试验室)违反合同的规定,造成业主或承包人经济损失时,应根据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向业主或承包人赔偿损失。

[赔偿金=工程损失金额/施工单位的合同造价(中心试验室管辖的全部施工单位合计)×中心试验室合同价×中心试验室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中心试验室对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损害的工程给予赔偿。

对责任的确定有争议时,按通用条款争端的有关规定解决。

中心试验室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中心试验室检测合同金额的10%。

当达到此限额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合同,并没收中心试验室的履约担保。

2.5.3业主承担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2.6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责任追究与处罚

2.6.1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或过失,导致工程在规定时限内(路基工程:

从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截止日内;结构工程:

施工过程中和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2.6.2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与处理、责任追究与处罚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与处理、责任追究与处罚等详见:

(1)交通部2004年9月18日颁发: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2)建设部颁发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施工安全管理处2004-11-19)。

(3)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8-1号令《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2.7工程质量保证金

2.7.1施工单位

(一)根据合同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扣留合同价格的5%作为工程施工质量保证金。

(二)本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约定为:

保证金在交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退还2.5%。

整个工程缺陷期满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且竣工文件全部交齐以后28天内,退还2.5%。

2.7.2监理单位

(一)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扣留服务费用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在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交工资料后14天内,将2.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给监理单位。

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且工程项目经审计合格后28天内,退还监理单位余下的2.5%质量保证金。

2.7.3质量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2.8质量管理体系

2.8.1业主建立项目法人领导下的工程质量负责制。

业主、监理、中心试验室、设计单位等组成质量保证体系。

分管领导、工程处、业主代表,从上到下直线管理,分管领导、工程处全面监督管理,业主代表现场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现场控制,承包人实施保证,形成齐抓共管工程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

2.8.2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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