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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护理核心制度.docx

医疗护理核心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

(一)

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

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并同意。

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交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

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而需转院者,须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

对需要转院的病人,须由责任医师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危重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

五、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六、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七、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二)

一、我院实行三级医师(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查房制度,逐级负责,逐级请示。

二、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查房时应有住院医师和有关人员参加。

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每日上午、下午至少各查房一次。

三、对于急危重病人,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临时检查病人。

四、对新入院或新转入院病人,住院医师应及时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五、危重病人住院期间24小时内应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手术前、后应有手术主刀医师查房。

六、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影像学资料、各项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

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七、查房内容:

1、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查房,审查新入院、重危病人的诊断及治疗计划,重点解决疑难病例;亲自询问所查病人的诊疗情况和病情变化;决定重大手术、特殊检查及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生、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结合临床病例进行教学工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手术后、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人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倾听病人的陈述,了解病人的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病历,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3、住院医师查房:

系统巡视、检查所管病人的全面情况;对危重病人随时视察处理,对新入院、手术后、疑难、待诊断的病人要重点巡视;及时、主动向上级医师汇报经治病人的病情、诊断、治疗等;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意见;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了解病人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饮食等方面的意见。

术前讨论制度

(三)

一、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二、讨论一般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必须参加,必要时请主管院长参加。

三、讨论内容包括:

诊断及其依据;手术适应症;手术方式、要点及注意事项;手术可能发生的危险、意外、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是否履行了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需主管医师负责谈话签字);麻醉方式的选择,手术室的配合要求;术后注意事项,患者思想情况与要求等;检查术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四、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手术,病情复杂需相关科室配合者,应提前2-3天邀请麻醉及相关科室人员会诊,并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

五、术前讨论意见及结论应及时完成《术前讨论记录单》,并纳入病案。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四)

一、疑难病例是指入院三天以上未确诊、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病例。

凡遇疑难病例,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会诊讨论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组织讨论前,经治医师应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四、讨论过程中,主管医师应做好书面记录。

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应记录的内容包括:

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讨论人员的发言、讨论意见等,讨论最后形成的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主管医师应及时记入病程记录中。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五)

一、死亡病例指已办住院手续并收住入院后死亡者及虽未办住院手续但已收住入院后死亡者。

二、凡死亡病例讨论,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

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

三、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

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讨论结果应分别记入病历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

四、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等。

五、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

会诊制度

(六)

一、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医疗会诊包括:

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和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在岗医师应在3-5分钟内到位,不在岗被邀医师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进行全科会诊。

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

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

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断者,需行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科室,应邀科室一般要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生应在场陪同,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五、院内会诊:

患者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协助诊断者、突发公共卫生时间、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业务副院长和医务科人员参加并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

主管医生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六、院外会诊:

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外出会诊,需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医务管理部门接到会诊邀请(书面文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医院领导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2.1 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2.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2.4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8、会诊费用应当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七)

一、制定各专业常见危重患者技术规范,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医疗组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诊值班或请假等)由值班医师负责,重大抢救事件应由科主任、医务科或院领导参加组织。

二、主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适时与患者家属或随从人员进行沟通,口头(抢救时)或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

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有抢救医嘱就要有抢救记录,记录应按照要求书写。

若因抢救来不及记录的,

三、在抢救危重症时,必须严格执行抢救规程和预案,确保抢救工作及时、快速、准确、无误。

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遗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复诵一遍。

在抢救过程中要做到边抢救边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未能及时记录的,有关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代。

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五、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入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

六、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总务后勤科室应保证水、电、暖等供应。

七、抢救室制度完善、设备良好。

急救用品必须“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八、抢救工作结束后,医师填写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本。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八)

一、手术分类

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四类:

1、一类手术:

手术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2、二类手术:

小型手术及手术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不大的中等手术。

3、三类手术:

中型手术及一般大型手术。

4、四类手术:

疑难重症大手术及科研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多科联合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

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1、住院医师2、主治医师3、副主任医师4、主任医师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1、住院医师:

担当一类手术的术者,二、三类手术的助手。

2、主治医师:

担当二类手术的术者,在副主任医师的帮助下,可担当三类手术的术者,四类手术的助手。

3、副主任医师:

担当三类手术的术者,在主任医师的帮助下,可担当四类手术的术者。

4、主任医师:

担当三、四类手术的术者。

四、手术审批权限

1、一、二类手术由住院总医师或主治医师审批,确定参加手术的人员及分工。

2、三、四类手术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审批并安排参加手术的人员及分工。

3、使用植入介入医疗器械需所在科室主任审批签字。

4、毁损性手术、重大特类以及新开展的手术应由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务科登记、审查,业务院长批准。

按规定填报《重大手术审批单》报医务科审批。

五、术中医疗风险及手术后并发症的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Ⅱ类以上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的管理制度,手术者及麻醉师须参加讨论。

术前讨论应包括:

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案及麻醉的选择。

2、各级手术医师应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向病人(或委托授权人)及其家属就病人病情、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可采取的措施等进行充分、明确的术前告知,并有签字认可。

3、如果手术过程中手术方式因故需要变更时,需要向其亲属(或委托授权人)交待并获得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病人实施新开展的手术技术须征得病人(或授权委托人)及其家属同意。

4、手术/或有创操作记录应由手术者负责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应有手术者签名),详细记录手术过程、术中病理大体所见、术中出血量、病理标本的采集与送检等情况,附有必要的图示说明,必要时可有影像记录;术后首次病程录应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在术后8小时内完成书写,除记述手术的重点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外,还应记录对术后并发症预防、标本去向等内容。

查对制度

(九)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

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时间、用法、浓度。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

5、输血时要严格三查八对制度(见护理查对制度)确保输血安全。

二、手术室

1、接患者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年龄、住院号、性别、诊断、手术名称及手术部位(左、右)。

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配血报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在进行体腔或深部位组织手术时,要在术前与缝合前、后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4、手术取下的标本,应由巡回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再填写病理检验送。

三、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医师签名是否正确。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3、“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四、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实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合实验结果、血袋号、采血日期、有效期、血液品种和数量、血液质量。

五、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以及标本的质量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六、病理科

1、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发报告时,查对单位。

七、医学影像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使用造影剂时应查对病人是否对造影剂过敏。

4、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理疗科及针灸室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及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供应室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4、高压消毒灭菌后的物件要查验化学指示卡、生物指示剂是否达标。

十、特殊检查室(如心电图、超声波、内镜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十)

一、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同时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二、本制度所指的手术医师是指术者,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代替。

三、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应参照执行。

四、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以便核查。

五、手术安全核查由麻醉医师主持并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如无麻醉医师参加的手术,则由术者主持并填写表格。

六、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一)麻醉实施前:

由麻醉医师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中内容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手术部位与标示、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感染性疾病筛查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其他内容,由核查三方共同核查确认。

(二)手术开始前:

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按上述方式,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示,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

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三)患者离开手术室前:

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按上述方式,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四)三方核查人确认后分别签名。

七、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

八、术中用药的核查:

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手术室护士负责核查。

九、手术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与持续改进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十、医务科、护理部认真履行对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十一、《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案中保管。

十二、手术科室病房与手术室之间要建立交接制度,并严格按照查对制度的要求进行逐项交接。

 

医嘱制度

(十一)

一、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

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一般不得涂改。

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

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

医嘱要按时执行。

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二、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

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

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

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

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三、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

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

四、手术后、转科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转科前和产前医嘱,需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

五、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杜绝差错。

下班前要查对执行情况,防止遗漏。

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六、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人做对症处理。

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现场,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后补正式医嘱。

七、实行医师及无处方权的进修、见习医师所开的医嘱需经上级医师签字。

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十二)

一、各科每日须安排值班医师、二线班医师。

科主任根据科室实际情况安排值班人员,无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拒绝值班。

二线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并能够及时到院会诊、参加手术、抢救等。

二、病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听取交班医生关于值班情况的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三、对于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

值班医师应将急、危、重病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处理事项,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班签字并注明日期和时间。

四、值班医师负责病区内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并做好急、危、重患者的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

一线值班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遇到困难或疑问时应及时请示二线值班医师,二线值班医师应及时指导处理。

遇有需经治医师协同处理的特殊问题时,经治医师必须积极配合。

遇有需要行政领导需要解决的问题时,及时报告总值班。

五、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

在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护理人员传叫时,应立即前往诊查,不得延误。

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暂时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与联系方式,并尽早返回工作岗位。

六、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

七、医院统一发放交接班薄,各交班、值班医师要认真记录,并妥善保存。

交接班记录要字迹清楚,真实准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八、经治医师在下班前需将新入院的病人、危重、抢救病人、手术病人及其他特殊病人的姓名、床号、诊断、已进行的主要治疗、应注意的事项记入交接班薄,并签字。

值班医师接班后必须认真复习病历,巡视病房,了解病人情况。

值班医师应将值班期间发生的情况记录在交班薄上并签字,必要时做好病程记录。

转院、转科制度

(十三)

一、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经科主任同意后可以转院。

二、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

   

危急重症患者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三、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

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按联系的时间转科。

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

转入科接收病人后及时写好转入记录,及时开出转入医嘱,并通知住院处。

 

病历书写制度

(十四)

一、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应当蓝黑或碳素墨水用钢笔书写,门急诊病历或需复写的资料可以用蓝黑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切。

医师应当签全名。

二、病历一律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

诊断、手术应当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三、病历中术前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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