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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施工招投标.docx

关于建设施工招投标

 

论文题目建设施工招投标

 

姓名:

XXX(三号黑体字,下同)

本科专业:

工程管理(环境艺术设计)

本科班级:

100X

准考证号:

015510110XXX

指导教师:

XXX

 

2012年X月

 

建设施工招投标

 

 

 

摘要

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例如,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等。

为了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提高监理成效,应杜绝“转包”问题,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才能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是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这项工作开展的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建筑市场能否有序发展。

目前招投标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等因素,招投标市场中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招投标作用的发挥,对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研究有着理论与现实的双重意义。

关键词招标投标完善转包串标

 

绪论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是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这项工作开展的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建筑市场能否有序发展。

目前招投标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等因素,招投标市场中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招投标作用的发挥,对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研究有着理论与现实的双重意义。

本文即基于此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做了一些有益的探讨,论文在吸收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研究了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为实现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首先阐述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和特点,通过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的分析,寻找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目的、原则及意义。

并对国外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

论文以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现实情况,以博弈论为研究方法,对影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寻租行为进行了研究。

另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及一些完善对策。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1.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理论

1.1.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

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

八十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

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同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设计招标投标的试行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

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

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1.2.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

1.2.1.招投标制度的初期发展

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

1.2.2.招投标制度的飞跃发展

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的发布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从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到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

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信息公开化和招标程序规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为在全国推行公开招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设立评委专家库,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则应制定专业齐全、管理统一的评委专家名册,同时应充分发挥评委专家名册的作用,改变目前专家评委只进行评标的现状,充分利用这一有效资源为招标投标管理服务:

可作为投标资格审查的评审专家库,提高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可作为《工程投标名册》(指由政府组织的每年进行评审的投标免审单位名单)的评审委员库,利用他们的社会知名度和制定科学的评审制度,提高《工程投标名册》的权威性,逐步得到社会各界认可;

分组设立主任委员,负责定期组织评委讨论和研究新问题及相关政策,开辟专家论坛,倡导招标投标理论研究,并可联系大专院校进行相关课题研究,以便更好地为管理和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评委专家名册内应增设法律方面的专家,开辟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并逐步开展招标仲裁活动。

招标管理机构是法律赋予的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部门,其应成为独立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应将目前其具体的实物性监督管理转为程序性监督,变事前、事中监督为事后监督。

应负责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法规的制定和检查,负责招标纠纷的协调和仲裁,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等。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国际上看,招标代理机构是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必将在数量和质量上得到大力的发展,同时也将推动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尽快同国际惯例接轨。

根据国际工程管理的通行做法,我国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将得到大力推行和发展,特别是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在我国工程管理领域将得到广泛运用,它将是充分保障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同时必将推动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1.3.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陪标现象:

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

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

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

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

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2.我国国内的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2.1.我国国内的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2.1.1.假公开招标的问题

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自已中标的目的。

2.1.2.“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

少数领导变着手法插手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办事讲人情、讲关系;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打关系分、感情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2.1.3.招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格

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时没有深入实际了解其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及信誉等情况,标书编制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施工企业的形象,为此,有些施工企业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编制标书,从表面上看,标书确实编得不错,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2.1.4.招标中有些未尽事宜没有得到及时处理

有的业主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尺度,有些企业就抓住这个特点,在对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承诺虚假条件,低价抢标,而业主也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结果导致让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甚至有些中标单位还不愿意自己去做,而是分包下去自己抽拿管理费,这样层层克扣,若要保证工程质量就根本无利可图。

这时,对于讲信誉的施工企业则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节省管理费用等来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然而对于有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

另外,过低的标底还会导致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不足,拔款不到位,建设中产生停工待料的情况,从而使一些本该紧密衔接的工程而没有及时施工,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也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及时发挥。

招标文件中出现工程量的差错,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的项目,业主对这些增加的投入往往采取打折或回避的方法,甚至采取否定的态度,从而导致承包商在承受这笔难以兑现的工程投入时,便从其它项目中通过减少工、料、机等费用投入予以补偿,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羊毛出在羊身上”。

另外,有些承包商本可对招标中的某些未尽事宜向业主提出索赔,然而为了搞好关系却不敢索赔,使明正言顺的赔款变成了偷工减料的不当行为。

2.2.我国工程招投标问题的解决方法

2.2.1.标书的划分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指出投标单位在编制标书时,应将标书划分为技术标与商务标。

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体系,商务标包括承包商的报价、资格预审资料、承包商资信资料、银行信用资料等内容。

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开密封,技术标采用二层包装,外层注明技术标,内层空白,商务标随意。

标书划分的目的就是把标书中的硬分与软分区别开来。

硬分是客观分,是实实在在的,而软分是主观分。

硬分在商务标中,软分在技术标中。

对技术标密封保密的要求就是防止打分的评委钻空子,打关系分。

2.2.2.签署要求明确商

务标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将投标授权书附在其内。

技术标不用签署,而且不得含有任何能够识别该单位的记号或字样。

开标时,先开技术标后开商务标,评标期间不得外显。

技术标在开标评分之后,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现场签署认证。

这样,使某些有意乱打分的评委从包装内容上辨别不出是那个施工单位的技术标,而只能从标书的实际内容出发,根据其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先进合理,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体系是否完善进行打使某些有意乱打分的评委从包装内容上辨别不出是那个施工单位的技术标,而只能从标书的实际内容出发,根据其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先进合理,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体系是否完善进行打分。

另外,先开技术标就是在比较公平、公正的条件下,确定人为因素较大的软分,然后再开商务标确定硬分,作为商务标中的分数一般都是比较死的。

故在打分公平的基础上,再加硬分数以确定中标单位。

2.2.3.正确处理好业主责任制与招投标制的关系

建立有形的建筑工程承包市场,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必须坚持维护招投标工作的统一管理,任何行业、部门、单位的建筑工程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另一方面,统一管理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与行业主管部门合作,充分尊重行业工程的特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共同抓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根据现有的法规和制度,明确划分建设项目业主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落实“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招投标机构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使各方在招投标中既充分依法行使职权,又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法规,互相制约,共同负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3.国外工程招投标的特点

3.1.国外工程招投标的宗旨

3.1.1.投资项目财务评价指标不完善

贯穿竞争、平等、公开、开放的宗旨。

在价格、质量、及时提供产品或服务等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坚持报价最低或条件最优惠的投标人中标原则,促进和鼓励国内所有的招标人和投标方参与投标,并在一定限制内鼓励国外的招标人和投标方参与投标,以体现充分竞争;坚持给予所有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和投标方公平和平等待遇的原则:

保证招标过程的所有参与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及时获得有效的制度救济手段。

无标底投标缺少一套完善的招标管理办法,使得无标底招标项目的实施过程存在着许多漏洞。

有的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变更、索赔等手段,使最后项目的结算价格比有标底招标项目还高;还缺少对施工单位的信誉约束以及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有标底招标则有一套完整的招投标程序,可以使得招投标过程有条不紊的进行。

3.2.国外工程招投标的保护措施

3.2.1.国外工程招投标的限制

可以自由选择招标方式,但对谈判招标方式(议标)进行严格限制。

如《联合国采购示范法》规定只有在6种情况下,才能采用谈判招标。

美国、奥地利、比利时等国的制度规定:

一般情况下采用谈判招标也必须引入竞争机制,至少要有3家以上招标人或投标方参加投标谈判,且必须事先公布招标通告和按规定公布中标结果。

3.2.2.保护措施

对本国产品和企业进行保护。

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

10万元以上的招标,必须购买相当比例的美国产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根据制度规定说明给予国内企业的优惠幅度。

在统一对外上,欧盟也采取保护政策。

制度规定对欧盟成员国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优惠,也就是说,对非欧盟成员国的投标人是有限制的。

3.3.国外工程招投标的规范

逐步寻求国际或区域范围内招标制度规范的统一化。

欧盟的存在不但促进了成员国经济的一体化,成员国的招标制度也基本上是欧盟规则的具体实施,在大的原则规定方面已经没有差别。

美国和欧盟一起参加世贸组织《招标协议》后,根据《协议》的规定对自己已有的招标制度、规则进行修订,因而有的“差距”已越来越小,这大大促进了美国和欧盟间招标制度的统一。

世界范围内招标立法及其实践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是对制度规定进行修改,着眼点是使招标当事人的利益在世界自由贸易中得到保障,但程序规定一般不做大的改动;二是突出强调公共采购要更多地选择商业市场上已有的商品;三是注重通过系统进行招标,进一步提高招标效率;四是开始改变单纯从过去的老客户中选定投标人的做法,注重从更多的客户中选定投标人,重新拟定“合格招标人和投标方永久名单”;五是在制度程序上更加重视协商、仲裁和调解手段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减轻对簿公堂造成的诉累。

3.4.国际工程合同条件的发展趋势

国际组织或地区专业组织指定的工程合同条件,具有种类上的系列化,内容上一般10一修改、更新,结构和基本原则上较为稳定、统一等特点。

特别是一FIDIC和NEC施工合同条件为特色的国际工程合同更是体现了工程合同条件新的发展趋势:

1)合同条件表现明显的结构化、系统化、系列化、集成化;

2)现代合同原则中的公平原则、合作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进一步引入与强化;

3)现代项目管理原则中的事前控制原则、整体风险最小原则和进度计划控制技术,广泛引入和渗透到合同中;

4)合同内容上,方便用户的原则得到强化。

4.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完善

4.1.建设工程招投标总承包的国际范式与我国趋向

我国目前大部分工程项目名为总承包,实际上是施工总承包,或者是设计分包的局面。

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上20多年的经历表明,作为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企业,如果不改变目前的状态,今后在国际建筑企业市场上的地位将处于越来越不利境地,只能继续充当土建分包商,甚至劳务分包商。

4.1.1.国际招投标的方式

可借鉴的三种国际总承包范式——EPC、PM、CM。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项目日益大型化、专业化、复杂化,陈旧的承包范式已经不能适应工程的需要。

目前,国际上一些比较流行的设计—采购—施工的总承包服务范式,值得我国建筑业借鉴。

国际总承包范式主要有:

EPC、PM、CM等。

EPC(Engineer-Purchase-Con),即设计—采购—施工范式,是目前国际上最常见的。

交钥匙工程范式是一种典型的EPC范式,其主要做法是业主选择一家总承包公司向业主提供融资、咨询、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全套服务。

总承包公司对项目全程负责,避免了设计、施工的不协调,可以显著减少成本、缩短工期。

PM(Project-Manage),即项目管理,主要是业主方的项目管理。

PM方式的承包商应具备设计能力,具有设备采购权。

CM(CONSTRCCT-Manage),即施工管理。

业主委托一个单位来负责协调设计、管理和施工。

例如,上海建工集团在建设上海金茂大厦时对承包范式作了有益的探索。

他们在承建的88层金茂大厦项目中,改变了设计院出图、施工单位施工范式。

项目部从概念图深化开始,到组织施工,直至最后交钥匙,全权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4.1.2.我国招投标的发展趋势

我国工程招投标总承包的发展趋向。

从建筑业价值链中可以看到,我国承包商不应将着眼点局限于工程的施工阶段,还应着眼于工程的前期和后期阶段,即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做总承包商。

由于我国建筑业中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等长期分离,且我国市场的较短,工程招投标在社会上实施的时间只有几年,为适应国际形式的需要,应将勘察、设计、施工暂时以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内,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同时,按照国际惯例进一步改革我国建筑业体制,实行建筑业供应链的纵向联合,将咨询、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管理等根据市场的需要统一起来,提高为业主提供多方面服务的能力。

我国建筑企业要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竞争对手一样,能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设计——建造总承包这样的服务,就需要对建筑业进行重大结构调整。

也就是说,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和其他相关的行业重新认识和调整自己在全球建筑市场中的角色、职责和地位,重新认识和调整彼此之间的关系,重新认识、扩大和提高自己为全球建筑市场提供多种优质服务的能力。

4.2.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制度完善策略

4.2.1.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增强,招标采购制度逐渐深入人心。

但是,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招投标,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

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虚假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问题仍较严重;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和垄断市场的情形还屡禁不止;从业人员良莠不齐。

因此,就相关制度完善试作如下思考。

目前,在我国招投标领域,许多部门发布不同的规定,市场被分割,迫切需要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市场:

首先,招投标工作要为促进发展服务,把节约、清洁、安全、质量等要求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项目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让更多低消耗、低污染和自主创新的产品得以推广应用。

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体系,进一步拓宽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市场,提高招投标市场运行效率;制定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

逐步形成跨区域的统一的工程交易大市场。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试行并实现了市属各区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的机制,他们根据工作需要,在距离较远的南沙、番禺、花都地区建立了交易分部,基本形成了广州地区统一规范、开放的有形建筑市场。

应借鉴这种成功经验,尽快建立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主导,东北区、华北区、西北区、华中区、华东区、西南区、华南区为国家分部,各省、市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实现国家和各地区统一管理。

打造高素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总承包竞争。

我国已加入WTO,但从全球建筑市场来看,发展中国家的建筑企业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

主要原因是:

一方面,现在的全球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主动权掌握在工程出资者手中;另一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偏向发达国家的承包商,国际机构由发达国家所控制,使得发达国家的承包商是智力密集型,而发展中国家的则沦为劳务密集型。

当然,我国的建筑企业还存在体制上的缺陷,如果不改变目前的状态,今后在国际建筑企业市场上的地位将越来越不利,只能继续充当土建分包商,甚至劳务分包商。

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本着合理分类、增设等级、突出专业的方针,科学建立建筑企业资质体系,使得不同类型、不同规范、不同特色的企业在市场中找准定位、发挥特长。

为了缓解建设市场总量过剩、过度竞争的尖锐矛盾,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与实施积极的产业调整政策有机结合起来。

一方面,致力于扶持少数大型企业,使其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综合性的总承包企业和企业集团,成为建筑企业的骨干核心、“航空母舰”;另一方面,引导众多中小企业转变成专业分包型、劳务分包型企业,朝着“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将我国目前“橄榄型”的企业组织结构转变为从上到下按照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而理想分布的“金字塔型”企业组织结构,达到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目的。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与国际接轨作准备。

招标投标法实施6年来,主要的内容比较规范,但法律本身有些不足,执法过程中操作有一些问题。

我国立法机构正在酝酿制定《招投标实施条例》,以适应招投标法可操作性无法适应现阶段的需要。

4.2.2.建立统一的行业组织

我国建筑业在计划时期被划分为几块,由中央政府的几个部管辖。

可是目前,国内与建筑业有关的一些行业协会又承袭了这种部门分割的局面。

例如,由国家计委分出来的“工程咨询协会”,由国家经贸部成立的“中国对外工程商会”和由建设部组建的“中国建筑业协会”等等。

且不说这些协会仍然带有很强烈的政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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