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招聘考试 教育基础综合知识梳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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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法的遵守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行为,正确享有权利,切实履行义务。

教育法的遵守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守法的主体,教育法遵守的主体包括一切的人或组织。

二是守法的内容,只要是符合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都被视为教育法的遵守。

6.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即教育法律规范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和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

 

专题三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1.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保证。

2.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4.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行政渠道;

(2)司法渠道;

(3)仲裁渠道;

(4)调解渠道。

5.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机关诉明理由,请求获得救济的制度。

主要包括教师的申诉和学生的申诉。

6.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7.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一般情况下,教育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专题四学校、教师和学生

1.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学校作为法人应该具备的条件是: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设置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和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据此,可以这样理解:

首先,教师是一种专门职业,是专职人员;

其次,教师承担的是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

4.教师的一般权利:

(1)生命健康权;

(2)名誉权;

(3)受聘权,又称工作权。

5.教师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

(2)学术自由权;

(3)管教自由权;

(4)获得报酬权;

(5)民主管理权;

(6)培训进修权。

6.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

(2)教育教学的义务;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尊重学生的义务;

(5)维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6)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获得资格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

8.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学校教师的岗位设置、各岗位任职的条件和获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9.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双方平等自愿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10.学生的权利:

(1)平等的受教育权;

(2)享有教育资源权;

(3)获得物质帮助权;

(4)获得公正评价权;

(5)申诉与诉讼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里程碑。

12.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1)保护权益原则;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原则;

(3)适应发展原则;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

13.未成人保护的种类:

(1)家庭保护;

(2)学校保护;

(3)社会保护;

(4)司法保护。

专题五我国教育政策与法规建设

1.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一定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为依据和准则,它是一个有目的的动态发展过程。

2.《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3.《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并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4.《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公正评价(证书)权、申诉起诉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

教师义务包括遵纪守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六个方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首次将素质教育上升为国家意志,鼓励教师采用启发式等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有: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方针: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2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承担管理职责的单位:

教育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

卫生部门;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2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管理的内容范围:

(1)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①学校校内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②校车安全: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③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2)日常安全管理:

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3)安全教育

(4)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安全事故处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2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20字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2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战略目标:

“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25.《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不良行为包括:

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包括: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有专门的少年法庭。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3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意外事故是指无过错方、无法预见的事故。

如果学校行为无不当,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意外事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3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事故处理程序:

(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4)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4.《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基本理念是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

35.《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基本内容包括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三个方面。

36.《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规定,专业理念与师德的领域: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二)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

(三)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

(四)个人修养与行为。

37.《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规定,专业知识的领域:

(一)学生发展知识;

(二)学科知识;

(三)教育教学知识;

(四)通识性知识。

38.《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规定,专业能力的领域:

(一)教育教学设计;

(二)组织与实施;

(三)激励与评价;

(四)沟通与合作;

(五)反思与发展。

德育和师德教育

1.我国的德育包含了道德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与心理教育。

2.德育过程是指学生品德教育的过程,也即教育者根据德育目标所提出的要求,借助于相应的内容与方法,对学生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教育影响,从而培养和发展他们的道德素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法制素质和心理素质的过程。

3.德育过程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德育内容、德育方法四个构成要素。

4.德育过程中最基本的矛盾是外在道德要求与学生已有品德水平之间的矛盾,它也是决定德育过程本质的特殊矛盾。

5.德育过程的一般规律

(1)德育过程是促进学生的知、情、意、行诸因素统一发展的过程

(2)德育过程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参与教育性活动的过程

(3)德育过程是促使学生思想内部矛盾转化的过程

(4)德育过程是学生品德反复而且长期逐步提高的过程

6.道德认识是道德情感与道德行为的基础;

道德情感是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的催化剂;

道德意志对道德行为起着维持作用;

道德行为是衡量一个人品德好坏的客观标准。

7.品德发展具有多开端性,既可以从知到行,也可以从行到知,或者从情开始兼之以知和行,等等。

8.教育性活动和交往是德育过程的基础。

9.课堂与生活相结合原则是指德育要引导学生把课堂道德理论学习与课外生活实践结合起来,把提高道德认识与养成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做到心口如一、言行一致。

10.疏导性原则要求德育要善于因势利导、以理服人,从提高学生的认识入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使他们积极向上。

这一德育原则的提出,具有较强的现实性。

11.长善救失原则是指在德育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依靠和发扬学生的积极因素去克服他们的消极因素,促进学生道德成长。

12.严格要求与尊重学生相结合原则是指在德育过程中,教师既要向学生提出合理而严格的道德要求,又要热爱、尊重和信任学生,从而使学生易于接受和内化道德要求。

13.因材施教原则是指德育要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个人特点和道德状况灵活地提出各项教育要求,选用恰当的内容和方法。

14.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德育过程中,教师既要通过集体的力量教育个别学生,又要通过对个别学生的教育影响集体,把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辩证地统一起来。

15.教育影响一致性和连贯性原则是指德育应当有目的、有计划地把来自各方面对学生的教育影响加以组织、调节、整合,使其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前后连贯,以发挥整体影响的教育作用。

16.思想品德课和其他学科教学是学校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德育的基本途经。

它包括品德课教学和其他学科的教学。

17.说服法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学生明辨是非、善恶,提高道德认识,形成正确道德观点的方法。

这一方法在德育中运用最为广泛。

包括语言文字说服和事实说服。

18.陶冶法是指通过创设一定的情境,让学生在情境中自然而然地进行潜移默化的感化和熏陶,从而使他们的道德情感和心灵得到完善的一种方法。

19.榜样法是指以他人的高尚思想、模范行为、优异成就去影响学生的方法。

20.锻炼法是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参加一定的实践活动,以形成学生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方法。

21.奖惩法也称作品德评价法,它是教师对学生表现出来的品德与行为做出评价,包括奖励和惩罚。

22.师德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简称,是教师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3.2008年修订的《规范》是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蓝本。

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方面的内容。

其中,爱岗敬业(师德的根本)、教书育人(师德的载体)和为人师表(师德的支柱)是师德的核心内容。

24.职前教育中的师德教育

(1)通过大学“入学教育课”强化教师的专业思想

(2)设置专门的师德教育课程

(3)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渗透师德教育

(4)在教育实习中加入师德教育内容

25.职后教育中的师德教育

(1)实践。

(2)拜师。

(3)自我修养:

反省、慎独。

课程与教学的基本理论

专题一课程论基础

1.在我国,“课程”一词最早出现在唐朝。

唐朝孔颖达为《诗经•小雅•巧言》中“奕奕寝庙,君子作之”句作疏:

“维护课程,必君子监之,乃依法制。

”指礼仪的活动程式。

宋代朱熹在《朱子全书·

论学》中多次提及课程,如“宽着期限,紧着课程”,“小立课程,大作工夫”等。

这里的“课程”指功课及其进程。

把课程用于教育科学的专门术语,始于英国教育家斯宾塞(1820-1903)《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作为教育科学的重要倡导者,他把课程解释为教学内容的系统组织。

2.课程的分类

分类标准

课程

课程特点

内容属性

学科课程

学科课程是以学科的形式组织教学内容的一种课程。

活动课程

活动课程又称经验课程,它是打破学科逻辑组织的界限,以学生的兴趣、需要和能力为基础,通过学生自己组织的一系列活动而实施的课程。

以儿童为中心。

组织方式

分科课程

分科课程又叫学科课程,它根据学校教育目标、教学规律和一定年龄阶段的学生发展水平,分别从各门学科中选择部分内容,组成各种不同的学科,彼此分立地安排它们的教学顺序、教学课时数和期限。

综合课程

综合课程又称统整课程,是指把若干相邻学科内容加以筛选、充实后按照新的体系合二为一的课程形态。

实施要求

必修课程

必修课程是指一个教育系统或教育机构法定性地要求全体学生或某一学科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种类。

必修课程的本质特点就是强制性。

选修课程

选修课程是指一个教育系统或教育机构里法定的,学生可以按照一定规则自由地选择学习的课程种类。

选修课程一般分为必选课程与任选课程两类。

设计开发

主体

国家课程

体现国家的教育意志。

地方课程

通过课程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学校课程(校本课程)

主导价值在于通过课程展示学校的办学宗旨和特色。

课程任务

基础型课程

注重培养学生基础能力。

拓展型课程

重点在于拓展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开阔学生的知识和视野,发展学生的特殊能力。

研究型课程

注重培养学生探究态度和能力。

这是一类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设计、自主探索来完成教学任务的课程。

课程呈现

方式

显性课程

显性课程也称正规课程、显在课程等。

一般指学校所开设的所有课程,或者说在课程表上应该体现的课程。

隐性课程

隐性课程也称潜在课程、无形课程或隐蔽课程等。

一般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从具体学习环境中所获得的“计划外”的知识、观念、情感等,不是课程计划中所预期的东西。

3.制约课程的主要因素

(1)制约课程的外部因素:

社会、儿童、知识

(2)制约课程的内部因素:

学制、课程传统、课程理论、课程自身发展的辩证否定规律。

4.知识中心课程理论主张:

学校教育的目的在于把人类千百年来积累下来的文化科学知识传递给下一代,而这些文化科学知识的精华就包含在学校设置的各门学科里。

教师的任务是把各门学科的知识教给学生,学生的任务是掌握预先为他们准备好的各门学科知识。

代表人物有赫尔巴特、斯宾塞、巴格莱。

5.学生中心课程理论认为:

(1)课程应该以学生的兴趣、爱好、动机、需要、能力等为核心来编制;

(2)课程强调的不是学科知识,而是学生的发展,主张以儿童的直接经验作为教材内容;

(3)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课程理念,关注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情感及体验,突出知识的获得过程。

代表人物有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

6.社会中心课程理论,亦称社会改造主义课程理论,是以适应社会需要为中心编制课程的理论,强调以改造社会为中心,不再以学习各种知识为中心,通过对社会各方面问题的综合学习,以达到改造社会、改造传统的目的。

代表人物有美国心理学、教育学家布拉梅尔德、弗莱雷。

7.课程标准是国家课程的基本纲领性文件,是国家对基础教育课程的基本规范和质量要求。

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

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和评价建议。

8.按课程资源的功能特点区分:

素材性资源和条件性资源

(1)素材性课程资源:

包括知识、技能、经验、活动方式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以及培养目标等。

(2)条件性课程资源:

包括与课程实施有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时间、场地、媒体、设备、设施和环境,还有对于课程本质的认识状况等等。

9.课程设计的目标模式:

课程理论之父泰勒在著作《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中提出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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