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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

 

贵 州 省 教 育 厅

二0一一年三月

 

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规范指导手册

(试行)

 

第一章

 

布局选址和建设规模

 

第一节

 

布局选址

 

第一条

 

普通高中设置与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

市和县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变化状况,

尤其是初中毕业生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

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

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普通

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应适度集中,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

效益。

对招生范围较大或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

为学校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

就学。

第二条

布局不合理或城市市区内办学空间过于狭小的

学校,以及农村办学条件简陋、规模偏小、生源不足的学校,

要与城市或县镇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或改建、扩建。

第三条

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

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畅通、场地干燥、地质

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较平坦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

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

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

速公路、铁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

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避免城市交

1

 

通的噪音干扰。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

穿越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

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

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公安看守所、易燃易爆品场所等

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五条

普通高中应独立设置。

 

第二节

 

建设规模

 

第六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结

合贵州省地质地貌的实际情况,新建学校办学规模为60个班左

右,班额不超过50人。

原则上不再设立24个班以下的普通高

中。

 

第二章

 

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

 

第一节

 

校园规划

 

第七条

 

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

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都必须先规划

后建设,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

形、地貌,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教工住宅应纳入本辖

区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

毗邻。

第九条

校园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

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

音乐教

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其他教学用房的干

2

 

扰。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

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联系

便利。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

方向。

体育运动场地应设在校园内,校园内道路应避免穿越体

育运动场地。

第十一条

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

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第十二条

学校水电设施在设计中应科学合理,充分体现

安全、节能要求。

室外水、电、煤气、热力、弱电系统等地下

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必须符合国

家规范要求,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

接口。

配变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

量。

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外

侧应留有缓冲地带,设置警示标志。

有条件的学校应考虑设置

一定规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第十四条

 

学校在遇有过境铁路、公路干线时,应距铁路

300米、公路至少80米,并要以绿化带作隔离屏障。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

绿化用地和科技活动用地等组成。

学校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所

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

合理进行规划配置。

 

3

 

第十六条

 

建筑用地应按相应学校规模,满足教学用房、

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建筑所需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按建筑容

积率(学校总建筑面积与学校建筑用地面积之比)0.9计算。

公式如下:

建筑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

第十七条

 

体育运动场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场、

篮(排)球场、乒乓球场、体育器械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

活动场地所需用地。

田径场内应设置1至2个沙坑,篮球场和

排球场比例宜为2:

1,不应在田径场内建设。

有条件的学校可

建设游泳池、网球场及其它类别体育场地。

田径场及球类场地

设置标准见表2-1:

 

表2-1普通高中学校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

 

 

4

 

第十八条

 

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化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

通高中校园绿化用地应不低于平均每生4平方米,新建学校必

须留足绿化用地,绿化用地率不得低于35%。

第十九条

 

表2-2

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见表2-2。

 

普通高中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单位:

m

2

 

说明:

本表校园占地面积不含学生宿舍等部分生活用房建筑

占地面积。

 

第三章

 

校舍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

公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一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是指普通教室,实验

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

 

5

室外乒乓球

区(台)

8

10

12

16

20

占地面积

(平方米)

13156

13442

20595

22097

23599

 

计算机教室、通用技术课程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合班教室、

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

房及辅助用房。

第二十二条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

室、广播社团办公室、会议室、德育展览室、文印档案室、卫

生保健室、仓库、传达室等。

第二十三条

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宿舍、管理员值班室、

配电房、车库、浴室、厕所等。

第二十四条

 

表3-1

普通高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标准见表3-1:

 

普通高级中学校舍使用面积标准

单位:

m2

 

说明:

1、本指标为基本指标(括号内的为规划指标),基本指标不

6

规模

项目

24班

30班

36班

48班

60班

教学及辅助用房

3708

(5267)

4356

(5933)

5005

(6769)

6875

(8278)

8173

(9576)

行政办公用房

672

(720)

770

(842)

868

(978)

1024

(1154)

1168

(1318)

生活服务用房

1037

(1329)

1277

(1632)

1518

(1936)

2008

(2552)

2890

(3686)

校舍总使用面积

5417

(7316)

6403

(8407)

7391

(9683)

9907

(11984)

12231

(14580)

生均使用面积

4.51

(6.10)

4.27

(5.60)

4.11

(5.38)

4.13

(4.99)

4.08

(4.86)

校舍总建筑面积

9029

(12194)

10672

(14012)

12319

(16139)

16512

(19973)

20385

(24300)

生均建筑面积

7.5

(10.2)

7.1

(9.3)

6.8

(9.0)

6.9

(8.3)

6.8

(8.1)

 

含书法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

括号内的规划

指标全部含了上述专用教室和用房。

生活服务用房中均为含学生宿

舍、锅炉房、浴室等建筑面积;这部分生活用房系根据寄宿生的比

例确定。

2、平面利用系数K=0.6

 

件。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见附

 

普通高中校舍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

美观的方针政策,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城市普

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及《中小学

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执行,符合国家建筑

设计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卫生、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要满足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对教学用房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的普通教室建筑层数宜在五层以

下,不宜超过五层。

其他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建筑层高:

(1)普通教室的层高,不宜低于3.8m。

(2)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进深若大于7.2m,层高

不宜低于3.9m。

(3)行政办公用房的层高不宜低于3.0m。

(4)教师周转宿舍不宜高于3.00m。

(5)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宜低于3.00m,使用双层

床的不宜低于3.6m。

(6)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

的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到

棚顶的净高不应小于2.2m。

第二十九条

 

建筑结构设计要安全坚固,并能防御各类重

大意外灾害的影响,满足抗震设防、抗风及抗洪设防要求。

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其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

 

7

 

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教学用房和食堂

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所有校舍严禁使用预制空心板和

预制楼梯。

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

校舍设

计和施工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设计应经过施工图

审查,施工应实施监理,保证校舍的安全可靠。

第三十条

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

定。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三十一条

屋面。

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

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

上述屋面均应有

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上人屋面,应设置安全防护栏,

其净高不应低于1.1m。

第三十二条

楼地面。

普通教室和各种专用教室、门厅、

走道、楼梯,均宜采用防尘易清洁、耐磨的楼地面。

化学实验

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

以上楼地面建议采用水磨石地

坪。

音乐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宜采用软性(如木

地板等)楼地面。

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等需要埋设管线的部

位,楼地面的做法要有利于管线维修。

计算机教室地面还宜采

用能导出静电的材料。

厕所等用房宜做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

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第三十三条

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

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每栋多层建

筑不得少于2个楼梯。

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每个

楼梯间必须设置8个构造柱。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通

风和人工照明。

楼梯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楼梯井的净

宽度不宜大于0.2m。

室内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

0.9m;室外楼梯栏板、外廊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1

m。

设置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等指示、警示标志,以

避免和减少人流集中疏散时的事故。

 

8

 

第三十四条

 

楼层走廊护栏外沿设置固定绿化位置或在护

栏上设置固定花钵架。

第三十五条

通行和短暂停留。

第三十六条

教学楼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

 

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廊净宽不应小

于2.1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3.0m。

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

于1.5m。

第三十七条

普通教室、各种专用教室和部分公共教学用

房应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要求设置前后门。

教室安全出入口门

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

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

不应小于1500mm。

阶梯教室安全出入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

2000mm。

门扇上宜设观察窗。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均不

宜设置门槛。

门框上部设采光通风窗。

第三十八条

化学实验室应安装通风设施,宜设置轴流风

扇排气,设附墙竖向排气道,若设置在一楼,排气道应从一楼

墙外直通顶楼,排气口应设在每层排气道的顶部(临近天棚处)

位置,还应在外墙窗台下部距地面0.2米处设置可开启的小百

页气窗。

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用房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

有效的排气装置。

第三十九条

师生厕所应分设。

凡有给排水系统公用设施

的地方,学校应设室内水冲式厕所。

室内厕所及前室应分别设

污水池、地漏、洗手盆和镜台。

校园较大的学校,宜同时设置

适量厕位的室外厕所,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的下风方向,

要保持适宜的距离,并按校园景点的要求设计和建设。

厕所宜

采用瓷质的大小便槽,大便厕位宜设隔板,厕所蹲位按男生每

2

系统有困难的,原则上建卫生循环沼液的沼气厕所。

同时要妥

善解决厕所的排气问题。

第四十条

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建筑

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9

30人、女生每15人设一个,每个蹲位4m。

室外厕所若排水

 

第四十一条

 

校舍应有外装饰。

建筑外沿的装饰具有保护

墙体和美化建筑外观形象的功能,所以都应有外装饰,装饰材

料应能防止雨水渗透,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协调。

第四十二条

教室禁止使用高窗,框架结构的设计建议用

全玻采光,提倡使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教室的铝合金窗或塑

钢窗不得使用有色玻璃。

第四十三条

教室照明:

应采用配有保护灯罩的节能荧光

灯具,不宜采用裸灯。

灯具(长向)宜垂直于黑板面布置(每

个教室纵向不少于四根灯管,讲台前横向安置两根灯管),悬挂

高度距桌面不应低于1.7米。

教学用房的照明要能够分楼、分

层、分部位控制。

第四十四条

教室黑板:

提倡前后黑板均采用磁性黑板;

教室后墙黑板宽度与墙体宽度接近一致,底边距地面高度1.1

米,黑板高度(内径)1米。

第四十五条

教学楼正面上方书写校训等,走廊墙上安挂

名人名言、名画。

第四十六条

木制教室门窗外面的油漆颜色应与教学楼整

体相协调,教室内门窗油漆颜色以乳白色为宜。

第四十七条

设置衣冠镜。

在教学楼主楼梯一、二层之间的转弯平台处

 

第四章

 

配套设施

 

第四十八条

 

配套设施建设要体现环境育人、营造浓郁的

校园文化氛围、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便于学校管理

等要素。

第四十九条

结合高中的特点,重视校门的设计、建设和

相关工艺;校门上的校名、校园内的有关标志牌要用汉英两种

文字书写。

第五十条

校园应设置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安装坚

10

 

固的大门,并有传达(警卫)室。

围墙建设必须委托具有相应

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并要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校园围墙安全。

第五十一条

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

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国旗台的面积应为9.6平方米,象征我国

960万平方公里国土面积。

旗杆高度应与校园总面积、主教学

楼高度相协调。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要考虑设置用于集会、演出的平台。

校园内要设置垃圾池,位置要隐蔽、焚烧垃

圾时不殃及周围的树木,不熏黑附近的墙体,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十三条

校园绿化要向专业、艺术型转变。

植树要以

四季常绿树为主,树杆胸径要大于5厘米,对校园内原有古老、

珍贵树种要予以挂牌,用文字向学生作介绍;栽花要注意多品

种、多层次,保证校园内四季有花;要有意识地把竹子引进校

园;种草要做到就地取草和撒播专门草种相结合,草坪内可点

缀一些花期长、色泽艳的花或形状奇特,有艺术感染力的石头。

花池不宜太高,一般以一块条形瓷砖高度为宜。

草坪与通道之

间的隔离带除用植物外,还可采用刷白油漆的木篱笆,高度为

40厘米左右。

校园绿化区内的便道、小径不一定成规成矩、横

平竖直,可选择自然弯曲等形式,铺设便道可用多种材料,除

普通水泥外,还可选用鹅卵石拼图或杂色花岗岩、大理石、地

砖碎片等材料。

第五十五条

校园内应设置象征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雕

塑,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石凳、石桌,石桌的桌面上可刻制象棋、

围棋棋盘等。

第五十六条

校园要设置宣传栏,营造浓郁的校园文化氛

围。

运动场周围书写有关健体强身的标语及具有运动造型的宣

传画。

第五十七条

学生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应按要求设置防

火防盗的有关设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在设计建设上要体现

11

 

安全、卫生、便利等特点。

 

第五章

 

突出特色

 

第五十八条

 

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

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要力求体现学校文化的内涵和时代特色

及地方民族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

每个县的每所学校建

筑风格要尽量统一,建筑物的立面色调要一致,突出地方性。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统一规划

设计,以形成优美、人文、和谐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

育人作用。

 

第六章

 

设备配置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学、办公和生活设备配置应当以有利

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满足学校教

学的基本需求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课余活动的实际需要,

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技术

手段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学校建筑设施的特点以及

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安全、规范的要求,

合理配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

术设备、图书资料和学校办公生活设备。

第六十条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学

生使用的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其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

范,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一般性常规需要。

第六十一条

课桌椅、多功能橱柜、计算机等学生通用设

备的配置,应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高中阶段学生的生理

与心理需求。

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GB/T3976-2002)标准。

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

计算机等教师使用的常规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应各科教学的实

12

 

际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

温度调节、湿度调

节、照明、通风换气、防火、隔音等教学、办公、生活环境与

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教

育条件和环境。

第六十二条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设

置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各学科专用教学设备,适当考虑

学科间的综合性与交叉性合理配置。

各学科专用设备配备目录

中标明选配或在配备数量上加括号的器材设备为选配器材设

备,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

理科实验室的固定设施设

备,按《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要求

配备。

第六十三条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设

置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理科教学专用设备,应能适应理

科教学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操作性等特点,便于学生

参与知识产生过程,掌握科学方法,培养科学精神,以及便于

师生互动。

应配置能够满足中学进行物理、化学、生物、数学、

地理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通用

仪器、测量仪器、专用仪器、模型、标本、挂图和图片、演示

器材、玻璃器皿、实验安全保护用品等设备。

高中数学、物理、

化学、生物、地理实验仪器、器材,按国家最新颁布的《普通

高级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进行配备。

其中选配设备由

学校依据所用教材进行配备。

第六十四条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设

置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文科专用教学设备,应能适应文

科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感悟性等特点,便于学生

直观感受以及师生互动。

应配置能够满足中学进行思想政治、

语文、外语、历史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

安排的挂图、模型、卡片、用表、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设备。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设置

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应能适应音

13

 

乐、美术的教学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与感悟,满足教师

多种形式教学和学生多种艺术学习活动的需要。

第六十六条

根据新课程标准的要求,及时配备能满足现

行教材所需的美术和音乐教学器材。

美术教学器材设备的配置,

在满足师生美术教学的需求基础上,学校还应兼顾师生美术活

动及特长学生专业发展的需求。

音乐教学器材设备的配置,在

满足师生音乐教学及音乐活动的需求基础上,学校还应兼顾师

生开展舞蹈、戏剧表演等其它艺术活动以及特长学生专业发展

的需求。

特色学校可根据自身要求,配备相应器材设备。

第六十七条

配置体育与健康教学专用设备,应按教育部

《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教体艺[2002]11号)要求,

本着规范、安全、耐用的原则合理配备,并及时补充。

其主要

设备包括能满足体操、田径、球类等课程教学所需要的运动器

械,测量、计时工具和挂图、教学软件等。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或体育特色学校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相关器材配备。

配置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专用教学设备应依据教育部、国家

体育总局教体艺厅[2007]8号《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

康标准〉的通知》要求,配置的测试器材必须是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符合教

育部体卫艺司[2005]7《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第

12部分的规定。

卫生(保健)室设备的配置,主要包括视力表灯箱、杠杆

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

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

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锅等器材。

心理咨询室设备的配置,主要包括:

计算机、打印机、电

视机、影碟机、收录机、小型情绪调节器械、心理图书资料、

常用心理测量工具和统计软件、资料柜等。

有条件的学校可在

心理咨询室中增添心理活动区和阅览区,也可以单独建室。

14

 

第六十八条

 

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设置

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通用技术教学设备,应能满足中学

开展通用技术教学的需要,便于教师灵活组织教学和学生有效

学习。

通用技术教学设备主要包括教学及实践活动所需要的教

具、实践工具、道具、模型、图表、文献检索软件、图书卡片

等。

通用技术教学设备按国家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级中学理科

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进行配备。

其中必修模块所需设备为必配,

选配设备由学校依据所用教材和所选课程模块进行配备。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现代化教育教学技术手段发

展的实际,配置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和

其他的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教学的整

合,满足信息技术课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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