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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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表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表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单位: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以及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环评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进行重新审核。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现场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求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处以罚款或者恢复原状。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开工建设,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表

(职权名称: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许可事项监管)

单位: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各县区环保局监管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县区环保部门管理工作、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领证企业年度评估报告的实地抽查、发证前抽查、对县区环保局进行工作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环保部门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所有申领单位开展领证前检查,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发证,并要求当地环保部门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严肃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对申领了许可证的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申领了许可证的企业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对领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领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领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领证企业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领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四)市环保局每年检查县区环保局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监管工作情况,实行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不定期对领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事后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对县区局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二)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

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

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

企业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

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

(三)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领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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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单位: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检查;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做出处理决定;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调查取证后移交法规科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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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减排工作的管理)

单位: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半年、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包括:

总量减排计划实施及完成情况、减排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及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减排日常核查、半年、年度和五年减排核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确定各县区年度减排目标;

(二)审查各县区年度减排计划;

(三)对各县区开展日常减排核查;

(四)组织核查组进行年度减排核查;

(五)配合国家、省、市开展日常核查和定期核查;

(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各县区上报的年度减排目标和年度减排计划;

(二)每年对各县区不定期开展减排日常核查;

(三)每年7月和次年1月,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国家、省对我市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年终国家核查之后,对各县区进行年度减排核查,听取各县区对减排工作进展情况介绍,对重点减排项目和工程进行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

(四)通报各县区年度减排结果、国家责任书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完成时间进度要求、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或者不减反增的地区进行减排黄色、红色预警、区域限批,约谈相关市、县(市、区)政府领导;对核查中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进行通报、挂牌督办。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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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环境空气质量的考核监督)

单位: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工作推进、执法检查和环境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

1.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包括PM2.5年均浓度控制情况和重污染天数变化情况等方面;

2.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包括方案制定、会议部署、督导检查、环境执法等方面;

3.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等方面;

4.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包括燃煤锅炉淘汰、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城市禁燃区划定与实施等方面;

5.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

包括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等方面;

6.扬尘污染防控。

包括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防控、道路扬尘控和矿山扬尘控制等方面;

7.机动车污染防治。

包括黄标车淘汰与限行、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新能源汽车推广、优质燃油供应、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和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等方面;

8.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

包括煤炭洗选加工、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清洁能源发展与利用、煤质检验管理和城区散煤洁净化治理等方面;

9.秸秆禁烧和农村散煤燃烧治理。

包括秸秆禁烧、农村散煤洁净化和农村散煤替代等方面;

10.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改造;

12.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和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等方面;

13.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包括地方各级财政、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等方面;

14.大气环境管理。

包括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台账建立与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保机构与监管能力建设、大气监测能力建设与监测质量管理、环境信息公开、日常督导通报和报表管理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环境质量监测、听取工作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设区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和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调整能源结构、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控制农村废气污染、保障措施等7项指标。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逐月通报;

(二)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

(三)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年度考核;

(四)考核结果纳入省对设区市、设区市对县(市)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五)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技术规范合理设置空气监测站点;

(二)采用空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数据;

(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通报,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

(四)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由市环保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六、监督检查处理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市委组织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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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单位: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各县区环保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落实跨省、市转移危险废物是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二)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活动。

(三)各县区环保部门是否按照上级部门指示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区环保局按规定开展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县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管。

市环保局对各县区环保局日常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检查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与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为每年实施一次书面检查;不定检查的比例为20%。

检查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监管记录、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区环保局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二)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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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承德市市级生态村监督管理)

单位: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德市市级生态村。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级生态村创建成果保持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复查和抽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措施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每3年复查一次,市环保局实行不定期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半年。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市级生态村称号。

(二)抽查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受理该县(区)市级生态村验收申请。

(三)已命名的市级生态村,若辖区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生态村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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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监督管理)

单位: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县(区)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等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整体布局、处理方式、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取得成效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行保障机制等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看档案材料、深入现场检查及考核验收等方式,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工程项目选址、处理工艺、投资分配等严格审核,不符合实际的一律不予通过;在工程实施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督促县区建立完善的运营保障机制,确保建设成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2、对正在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对各县区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4、配合省环保厅对项目工程进行考核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实施方案在专家评审中,如果处理工艺及投资等内容不符合国家、省等有关农村环境整治政策要求的,项目建设所在地县(区)要重新组织实地调研,编制实施方案并上报;

2、对工程质量不达标或进展较慢的县(区)下发督办函,明确项目整改内容,时限,督促县(区)加快工程项目建设,按期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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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单位: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县(区)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策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的整体布局、处理工艺等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项目实施后对当地环境的改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看档案材料、深入现场检查及考核验收等方式,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项目前期环境影响评价、后期运行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核实;

2、对项目的后期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在核实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意见;

2、对项目的后期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中出现问题的,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整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表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单位: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护区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

  (四)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是否征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

  (六)自然保护区的旅游活动方案是否经过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旅游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总体规划)的要求;

  (七)自然保护区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总体规划)要求,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八)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九)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二)下发检查通知或随机抽查;

(三)持《河北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处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一)未经批准,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功能区划的;

  

(二)违法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的;

  (三)违法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

  (五)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干预或者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一)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的;

  

(二)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三)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四)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五)对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

  (六)阻挠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挪用、滥用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费的;

  (八)对监督检查人员、检举和控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职责行为。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表

(职权名称:

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单位: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土壤进行摸底调查,形成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情况;对正在遭受污染和已遭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与修复情况;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看相关材料、深入实际查看现场等方式,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土壤污染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污染土壤风险管控能力,加大土壤治理修复力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组织专家对土壤污染防治方案进行规划论证;

2、对土壤污染的预防、监管等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与修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配合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对土壤治理和修复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各县区编制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行专家论证,通过深入现场调研,对不符合实际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方案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2、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没有开展或者开展不力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工程建设。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表

(职权名称: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单位: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央、省、市下达的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管理。

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查论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

会同市环保部门进行项目的申报和审查论证、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务管理情况,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县(区)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包括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管,重点是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配套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跟踪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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