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股权激励方案样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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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股权勉励方案实行原则
第二条股权勉励方案遵循如下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勉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即个人长远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收益延期支付;
●存量不动,增量勉励原则,即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前提下,在净资产增值中解决奖励股份来源问题;
第二章股权勉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
2.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
第三条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勉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要工作
●制定股权勉励方案详细条款,涉及勉励对象、奖励基金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派系数等;
●同信托机构进行工作联系;
●定期对股权勉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结股权勉励方案;
第三章股权勉励方案内容
3.1股权勉励对象
第六条股权勉励对象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涉及:
首席执行官(CEO)和其她高层管理人员。
第七条股权勉励对象与信托机构关系
●首席执行官(CEO)以自然人身份持股;
●其她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此后新聘请高层管理人员股份委托信托机构代为持有。
3.2奖励基金提取
第八条提取指标拟定
●本方案奖励基金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基金。
第九条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
以上公式中所有数据以通过审计财务报表为准。
第十条超额累进提取原则
●参照财政部过去几年制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原则值》,拟定奖励基金提取底线原则为5%,即当年净资产增值率在5%或5%如下时,不予提取奖励基金;
●在此基本上,分别以净资产增值率10%、20%、30%、40%设立四档;
●依照国家关于规定,股份奖励基金不适当超过净资产增值某些35%,因而以35%做为提取比率上限,设立10%、20%、30%和35%四个提取档次;
●详细提取办法如下:
-净资产增值率在5%及5%如下增值某些,不予提取;
-净资产增值率在5%(不含5%)至10%(含10%)之间增值某些,按10%提取;
-净资产增值率在10%(不含10%)至20%(含20%)之间增值某些,按20%提取;
-净资产增值率在20%(不含20%)至30%(含30%)之间增值某些,按30%提取;
-净资产增值率在30%(不含30%)以上增值某些,按35%提取;
表3-1
净资产增值率
5%及如下
5%—10%
10%—20%
20%—30%
30%以上
奖励基金提取比率
不提
10%
20%
30%
35%
表中m%—n%,表达不含m%,而含n%。
3.3奖励股份转换
第十一条将奖励基金转换为奖励股份指标为经审计期末每股净资产。
第十二条奖励股份总额
将奖励基金所有转换为股份,形成奖励股份总额
3.4个人奖励股份额度拟定
第十三条个人奖励比例拟定
●采用岗位群比例法,将勉励对象分为首席执行官(CEO)和其她高层管理人员两类;
●首席执行官(CEO)占奖励股份总额40%,其她高层管理人员占60%;
●其她高层管理人员个人奖励比例按人数均分,即:
第十四条个人奖励股份额度计算公式
第十五条本方案奖励股份为一次性当期奖励。
3.5风险抵押机制
第十六条本方案采用风险抵押股份形式来约束勉励对象
●在奖励基金中设个人预留帐户,每年将分到每名勉励对象名下奖励股份中5%—10%作为风险抵押股份存入个人帐户;
●如果净资产增值率达究竟线原则,每年可以将风险抵押股份存量1/3(连同其增值某些)转为普通奖励股份;
●如果净资产增值率未达究竟线原则则等比例扣减,所扣减股份划入公司预留股份帐户:
●第零年风险抵押股份来源:
可以从个人原有股份中拿出一某些放入个人预留帐户,或个人拿出等额钞票,详细数额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下一年预测提取额度研究决定;
●当由于资产重组等状况而引起净资产大幅下降时,薪酬与考核委员可建议变更抵押股份扣减比例或方式,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持有股份权利和义务
4.1股份权利
第十七条分红权
●已经拟定授予高层管理人员股份产生分红归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表决权
●以自然人身份执股首席执行官(CEO)享有表决权;
●通过信托机构持股其她高层管理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转让权
●在任职期内不可转让,详细转让规定见“第六章股份回购关于条款”
●股份可以继承,详细规定见“第六章股份回购关于条款”
4.2股份义务
第二十条禁止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一切活动,涉及同业竞争行为。
第五章股份回购(需结合信托方案)
5.1回购主体
第二十一条大股东优先回购。
持股额度最大员工拥有回购优先权,优先权根据持股额度顺序减少。
第二十二条如果所有股东都不肯购买,并且又必要回购时,可委托信托机构代为回购,放置于公司预留股份帐户中。
5.2回购条件
第二十三条自愿回购条件
当高层管理人员发生如下状况,公司可依照本人意愿决定与否回购:
●离职:
离任审计合格后已授予股份归个人所有,可以保存或转让;
●退休:
●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
同退休解决,所有权益归法定继承人,可以保存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强制回购条件
当高层管理人员发生如下状况,公司进行强制回购:
●自动离职:
从确认之日起一种月后,自动回购;
●解雇:
因普通因素解雇,当自动离职解决;
因严重失职或刑事责任导致公司重大损失而解雇,免费收回已授予股份,并追究有关责任;
●从离职之日起三年内,持股人发生同业竞争行为,则免费收回已授予股份,并追究有关责任。
5.3回购价格
第二十五条回购价格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帐面净资产以准。
5.4回购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如果由持股员工回购,则由个人出资。
第二十七条如果由信托公司代为回购,则所需资金可以由预留股份分红解决;
局限性某些可由信托公司一次性借入,然后以每年股份分红偿还本息。
5.5回购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鉴于高层管理人员行为后效性,除符合免费收回条件状况之外,别的一律采用延期支付方式。
从员工个人拥有转让权之日起,
●一年后公司可购所持股份40%;
●二年后公司可购所持股份30%;
●三年后公司可购所持股份30%。
5.6股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股份回购必要办理相应股权变更手续,否则视为无效,禁止私下买卖所持股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股权勉励方案实行时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变更勉励约束条件甚至终结该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也许状况变化涉及如下:
●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股权勉励方案实行基本;
●其她董事会以为重大变化。
第三十一条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若有任何条款与现行或将来法律条款相冲突,以法律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