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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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公约.doc

AAAAA业主管理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新荷景苑小区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公约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制定、修改,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办理相关的装饰装修手续。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风、通行、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空调水的处理。

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装。

第十三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十四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音。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2、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系戴绳索,不得敞放,以防伤及他人;及时处理排泄物,不得干扰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

3、禁止饲养大型或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动物。

第三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

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扰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所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的各项法定权利;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提出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

2、自觉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活动,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拒绝承担责任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因违反本公约的规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本规约第十八条的约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制止,制止不成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承人签署本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公约。

AAAAA业主大会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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