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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复习重点

劳动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劳动法

狭义:

法典式的劳动法(全国性、综合性)

广义: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

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的过程中的劳动

(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劳动

(3)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形式)

(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2)法律(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研究

(6)

地方规章联合国的国际公约(7)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8)国际法律文件国际劳工公约(9)国际惯例(10)法律解释

国际间的双边协议

4、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五、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劳动使用者(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制作人与定作人、著作人与出版社的关系——承揽关系

(6)论述: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1.列举式方法

(1)国际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2.区别式方法:

这种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附带产生的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第2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1、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劳动法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最早出现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劳工法规”。

19世纪初,“工厂立法”改善了劳动者的工作条件。

20世纪初,涉及劳动关系各个方面的劳动法逐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是一部有关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同时也是“工厂立法”的开端。

2、劳动法产生的开端

(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2)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3)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

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苏俄劳动法》

3、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况

(1)工时立法

(2)带薪年休假立法(3)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

(4)最低工资法(5)社会保险法(6)劳动合同立法

(7)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第3章国际劳动立法

1、国际劳动立法范围

广义:

(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

(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

(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狭义: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也合称国际劳工标准

2、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1990年在柏林召开了15个国家的会议(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

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

3、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

1919年6月正式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

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国际劳工大会

(1)普遍、官方

(2)突出特点:

三方性原则:

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

4、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

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若经过会员国国家批准,该国即受该公约的约束。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区别为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即需负履行义务,而建议书不需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5、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1919年中国参加巴黎和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1944年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1983年中国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

第4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1、论述: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19世纪大工业生产以来,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劳动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

劳动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2)有特定的主体(3)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2、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2)两者的主体不同(3)调整原则完全不同

3、劳动法的作用

(1)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2)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3)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4)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不断完善。

四、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生效:

(1)法律自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通过或公布之日不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的时间

失效:

(1)法律规范本身明文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特定条例出现时失效

(2)同类法律新法生效,旧法即失效

第5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根据宪法原则确定的,它是劳动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

2、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要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相对的稳定性、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2)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种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3)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4、劳动法基本原则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5、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4)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集体协商权

(9)结社权(10)民主管理权

6、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6章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

2、简述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结果。

3、劳动关系的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4、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5、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情况

(1)合法行为: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违法行为: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触犯刑法被监禁导致劳动法律关系消灭

(3)其他情况:

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第7章劳动就业

1、劳动就业的特征

(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自愿

(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解决目前就业的途径

(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使人口生产与物质资料生产相适应

(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3)抱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

(4)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

(5)采取各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6)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吸纳更多劳动者

3、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三个阶段

(1)1949——1956年,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建立和形成阶段

(2)1957——1976年,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低谷阶段

(3)1977年开始至今,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恢复和发展阶段

4、我国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

(1)促进劳动就业

(2)保障劳动就业:

a、劳动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受到歧视。

b、保障男女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权利。

c、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利,保障其实现就业。

d、建立并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5、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1)行政配置型

(2)市场导向型: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6、我国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3)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劳动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1)失业登记

(2)职业指导(3)职业介绍(4)就业训练

(5)失业保障(6)生产自救

9、如何发展就业服务事业

(1)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

(2)发展职业介绍机构

(3)开展就业训练工作(4)抱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5)搞好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10、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途径

根本途径:

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

主要途径:

(1)在农业内部挖潜,在搞好种植业的同时,发展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向深度开发

(2)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第三产业,就地就近向非农产业转移

(3)发展小城镇,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4)引导一部分农村劳动力按需有序异地就业,以满足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11、下岗职工要满足的条件

(1)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下岗

(2)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任何其他工作

(3)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第8章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诚合同的特性

(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减少劳动争议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a、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b、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c、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必须合法

4、对无效合同的分类

(1)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分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主体资格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法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合同

(二)按劳动合同无效的程度分类;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部分合同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五、无效合同的处理

(1)撤销合同

(2)修改合同(3)赔偿损失

六、劳动合同的条款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法定条款】

(1)试用期

(2)保密事项

(3)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约定条款】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者退休、退职(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被撤销

(5)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过错性辞退:

无需提前通知,也不需要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非过错性辞退: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并进行经济赔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经济性裁员: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九、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一般性辞职: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特殊性辞职: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9章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1、集体协商的意义

(1)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2)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

(3)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的不足之处

2、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

外部义务:

(1)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

(2)保守商业秘密

(3)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内部义务:

(1)应当广泛征求组各方面意见

(2)应当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3)应当了解和掌握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3、集体协商的程序

(1)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2)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3)正式进行谈判阶段(4)签订集体合同

4、集体合同的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

(2)是特殊的双务合同(3)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4)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5)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5、集体合同的作用

(1)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

(2)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3)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4)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6、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平等、合作原则(3)实事求是原则

7、集体合同的内容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劳动安全与卫生(5)合同期限(6)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7)保险福利

(8)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9)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0)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11)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第十章职业培训

一、职业培训的特征

(1)教育的目的性和专业的针对性

(2)教育对象的特定性

(3)教育内容的实践性和应用性(4)教育手段和方法的灵活性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类别

(1)工人职业技能鉴定

(2)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第十一章工资

一、工资的特征

(1)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

(2)工资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的劳动者支付的

(3)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不包括实物报酬

(4)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二、工资分配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2)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原则

(3)宏观调控原则(4)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

三、工资总额的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3)津贴和补贴

(4)奖金(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劳动生产率

(3)社会平均工资水平(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五、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原则

三方原则:

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共同协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

6、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这些社会活动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3)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4)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6)《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7、加班加点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12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1)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2)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3)协商劳动报酬公配和促进就业

二﹑工作时间的种类

(1)标准工作时间: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非标准工作时间:

(1)缩短工作时间

(2)不定时工作时间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4)计件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的种类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劳动者在连续工作4小时后应当安排一次休息,其中用饭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半小时(不计入劳动者工作时间)

(2)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不得少于16小时

(3)公休日: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法定节假日:

1.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独立日等2.宗教性节日3.民族传统习惯节日

劳动者应休假的节日: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妇女放半天)、青年节(14岁以上青年放半天)、儿童节(13岁以下儿童放1天)、中国人民解放局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适逢周末,应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适逢周末,不补假。

(5)探亲假: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方一次探亲假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20天,两年探一次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一次假20天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出的单位负担。

(6)年休假(7)婚丧假(8)女职工产假:

不少于90天

4、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

(1)生产经营需要。

生产经营需要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

(2)用人单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

(必经程序)

第13章劳动安全卫生

1、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特征

(1)实施具有强制性

(2)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3)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2、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

(1)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3、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安全教育制度(3)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

(4)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5)劳动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

(6)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7)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14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保护

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意义

(1)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毅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作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3、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1)经期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1.视频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及以上的作业

(2)孕期保护(三)产期保护:

产前15天,产后75天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孩子增加15天

(4)哺乳期保护

4、未成年劳动工的保护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一般为16岁,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是合法行为

《劳动法》第64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15章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

1、劳动纪律具有的特征

(1)遵守劳动纪律有利于保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劳动者)

(2)制定劳动纪律有利于保证生产和经营的安全有效(用人单位)

2、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1)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处理各种关系、矛盾的行为准则

(2)评价从事某种职业的人职业行为好坏的标准

3、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4、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劳动纪律属于法律关系范畴,是一种义务;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

(2)直接目的不同(3)实现的手段不同

第16章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1、社会保险的特征

(1)基本保障性

(2)国家强制性(3)互助互济性(4)主体特定性

(5)社会福利性(6)补偿性(7)待遇的差别性

2、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不同

(1)属性不同

(2)对象不同(3)费用负担不同(4)保障水平不同

(5)受益人不同(6)实施原则不同(7)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

(8)经营(管理)主体不同

3、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3)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4)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4、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

(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原则(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原则

5、多层次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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