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串讲08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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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串讲0830
增值税串讲
第一部分 增值税概述
第二部分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第三部分 征税范围
第四部分 税率
第五部分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第六部分 增值税计税方法的一般规定
第七部分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八部分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部分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第十部分 申报与缴纳
第十一部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部分、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类型(三种)
1.生产型增值税(我国1994-1-1至2008-12-31)
2.收入型增值税—目前没有国家选择
3.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1-1日起执行)
区分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二、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1984年10月:
试行
(二)1994年1月1日:
全面推行(限于销售及进口货物、劳务)
(三)2012年1月1日:
营改增试点
第二部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注:
整合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36号文中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单位: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代理人或购买者。
【境内的一般界定】
1.销售货物:
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应税劳务:
发生地在境内;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境内的特别明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二、两类纳税人的划分及标准
(一)分类标准
1.划分标准:
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标准: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并兼营批发或零售
批发或零售货物
营改增
应税行为
一般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小规模
50万元(含)以下
80万元(含)以下
500万元(含)以下
1、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2、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3、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含未取得收入的月份)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
(1)纳税申报销售额;
(2)稽查查补销售额;
(3)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5)免税销售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1.销售货物、服务、提供应税劳务,以征收率全额计税,纳税人自己只能使用普通发票,如需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四、一般纳税人登记与管理
总局公告【2015】18号,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认证的内容。
(三)办理登记的时限: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外,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纳税人的管理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五)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发票领购:
限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限量(每次不超过25份)
3.纳税辅导期进项税额的抵扣:
按规定的认证、比对方式抵扣---先比对、后抵扣
4.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第三部分、征税范围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
理解:
1.销售:
有偿转让所有权 2.货物:
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对货物加工修理;
2.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销售服务(7项):
详见财税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行业
应税服务
具体内容
1.交通运输业
(1)陆路运输服务
包括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轨道、出租车等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航天运输,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2.邮政业
(1)邮政普遍服务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活动
3.电信业
基础电信服务
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及出租出售宽带、波长等网络元素
增值电信服务
提供短信、电子数据和信息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
4.建筑业
(1)工程服务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包括固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3)修缮服务
对建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4)装饰服务
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特定用途的工程
(5)其他建筑服务。
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等
5.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人,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
特殊: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包括提供信用卡、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等
(3)保险服务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6.现代服务业(9项)
(1)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如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
(1)形式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
(2)经营性租赁中:
①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②将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③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如:
会计税务法律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7)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含放映)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如:
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
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9)其他
7.生活服务业(6项)
(1)文化体育服务
包括文艺表演、比赛,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提供游览场所等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3)旅游娱乐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护理、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
(四)销售无形资产
1.含义: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2.范围:
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五)销售不动产
1.含义:
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2.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六)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补充】
1、根据财税36号文,除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征税范围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二,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第三,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第四,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2、财税36号文对“非营业活动”的界定:
下列非经营活动不缴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其他。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9项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8项,36号文1项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要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货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者代销款(哪个早)或发货满180天
(2)计税销售额:
代销协议里规定的价格
(二)销售代销货物;
要点:
(1)销售货物的计税销售额
(2)收取的手续费,属于销售服务
代销业务中双方关系的图示: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关注条件),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九)“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其他。
视同销售的重点——货物视同销售
(四)-(八)项视同销售共同点:
1.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
2.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四)-(八)项视同销售不同点: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与企业所得税关系(以自产货物为例):
项目
①总分机构,非增值税项目
②赠送他人
③投资,分配,职工福利
增值税
销项税
销项税
销项税
所得税
×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会计
×
×
确认收入
【计税依据】售价(本企业售价,其他纳税人售价)→组价
三、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
1.含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2.税务处理: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对兼营的征税规定
1.含义:
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2.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从高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小结】比较混合、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行为
区别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有从属关系。
按“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兼营
强调在同一纳税人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无从属关系。
按“核算水平”,分别核算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否则从高征税。
五、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5项
(一)货物性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1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交割时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纳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2.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交割时由供货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
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
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电力系统的有关收费
1.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2.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印刷企业增值税规定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13%)销售征收增值税。
(五)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1.财税〔2009〕9号:
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
2.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3.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
4.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5.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转让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有关增值税问题。
(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2)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人应税销售额。
7.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8.存款利息。
9.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10.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部分 税率
一、增值税税率
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是指课税的尺度。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税收负担的深度,是税制建设的中心环节。
增值税税率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如果税率为17%,此税率相当于含税价的14.5%[即1/(1+17%)×17%]
二、我国增值税税率
税率类型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动产租赁服务;
低税率
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11%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提供现代服务(租赁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零税率
0
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四)其他规定
1.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13%低税率货物:
(一)农业产品
1.植物类
(1)粮食: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玉米浆、玉米纤维、玉米蛋白粉等;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17%。
(2)蔬菜:
各种蔬菜罐头17%。
(4)茶叶: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17%。
(5)园艺植物:
水果罐头、果脯、蜜饯17%。
(6)药用植物:
中成药17%。
2.动物类
(1)水产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17%。
(2)畜牧产品: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的罐头、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油)17%。
鲜奶:
灭菌乳13%、调制乳17%
(二)食用植物油:
皂角、肉桂油、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17%
(三)自来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暖气、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含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包括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
(十二)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17%。
(十三)化肥
(十四)农药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清毒剂等17%。
(十五)农膜
(十六)农机:
15类,例如:
1.属于13%:
复式播种机;卷帘机;农用运输机;农用挖掘机;养鸡养猪设备、小农具等。
2.属于17%: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十七)食用盐
(十八)音像制品
(十九)电子出版物
(二十)二甲醚
四、零税率
五、增值税征收率:
3%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3%
1.小规模纳税人不划分行业和类别:
征税率3%。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3%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率为3%。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
3.自2016年5月1日起,销售、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房企销售的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五部分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法定减免:
7项
(一)销售自产农产品:
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包括:
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