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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苏运货〔2007〕38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

运输治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运管处:

2006年6月23日颁布的«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试行〕»已作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

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通知

抄送:

厅安全处

江苏省交通厅运输治理局办公室2007年10月17日印发

 

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保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依照本规范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的,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治理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物资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认定〔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设施设备及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及行业进展政策、措施,和谐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五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物资运输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以下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③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车辆应当安装GPS监控系统车载终端,车载终端应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技术标准要求,并能适时监控;

④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物资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停车场地面积应达到车辆总数的投影面积2倍以上;

⑤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物资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爱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⑥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物资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

⑦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物资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物资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⑧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物资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以下要求的从业人员:

①道路危险物资运输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物资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同意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物资性质、危害特点、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装卸治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

同意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物资性质、危害特点、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③从事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并与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

④聘用非本地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从业人员,且从业时刻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治理部门备案。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治理制度。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物资运输

1.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之一,能够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物资运输: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②有专门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第五条〔一〕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能够少于5辆。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经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拟运输的危险物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托付书;

〔五〕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形,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形,车辆配备GPS定位系统情形。

假设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爱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国家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提供;没有规定的由安监部门认可的安全评估机构提供);

〔八〕有关安全生产治理制度文本。

  第七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六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申请表»〔见附件〕;

〔二〕以下形式之一的单位差不多情形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畴的有关材料;

3.专门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托付书。

第八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畴的,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终止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经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停业申请;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所有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

第十条申请新增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含GB1589符合性结论〕;

〔四〕悬挂标志牌、标志灯的车辆前后照片各一张;

〔五〕罐体车辆需罐体检测合格证及复印件;

〔六〕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证明;

〔七〕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注销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车辆注销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原件。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分公司设立报备申请表;

〔二〕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分公司组织机构、负责人、人员设置情形;

〔四〕分公司营运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五〕分公司安全生产治理制度文本。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物资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物资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装卸治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四章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许可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下同〕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能够托付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物资运输和增加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经营事项的企业〔单位〕进行先期审查。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业务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自收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规定»以及«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物资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七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终止危险物资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设立分公司从事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申请报备,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单位〕属同一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管辖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发放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报备证明;企业凭备案证明以及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单位〕不属同一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管辖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单位〕在当地从事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发函向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核实。

符合从事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准予报备,向分公司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凭备案证明、母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新增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的,应向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拟购置车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申请注销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的,应向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注销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准予的,收回原«道路运输证»。

第五章证件发放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运输〕范畴按«危险物资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的规定和项别填写。

假设许可被许可人运输某一类别的全部项别或者该类别不分项别的,直截了当填写类别;假设只承诺被许可人运输特定危险物资的,可按«危险物资品名表»〔GB12268-2005〕直截了当标注危险物资的品名。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刻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畴栏内注明承诺运输危险物资的类别、项别。

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物资运输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畴中加注新许可事项。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物资运输。

第二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从业人员〔驾驶员、装卸治理人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件的发放和治理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治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治理,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及处置措施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治理制度差不多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车辆及设施的修理、检测和检查;

(四)安全学习制度;

(五)从业人员治理;

(六)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制度;

(七)车辆GPS监控治理;

(八)奖励和惩处制度。

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应依照治理制度差不多内容,结合自身经营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细化。

第二十九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必须确保〝车辆资产统一、劳动关系统一、经营调度统一、财务结算统一〞治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第三十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应当每两年一次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并评审合格,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应加强车辆GPS监管,对专用车辆实行24小时监控,定期对GPS监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相关数据应于次月5日前提交给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运输危险物资规那么»〔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物资作业规程»〔JT618〕要求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承担危险物资装卸作业时,应当在装卸治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安全治理人员应对执行任务的人员、车辆进行认真交待和检查,确保出行人员全面把握安全本卷须知,确保出行车辆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第三十四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每月至少开展1次以上,每个从业人员必须每月同意教育1次以上。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要定期开展车辆检测和二级爱护,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物资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企业进行修理;每月应对专用车辆至少检查1次,〝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要对车辆进行集中检查,并将检查情形及时向当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上报。

第三十六条 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应规范内部治理,完善各类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档案,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治理文件、措施方案、整改记录以及台帐资料等,如实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的日常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本级和下属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规范监管能力。

第三十八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经营资质条件〔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设施设备爱护及安全治理制度等〕的符合性情形;

〔二〕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治理制度落实情形;

〔三〕企业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等情形。

第三十九条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每年对辖区内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应许多于2次;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辖区内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应许多于1次;〝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应开展节前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形及时报省厅运管局。

市、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物资的企业〔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实施依法监督检查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二〕进入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进行检查,能够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形,调阅和复制有关资料。

然而,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隐秘。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刻、地点、内容、发觉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形,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违反«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规定»,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刻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畴。

第四十二条责令企业〔单位〕限期整改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向企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到期做出整改验收是否合格结论,确保其整改到位。

第四十三条被监督检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形或资料。

第八章年度审验

第四十四条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业户、车辆实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采取到期年审的方式进行,每年1次。

业户和车辆年度审验时,应经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初审合格并签注意见后,报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进行复审。

第四十五条业户年度审验的内容包括:

资质条件〔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设施设备及安全治理制度等〕、当前月份前12个月内的安全生产情形、规费缴纳情形、违章记分情形、质量信誉考核情形以及其他应依法检查的项目。

对年度审验合格的业户,应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加贴考核条形码,并加盖年度考核章。

对年度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业户,应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治理条例»,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治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车辆年度审验的内容包括:

车辆技术状况、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形、车辆GPS安装和使用情形、专用车辆投保危险物资承运人责任险情形、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形、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形以及其他应依法检查的项目。

对审验合格的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副本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加贴年审条形码,并加盖年度审验章。

对年度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车辆,应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第四十七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从业人员的审核,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治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章档案治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业户档案和车辆档案,并妥善保管。

档案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换。

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和〝一车一档〞制度。

  第四十九条业户的以下资料应予归档和留存:

〔一〕业户开业、变更、年审、注销等资料;

〔二〕车辆新增、变更、过户、年审、注销等资料;

〔三〕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连续教育记录等资料。

第五十条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做到格式统一、装订整齐、分类清晰,便于查找。

资料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纸张优良。

存档资料禁止使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签批。

附件一: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台帐及报表

1.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经营申请表

2.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申请表

3.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分公司设立报备申请表

4.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表

5.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经营业户审验表

6.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车辆审验表

7.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车辆注销申请表

8.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9.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情形统计表

10.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督查登记台帐

附件二:

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台帐及报表

1.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车辆台帐

2.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台帐

3.道路危险物资运输安全行车日志

4.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车辆GPS监控登记台帐

5.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车辆安全检查登记台帐

6.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爱护〔小修〕登记台帐

7.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学习登记台帐

8.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违规人员处理情形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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