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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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地震灾害的分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和《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保证我县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应急工作的原则:

县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落实准备,紧急处理和协调一致的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本预案实施重点:

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充分做好抗震救灾准备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及时组织实施本预案,全力以赴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条地震灾害的分类。

根据地震震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将地震灾害分为: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

指震级大于5.5级,或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县国民生产总值5-10%的地震。

(二)中强破坏性地震:

指震级为5.0-5.4级,或造成人员死亡在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地震。

(三)一般破坏性地震:

指震级为4.5-4.9级,或造成少量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地震。

(四)强有感地震或地震谣传事件:

指强烈有感,并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但又未造成明显破坏的地震或发生地震谣传事件,引起相当程度的社会不安,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二章 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石柱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石柱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指挥长:

石柱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

石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员: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武部、科委、地震局、救灾办、农办、财政局、民政局、建委、计委、经贸委、供销社、粮食局、环保局、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电信局、宣传部、卫生局、安监局、教委、文广局、水利局、农机局、南宾镇、西沱镇、黄水镇、下路镇、悦崃镇、临溪镇、马武镇、沙子镇、沿溪镇、龙沙镇、大歇乡、万朝乡政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柱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石柱支公司、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电力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石柱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综合、抢险、煤炭、医护、交通、水电、物资、通信、保险、建设、治安和宣传工作小组。

石柱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由地震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县[换行]委、县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指示,协调落实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下达的重要部署和处理有关日常事务工作。

各工作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

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以下成员单位中排在第一位和第二位的两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本组成员单位的联络、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各工作小组组成单位如下:

1、综合小组成员单位:

县府办、科委、地震局、救灾办、地震监测站。

2、抢险小组成员单位:

县委办、县府办、人武部、救灾办、公安局、消防大队、农办、经贸委、教委、环保局、南宾镇、西沱镇、黄水镇、下路镇、悦崃镇、临溪镇、马武镇、沙子镇、沿溪镇。

3、煤炭小组成员单位:

经贸委、安监局、各煤矿及产煤矿的乡镇。

4、医护小组成员单位:

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防疫站、妇幼保健站及本预案所列乡、镇卫生院。

5、交通小组成员单位:

交通局、农机局、交警大队、运管所、航管站、养路段及县汽车运输公司。

6、水电小组成员单位:

水利局、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石油公司、天然气公司。

7、通信小组成员单位:

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电信支局。

8、物资小组成员单位:

县府办、救灾办、民政局、财政局、计委、粮食局、供销社。

9、保险小组成员单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柱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石柱支公司。

10、建设小组成员单位:

建委、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县建筑勘察设计室、县质监站。

11、治安小组成员单位:

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监察局。

12、宣传小组成员单位:

宣传部、文广局、石柱报社、县电视台。

第三章地震灾害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及各工作小组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掌握震区的基本情况,制定抗震救灾工作的实施方案,领导、指挥、部署、协调应急工作;检查下一级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在临震应急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群众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或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在震后应急期,迅速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同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换行]告重庆市委、市政府和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

(二)各工作组的职责

1、综合小组职责

震前:

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协同有关部门搞好防震、救灾业务骨干的培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地震科学知识;协助县政府对《石柱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震后:

迅速处理上报震情。

及时派出地震现场调查组,收集、汇总震情、灾情以及抢险救灾,恢复生产、生活,并将情况及时上报;配合市地震局现场工作组及时作好震后趋势判定、震灾损失调查和震害损失评估等;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对发生的地震谣言、误传事件应迅速予以平息、澄清。

2、抢险小组职责

震前:

及时拟定好抢险救灾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和抗震救灾办公室;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成立抢险救灾队伍;组织、备足抢险救灾急用物资和器材;规划好人口稠密、建筑拥挤地区群众的疏散路线和地点。

震后:

迅速率领、指挥各方面抢险救灾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重要物资,及时排除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煤炭小组职责

震前:

按照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矿山救护队、通讯维修队、机电维修队和防洪抢险队等防震减灾专、兼职队伍,培训骨干;作好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车辆、药品等抢险救护器材、物资的准备。

主要通风,排水设备要有1-3台备用。

检查矿区要害建筑,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必须采取加固或其它相应措施。

震后:

迅速查明井下震害情况,派出救灾队伍进行抢险救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灾情发展。

通讯维修队、机电维修队应迅速抢修因地震遭损坏的通讯、通风、排水、供电、提升等设备,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4、医护小组职责

震前:

落实医护人员,组成抢救工作队,准备好药品和器械。

对药房、血库、手术室、器械室、配电室等重要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震后:

根据灾情,派出医疗、救护、防疫队伍,赶赴灾区负责伤病员的救护、治疗和转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等次生灾害发生。

5、交通小组职责

震前:

强化交通管理,实行交通[换行]运输的统一调度,加强对临震预报区交通出入口的管制,优先保障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及救灾物资、药品运输的紧急通行。

震后:

立即派出专业抢险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快修复灾区被损毁、堵塞的道路、桥梁、水路,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进出畅通。

6、水电小组职责

震前:

制定好水库、堤坝和输(配、贮)水、电、天然气、石油等容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生命线工程的紧急处置措施,组织好专职抢修队伍,加强巡察,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设施予以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可以保障安全的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震后:

迅速带领专职抢修队伍抢修被破坏的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及时排除险情。

特别是供水系统,在修复之前必须解决临时供水,保护好清洁水源,保障灾民生活和救灾工作的基本要求。

按照先保重点、后扩大范围的原则,进行抢修和恢复工作。

城镇、厂矿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要优先、重点抢修。

7、通信小组职责

遭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通信部门各工种要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动、协同作战,迅速进行抢修。

同时采用多种通信手段,保障震后应急期的地震通信,保证快速、准确地传递震情信息。

8、物资小组职责

震前:

应做好抢险救灾的资金和各种物资的准备工作。

震后:

迅速组织、设置避难所和救灾物资的供应点,负责指导救灾经费和物资的接受、分配、发放工作。

动员各方面力量,尽快解决灾区所需的各种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积极争取国内、国外的援助。

9、保险小组职责

做好地震重点监视区的震灾保险工作,动员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个人参加保险。

做好保险资料、档案的管理。

在震后应急期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灾区,按照保险责任核查损失情况,积极做好理赔工作,保证灾区的恢复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10、建设小组职责

平时:

严格按照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把好各类新、改、扩建工程,特别是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设防关,对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各类建(构)筑物的安全性能、抗震能力进行检查、鉴定,对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提出处理意见。

震后:

组织基础设施抢险队伍,对灾区被破坏的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危,对遭地震破坏的房屋进行鉴定。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好灾区重建的规划和方案。

11、治安小组职责

强化灾区社会治安管理,负责国家重要财物设施、救灾人员、次生灾害源的安全保卫、维护和恢复交通、社会秩序,组织群众防火、防盗、抵制谣传,严惩趁机打劫和扰乱社会治安的不法分子,确保灾区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12、宣传小组职责

平时:

协助做好地震法律、[换行]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震后:

按有关规定和根据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提供的信息,建立特定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准确宣传、报道抗震救灾、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等情况。

第四章震后应急措施

第五条震后应急要点

(一)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领导及各成员,当接到领导小组的通知后,必须在1小时内作好各种准备工作,派出人员赶赴灾区现场调查灾情,组织力量抢险救灾。

(二)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县地震局和灾区各部门应立即安排落实人员,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收集灾情。

县属行政区域内受灾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震后1.5小时内第一次向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速报地震灾情,以后新了解的实情要及时续报。

灾情内容要力求准确、具体。

速报内容:

人畜伤亡情况;通信、交通、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设施、设备的损坏及破坏情况;地裂缝、滑坡、泥石流、喷沙、冒水、砂土液化、道路交通堵塞等情况。

续报要求:

1、一般破坏性地震灾情,在第一次灾情速报后,以6小时、6小时、12小时间隔续报,震后36小时作最后一次续报,如有新的灾情应随时报告。

2、中等破坏性灾情,在第一次灾情速报后,以6小时、6小时、12小时、12小时间隔续报,震后48小时作最后一次续报。

如有新的灾情应随时报告。

3、严重破坏性地震灾情,在第一次灾情速报后,以2小时、2小时、6小时、12小时、12小时、12小时间隔续报,震后60小时作最后一次续报。

如有新的灾情应随时报告。

(三)如有通信中断,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可紧急调用武装部、林业、水利、公安、电信等部门的无线电台,确保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四)在临震应急期和震后应急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的车辆、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等应无条件地服从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调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阻拦。

第五章 制定地震灾害工作细则

第六条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有关乡镇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工作细则,报县政府办公室和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在石柱县的市属以上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和《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和工作细则,报县政府办公室和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八条奖励和处罚

(一)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6、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换行]7、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地震应急反应工作细则的;

2、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3、违抗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4、阻挠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5、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和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震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的;

8、阻挠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9、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10、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11、有对破坏性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九条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要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输气输油储油等工程系统。

(三)“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等灾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资贮存设施、水坝、堤岸等。

第十条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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