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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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研究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研究

  【论文关键词】宪法 宪政思想 民主 法治 人权

  【论文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宪政思想的探讨散见于其不同时期的理论着述中,他们对宪政基本问题的探讨却是十分深刻,形成了较系统的宪政思想,即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形式,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以及全人类的自由平等、全面解放的人权思想。

重温这些思想对我国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大现实意义。

  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宪政的思想非常丰富,他们借鉴古代希腊民主宪政的传统,批判继承并超越资产阶级宪政观,初步创立了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体系。

马恩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宪政建设的重要的理论基础,重温这些思想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真正的宪法取决于现实的力量对比

  宪法和宪政是密切关联,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基础,宪政通过宪法的充分实施来实现。

宪法是形式上表现民主权利的根本大法,是宪政的总章程。

宪法不仅包括国家政体和人民同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原则,还包括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国体以及国家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基本制度。

正确理解和把握宪法本质这个问题,是理解现代宪政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在资产阶级同尚未退出政治舞台的贵族的斗争中,宪法所确立的“现存的统治方式”,是由贵族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所决定的”。

马克思对英国宪法曾如此评论:

“不列颠宪法是什么呢?

”其实质不是代议机构或者限制行政权这些特征,而是“非正式执政的、但实际上统治着资产阶级社会一切决定性领域的资产阶级和正式执政的土地贵族之间的由来已久的、过时的、陈腐的妥协。

”马克思在评论拉萨尔的小册子《论宪法的实质》时指出:

“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而真正的宪法取决于现实的‘力量对比一。

  所以,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宪法的本质在于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宪政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法律只是事实的公认”,宪法“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

它“是把已经取得的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

”也就是说,宪法不是在书斋里制定的理论,不是法学家们杜撰,而‘在阶级斗争发展进程中随着阶级矛盾的成熟而成长起来的”,是为争取民主事实的宪政运动的结果。

  迄今人类社会存在着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宪法体系。

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的差别,不在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形式等等法律上的因素,而是宪法的阶级性质和它的宗旨。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宪法根本上是用于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保护资产阶级利益。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员宣言》中,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

在社会主义社里,宪法代表的是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保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它是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的武器,也就决定了资本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的本质区别。

在社会主义的现实的宪政建设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在坚持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们的宪法,使宪法真正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标杆和准绳。

  二、社会主义宪政民主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

  民主是宪政的基本形态,是宪政建设的不可缺少的要素。

没有民主的宪政实质就是专制统治。

离开了民主,宪政难以实现;进行宪政建设,必须以实现民主政治作为基本的社会政治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民主形式。

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

无产阶级“要把民主共和机构保存起来”作为“改造社会”的工具,通过民主的国家制度达到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

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社会主义也可以有,但是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又有本质的区别。

马恩曾说:

“我们谈论的不是全欧洲所向往的现实的民主,即不同于从前的一切民主的完全特殊的民主,我们谈论的完全是另外一种民主。

”这种民主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政思想,毛泽东说:

“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即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人民群众可以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人民的政府,选举人民的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以便集中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人民民主,对剥削阶级和敌视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实行专政。

它揭示了宪政的本质就是“民主的政治”,从中可以看出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宪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

此论断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宪政观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宪政观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民主内在地超越,表明了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无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民主。

无产阶级专政高于资产阶级民主,是就无产阶级是“最大多数’面言的,也从根本上改变了民主的性质。

如列宁所说,最明显地表现出一种转变:

从资产阶级的民主转变为无产阶级民主,从压迫者的民主转变为被压迫阶级的民主,从国家这个对一定阶级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转变为由大多数——工人和农民用共同的力量来镇压压迫者”。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宪法体现的也是无产阶级的意志。

  列宁运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制度开创了人类历史上社会主宪政制度的先河。

今天我国的宪政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宪政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比过去丰富得多,在宪政构建上必须坚持和完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

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的出发点个归宿。

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宪政,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各项事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它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将人民组织到国家政权中,使人民从形式到内容都成为国家的主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

  三、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法治与宪政相互密切联系,现代宪政国家一定是法治国家,而现代法治国家也一定是宪政国家。

没有法治作原则,就无宪政可言,法治是宪政存在的主要条件;宪政则为法治确立价值目标,离开了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依托,丧失了价值追求。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了宪政体制下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其宪政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的意义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对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宪法是法律的准绳”它是国家政权的确认、对公民的宪法地位和基本权利的规定保护方面都具有首要功能和作用。

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法律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总章程。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宪法不但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其他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如果在一个国家中,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或者宪法权威被人民所忽视,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实现就得不到保障。

宪政的实现,就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

马克思、恩格斯不但强调宪法的至高无上性,而且强调法治重要性。

马克思认为法律应该“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

法律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不仅在于它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必须共同遵循的规则,还在于它的作用和功能涵盖全社会各个部门和领域,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全社会所有人员在任何场合下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公民和权力机关都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越出法律的范围”。

  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治,这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不同的方略。

我国历史上长期受封建统治,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缺乏法治传统和习惯。

建国初期,我们党是比较注意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但没能一以贯之,结果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无法无天,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遭受严重破坏,公民权利被践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根据这一思想,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终于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特别是保证这一治国方略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全人类的自由平等、全面解放是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宪政思想的最终目的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有什么样的“人民主权”就有什么样的“基本人权”,主权的享有者必定会尽力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基本人权是主权享有者追求的目的。

资本主义废除封建特权,实现了人身自由、人格平等,这就是人权。

把人当作人,这是历史的巨大进步。

但是在人身自由的后面是资本主义剥削,在人格平等的后面是资产阶级专政。

仍然是资产阶级享有权利,无产阶级履行义务。

社会主义公开宣称人权具有阶级性,应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应赋予无产阶级与广大劳动人民广泛、真实的人权。

  马克思不同意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学说,认为这种理论脱离了现实社会经济关系。

他曾引用黑格尔的观点,深刻地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资产阶级的人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

在本质上,资产阶级人权只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权利,其核心是维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无产阶级的人权,就是要在消灭私有制和剥削,保证人人自由、平等的社会政治条件,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无产阶级人权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广泛性,它赋予无产阶级与广大劳动人民广泛、真实的人权。

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是广泛的,一方面人权主体广泛,人权主体是广大的无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另一方面人权的内容广泛包括生存、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

马克思还指出,无产阶级所要争取这种最广泛、最深刻的人权——全人类的自由平等、全面解放,只有通过消灭阶级才能得到实现,“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

“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

  2004年根据中共十六大的重大理论,对)k-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这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是具有里程碑。

这样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更加全面,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宪政提供了科学原则和新的价值理念。

应该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在当代中国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长期性,进一步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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