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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的标准。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的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原始使用效能,所需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的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可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须调整原来金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账,财务部应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的“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并在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样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

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机电仪表、工具、什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会计科目列账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使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能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

第四条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

制订。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

(2)机械设备、电动机、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视实际需要归相关部门管理。

(3)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第五条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样签。

第六条移交。

人员变动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详列清单办理移交。

第七条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

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第八条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电动机、仪表、事务性什项设备)。

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每一类别至少抽点10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两份呈报(总)经理审核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门讲明原因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增置、营造、修缮处理。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增置及登记

第十条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

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

可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价,并按第十条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十三条保险。

固定资产应依“关系企业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保险。

第三章移转、闲置及减损的处理

第十四条资产移转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经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经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

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

其出入厂区时,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

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

第四~第六联由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第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五条资产送修处理。

固定资产必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送修时,由工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

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由守卫室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第六联交承运商运同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做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出租或外借处理。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后按序呈(总)经理核准后才可办理,并应制订合同,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合同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什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依第十五条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减损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因减损拟报废者,应由使用部门

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注明减损原因,送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

经核准后,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第三联依处理意见办理后,连同该废品送资材仓库签收(盘亏部分免办缴库),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会计部门据以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

该减损资产因体积巨大必须就地处理或拆除时,则第四联送委托部门凭以办理,惟减损资产在拆移前或拆移后无法缴库时,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妥为保管,上项减损资产已缴库者由资材仓库保管处理,其无法缴库而决定出售时,其处理流程依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闲置固定资产处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至少每三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定出售的,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管理部门应即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经批示计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一式四联),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门负责招商比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标售比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四联送资管科,第一、第二联呈(总)经理核决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会计部门以凭核对,第一联送管理部门以便发货。

(2)发货时,由标售经办人填写“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承运商联勿填)凭以入厂提货,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及过磅记录后,送回标售经办人开具“缴款单”向出纳解缴货款,并于“料品交运单”备注栏填写“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号码、发票号码,第一联送资材部门,第四联送承购商收执,第二、第三联送守卫查对放行,于翌立转会计部门复核。

(3)提货出厂后管理部门应即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资材仓库联免填),第一联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第十九条抵押资产的减损出租、外借处理。

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有发生减损、出租或外借时,会计部门应事先写明抵押编号及资产名称、数量,向总管理处财务部报备,由财务部向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机械办理标的物增减变更手续。

第四章工具、附属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处理

第二十条电动机、仪表处理。

(1)本项资产经验收后,使用部门应每件填具“固定资产增加单”,加盖“附属设备管理”章(电动机或仪表如附属于机械中验收时,除比照第十条的规定外,仍应按本规定办理

)。

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电动机、仪表专用卡自订),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使用部门自存。

(2)移转时,通知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登记卡”上记录移转情况,其出入厂区内应填写“移转交运单”办理交运。

(3)需送厂外修理者,就比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4)其保养细则由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订。

(5)每年必须全面盘点一次,其闲置部分应比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6)各公司得自订管理对象的标准(如冷气机里的电动机不列入管理或规定多少功率以上的电动机才可列入管理的对象等)。

(7)减损的部分比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减损单位应盖“附属设备管理”章以资区别。

第二十一条工具处理。

(1)本项资产的购置需全部经由资材仓库收料,未领用前由仓库保管,归入物料账。

(2)本项资产系指物料的工具类,但各公司得订出各项品名并追加非消耗品部分。

(3)本资产列为个人保管时应依个人别(共同使用者以科别设立,科长为保管人,可指定专人负责实际保管工作)设立“财产保管卡”(两份,以不同颜色区分)。

一份存发料部门(仓库),一份留存于各科集中保管。

(4)领用时,由领用人开具“材料领料单”,连同科留存的卡片向仓库领料,并在“财产保管卡”上签字。

(5)领用本项资产时,如系新领或追加领料单须经厂(处)长核准,如系以旧换新者,凭科长核准的领料单办理。

(6)移交时,有关本项资产的保管清册须增写一份送管理部门据以转记“财产保管卡”。

(7)本项资产于不用拟退回时,须呈请厂(处)长核准后方能办理退库,资材仓库对该退回品可例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事务性什项设备处理。

(1)本项资产的购置无需经由物料账处理,于验收后直接以设备或费用列账。

(2)本项资产各公司应列出品别,于请购时由资材仓库在请购单上盖“列入财产管理”章,并经管理部门后办理请购。

在办理验收后,“请购单”的会计联及仓库联同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

仓库联并于传票开制后,由会计部门转送管理部门转记“财产保管卡”。

(3)本项资产列为个人保管时,应依个人别设立“财产保管卡”。

其余均以科别设立

“财产保管卡”,科长为保管人,可指定专人负责实际保管工作。

(4)对于非消耗性文具用品的保持期限及对象,各公司可自订项目及保有期限,超过保有期限时,免办报废或缴还。

(5)移交时,有关本资产的移交清册须送管理部门一份,据以转记于“财产保管卡”。

在不用或报废时,可编制保管清册,经呈厂(处)长核准(可视情况转呈)后,送交管理部门点收(报废部分免办点收)及转记于“财产保管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不动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目的。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

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管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

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

第五条纳税管理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交易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第二章权利转移

第七条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交易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契约:

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

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

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

第九条登记申请。

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第三章不动产借贷、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合同时,必须提供合同和有关报告。

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账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第四章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账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账面调整。

第十二条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账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科。

第十三条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第五章不动产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不动产管理台账。

总务科应建立全公司的不动产管理台账,以全面掌握全公司的不动产状况。

不动产管理台账应包括下列账票与图表。

(1)公司所有土地。

①地籍表。

②土地台账。

③土地完税台账。

④土地综合图。

⑤土地实测图。

⑥借出土地台账。

(2)借入土地。

①借入土地台账。

②借入土地图。

③借入土地综合图。

(3)公司所有房产。

①房产台账。

②借出房产台账。

③房产名册。

④建筑物分布图。

(4)借入房产。

①借入房产台账。

②借入房产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

×

年×

月×

日起实施。

四、固定资产核算制度

第一条固定资产划分标准。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金额较高属固定资产范围。

(2)不同时具备以上两条件的劳动资料均作为低值易耗品。

(3)专用工具或玻璃器皿,由于容易损坏、更换频繁,也列为低值易耗品。

第二条固定资产分类。

(1)一般分房屋建筑、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

(2)出租固定资产。

(3)租入固定资产。

第三条管理规定。

(1)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包括主楼、综合楼、职工宿舍、其他建筑、机械设备、车辆的账务管理和计提折旧等。

①房屋、道路由物业部管理。

②电脑财务管理由财务部管理。

③电话由总机房管理。

④音响设备、电传、电报设备由总办管理。

⑤各种管道、油库、空调、电器系统、机械设备由工程部管理。

⑥消防系统由保安部管理。

⑦车辆由总办管理。

⑧依据上述分工,各部门同时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表,记录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值金额、购建日期、规定合理使用年限及放置地段。

(2)土建房屋、道路等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由物业部负责制订。

(3)机械设备、油库、气库及附属设施以及各部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电脑、电话、电传系统、音响设备、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等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由工程部负责制订。

(4)各种车辆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由车务部负责制订。

(5)上述各部制订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报告总经理审批后下达各部执行。

(6)各部根据维修制度规定,编制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按物业部、工程部、车务部等分管范围报送。

(7)由三个部门审查修理项目后,会同财务部审查修理费并加具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修理计划按年、季编报经批准后,由各部门按期执行维修。

(8)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正确,对固定资产遗失部分,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适当处理。

五、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细则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特制订本准则。

(1)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2)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

(1)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可在呈准后不予投保。

(2)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

(1)申请部门: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2)审核部门:

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告知会计部门。

(3)经办部门:

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第二章投保

第五条投保申请。

(1)正式投保: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后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再经“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

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与安全工程师商议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保申请。

(2)预约投保。

①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可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险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②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与贷款银行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③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

第六条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写“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两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

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写“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后送安全工程师与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需续保,应填写“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后,送安全工程师与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在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九条灾害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准后,送安全工程师与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在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十条公证勘查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可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查,以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第十一条索赔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在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立即填写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在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保险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

第十二条赔偿金入账。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账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条索赔驳诉。

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投保金额及费用统计。

总管理处财务部在每月10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准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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