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制度之安全奖惩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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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制度之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目次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公司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标准,利用经济杠杆,激励、约束各级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严肃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辅助提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特制订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奖惩工作。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项)适用于本文件。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Ø《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11号令)

4.定义

1)奖励——指对安全体系健全、安全状态良好及安全文明工作突出所给予的各种奖励。

包括:

发放一次性奖金、通报表扬、授予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2)惩罚——指对安全文明生产存在的各种问题给予的多种形式处罚。

包括:

罚款、通报批评、停工整改。

3)XX元以上(以下):

本标准中“XX元以上”包括本数,“XX元以下”,不包括本数。

如:

500元以上,包括500元;500元以下,不包括500元。

5.职责

1)公司安质环监管部负责对人身死亡事故和较大机械设备、火灾等事故的处理、考核;负责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奖惩意见;负责汇总事故单位责任

人名单、受处罚人员的名单,协助综合管理部评优、评先、评奖工作;负责定期对各单位的安全绩效进行考核,并提交至公司审核。

2)各工程项目部安全专工根据本《安全奖惩管理规定》,对本项目部所有人员以及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及现象进行处理及处罚(项目部可编制高于本制度的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并建立处理及处罚台帐;有权阻止任何人的任何不安全行为,有权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整改及处罚相关的人员,有权责令违章指挥、严重违章作业暂时停止,并经本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发布正式停工命令;负责定期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绩效进行考核。

3)公司派驻项目部预算管理人员根据安全专工每月汇总的安全处罚、奖励台账及单据,在每月施工单位上报进度款时对安全奖惩进行兑现。

4)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发安全奖惩资金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并在每季度安委会就奖惩资金收发情况进行通报,对拒收、拒签处罚单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双倍扣除罚款,并将有关结果抄送安质环监管部、公司经营班子。

5)各工程项目部对各参建单位处罚单次金额不大于2000元的由项目部安全专工签发,单次金额大于2000元由项目部总指挥签发,对各参建单位的奖励有项目部安全专工签署意见后报项目经理、副总指挥、总指挥审批执行,各工程项目部对参建单位的奖励总金额不得大于处罚总金额。

6)公司总经理领导与监督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工作,审批公司级安全奖惩。

6.管理内容和要求6.1.安全奖励

6.1.1.对于以下行为可由公司安质环监管部根据贡献大小提出表扬或嘉奖。

1)在关键时刻采取果断措施,制止或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报告或处理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者。

2)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事故责任者不在此列。

3)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员工。

4)积极提出改进安全施工的合理化建议或措施,经采用证明有一定效果者,给予建议或

措施提出者。

5)各级管理部门、个人积极配合协助支持公司安质环监管部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

6)各部门、项目部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容完成各自的职责,并完成分配到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指标。

6.2.安全惩罚

6.2.1.公司或项目部内部对违章的任何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除口头警告外,其他的安全处罚应有书面的形式,其中罚款处罚必须要开出书面的《安全处罚通知单》(见附录A)

6.2.2.对严重违章、多次(两次及以上)重复违章、屡教不改的人员,记入黑名单,属于公司人员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不得再录用;属于参建单位人员清退场处理,公司各工程项目部均不得为其办理入场手续。

6.2.3.安全处罚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停工整顿(下岗学习)和解除施工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清退场处理)等形式,根据具体违规违章情况,可单独实施,也可同时实施。

6.2.4.安全处罚应体现安全教育的目的,严禁以罚代管或只罚不管的行为。

6.2.5.安全人员应当根据作业的不同类别、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1)对第一次出现轻微违章行为的,可以不执行罚款处罚,但应给予口头警告,并建立违章人员名册;

2)除上述第一款描述的情形外,在现场发现有违章行为的,按本标准相应的处罚标准执行。

6.2.6.管理性处罚标准

6.2.6.1.对公司员工的处罚

对于公司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发生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事故,公司根据员工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处罚。

6.2.6.2.公司本部对参建单位的处罚

1)公司本部对项目部的在建项目安全检查考评连续三次低于75分的参建单位,由公司安质环监管部联合商务部约谈参建单位公司本部经营班子成员。

2)对一个月内发生两起轻伤事故或一个月内发生三起及以上记录事故,或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机械设备事故、安全管理混乱的参建单位,有公司经营班子约谈参建单位总经理。

3)对公司安质环监管部、经营班子约谈了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绩效仍未改善的,公司将限制该单位投标,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单位将列入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

6.2.6.3.项目部对参建单位管理工作的处罚

1)参建单位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网络,如有违反公司及项目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按公司的处罚标准同等处理。

2)参建单位按要求设立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数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处罚500元/天;超过100人的参建单位无安全监督及管理网络的,处罚1000元/天;并限期将人员配备到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参建单位更换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或专职安全员:

1.拒绝执行公司及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相关管理制度的;

2.一个月内发生两起轻伤事故或一个月内发生三起及以上记录事故,或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的;

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

4.对项目部下发的安全整改不执行的;

5.对多次严重违章作业、野蛮作业、管理混乱、事故不断以及对项目部下发的整改指令屡次不整改或不按期整改、整改不力、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参建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其施工合同,限期退场并严禁重新录用。

6.2.7.项目部对参建单位作业性违章处罚标准

6.2.7.1.进入现场的违章处罚标准;

1)所有人员(包括本公司管理下的人员以及非本公司管理但进入本公司工作区域内的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2)所有人员如有违反国家、行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元以上的处罚。

3)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给予100元以上400元以下处罚:

1.进入办公区域或参与公司活动的人员衣冠不整,行为不文明的;

2.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赤膊、穿短裤、裙子或穿凉鞋、高跟鞋的;

3.要求配戴安全帽的区域未正确配戴安全帽就进入的;

4.要求必须配戴有关证件才能进入的场所而未配戴或使用无效证件就进入的。

4)进入现场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给予不少于200元/次的处罚:

1.酒后进入施工现场的;

2.在现场流动吸烟或在非吸烟点吸烟(包括易燃易爆区)的;

3.带小孩或动物进入现场的;

4.不准机动车进入的区域而擅自驾驶车辆进入的,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包括所驾车型与驾驶证不符)或驾驶无证、报废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车辆进入的;

5.不遵守安全规定强行穿越严禁通过的施工区域,或无故在该区域停留的;

6.在现场随地大小便的;

7.上班期间在施工现场睡觉或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下班期间在施工现场休息的。

5)进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给予不少于500元/次的处罚:

1.无证作业或未持证作业(未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2.现场超范围作业(超过授权范围);

3.操作证过期未及时进行复审或换证,现场仍继续使用的。

6.2.7.2.高处作业的违章处罚标准

1)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行业、国家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公司、行业、国家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1000元的处罚。

2)高处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给予100-500元/次的处罚:

1.对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未进行认真检查而导致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防护用品的;2.经医生鉴定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病症(如高血压)的人员擅自上高空的;

3.对施工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如孔洞无盖板、无防护栏杆等)视而不见,未能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或不向上级及安全管理人员报告的;

4.参建单位给施工人员配备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或施工人员防护用品损坏不及时更换的。

3)高处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200-1000元处罚:

1.高处作业不配戴安全带或未正确扣挂安全带的;

2.在使用绳梯或钢爬梯上下攀爬时不使用攀登自锁器的;

3.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堆放的物件未采取防坠落、防倾倒措施,或者堆放高度超过1米,或者堆放的物件阻碍人员及设备安全通行的;

4.高空使用的工具未装在工具带内或未系安全保险绳的;

5.坐在平台孔洞边缘、骑坐在栏杆上、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的;

6.超过1.5米垂直中心线半径水平活动范围内高处作业时无法直接使用安全带而未使用速差自控器的(主要指高空架子作业);

7.夜间高处作业未设置足够照明的;

8.人字梯使用无人监护、无人扶梯或两人同时登梯作业;通道处使用梯子无人无监护或设置围栏;现场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或梯子无定期检验标签的。

4)在高处作业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给予不少于300元/次的处罚:

1.随意在高空中向下抛掷物件,或高空吊物时无人监护、无警示隔离,损坏物件,甚至危及他人生命的;

2.使用的工机具或切割后的工件、边角余料等放置在不安全的地方或未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的;

3.利用安全防护栏杆作高空吊物的受力点的;

4.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仍进行露天高处作业的;

5.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域未采取安全警示、临时防护等有效措施的;

6.2.7.3.脚手架作业违章处罚标准:

1)搭拆架子存在交叉作业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警示措施的,给予施工组织者处罚500元/次;

2)无证人员(非本专业人员)从事架子搭拆工作的处罚200元/人次,给予施工组织者处罚500元/次;

3)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DL.5009.1-201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中的要求,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200-800元/次的处罚:

1.架子脚手板未满铺,木板与木板之间或钢板与钢板的空隙大于4cm的;

2.脚手板未绑扎或绑扎不牢固,或存在探头板现象的;

3.使用的扣件、管材变形、有裂纹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进行脚手架搭设的;

4.悬挂式钢管吊架立杆的上下两端没有加设保险扣;

5.脚手架搭设设置一条栏杆或栏杆高度不符合安全要求;

6.悬挑式脚手架没有设置挡脚板或防护立网;

7.脚手架底座悬空没有及时处理;

8.架子搭设单位未给架子搭设人员配备双扣安全带;

9.未搭设完成的脚手架没有悬挂“禁止使用”警告牌;

10.其他有违反脚手架搭设安全要求的事项。

4)未经原架子搭设单位及安全管理人员同意便随意修改、破坏架子结构的,必须给予不少于500元/次的处罚。

5)脚手架在搭设完成后未经验收挂牌就使用的,处罚使用单位500元/次。

6)在六级以上大风、暴雨、大雪过后,或停用达一个月及以上时间的脚手架应经过检查重新验收挂牌方能使用,未经重新检查验收就使用的处罚500元/次,因此而发生事故的,施工组织者应负主要责任。

7)大型脚手架搭拆没有编制方案或没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

处罚施工单位500-2000元/次。

8)在用脚手架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与维护或安全检查与维护不及时的,处罚脚手架管理单位200-500元/次。

9)如有违反公司、行业、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

300元以上的处罚;

6.2.7.4.危险区域作业违章处罚标准(包括隐蔽区作业)

1)在易燃易爆区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0-1000元处罚:

1.易燃易爆区(如滤油区、存放危险品库房、供气库等)没有严格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牌、避雷及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的;

2.进入易燃易爆区作业(动火作业)未办理工作票(动火票),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火措施)的;

3.危险品未设专区存放,未严格控制进出库的;未严格落实危险品存放安全措施或现场安全措施不足,或现场超量存放,或危险品未在指定位置存放的;

2)隐蔽区作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500-1000元处罚:

1.对需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的金属容器内或其他密闭式空间的作业没有办理作业票的;

2.对密闭式空间的作业人员未组织培训及交底的;

3.进入隐蔽区(如密封容器、地下沟道等受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检查、监测就冒险进入的;

4.单独一人在密闭空间及金属容器内作业,或未设监护人,或监护人擅离职守的;

5.进入密封容器或运行过后的密封容器(如汽包、除氧器等)作业未先采取通风措施的。

6.容器内高处作业时,安全带等防坠落措施未做到位的;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对进出人员、材料、设备进行登记的;

8.进入容器内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照明的。

3)高压带电危险区作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500-1000元处罚:

1.进入高压带电区作业未办理工作票(操作票)的;

2.作业人员私自乱动带电区内的按扭、开关、安全设施的,由此而发生事故的由违章者及施工组织者负主要责任;

3.未设监护人进行施工全过程监护的;

4.作业完成后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

5.作业完成后未在新接的带电设备上做安全标识的;

4)其他危险作业中如有违反公司、行业、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200元以上的处罚。

6.2.7.5.起重运输作业违章处罚标准

1)起重机械的司机及指挥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资格即上岗作业的,处罚300元/次,司机或指挥人员违反相关规程操作、指挥机械未造成不良影响时,给予300元/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不少于500元/次处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处罚标准执行;

2)起重作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200-500元处罚:

1.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或缆风绳的;

2.人员起吊物件时从起重吊臂、吊物下停留、通过的(处罚违章人员);

3.起重机械起吊物件时从人员头顶上方经过的(处罚指挥人员);

4.起吊作业时偏拉斜吊的;

5.非起重操作人员进入起重驾驶操作室内的;

6.吊装存挂件有棱角未采取加垫包角措施的;

7.吊挂时两绳夹角超过120°的;

8.选用的钢丝绳不符合安全要求、达不到安全系数,或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与带电体、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9.卸卡使用时横向受力;

10.现场未设警示区域,没有人员监护的。

3)起重作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500-1000元/次的处罚:

1.需办理工作票而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相关工作票就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的;

2.遇雷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的情况下仍强行进行起重作业的;

3.风力达六级及以上时仍进行露天起吊作业的;

4.超额定负荷起吊的;

5.未及时报告施工机械缺陷、安全装置不全的施工机械,未经有关人员鉴定、未制定有

效安全措施而强行继续使用的。

4)运输作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300-800元处罚:

1.无证驾驶翻斗车、叉车、平板车等场内机动车辆的;2.在厂内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的;

3.运输的材料、设备绑扎不合理或不安全,有可能造成设备材料在运输过程中侧翻的,或设备材料在无保护情况下可能对其他物件造成损害的;

4.运输车辆超载运输设备材料的;

5.易燃、易爆物品的运送车辆,未配备消防器材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车身未有“禁止烟火”标志。

5)对于大型设备、贵重设备或超长、超宽、超高及起重量大的设备运输,必须制定专门的运输作业方案,运输或卸车前必须对路基进行检查并采取措施,对经过的桥梁、孔洞、沟道等应经过检查验算,在运输路上方如有输电线路(高压线路)的,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对以上情况检查发现有违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实施对其处于不少于500元/次的处罚。

6)起重、运输作业必须严格按经审批后的作业方案进行作业,若因现场实际条件或突发事件需要更改作业方案的,必须经方案编写人及审批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的,给予施工组织者不少于800元/次的处罚,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施工组织者承担。

7)使用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施工机械,给予施工单位不少于1000元/次的处罚。

8)其他如有违反公司、行业、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

给予200元以上的处罚。

6.2.7.6.焊接、切割作业违章处罚:

1)未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施工单位300-500元/次

2)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罩、防护眼镜或要求的工作服的处罚100-200元/次;

3)无证从事焊接作业的,处罚不少于200元/次;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焊接作业的,处罚施工单位不少于500元/次;

4)在高压、转动设备或带电体上进行焊接、切割或热处理作业的,处罚200元/次;

5)在狭小或潮湿地点施焊时未采取防护措施(防触电等)的,处罚200元/次

6)进行电火焊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隔离或其他防火措施的,处罚200元/次;

7)使用的焊线有破损未处理、金属线裸露的,处罚100--300元/次;

8)使用供气皮管时有漏气、阀门未关严或下班后不切断气源的处罚100-500元/次;

9)未正确使用电火焊,操作方法不正确的,处罚100-200元/次;

10)沿线供气管路走向未设置安全标识或警示的,处罚300元/处;

11)乙炔、氧气瓶混放或两瓶之间的使用距离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小于10米的,处罚200-500元/处;

12)乙炔、氧气瓶存放于办公室内或与带电体、热源相接触的,处罚300-800元/次;

13)乙炔、氧气瓶使用时在阳光下爆晒未采取措施的,处罚200-300元/次;

14)乙炔气瓶卧放使用或未采取防倾倒措施的,或气瓶存放地点有可能与火源接触而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300-500元/次;

15)氧气、乙炔等气瓶搬运过程中搬运不当(如将气瓶置于地面滚动、随意丢弃等),处罚200-300元/次;

16)利用施工气源(乙炔氧气等气体)吹扫衣着、清理周边环境的处罚500元/次;

17)热处理作业时周围未设置安全警示、防护,现场无人监护的,处罚200-500元/次;

18)交叉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300元/次;

19)其他如有违反公司、行业、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200元以上的处罚。

6.2.7.7.小型机械及工具的使用作业违章处罚标准

1)砂轮机、切割机的安全罩不完整仍然在使用的,处罚违章个人100元/次,连带处罚该施工单位200元/次;

2)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片的,处罚施工人员200元/次;

3)在砂轮片侧面打磨工件的,处罚施工人员200元/次;

4)砂轮机、磨光机等在使用时未配戴防护眼镜的,处罚施工人员200元/次;

5)砂轮片磨损到原来半径的三分之一不更换,继续使用的处罚施工人员200元/次;

6)超负荷使用链条葫芦、千斤顶等工具的,处罚该施工单位至少500元/处;

7)链条葫芦未经检查,吊钩、链条等存在变形或脱位仍在使用的,处罚该施工单位300元/次;

8)利用链条葫芦起吊的重物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时,手拉链未拴紧、未设保险绳的处罚500元/次;

9)链条葫芦拉链人数超过规定或使用时方法不正确的,处罚施工人员200元/次;

10)使用链条葫芦吊挂物件时未利用辅助工具而直接用吊钩吊挂的,处罚施工人员200元/次;

利用葫芦起重链打空转吊挂物件的,处罚施工人员不少于300元/次;

11)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其他机工具的处罚200元/次;

12)使用电动工机具时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或私自改装电源插座(头)的,处罚至少200元/次;

13)电源架(线盘)没有定期检查,漏电保护装置失灵的,处罚该班组200元/次;

14)戴手套使用钻床或直接用手清理钻屑的处罚200元/次;

15)其他如有违反公司、行业、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200元以上的处罚。

6.2.7.8.文明施工卫生违章处罚标准

1)现场文明施工工作未进行策划管理、无定置或管理混乱的,处罚相关责任施工单位800元/次。

2)现场设备材料存(摆)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处给予200-500元处罚:

1.材料设备未实施定置放置,乱摆乱放,或阻塞安全通道的;

2.材料设备临时存放在施工点超过三天仍未能使用的;

3.材料设备存放地点不安全,给作业人员带来人身危害,或存在火灾隐患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

4.材料设备的存放可能会给成品或损害而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

5.材料设备的存放地点不平坦、有积水、地基不坚实;

6.贵重或精密设备、材料存放或其他要求防水的材料而未采取防雨等保护措施的。

3)现场文明施工作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每处地点200-500元处罚:

1.使用的钢丝绳、焊线、皮管、工机具等在作业完毕后未及时回收,乱堆乱放,经口头提出仍未能整改完善的;

2.施工作业场所环境卫生差,垃圾、废料工作完成后未及时清理,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经口头提出仍未能整改完善的;

3.清理后的垃圾废料未按指定地点堆放,或乱堆乱放的;

4.电焊作业焊渣、焊条头不清理的;

5.施工现场的电源线、焊线、皮管线等使用凌乱,布设不规范,且多次整改仍无效果的;

6.保温材料施工中无防止散落的措施,清理现场不及时、不彻底的。

4)现场施工后的废弃物未按可回收、不可回收、特殊类进行分类回收、存放,经多次提出仍未改进的,给予500元/次处罚;

5)随意遗弃特殊固体废弃物的,处罚200-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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