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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5篇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5篇)

【第1篇】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的义务教育法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了。

这是一则全社会都在关心的实事,在认真研读与学习它的过程中,从字里行间我明白了几个要求:

第一,九年义务教育要继续实施。

这是新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指出的事实。

可见在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这一关键问题上,国家是会一直走下去的。

第二,义务教育要均衡发展。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已经是当前教育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这也是教育的公平,公正之处。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我是一名农村来到小学的教师,对这方面的改革我特别关心。

农村学校经济困难,入不敷出,想要改善办学条件,那只能等上级政府大力支持,好教师留不住,学生留不住,这个恶心循环使农村教育一度进入危险时期。

而重点校、班与非重点、班的设置,使市里的学生、家长也几近疯狂。

重点校、班升学率高,学习特别好的学生固然能上,而学习差一点的也想方设法上。

经常能听到某某学校重点班有多少人,都要挤爆的消息。

这是一种不轻易改变的社会现象,尤其是在越来越以高学历获得高收入为标准的中国。

义务教育法规定要以政府为中心,以教育的均衡发展这目的,进行宏观调配教育资源,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每一所学校都有良好的软硬件设施,每一所学校都有自己的特色,再没有重点非重点之好,学生在哪一所学校都能受到良好的教育,都能得到各方面的发展,成才之路不再遥远。

到那时择校现象将成为过去,成为我国教育史上一段前车之鉴。

第三,学费、杂费要免收。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这是明确写进义务教育法的条款。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们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自九月一日起,各地农村孩子上学已经开始免收学杂费,施行两免一补的政策。

让适龄儿童都能上学,让家长没有后顾之忧。

可见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实施决心是多么坚决。

学习了义务教育法,感觉到的是国家对百姓的关怀,对教育的慷慨,对教育兴国的决心,对大同天下的渴望。

作为一线教师,我一定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做到学法、知法、讲法、授法,为义务教育法的进一步落实尽自己的一份力。

【第2篇】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学校组织学习我阅读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使我对《义务教育法》有了新的认识。

《义务教育法》从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等几大方面阐述了《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每一方面与我们教师息息相关,在今后教学中教师有法可依,促使教师有高度的事业心,提高业务水平,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

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有了深刻的体会。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

《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身为一名幼教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孩子。

喜欢孩子,爱护孩子,服务于孩子,同时也是一名幼教工作者的天职。

师魂即师爱。

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

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孩子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共事。

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那就得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学识,身为传人之“道”,解学生之“惑”,教师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满足孩子的需求。

知识时代,教师必须随时代的发展,更新知识。

《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教师法》告诉我们: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此文转自斐斐课件园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我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幼教工作者,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

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孩子。

因为当你走进幼儿园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

喜欢孩子、爱护孩子,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

师爱即师魂。

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

教师不应因为孩子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孩子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孩子。

教师只应在乎孩子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幼教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

【第3篇】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

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做出了规定。

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在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

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

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

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

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

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

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

有句话说的好: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

”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

《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让我深深感受到:

一、德育是我们工作的首位。

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

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

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

师爱即师魂。

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

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

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才是一切为了学生。

同时,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

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很重要。

因作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

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

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别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

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

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

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

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

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

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

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

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用《教师法》、《新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第4篇】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盛事,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

新《义务教育法》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多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思想。

新《义务教育法》还特别考虑到农村蕴含着大量的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让农村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异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有残障的孩子、贫困家庭的孩子看到希望,充分体现了党的关怀和温暖。

新《义务教育法》还特别强调教育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保障了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

从这些内容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特别让教育工作者感到莫大的振奋和欣慰。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劳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的活动中。

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路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

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但事实上,素质教育虽然已经倡导了数十年,可实施素质教育的道路却越走越艰难,前几年,考高分、进重点学校,只是家长关心,社会关心;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将一些考分指标压到学校领导人身上;指标逐级分担,班主任、任课老师也都承担着巨大的压力。

一旦中考、高考成绩滑坡,社会不认可,领导也责难,教师走到家长面前都无颜光。

怎样处理好文化课的学习考高分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关系,对于教育来说,尤其对于站在教育前沿的教师来说,确实是非常不易而又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新《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实施素质教育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它的广泛宣传并深入人心,无疑会改变目前学校教育所面临的尴尬处境。

要提高教育质量,当然就要提高教师质量,因为教师是实施教育的主导者,尤其是实施素质教育必须由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来实现。

然而,目前不少教师自身素质不高确实是不容避讳的现实问题,而且,教师非专业化的问题更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不能否认,素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多,困难重重,但绝对不能因此为借口而放弃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尽的责任。

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

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

素质教育不应该是难以作为,只要能静下心来,仔细地去思考如何在一些细节上、在各个学科上下功夫,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课程以及学校活动设计,就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所以,学校必须花大气力,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进行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升知识层次;学校必须开齐开足各门课程,平等对待,并配齐配足专任教师;学校必须积极开展各类教育教研活动,鼓励教师大胆探索教育教学艺术,不断丰富教育教学经验;学校必须制定一整套实施素质教育的规章细则,导引教师,指导学生,让校园真正成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主战场。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是在追求一种教育理想,一种发展的理想,这种理想我们并不强求最后百分之百地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育目标实现。

新《义务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讲究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但站在教学第一线的老师都知道,学生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不少学生之间的差距还是很大的,几千年前的孔子都知道教育教学要因材施教,所以,笔者理解的教育公平原则,应该是教育资源最大限度的满足学生个性成长发展的需要,而不是一定要将不同层次的学生放在一起进行教育教学。

不少中学,尤其是农村中学,由于教育资源缺失,往往五、六十学生、甚至七、八十学生挤在一间教室里,教师单是组织教学,就要花许多的精力,要照顾成绩优秀的学生,“学困生”无所适从,要照顾“学困生”,优秀学生“吃不饱”,学起来没有趣味,只好“两头挤一挤”,照顾中等生,这样的教学,难道公平吗?

所以,笔者认为:

要想做到教育的绝对均衡,是不可能的。

相反,分层次教学,因材施教,能够给不同层次的学生以最大的惠顾。

尽管在学习过程中,笔者有不同的、也许在行家看来是很肤浅的认识,但作为教师,我还是由衷的为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而欢欣鼓舞,为新《义务教育法》做出的一切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规定而拍手称快,我将忠实的履行自身的义务,坚定的维护新法,积极的宣传新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辛勤耕耘一片属于自己的教育热土。

【第5篇】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共分为:

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会议通过的新《义务教育法》颁布,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

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义务教育法》具有新突破、新特点,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

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新《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春季开学对全国农村中小学免除学杂费,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二、建立了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条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

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

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三、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

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义务教育法》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

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四、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法律条文: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义务教育法》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五、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条文: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义务教育法》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

还明确了诸如: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七、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法律条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

《义务教育法》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完善对义务教育办学活动的监督机制,《义务教育法》专门就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做了规定,明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发展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义务教育法》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

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将会进一步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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