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员操作实务》知识点表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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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操作实务》知识点表释

《税收管理员操作实务》知识点表释

第一章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

一、税收专管员与税收管理员

联系

1、税收管理员是随着我国税制变革和经济的发展,由税收专管员演化而来,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前身是税收专管员管户制度。

2、税收管理员制度不是过去专管员制度的简单意义上的“回归”,不是“穿新鞋、走老路”,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对传统税收专管员制度的扬弃。

共同点

1、管理对象相同,均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或负有扣缴税款义务,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2、执法依据相同,均为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与税收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服务宗旨相同,均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本质的区别

1、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同。

⑴与经济成分基本上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的社会经济背景基本互相适应的是,征纳双方本质上是利益共同体,二者之间利益分歧并不突出,因此,税收专管员工作以实现“照章纳税”为目标,实行“一人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征管模式。

⑵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基本互相适应的是,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征纳双方的博弈关系形成,利益冲突日渐凸现,现在的税收管理员,不但要依法应收尽收,而且要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不但要自觉约束自身的行政行为,并且要通过自身的行为体现税法公平与公正,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不但要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控管税源的能力,力求做到应收尽收,而且要应对税源的急剧扩大和税源变化日趋复杂化的挑战。

2、所处的法制环境不同。

⑴在税收专管员时代,税收法制体系尚不健全,难以对税收专管员的权力使用进行有效规范。

⑵如今我国的税法体系日趋完善,初步建立起一个以法律、法规为主体,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配套,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税法框架,构成了对行政权力有效制约的法制化管理格局,形成了防止税收管理员权力滥用,重蹈税收专管员覆辙的法律屏障。

3、所依托的手段不同。

⑴税收专管员主要靠手工作业,管理质量和效率相对低下,信息不能广泛共享。

⑵当前信息和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使税收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使税收管理员从大量重复性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大大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使税源管理实现科学化、精细化成为可能。

同时,也为税收管理员的信息广泛共享提供了交换平台,为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纳税人的管理与服务提供了充分条件。

4、职权范围不同。

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规定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并实行双人上岗、定期轮换和票款分离等管理监督制度。

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与专管员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与税收管理员相关的概念

序号

相关概念名称

相关概念的解释

1

“34字”征管模式

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

2

税收管理工作思路

走“科学化、精细化”道路

3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目的

把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充分发挥管事专业化、集约化、过程监控的优势,也要重视发挥管户综合分析、直接监控的作用,实现管事与管户的协调统一。

通过税收管理员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加强以户为单位的税源管理,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以达到“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4

税收管理员

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基层税务机关

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

税源管理部门

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分片管理

是指在一个基层征收管理单位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行政区划(如乡镇、村、街道、社区等)或管辖区域内主要标志(铁路、公路、河道等)为标准等进行具体划分,以确定相应管理责任人的一种管理方式。

分类管理

是指在一个基层征收管理单位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纳税人年缴税款数额或经营规模(资产总额)大小或所属行业等标准进行具体划分,以确定相应管理责任人的一种管理方式。

税收管理员制度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5

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权力分离,职能分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⑴管户与管事相结合。

管户和管事只是对同一问题不同角度的理解,不能简单地将其割裂开来,要做好管户和管事的有机结合,科学地继承专管员制度的一些有效和合理的因素,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达到强化税源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⑵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⑶属地与分类管理相结合。

按照经济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地划分管理范围,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户责任。

在此基础上,根据税源管理需要和纳税人实际情况,建立重点税源“驻企管理”,非重点税源“划片管理”,集贸市场“专业管理”,非重点税源、零散税源和农村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巡回管理”的分类管理格局。

 

三、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与对其管理监督

主要工作职责

⑴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⑵负责调查核实纳税人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清理漏征漏管户,了解掌握所管纳税人的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

⑶负责调查核实所管纳税人纳税申报各类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了解掌握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等情况,定期定额纳税户税收定额的调查和初步核定等。

⑷负责进行税款催报催缴,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管理事项的调查核实,协助有关部门清缴其有关税务证件、发票,清算应征税款、罚款、滞纳金;负责纳税人使用发票和税控器具的日常管理,督促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器具,负责对各类异常发票的到户核查。

⑸负责调查了解分析管户税源变化和税负变化趋势及原因,提出纳税评估对象筛选建议,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和工作计划对评估对象进行分析评估、约谈辅导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处理建议。

⑹负责对管户各类税源信息实行“一户式”存储管理与维护;负责税收政策法规宣传,提供纳税咨询辅导等各项纳税服务和完成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管理

监督

⑴税收管理员严格按照所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⑵税收管理员根据所在税务机关的统筹安排进行下户调查,各类信息采集、调查核实项目力求一并进行,避免重复下户,以减轻纳税人负担;下户时一般不少于两人,在进行资格认定、发票管理、减免税调查、清欠管理、市场巡查等工作时要同纳税辅导、税法宣传结合起来,提高工作效率。

⑶税收管理员下户采集各类信息时,要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可靠,并将有关数据依照“一户式”管理要求维护到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一次采集、各部门多次共享。

⑷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⑸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⑹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⑺实行工作底稿制度。

税收管理员要按照作业标准,依托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配套执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制度。

通过管理员平台对税收管理员工作实施过程管理,做到“执法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提高税收管理员工作的有序性和有效性。

⑻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素质

要求

1.应具备基本的政治素质。

立场坚定,爱党、爱国、爱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规范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知荣明耻、恪守公德。

2.具备基本业务素质:

掌握税收基础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础,具备与税收相关的各类法律基础知识,并能将其运用于工作实践和解决实际问题。

精通会计原理,掌握财务会计制度具体条款含义和核算方法。

具备纳税评估的基本技能。

会运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序,依法对所辖纳税人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分析,从而对其申报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定和处理。

掌握税收日常检查、调查的一般方法。

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练掌握和使用本单位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具备公文和执法文书的应用写作能力。

掌握基本写作知识,对相关公文的文种体式、表达方式、语言风格、制作程序等做到熟练运用。

3.具备依法办事能力:

“依法征税、公正执法”是税收管理员在处理管理事务中应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即依法办事的能力。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依照规定的权限办理。

二是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是依照规定的文书办理。

第二章户籍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项目

工作职责

共同工作要求

主要工作要求

政策依据

设立登记

对设立登记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及提交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

1.填写调查工作底稿;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反馈有关部门或岗位,或及时补录、更新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2.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提请实施行政处罚。

3.调查及处理结束后,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列项目及以下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1)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了解纳税人的机器设备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2)实地核查纳税人生产经营房屋权属情况及租赁期限等信息;(3)实地核查纳税人的会计人员资格、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4)实地了解纳税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情况;(5)实地核查其他项目。

1.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变更登记

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等变更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

1.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登记

对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或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被其他

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等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规定程序提出移交稽查处理建议,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如填写税收违法案件转办单)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1.纳税人有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2.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登记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

项目

工作职责

共同工作要求

主要工作要求

政策依据

注销登记

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等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等注销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

1.填写调查工作底稿;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反馈有关部门或岗位,或及时补录、更新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2.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提请实施行政处罚。

3.调查及处理结束后,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外出经营报验

对外埠来本地经营的纳税人应提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证件、资料,等纳税人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核查外埠来本地经营的纳税人提交的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3)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如实填写的《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上申报的货物。

1.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项目

工作职责

共同工作要求

主要工作要求

政策依据

会计核算和银行账号

对未按规定时限报备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等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收管理员及时催办,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1.填写调查工作底稿;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反馈有关部门或岗位,或及时补录、更新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2.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提请实施行政处罚。

3.调查及处理结束后,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税源登记管理

项目

共同工作要求

政策依据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1.分析差异信息产生的原因并进行人工删选,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产生调查企业清册。

2.实地调查,一般不少于两人。

3.调查中如实填写调查工作底稿;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反馈有关部门或岗位,或及时补录、更新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4.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3.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已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使用税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部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4.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5.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6.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车船使用(牌照)税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

但要使用时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

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

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

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3.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鱼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泵船、浮桥用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按有关规定船舶吨税的船;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外籍人员信息

三、户籍巡查管理

项目

共同工作要求

主要工作要求

政策依据

1.巡查过程中填写巡查记录,巡查结束后上报巡查结果,并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反馈有关部门或岗位,或及时补录、更新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2.巡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提请实施行政处罚。

3.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要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察,及时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户,防止漏征漏管

1.对已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发生纳税义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可向上级建议,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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