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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上分解讲解

第一章风险

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

一、风险的概念

举例:

考试作弊

内涵:

损害性、不确定性

定义:

……

本质内涵:

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特征

客观性:

损害性:

不确定性:

时间、空间及损害程度

可测定性:

三、风险的结构

1.风险因素:

定义:

是指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

也称风险条件。

类型:

1)实质性风险因素:

是指导致某一标的损失或损失扩大的有形的直接条件。

2)道德性风险因素:

是指基于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和条件等无形因素。

3)心理性风险因素:

是指由于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的无形因素。

2.风险事故:

定义:

是指风险由可能变成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

又称风险事件。

与风险因素的关系:

原因与结果的关系,风险因素是原因,风险事故是结果。

但具体现象到底是风险因素还是风险事故,应具体分析。

如暴风雨:

毁坏房屋则是风险事故;路面积水泥泞导致车祸则是风险因素。

3.损失:

内涵:

(1)意外性即非故意、计划和预期的

(2)货币计量性

三者关系: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风险损失。

第二节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静态风险:

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动态风险:

是指由社会的、经济的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两者的区别:

损失的概念不同:

影响的范围不同:

发生的特点不同:

风险的性质不同:

二、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

是指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

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三、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

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而导致的风险。

是保险人承保最多的风险。

社会风险:

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造成损失机会的风险。

政治风险:

又称国家风险,是指因政治原因或当事人不能控制的国家原因而导致损失机会的风险。

经济风险:

是指在进行营利性经济活动过程中,由于对市场判断失误或投资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机会的风险。

四、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

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注意贬值的含义:

市场因素和灾害因素。

责任风险:

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人身风险:

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

信用风险:

是指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第三节危险单位

一、危险单位的概念:

危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范围。

危险单位是保险企业承担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二、危险单位的划分:

◆地段危险单位

◆一个投保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

◆一个投保标的为一个危险单位

第四节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所谓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对象:

风险。

风险管理的主体:

经济单位。

风险管理的方法和途径:

认识、衡量和分析。

风险管理的目标:

以最小的风险管理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

二、风险管理的程序:

风险识别:

哪些风险、性质如何、因素何在等。

风险衡量:

发生概率、损失程度及其分布等。

风险处理:

选择最佳方法、设计实施方案等。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目标一致性:

风险管理目标与整体管理目标

先进性与可操作性:

风险管理的技术措施

效益性:

即单位投入的安全保障程度

三、风险处理的常见方式:

1.风险回避:

即设法回避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性质:

消极的

应用:

1)损害后果巨大,超出承受能力;2)风险管理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

2.风险自留:

是指经济单位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后果的一种风险处理方法。

类型:

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

应用:

杜绝被动自留

主动自留的应用:

1)发生概率低且损害后果小;

2)自留承担的可能损失小于风险处理成本;

3)无其他风险处理方法可供采用

3.风险预防和抑制:

是指经济单位为了消除或减少某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发生后的损失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⑴工程物理法:

是指通过采取工程物理措施来达到风险预防和抑制效果。

如报警装置、防盗装置、自动喷淋系统等。

⑵人类行为法:

是指通过约束有关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来达到风险预防和抑制效果。

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操作规程等。

4.风险转移:

是指某一行为主体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通过某种合理的方式转嫁给其他行为主体的一种风险处理措施。

◆保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

◘出让转移:

◘合同转移:

5.风险集合:

是指将具有同类风险的单位尽可能多地集合起来,大家分担少数单位可能遭受的损失,以提高每一单位应付风险的能力。

此种方法往往只适用于特定的行业、地区和时期。

第五节可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的概念:

广义的:

是指可以利用风险管理技术措施来分散、减轻、转移的风险。

狭义的:

是指可以利用保险转移方式来处理的风险。

本课程指的仅是狭义的可保风险。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

(一)纯粹性:

必须是纯粹风险,无获利可能。

(二)偶然性:

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发生的具体情况不确定(何时何地、因何发生、发生后果等)。

(三)意外性:

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风险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非投保方故意行为。

(四)损失巨大性:

(五)标的大量性: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风险?

有何特征?

2.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3.简述各类风险。

4.简述危险单位及其划分。

5.简述风险管理的概念及程序。

6.简述风险处理的常见方式。

7.什么是可保风险?

有何构成条件?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学说流派简介

一、损失学派:

损失学派认为,“损失”是保险理论的中心,“经济损失补偿”是财产险与人身保险的共同性质。

主要代表观点有:

(1)损失赔偿说:

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即保险人依据合同向投保人收取费用,当风险损失发生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对方损失。

主要代表人物:

英国的马歇尔(M.Marshall)、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

简评:

只适合财产保险,不适合人身保险,因为人身保险是不能赔偿的,是给付。

(2)损失分担说:

该学说强调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助合作的事实,把损失分担作为保险的核心。

认为保险是个别人由于未来特殊的、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由受同样风险威胁而尚未实际受害的多数人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主要代表人物:

德国的华格纳(A.Wager)

 简评:

首次用“不利结果”代替“损失”,较前一种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财险和人险),同时还揭示了保险中被保险人之间的本质关系(互助与分摊)。

其缺陷在于把保险与自保相混淆,因为自保也具有把风险损失分摊给多数人的特点。

(3)风险转嫁说等:

该学说认为把被保险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才是保险的实质。

主要代表人物:

美国的魏兰脱(A.H.Willet)、美国的克劳斯塔(B.Krosta)

简评:

本分支实质上揭示了保险是一种风险处理手段,但它无法包含人身保险,因为人身风险是不能转嫁的。

二、非损失学派:

该学派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而损失仅能涵盖财产保险,不能涵盖人身保险,因此应该在损失概念之外另寻解释。

  主要分支有:

(1)技术说:

该学说是从技术特点出发,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作统一解释。

认为:

保险是根据偶然事件发生的概率,计算保险费,当偶然事件发生时(即风险损失),履行支付一定金额义务的合同。

代表人物:

费芳德(C.Vivanta)

  这一分支仅从表象上阐述了保险的概念。

(2)欲望满足说:

该学说是从人们的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手段来解释保险。

认为:

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当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以最少的费用满足偶发欲望所需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保障。

   

  代表人物:

拉扎路斯(Lazarus)、威尔纳(G.Worner)

这一分支的最大不足之处在于把风险事故和引起欲望的事故混为一谈。

(3)财产共同准备说:

该学说认为:

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所建立的共同财产准备制度。

  代表人物:

日本的小岛昌太郎

  该分支实际上是从宏观上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性质的。

(4)相互金融说:

该学说认为:

保险是以发生风险事故为条件,以收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赔款为手段,以调整货币收支为目的的一种资金融通制度。

  代表人物:

日本的米谷隆三

 该分支本质上将保险与金融相混淆。

(5)所得说:

该学说认为:

建立保险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上的不稳定。

由于将来的意外事故给当事人会造成经济上的不足和不稳定,因此经济上的准备成为必要。

当经济上的准备为个人所不能解决时,保险便应用而生。

三、二元学派:

该学派认为: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性质,没有共同点。

主要分支有:

(1)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学说认为:

人身保险本质上是一种投资,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

如经济学家科恩(G.Cohn)、埃斯特(L.Elster)、威特(J.D.Witt)等就持有这样的观点。

(2)择一说:

该学说认为:

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与财产保险是不同的,应分别给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下定义。

两者总称为保险。

如德国的法学家爱伦贝堡和我国《保险法》中的定义就是如此。

第二节保险的概念

一、对保险学说的简评:

(一)就保险中始终存在的“风险”的内涵来看:

“损失学派”更易被接受

 1.“无风险便无保险”,但“无损失便无风险”,损失是风险的内涵之一。

撇开“损失”谈保险,出发点有问题。

 2.回顾有关“非损失学派”的各家分支学说,对保险所下的定义也都没有真正摆脱“损失”的含义。

(二)就保险的属性来看:

保险的属性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分

   保险的自然属性指的是保险作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现象,其自身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这一规定性与特定的社会制度(生产关系)无关。

   保险的社会属性指的是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下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从属与一定生产关系的质的规定性。

   前述各家学说都是从保险的自然属性去描述保险的含义,而忽略了保险的社会属性,应该说是片面的或偏颇的。

(三)就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共同点来看

1.财产保险:

以经济补偿为目的,没有争议。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人体的伤、残、病、亡等,其本身无法“赔偿”,但这势必会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对于当事人的相应损失,是一种补偿。

可见,人身保险也是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

两者的共同点:

经济补偿性

二、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为目的,通过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所确定的、人们在应付风险事故过程中所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

本人认为,这一定义具有更普遍的适应性:

1.反映了保险属性的双重性;

2.体现了风险的“损失”内涵;

3.简单明了;

4.既适合财险,有适合人身保险;

5.涵盖了保险的基本构成要素:

风险损失、保险基金和保险合同

第三节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一、自然条件:

是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个体而言是偶然的,但就总体上和宏观上来看又是必然的、客观的。

这种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结合就构成了保险的前提基础,是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物质条件:

是指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剩余产品的出现是保险的必要成为了可能

三、经济条件:

它是保险发展的基础条件。

即商品经济:

剩余产品→商品→货币(最具有补偿力)→使得保险得以大力发展。

第四节保险的职能与分类

一、保险的职能:

1.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指保险在一切经济形态下所固有的职能,是保险自然属性的本质体现。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

经济补偿

即通过组建保险基金,用合同的形式规定保险人按约向被保险人支付经济补偿额,以解决被保险人由于风险损害所造成的生产和生活的不稳定。

2.派生职能:

是指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中,由基本职能派生出来的职能,是保险社会属性的本质体现。

主要有:

(一)分配职能:

即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保险基金→重新分配给受损者

(二)融资职能:

保险基金:

①存入银行

②直接投资或放款

③买卖有价证券:

如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风险监督职能:

从保险人角度:

通过保险合同条款,参与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约束其行为;

从投保方角度:

为达到少缴保费而保障程度不变之目的,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和抑制风险发生及损害。

二、保险的分类:

1.以实施方式为标准:

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2.以经营主体为标准:

公营保险、私营保险

3.以经营目的为标准:

营利保险、非营利保险

4.以保险标的为标准: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5.以承保方式为标准:

(1)原保险、再保险

(2)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第五节保险发展简史

一、最早的保险思想和保险雏型:

国内的观点:

始见于我国夏代的后期(距今已4000多年)

形式:

储备粮食赈济灾民的制度

实质:

是一种实物储备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外的观点:

始见于古巴比伦和古希腊

时间:

公元前19世纪,距今近4000年

古巴比伦:

国王曾下令向僧侣、官员等征税,一方面用作火灾救济基金,另一方面用于对农牧产品运输中马匹死亡时的经济补偿。

古希腊:

盛行一种团体,即聚集相同观点的政治、哲学或宗教信仰的人或同一行业的工匠入会,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当参加者遭遇某中不幸时,由该团体给予救济。

二、海上保险的发展:

1.萌芽:

共同海损

2.初级形式:

贷款与损失保证相结合制度

3.发源地:

意大利

最古老的保险单:

乔治·勒克维伦出立的(热那亚商人)

时间:

1347年10月23日

保单名称:

船舶航程保险单

标的物:

“圣·克勒拉”号,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航程

约定时间:

6个月

三、其他保险的发展:

1.火灾保险:

时间:

17世纪中叶以后逐步发展起来

形式:

手工业行会:

会员交纳会费,对火灾损失给予救济补助

尚存的:

1676年成立的汉堡火灾保险社

1543年成立的雪尔维格霍尔斯坦火灾公司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对无辜受害者的一种经济保障

本质:

替行为过错的人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受到当时的公共道德标准的严厉批驳。

发展:

19世纪中叶以后,在工人运动中才得以生存和发展。

3.保证保险:

它的发展并不太久,是随着商业信用的普遍和道德风险的频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实质:

保险人作为保证方,为权利人承保由于被保证人的不诚实或不守约而受到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4.人身保险:

原始形态:

中世纪的行会对其成员的人身伤亡、劳动能力丧失给予救济。

人身保险:

起源于海上保险。

15世纪末叶,奴隶贩子将奴隶作为货物投保。

后来发展为承保旅客被海盗绑架而需支付的赎金。

人身意外保险:

工业革命的产物。

即机器的使用特别是火车的发明,是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增多,从而为保险人开辟了人身意外保险业务的市场。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各保险学说流派的主要思想及代表观点和人物。

2.对各保险学说流派进行简要评价。

3.简述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4.简述保险的基本职能、派生职能及保险的类型。

5.简述最早的保险思想和保险雏形。

6.简述海上保险的发展简史。

7.简述火灾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发展简历。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一节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一、概说:

1.基本情况:

①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经营者的组织形式都有要求。

②现在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地区外,各国均已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者必须是法人组织.

③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包括:

▲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等

▲非公司制◘保险合作社

◘其他类型的互助团体等

2.我国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

司。

“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以上规定意味着:

▲目前我国保险业经营者应当采取公司制,而且只

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公司以外的保险组织形式,

目前虽无规定,但不排除将来会有所突破。

二、国有独资公司:

1.含义: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目前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2.法律特征:

①国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惟一股东;

②国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③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或部门必须获得国家授权;

④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

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批准,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生效.

3.组织机构:

①股东:

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权利通过股东会行使;而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是惟一的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董事,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②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制订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法》: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由三到九名董事组成。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

③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的执行者;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公司法》:

“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④监事会:

《保险法》: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股份有限公司:

1.含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保险公司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新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上采取这种组织形式。

2.法律特征:

▲发起人应当达到法定人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中须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公司的账目应当公开

▲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3.组织机构:

①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构成;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②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下设的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③经理:

经理或称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的执行者。

④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四、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外普遍存在的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

▲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投保人自己设立和组织的法人组织,它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

▲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自然成为公司的所有人;

▲相互保险公司的不足是增加资本有困难;

▲国际上现在出现一种“非相互化”的趋势,指的是相互保险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1.设立的条件:

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保险法第68条):

⑴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⑵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⑶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以其他出资方式(如实物、土地、工业产权等)进行出资。

⑷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⑸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⑹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的程序: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设立保险公司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阶段;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的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下列事项变更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1.修改章程

2.变更地址

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4.股权转让

5.改变组织形式

6.调整业务范围

7.变更公司名称

8.分立、合并

9.中国保监会认为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三、保险公司的终止:

1.保险公司的解散:

▲任意解散即公司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终止公司的活动或者消灭法人资格。

▲强制解散指公司由于法律或保险监管机关的命令而被迫解散。

强制解散有两种情况:

被依法撤销和被依法宣告破产。

▲我国规定:

1)“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解散。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设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3)“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4)“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2.保险公司的破产: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经保险监管部门同意,可以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债权人(包括被保险人)申请破产;

▲在我国,受理破产申请、依法宣告公司破产的机构是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分配顺序如下: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节  保险经营规则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业务: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

▲注: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二、提取和结转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按还没有到期的保险责任从自留保险费中提取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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