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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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员工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调整工作。
5.2各部门
5.2.1负责本部门员工社会保险信息资料的收集;
5.2.2负责本部门员工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存折的领取发放工作;
6.管理内容和规定
6.1原则
6.1.1遵守属地相关劳动用工政策的原则;
6.1.2保障员工利益、稳定员工队伍的原则;
6.1.3优化人工成本的原则。
6.2社会保险缴纳、停缴相关规定
6.2.1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险种、缴纳比例、缴纳基数、更新周期均按员工社保缴纳地的相关政策办理;
6.2.2员工因个人原因办理社会保险停缴,公司不再重新予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
6.2.3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基数调整周期均按属地相关规定办理;
6.2.4每月25日后新入职员工,公司于次月5日后缴纳社会保险;
6.2.5员工在每月25号前辞职、连续旷工3天的或通过其他途径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本月开始停缴其社会保险;
6.2.6员工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在每年的5月份集中办理;
6.2.7未办理正常离职手续离职的员工,公司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事宜;
6.2.8公司不予办理退保工作。
7.社会保险材料准备、办理流程
7.1新参保人员材料:
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2张一寸白底照片、身份证复印件1张。
7.2员工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二次采集。
7.2.1员工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二次采集材料:
填写《员工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二次采集》表、身份证复印件1张,白底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7.2.2员工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二次采集流程:
人力资源科按部门科室统一发放各考勤员,由考勤员发放至员工本人,3天后将材料收集齐全交之人力资源科。
7.3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审批材料:
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审批表》、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当地邮政储蓄卡复印件1张、邮政储蓄开户行地址、邮编。
7.4医药费用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7.4.1普通门诊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收费票据、检查、治疗费用明细、诊断证明;
7.4.2急诊、急诊留观费用(未收入院):
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处方底方、收费票据(加盖急诊章)、检查、治疗费用明细、诊断证明或留观证明;
7.4.3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含住院当天急诊)费用:
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处方底方、收费票据(加盖急诊章)、检查、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证明、出院诊断证明、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7.4.4参保人全额垫付的门诊特殊病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收费票据、检查、治疗费用明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7.4.5参保人全额垫付住院费用:
住院费用结算单、明细、出院诊断证明、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
7.4.6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
处方底方、收据、检查、治疗费用明细、诊断证明;
7.4.7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
住院费用结算单、明细、出院诊断证明、“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
7.4.8生育津贴费用:
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明、诊断证明、如在外地生育子女需出具就医医院是当地医保医院的证明,外地生育情况说明(本市户籍人员,参加生育保险10个月之后,生育子女时享受生育津贴);
7.4.9异地安置医疗费用:
处方底方、医疗费用结算单、医疗费用收据、《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外埠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申报住院时需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7.4.102009年7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始使用北京市社保卡用于门诊就医结算,如果员工不使用社保卡,就医的费用将不能报销。
遇到特殊情况,如急诊室未带卡、计划生育手术、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按原流程到社保中心办理报销。
工伤、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暂不使用社保卡。
如有医疗费用请次月21日交付人力资源科。
7.5个人信息变更:
员工信息如需变更,如:
户口类别、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员工本人应先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并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提供给各部门考勤员,由考勤员在21日提报至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经办人持《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如员工信息变更未提报人力资源科,出现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8.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由综合管理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9.附件
附表一:
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
附表二:
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
附件三: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
附加说明:
本办法提出部门:
综合管理部
本办法归口部门:
人力资源科
本办法起草人:
李晓燕
本办法审核人:
董丽娜
本办法审定人:
王庆洲
本办法批准人:
李洪俊
本办法使用范围:
本办法阅读范围:
附件一:
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人员类别
身份证号码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市住址
本市定点医院
医院级别
居外通讯地址
居外联系人
居外邮编
易地医院
级别
地址
邮编
外转医院
易地医保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转诊医院意见:
医生签字:
盖章 年月 日
本人申请:
本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批准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注:
1、此表为一表两用。
易地安置填写“易地医院”栏,外转就医填写“外转就医”。
2、“人员类别”栏,填写“在职、退休、离休”等。
3、由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
附件二:
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公章):
申请生育津贴的次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
电脑序号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参加工作时间
缴费人员类别
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
邮政编码
居住或通讯地址
配偶身份证号码
配偶姓名
生育/引、流产日期
生育类别
本次生育胎儿数
终止妊娠前的怀孕周数
产假终止原因
产假终止日期
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
是否为晚育
享受晚育奖励津人员姓名
享受晚育奖励津人员公民身份号码
享受晚育奖励津贴人员缴费工资基数
晚育假天数
晚育奖励津贴
产假总天数
生育津贴合计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女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男方(是□否□)参加生育晚育奖励津贴享受人:
是□否□
女方签字:
年月日
男方所在单位(盖章)
经办人:
男方签字:
1.生育类别:
(1)正常产
(2)难产(3)引、流产;
2.产假终止原因:
(1)正常到期
(2)退休(3)死亡(4)其他
3.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参保职工应在此表的右下角选择享受对象,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男方所在单位的公章。
如果男方无单位,“经办人”栏应由男方签字,并在“男方所在单位”处注明本人无单位;
4.平衡关系:
①生育津贴=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30天X产假天数(保留两位小数);
②晚育奖励津贴=享受晚育奖励津贴人员缴费工资基数;
③产假总天数=产假天数+晚育假天数;
④生育津贴合计=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
5.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由经(代)机构填写
6.此表一式两份,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各一份
附表三:
填报单位(公章):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序号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证号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章):
单位经办人:
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办理日期:
年月日
备注:
请参保单位提供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
表格带*号的项目为必录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