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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永一中学校章程

兴永一中学校章程

  兴永一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办成一流省示范性中学,为我国经济建设和高等学校提供高素质的后备人才,依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湖南省兴永县第一中学”。

学校位于兴永县城关镇县正街128号。

  第三条学校是一所全民事业性质的全日制高中,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指针,大力弘扬“发愤图强,自强不息,勇于拼搏,追求卓越”的一中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五条学校办学目标是:

走内涵式发展之路,着力打造和谐一中、人文一中、质量一中、魅力一中,为学生的终生发展负责,形成“习惯铸就性格,细节决定成败”的校园文化,从而把兴永一中建成教育理念先进、教育条件现代化、教育效益好、家长放心、社会认可、学生满意,在郴州市内名列前茅、省内一流的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

  第六条学校校训是:

勤、实、严、活;校风是:

遵规守纪、勤奋好学、文明礼貌、严于律己;教风是:

严谨治学、精益求精、循循善诱、为人师表爱;学风是:

勤奋进取、刻苦求学、谦虚谨慎、开拓创新;领导作风是:

团结、进取、廉洁、高效。

  第七条学校以《兴永一中校歌》为校歌。

  第八条学校成立于1912年4月1日,每年4月1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于兴永县政府,县委、县政府任免或聘任校长。

业务工作受郴州市、兴永县教育局领导,办学经费主要由县财政拨款。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委保障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在学校领导体制中处于中心地位,是学校行政总负责人,学校的法人代表。

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有如下权力:

  

(一)决策权。

校长对学校工作进行总体设计,统一指挥;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校长有权组建学校行政组织机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组建学校领导班子和中层班子的权力。

在上级下达的职数范围内,校长有聘用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的提名建议权。

对未能履行职责或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有权向县委组织部或教育局党委提议免职或予以解聘。

  (三)对学校经费的支配权。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依法管理。

按照上级总要求,根据工资总额,校长可确定绩效工资、结构工资分配形式,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坚持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发展纲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把握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弘扬学校办学特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一)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的工作,负责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及学校的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定期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情况,搞好学校工作总结,并向上级和全体教职工报告。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会议,协调各部门工作,主动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代表学校协调处理公共关系。

  (三)抓好德育工作和校纪校风建设,着力体现德育工作的主体性、实效性、开放性、创新性,加强对教职工的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工作,深入教学第一线,总结经验,全面实施学校的课程改革计划,用先进的教学理念构建科学的评价机制和体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重视对师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保证学校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工作生动活泼、确有成效地开展。

  (六)负责对教职工的聘任工作,抓好师资队伍建设,注意培养青年教师,制定、落实教师培训、业务进修计划和措施,加强对教职工的考核、评估、奖惩工作。

  (七)加强对总务后勤的管理,加强对学校财务和校产管理。

  (八)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民主办学,依法治教,秉公办事、廉洁从政,做师德

 

的表率,育人的模范。

  第十二条学校设副校长3-4人。

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某方面的行政工作,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研室、体艺处、工会。

学校职能处室设正副主任3-4名。

办公室主任是校长的行政参谋,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校务委员)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事务;教导主任是校长领导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校务委员)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工作;政教处主任是校长领导德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在校长和主管德育副校长(校务委员)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德育工作;总务处主任是校长领导总务后勤工作、财务工作的主要助手,在校长和主管总务工作副校长(校务委员)的领导下,具体管理总务后勤工作;教研室主任是校长领导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主要助手,在校长和主管科研工作副校长(校务委员)的领导下,具体管理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体艺处主任是校长领导体艺工作的主要助手,在校长和主管工作副校长(校务委员)的领导下,具体管理体艺工作;工会副主席是校长领导教育工会工作的主要助手,在校长和工会主席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工会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二)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负责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考核、任免、奖惩和监督。

  (四)重点抓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三)讨论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党员、干部;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五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行政的参谋和帮手,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突击队。

团委对校党总支和上级团委负责,在工作上接受校长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学校分年级管理,每年级由一名校级领导主管,并设年级正副组长2-3人。

主管年级领导在学校指定的范围内组织年级内班主任教师、课任教师的聘任;对年部内班主任和课任教师进行考核评价,并建议学校予以表扬或批评;对年级内教育、教学工作要进行全程跟踪、反馈和领导。

年级要接受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科研室等学校中层机构的领导。

  第十七条学校应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督导评估和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依法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

学校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兴永一中教职员工聘任制制度》,组织教职员工竞聘上岗,并对教职员进行考核、安置;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聘期为一年,校长在教职工的聘用期内,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程序调整教职工的岗位并修订其任务书。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全力加强教师政治业务培训,打造一支有较高素质的,特别能战斗的教师队伍。

要使全体教师更新教育教学观念:

要成为学生学习的设计者、引领者和指导者,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积极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一)认真贯彻执行《兴永一中教师理论学习制度》,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

  

(二)认真贯彻执行《兴永一中校本教研制度》,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三)加强教师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教师培训目标是掌握现代的教育教学理论,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业务优良,教法精湛,着书立说,成名成家。

  第二十条学校对教学工作有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期初有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教研组教学工作计划,期未有较系统的总结、并反思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郴州市两个常规管理制度》,严格检查考核,保证制度、细则落实到位,切实抓好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辅导、考核、教研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兴永一中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加强教学过程的监督管理,正确、客观评价教师教学工作,加强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发挥其激励、反馈调节和反思总结等基本功能。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编制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开好必修课、选修课、校本课程,特别注意安排好综合实践活动课,严格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认真实施《兴永一中学分认定方案》。

  第二十四条加强学校体育、卫生、文艺工作,认真做好间操、眼保健操,确保学生平均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积极开展文艺、科技、美育、健康教育等活动。

普及卫生知识,建立体格检查和传染病预防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不放弃一名学生。

要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十六条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因故必须停课的须经校长批准并报教育局审核,调课的须经教务处主任、教学副校长批准。

  第四章教育科研管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改革实践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学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规划、计划。

  第二十八条具体抓好学校教育科研的试验工作,完成学校所承担的国家、省、市的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任务。

做好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论证、审批及其成果的鉴定、评奖、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抓好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的普及和指导工作,定期组织教育科学研究的理论学习、学术报告、信息交流等活动,培训学校教育科研骨干。

  第三十条学校科研重在培训教师的钻研学习精神和创新能力;科研要密切联系教育教学实际,为全面实施新课程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及时推广教育实验成果。

  第三十一条学校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提供必要的经费。

对科研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第五章德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以党组织、校长、工会、团委、年级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要加强德育工作队伍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旗法》、《八荣八耻》等,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要长抓不懈地坚持道德礼貌的养成教育,以《兴永一中封闭式管理制度》和《兴永一中日常行为规范月教育制度》塑造示范性高中学生的风范。

要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素质,争创省、市级德育工作示范学校。

  第三十四条德育工作要规范化、系列化、全员化,学期有计划,每周有重点,加强高中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工作,激发学生的上进心和对更高层次的理想追求;以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培养学生的品德素质;以高雅、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感染、熏陶学生的情操。

  第三十五条认真执行升旗仪式制度、班团会制度、军训制度、社会实践活动制度、法制教育制度、利用纪念日、节日组织活动制度。

  第三十六条办好家长学校。

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不断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六章后勤管理

  第三十七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科研一线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

服务工作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经费以县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合理节约使用资金。

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实行民主管理,接受政府经济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健全学校内审制度。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兴永一中防火安全工作制度》、《兴永一中食堂安全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师生住宿、吃饭安全,确保学校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兴永一中财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

加强对学生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

校产分类造册,落实管理责任,每学期作一次检查、清理,防止人为的流失和损坏。

  第七章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工资福利待遇,学校施行优质优酬,多劳多得,重点倾斜,以岗定薪,动态管理的校内结构工资津贴和绩效工资发放制度。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职称晋级评定依据《兴永一中教师职称晋级量化计分方案》公开、公平推荐。

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九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教育处分;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实施学校对学生的各项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要指导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重视对学生心理问题的疏导、调适。

任何人不得歧视学习困难生,不得对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防止校内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九章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十三条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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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文书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十四条各处室、教研组、全体教师都要按时上缴档案资料,收集、维护学校档案资料人人有责。

  第五十五条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让档案资料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

借阅档案要及时归还,对档案丢失损坏者问责。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兴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兴永县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兴永县第一中学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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