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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办法定稿

夏河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

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入推进夏河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确保创建工作按照《夏河县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夏河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区、市、盟)测评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测评指标体系》)和《夏河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推进方案》)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实施方案》为指导,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工作主题,结合《甘南州贯彻落实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三个离不开”和“五个认同”为要求,以“九大工程”为抓手,本着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理念,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示范县创建活动。

要严格按照《责任书》、《实施方案》、《推进方案》的要求,强化督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县创建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第二章督查范围和人员组织

第三条督查工作以县委、县政府有关创建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聚焦2018年底实现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的目标,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各单位开展全面督查。

第四条重点对组织领导、实施方案和推进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测评体系、具体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记录、资料、建档等及时跟踪检查,确保创建活动各项工作任务得到层层落实,防止创建活动空对空、走过场等。

第五条督查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县创建办领导带队,相关小组熟悉各方面情况的工作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深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督查方式

第六条实行月检查通报制。

每月通过电话催办、发文督办、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各单位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

月底前将督查情况报县创建办,并由县委督查室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实行季督查报告制。

每季度县创建办要深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各单位进行实地督查。

采取现场察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掌握一手资料。

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形成督查报告,报县创建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常务副组长和各小组组长,并由县委督查室反馈责任乡(镇)、责任部门(单位)。

第八条实行随机督查制度。

在督查过程中,督查组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自查与实地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掌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一手资料。

第九条实行现场推进会制度。

根据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督查工作需要,定期召开推进会,深入研究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调整工作思路,研究部署下阶段创建工作督查情况。

第十条实行督办工作台账制。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以督办件形式下发相关乡(镇)、各部门(单位)。

同时,制定责任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大督办力度,严格按照登记、转办、催办、反馈、归档等工作流程,限期办结。

第十一条实行督办责任制。

凡需解决的问题,根据责任清单,专人负责,按时限要求,从登记、催办、反馈、建立工作台账、归档直至办结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落实,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形成承办人对承办件的客观性和时效性直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章督查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在督查中,未按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推进的、完成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标准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通报批评,并要求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力、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工作进展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督查组将向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或县纪检部门提出问责建议,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督查结果在年终考核中占一定比例,督查组将根据平时督查的实际情况,严格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创建工作督查结果将及时向组织部门提供,作为干部评先选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夏河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夏河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

工作考核办法

为确保按期完成创建工作任务,依据《夏河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区、市、盟)测评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测评指标体系》)和《夏河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推进方案》),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各单位。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工作以《责任书》、《实施方案》和《推进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为主要内容,统筹考虑创建工作各项工作任务,注重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特色和亮点,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二)坚持公平公正,统一标准的原则。

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进方案》和《测评指标体系》,明确考核程序、内容和时限,公平公正地进行量化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坚持平时督查,年终考核的原则。

考核工作把平时的督促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年终考核为主,平时督查参照平时督促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坚持鼓励先进,奖惩结合的原则。

对完成目标任务且成绩突出的,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对未完成创建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工作严重滞后的,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考核内容(创建指标)

考核内容分为共性指标和差异化指标,差异化指标主要以组织实施的“九大工程”和各部门(单位)职能进行考核评价。

四、考核评分

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具体指标分值和考核评分依据评分细则执行。

单项目标完成的(含超额完成)按满分计算,完不成的按比例扣分,全部指标实际得分汇总后得出指标考核得分(满分80分)。

县创建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各单位年度创建工作打综合评价分(满分10分);根据县上主要领导、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和县创建办平时督查情况,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各单位工作进行评分(满分10分)。

同时,设立加分项和扣分项。

(一)考核加分项(共10分):

1.有亮点工程,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受到州委州政府和省直部门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受到县委县政府和州级部门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5分,最高上限分为6分。

2.在国家和省州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每次加1分。

最高上限分为4分。

(二)考核扣分项(共10分):

1.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州委州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最高上限分为6分。

2.督查和考核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的,每次扣1分。

最高上限分为4分。

年度考核得分=指标考核得分+综合评价分+督查得分+加分项得分-扣分项得分。

五、考核组织和方式

考核工作由县创建办组织实施,分组分乡(镇)、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各单位要提前对照《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推进方案》和《测评指标体系》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县创建办报书面材料。

每年年底,县上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综合评估的方式,赴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全面评估创建工作完成情况。

考核组依据考核结果和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各单位工作实绩,对被考核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各单位年度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分,考核结果由县创建办汇总后报县委、县政府。

六、考核奖惩

对完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靠前,且成绩突出的乡(镇)、部门(单位),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成绩排名末尾的,负责人要在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上作检讨;对创建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创建工作严重滞后,且未如期完成创建任务的乡(镇)、部门(单位),建议县纪检部门进行工作约谈、问责。

同时,考核结果将及时向组织部门提供,作为干部评先选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夏河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

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夏河县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按时完成,根据《夏河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实施方案》,参照《夏河县党政领导干部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创建工作责任追究主体是县创建办,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责任追究对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对象是指在推进创建工作中不能正确、及时、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五条在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

2.制定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创建标准、任务分解、推进计划不合理、不科学、不切合实际的;

3.创建工作不达标和无亮点工程的;

4.创建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协调配合、督促检查等工作不力的;

5.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诿扯皮、协调不力、不主动作为的;

6.截留、挪用、不合理使用创建工作资金的;

7.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不正当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8.少数民族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建设、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不达标和特色产业扶持不明显的;

9.在创建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10.其他因工作不力对创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责令整改;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党纪政纪处分;

9.引咎辞职;

10.责令辞职;

11.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根据追究责任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追究责任。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追究责任。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追究责任。

4.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责任,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责任追究程序。

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1.线索来源。

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纪检监察、审计监督中发现问题的;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曝光的;县创建办检查监督中发现的;其他可能追究责任的线索来源。

2.调查事件原因。

由相关单位配合县创建办调查原因。

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县创建办会同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4.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追究决定,由县创建办或有管理和管辖权限的党委、党支部和纪检检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5.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责任追究方式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县创建办或主管部门直接执行责任追究决定。

6.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党纪政纪处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责任追究决定。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县创建办。

第九条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追究责任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追责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追究责任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

1.追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追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追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追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追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一条与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调查组成员,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追责决定机关作出错误的追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撤销原追责决定。

第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乡(镇)、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夏河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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