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奖惩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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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奖惩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一)责任人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二)责任人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在做出处罚的同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营业期间的违规处理

第五条对于营业期间违规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出现无人临柜或一人临柜现象的,给予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并处500元以上罚款;

(二)不执行全封闭营业,营业室通勤门闭不落锁的,对当日安全员处200元以上罚款;

(三)营业时间,凡处部人员进入营业室、守库室的,对责任人及当日安全员分别处500元以上罚款,同时分别给予警告以处分;

(四)临柜人员离开办公岗位,现金未按规定妥善保管的,处200元以上罚款,并按违规金额的5%一并处罚;

(五)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有价单证等乱扔乱放,未妥善保管的,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六)临柜人员临时离岗,柜员卡未随身携带的,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七)防尾随门钥匙管理不严格,进出营业室的人员随意用钥匙开启防尾随门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八)违规接受检查的,给予单位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并处500元以上罚款;

(九)营业网点未设值班安全员,对单位负责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安全员不佩带标志,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十)安全员在营业期间对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的隐患应查出未查出,未及时上报并做应急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300元以上罚款,单位负责人承担连带现任;

(十一)柜员离岗微机不退出程序的,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十二)临柜人员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饮料、食品、药物等物品的,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三)无人看守款箱或一人看守款箱的,分别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第三章非营业期间的违规处理

第六条对于非营业期间的违规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未执行封闭式库制度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

(二)在守库室接待、留宿处人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

(三)值班守库期间,院门、营业室门不落锁、窗户不关闭销实、报警、监控设施不开启使用的,发现一项,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四)营业场所卫生脏、乱、差的,对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五)守库室内电话、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上报,对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

(六)金库、保险柜、枪柜、通勤门等钥匙未按规定保管存放的,对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七)现金未入库入柜保管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处500元以上罚款;

(八)柜员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含个人业务印章)未按规定存放保额的,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

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按规定保管使用枪支、弹药,造成枪支走火的,给予单位领导及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现任

(十)违规接受检查的,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

(十一)遇有突发事件,未按应急预案进行有效处置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枪支管理的违规处理

第七条对于违反有关枪支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持枪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元以上罚款;

无关人员随意乱动枪支弹药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执行双人管枪、专柜存放、枪弹分存的,发现一次对单位负责人及负责人分别处5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枪柜钥匙必须专人保管随身拾,凡任意丢放、私自移交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处500元以上罚款;

(四)枪支不按规定保养出现锈蚀的,一次对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

造成枪支报废、弹药失效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枪支机件或弹药出现丢缺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造成枪支走火或枪支损坏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现任;

(七)未按规定办理枪支、缓冲区交接的,对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

(八)私自将枪支外借或带枪外出,一律开除公职。

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松动,随意鸣枪的,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现任

(九)封存枪支、弹药未按规定封存保管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金库管理的违规处理

第八条对于违反有关金库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金库必须两名员工同时管理,同进、同出、同操作,合用密码,发现一人管理、一人操作、不按规定使用密码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二)金库钥匙不执行垂直交接制度,出现交叉使用、交接表未上墙分布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三)金库钥匙在工作期间由两人分别承受身拾,非工作期间要分别存入专用保险械,严禁将钥匙带出单位,违者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四)营业期间金库门不锁闭的,对责任人各处500元以上罚款;

非营业期间金库不落锁的,对责任人各处1000元以上罚款;

(五)金库内旋转杂物,发现一次,对单位领导及责任人各处100元以上罚款;

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对单位领导及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

第六章安全教育管理的违规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人员以下处理:

(一)营业网点每月对员工安全防范教育不少于两次,重大活动、重大节日要进行一次以上专题教育,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少组织一次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二)或业网点结合临柜、守库、接送款等重要环节,每季度对员工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不按规定组织的,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三)营业网点未将上级文件精神及时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

(四)每年各县级联社组织全辖员工进行一次安全防范教育考试,未落实的,对主管领导及责任人分别处300元以上罚款;

(五)每年各县级联社组织全辖枪管、保卫人员进行一次枪支培训,未落实的,对主管领导及责任人分别处300元以上罚款;

(六)每年各县级联社对持、管枪人员组织一次政审,未落实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七)由于思想麻痹大意,有章不循、隐患不整改、安全保卫制度不落实、违规操作等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不论造成后果与否,分别给予主管领导及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安全检查的违规处理

第十条对于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营业网点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设施、制度执行、枪支管理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少一次处100元以上罚款;

(二)各县级联社保卫部门,每月至少对所辖营业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少一个网点,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三)各县级联社分管领导,每季度对所辖营业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含枪支管理),少一个网点,处100元以上罚款;

(四)检查流于形式,对安全隐患应查出而未查出,对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未落实电视监控检查制度,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第八章安全设施管理的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有关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信用社新建、改建项目,未按审批办法报上级主管保卫部门审核、批准的,对相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并根据造成的后果和资金损失程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对于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不重视、不积极,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对相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营业网点临柜人员的自卫武器未达到人手一件,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四)营业网点锁门提示器或闭门器不使用或损坏不报、不修的,对负责人处200元罚款;

(五)随意删除录像资料的,对责任人一律开除,对营业网点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

营业网点电视监控、报警系统不按规定开启使用的,不熟悉操作程序的,每项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第九章押运管理的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有关押运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未按规定双人武装押运的,发现一次,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并处500元以上罚款;

(二)未按规定对守押人员购置经济护卫服及配备头盔、防弹衣,对单位主管领导处500元以上罚款;

守押人员未按规定着装,头盔、防弹衣配戴不齐全,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三)未使用专用防弹运钞车运钞的,对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四)在押运途中,擅自改变摆路线,代办其他事项或拉乘无关人员,每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

(五)运钞车未按规定停靠的,押运人员未按规定站位警戒箱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的,每项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六)押运途中发生意外不及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对所有车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的罚款;

并根据发生问题的程度,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押运事项泄密的,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章其他事项的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其他安全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二)未及时维护、更换消防器材,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三)违反其他消防安全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四)在营业室、守库室、金库、计算机房、档案室、凭证室抽烟的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在上述场所发现烟蒂的,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五)营业网点私拉电线及用电线路零乱的,对网点负责办处300元以上罚款;

(六)未严格落实登记制度,登记内容不真实、不齐全,出现超登、漏登、代登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七)除接送款、接受检查等必须使用防尾随门双开程序外,其它时间私通开程序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八)防尾随门备用钥匙未及时收缴封存保管,员工仍在使用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防尾随门钥匙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

私自配制防尾随门钥匙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九)防尾随门发生故障维修不及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十)对处罚决定弄虚作假,必须从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章  处罚程序

第十四条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保卫部门在检查过程中,依据本办法对被查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批评声讯台、经济处罚、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下达《安全保卫违规违章处罚通知书》并建立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气绝保卫处罚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因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复议。

复议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复议部门的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受理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对最终决定不服的,可向劳动部门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复议、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奖励

第十八条为保卫信用社资金财产、人身安全,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表现突出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保卫工作人咒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合理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安全保卫工作显著,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处罚的款项由责任者个人负担,一律不准公款列支,各级安全保卫部门对罚款交财务入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隐瞒不报或对违规的责任人、单位领导应处理而未及时处理的,一经核实,对该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行长)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能够主动轼作、及时报案,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纠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将损失降到最低的人员,可根据情况从轻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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