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学习心得3篇(最新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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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学习心得3篇(最新篇)Word格式.docx

制定和实施反间谍法,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在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

反间谍法共设置了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及附则5个章节40个条款,全面回答、规范了新时期开展反间谍斗争的重大问题,总结了我们以往反间谍斗争的历史经验,注意了法律的传承与衔接,又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增加了新的我们一定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隐蔽斗争实际,认真学习掌握、切实贯彻实施好这一重要法律。

第一,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准确把握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和方向。

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不仅开宗明义表明反间谍法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明确了制定反间谍法的宪法依据、权力来源和法律地位,而且从更深层次上指明了我们国家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和政治方向。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要依据宪法、维护宪法、执行宪法。

我们国家的反间谍斗争,其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政治方向。

综观世界各国,都有特种部门,都从各自国家利益出发,开展反间谍工作。

但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我们国家的反间谍斗争,以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我们绝不干涉别国内政,但也绝不允许任何人对我们进行渗透破坏活动。

我们要严格掌握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的性质,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严格依法,有效防范打击间谍犯罪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深刻认识和严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十分重要,这是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要求。

我们一定要遵从宪法的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服从服务党的中心任务,服从服务改革开放大局,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二,坚持原则,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

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这是一条重要的原则规定。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

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

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权,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

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反间谍斗争最本质的要求。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正确方向,沿着健康轨道发展。

才能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

才能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

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

才能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二是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

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

该公则公、该密则密,公密结合开展工作。

宣传教育、管理执法、打击处理等都需要依法公开进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警防范、减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挤压非法活动的空间。

由国家安全专门机关开展反间谍斗争的大量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二者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够最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

同时,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

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

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公密结合、专群结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隐蔽战线反奸

防谍的有效法宝。

我们一定要发扬光大这一优良传统,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新的发展。

三是要坚持积极防御。

积极防御是反间谍斗争的重要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性质决定的,也是我们国家反间谍斗争的正义性所在。

我们要以防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绝不对别的国家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但也绝不允许任何国家、任何政治势力对我进行任何破坏活动。

为了有效的防御,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各种敌情动向,及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

防御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这样才能够真正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四是要坚持依法惩治。

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法惩治的原则要求。

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

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才能准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切实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务改革开放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依法执法,正确履行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

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同时,反间谍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职权。

这些职权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刑事执法权,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技术侦察权等刑事权力。

也包括查验身份及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的验证调查权;

进入有关场所、单位和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查阅调取权;

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查封、扣押、冻结的查封、扣押、冻结权;

对违反本法境外人员限期离境

或驱逐出境权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权。

我们一定要依法执法,履行好党和人民交付的重要责任,使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一是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职责。

反间谍法的规定与党中央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早在1983年组建国家安全部时,中央即明确国家安全部负责反间谍工作,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此次反间谍法从法律层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这是党中央对国家安全机关的高度信任,也是国家安全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斗争中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今后,我们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崇高职责。

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这是反间谍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深化反间谍斗争的有力保障。

国家安全机关一定要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责任。

二是要依法执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反间谍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充分法定权力,为开展反间谍斗争提供了有力保障,这是必要

的。

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各项规定,依法执法。

反间谍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这是完全必要的。

开展反间谍斗争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力,同时在履行这些权力时,也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使这些权力能够正确行使,真正服务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服务于反间谍斗争。

在当前党和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和背景下,我们要特别强调这一点,绝不能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第四,充分依靠、动员、组织群众和社会各界,明确自身义务和权利,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

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间谍工作是我们战胜隐蔽敌人的重要法宝。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每一个公民和组织的共同责任。

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开展反奸防谍斗争中应尽的义务。

我们要依法做好动员、组织工作,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都能够充分认识自身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只有做好动员、组织工作,才能够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

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反间谍法第三章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又作了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包括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的义务;

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的义务;

保守所知悉的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

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等等。

同时,法律对法人还单独作出了

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

责任和权利是一致的,法律在明确了法人和公民责任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第一章第七条中,还规定了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在第三章中,对总则上述规定,又作了具体规定:

包括公民或近亲属因协助反间谍工作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检举、控告权和处理结果知情权;

公民和组织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依法检举、控告,个人和组织有不受压制、打击报复权;

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

反间谍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现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统一,是依法治国精神的生动具体体现。

我们要大力宣传法律的这些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真正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自觉学法用法,结成牢固的人民防线。

第五,明确法律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明确法律责任是反间谍法的重要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这一条十分明确地指出了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同时,反间谍法第四章又根据这一条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

包括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间谍行为,构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拒绝提供的,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以各种方式破坏和掩饰、隐瞒赃款、赃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非常重要,是采取法律手段保证执法机关清除执法障碍、有效执法的重要措施,也是采取法律手段严格要求、明令禁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重要规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反间谍法还作出了两条特殊刑事政策规定,给反间谍斗争以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一是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二是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这两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反间谍斗争的特殊情况,有利于教育挽救在特定环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员,也有利于深化反间谍斗争,提高反间谍斗争的能力

和水平。

执行这两条规定,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准确掌握、适用。

第六,准确把握反间谍法的适用规定,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反间谍法是在原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的一部新的专门法律。

原国家安全法规范和保障了国家安全机关对外情报、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整体业务工作。

中央决定原国家安全法改为反间谍法后,对外情报工作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将通过其他立法给予充分支持和保障。

除以上措施外,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还作出专门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处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享有反间谍法规定的全部职权,是我们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和侦察保卫及其他各项国家安全工作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反间谍法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对间谍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界定,这一点十分重要。

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这一规定是在长期斗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的概括总结,对

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有着深刻的意义。

规定第一款,是指特定行为主体,无论是什么具体形式的非法破坏活动,只要是间谍机关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就是间谍行为;

第二款是特定行为主体的延伸,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就是间谍行为;

第三款是指特定行为,虽然行为主体不是间谍机关,但从事了特定行为,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就是间谍行为;

第四款是战时条款,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第五款是兜底条款,

这样的规定,内涵准确、丰富,外延明确、严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此次反间谍法立法当中一个重大突破,回应了反间谍工作迫切要求,也回应了全社会对反间谍工作重大关切。

反间谍法附则中的这两条规定很重要,我们要全面把握它的内涵,准确界定它的外延,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保证反间谍、反有组织犯罪和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间谍法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及时发现、惩治间谍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非法犯罪活动的锐利武器;

是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建立人民防线,自觉抵御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颠覆、破坏活动的有力措施;

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现实意义,又具深远历史意义。

我们一定要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学好、用好反间谍法,以法律为武器,推动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等各项工作更好开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反间谍学习心得范文3: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

反间谍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现行国家安全法实施二十多年来,为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国内安全形势的变化,应当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考虑国家安全法制建设。

同时,根据我国反间谍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将现行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

反间谍法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并注意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该法分为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四十条。

反间谍法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并保留了大部分仍然适用的内容;

总结了近些年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维护国家安全有关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现实工作确实需要的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

注意与正在起草或者修订的法律协调一致。

定义间谍行为并作具体列举

反间谍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反间谍法明确,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

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应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

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开展反间谍工作,不能仅靠国家安全机关,还必须充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得到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反间谍法明确,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同时,为使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反间谍法还将宪法规定的一些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作了具体化。

包括开展教育防范工作、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及时报告、提供间谍行为的情况和证据、保守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等义务。

规范权力行使保障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对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规定了严格的条

件。

根据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

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

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涉及公民、组织的财产权利,反间谍法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后续的处理程序作了明确。

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反间谍法还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此外,根据反间谍法,公民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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