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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标程序

第四条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

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行分工,分别组成技术组和商务组。

第二步:

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步: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

第四步:

初步评审。

第五步:

技术部分评审。

第六步:

确定商务部分的评审次序。

一般从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中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确定商务部分的评审次序。

第七步:

商务部分评审。

只有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进入商务部分评审阶段。

商务部分评审的目的是判断各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第八步:

评标委员会汇总商务部分评审的初步意见,确定质疑问题和工作安排。

第九步:

当面质疑或书面质疑。

第十步:

对质疑结果进行评审,得出最终评审结论(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

第十一步:

按第六步确定的商务部分评审次序,重复第七步至第十步依次评审其它投标中的商务部分,直到评审出三个不低于成本的投标。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不予重复)。

第十二步:

评标委员会整理评审结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将第十一步中确定的三个投标人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第五条评标活动结束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三、评标准备工作

第六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由招标人从桂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2.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招标人代表应当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

3.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格式见附表1。

第七条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

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第八条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招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细则中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细则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记录、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如与评标相关时)、标底、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四、评审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

1.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

这种基础性的分析和整理工作在本细则中简称为清标。

2.清标工作应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出质疑问卷。

评标委员会对质疑问卷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当面或书面澄清。

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问卷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

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第十条初步评审

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附表2所设定的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废标条件,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就本款而言,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造成重大的削弱或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初步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初步评审采用附表3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技术部分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并按附表4设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判标准进行评审。

本条款对技术部分的评审采用合格与不合格的评审标准,对于技术部分被评审为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再参与后续的商务部分评审。

按《桂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措施项目清单中相关的内容与费用进行评审,特别是按《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进行评审,如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相关的内容不符合《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技术标评判为不合格。

(本条款也可采用评分的评审标准,具体评审标准应按桂建管字[2003]62号文附件二《施工招标技术标评分指导意见》制定。

第十二条确定商务部分评审次序

一般情况下,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确定商务部分的评审次序。

第十三条商务部分评审

所谓商务部分评审,是指按桂建管字[2003]62号第九条及本办法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规定所进行的评审。

只有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参加商务部分的评审。

按《桂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费率低于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应对照该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及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的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上或累加运算上的错误予以修正。

1、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2、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方式如下:

(1)对经投标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

(2)按照上述原则和附表5规定的格式对存在算术性错误的项目分别进行修正;

(3)计算修正后的差额,列出需要投标人确认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4)汇总修正结果,修正结果表明理论上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总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确认的事项。

第十五条对商务部分的质疑和澄清

评标委员会应当汇总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确认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确定质疑目的讨论确定质疑问题以及投标人对质疑问题进行澄清的具体要求,并按附表6的格式,可要求投标人当面澄清;

也可书面通知相关投标人质疑问题和有关澄清要求,包括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递交方式等。

拒绝对质疑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否决其投标。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质疑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到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六条根据质疑和澄清结果得出评审结论

根据质疑和澄清结果,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7的格式填写商务部分评审结论记录表,对被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人将被拒绝。

并且评标委员会应要求相关投标人修正其相关项目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当接受这样的修正。

拒绝接受修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废标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拒绝其投标。

第十七条依次对其他合格投标人重复上述商务部分评审工作

1、评标委员会按第九条确定的商务部分评审次序,针对投标价格次低的投标,重复上述第十三至第十七条的商务部分评审工作,并依此类推,直至评审出三家不低于成本的投标。

当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数量少于三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全部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重复进行上述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商务部分评审工作并针对各家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得出商务部分评审结论。

2、商务部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8的格式填写评标结果汇总表,并列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3、所有根据上述程序评审出的不低于成本的投标,均应按照商务部分评审结论修正其相关项目的投标价格,投标人中标后,应按本条最后修正的投标价格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对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工作应当一直持续到评审出三家不低于成本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将该三家投标对应的投标人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如果经过评审后认为,剩余有效投标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投标价格均高于标底预算价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废标条件

第十九条废标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应判定为废标:

1.投标文件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并构成“重大偏差”的;

2.投标人名称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名称不一致的;

3.联合体投标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招标文件中设立了预算控制价,而投标价格超出预算控制价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6.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与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相比发生更换,且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7.经过本细则规定的技术部分评审,被评标委员会判定未能通过技术部分评审的;

8.经过本细则规定的商务部分评审,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9.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0.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11.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六、定标原则和定标方法

第二十条定标原则

本细则定标的基本原则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定标方法

按照第二十条的定标原则,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如下: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列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2.如果出现投标价格并列最低并且经过商务部分评审投标价格均不低于成本的情况,技术部分得分最高者排序优先。

3.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评标表格

以下附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表1: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附表2:

投标偏差分析表

附表3:

初步评审记录表

附表4:

技术部分评审记录表

附表5:

商务部分之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附表6:

质疑问卷及回复格式

附表7:

商务部分评审结论记录表

附表8:

评标结果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其它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评标标准和评标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评标标准和评标细则由桂林市建设工程招标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评标标准和评标细则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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