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6917205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1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突发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事故应急总体预案》《南京市水务布局优化和建管体制改革方案》《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减少供水行业事故,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1.3.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3.3分级负责,先行处置。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3.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供水行业的事故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3.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3.6平战结合,科学处置。

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

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1.4供水概况

我市供水水源90%以上取自长江,溧水区水厂、高淳区水厂的水源主要取自于湖泊和水库。

2013年底,溧水区、高淳区引江供水工程通水。

目前南京市区域性水务集团6家,生活饮用水供水能力405万吨/日,合同用水户323万,直径300mm以上输水干管2900公里;另有部分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及街镇供水企业。

全市生活饮用水总供水能力453万吨/日,日均供水量约275万吨,供水水质优良。

我市最大的供水企业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城南、北河口、上元门、城北、浦口、龙潭水厂和燕尧分公司共7座自来水厂,最高日供水量约200万吨,供水水源均为长江水。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系统发生事故,严重影响供水水质、水量的应急处置。

构成突发性事件的主要因素有:

(1)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等严重污染的;

(2)主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的;

(3)地震、塌陷、洪涝等灾害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的;

(4)战争、投毒、破坏或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

(5)供水水源枯竭的;

(6)水厂输水母管、供水干管爆管、断裂或氯气钢瓶发生爆炸、严重泄漏等。

1.6供水事故分级

根据供水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供水事故分为四个级别:

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6.1I级供水事故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48小时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2)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必须立即停供的。

1.6.2Ⅱ级供水事故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重大事故;

(2)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严重污染,造成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一般化学、细菌学等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

(3)氯气钢瓶爆炸或严重泄漏,需紧急疏散周边居民和人群的。

1.6.3Ⅲ级供水事故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较大事故;

(2)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污染,造成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等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不能正常使用的。

1.6.4Ⅳ级供水事故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5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一般事故;

(2)水厂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供水系统受相关因素影响,使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4项常规检测指标超标,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7应急预案体系

1.71《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为《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即二级预案),是指导我市发生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

1.7.2江北新区管委会,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7.3市、区水务(集团)公司、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供水企业突发供水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突发供水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专家组组成。

2.1综合协调机构

市政府应急办是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机构。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供水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供水应急工作的指示要求,部署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组织指挥突发重大供水事故违法案件的查处;向政府报告供水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2.2日常工作机构

2.2.1市水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主城六区和所辖区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发生供水重特大事故时承担应急指挥职能。

主要职责是:

负责落实市政府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供水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相关专家库,组织辖区应急培训和演练。

全日制受理和收集有关供水事故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在发生突发供水事故时,负责甄别事故级别,初步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分工组织供水水质、水量的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2.2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应建立完善日常长江流域和市域水源水质预警机制,有关数据信息应及时共享;南京海事局负责运输危险品船舶日常监管,遇有水上交通事故,并可能影响源水水质时,及时通报市水务局(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并根据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卫计委负责供水水质日常卫生监督,监测到供水水质超标,特别是饮用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立即通报市水务局(市供水节水管理处)。

2.2.3各公共供水企业和承担社会供水功能的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是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企业及所供区域内突发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水质检测部门应建立先行应急处置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事件。

2.3应急指挥机构

2.3.1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在发生突发供水事故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全市力量实施抢险预案,确保应急供水目标实现。

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担负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的分管负责人组成。

次生、衍生性供水事故,由法律规定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2.3.2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2)领导和协调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7)组织协调指挥部各职能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8)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9)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10)如发现事故可能导致重大溢出或产生环境污染危害,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可承担任务的机构进行检测调查。

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4现场处置机构

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供水事故需要设置现场处置职能组,各职能组牵头单位及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综合办公室:

由市水务局牵头,在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2)警戒保卫和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涉恐事件的应急处置。

负责事故现场、集中供水场所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一定范围的交通管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等。

(3)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4)环境监测组:

分别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牵头,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确定事故危害区域,并通报危害程度和范围。

其中市水务局负责供水质量(水质、水压)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参与负责供水水源的水污染状况监测;市安监局负责氯气泄漏的监测;市卫计委负责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水质监测。

(5)应急抢修组:

由市、区城建集团牵头,负责和指导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

(6)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组:

由市水务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城管、消防、商务、公安局、市城建集团及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街道等部门组成。

其中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企业避峰用水方案等,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并对以上行为进行检查与监督;市经信委负责落实企业避峰用水的措施;市消防局、城管局负责应有车辆对指定位置的送水;市商务局负责建立瓶装饮用水应急储备机制,做好瓶装饮用水的市场供应;市公安局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避免抢水斗殴事件的发生;市城建集团负责落实供水水源,安排应急供水计划和车辆运输力量;供水企业负责确定停水范围,提供企业限水用户名单,通知重点保供单位做好储水准备,提供应急生活饮用水送水地点和水量,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对企业限水用户实施限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及街道负责落实送水和集中供水的地点并实施供应与发放,做好有关社会稳定工作。

(7)物资供应组:

由市经信委和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伤员、中毒人员的生活用品发放、应急生活安排等。

(8)信息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情况的报道,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与安全疏散组配合进行疏散路线的广播和稳定民心的宣传。

(9)善后处理组:

分别由市民政局、工会、保险等部门牵头,负责事故发生中所涉及到的安置、抚恤、赔偿等的前期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伤员救护组做好有关的登记与统计工作等。

(10)通讯联络组:

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的通讯联络工作。

2.5专家组

专家组由卫生防疫、水质检验机构、规划设计、大专院校等科研单位及供水、供电企业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应急解决方案、建议等;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给予对口技术支持。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日常预防

市政府应急办统一部署协调突发供水事故的预防工作,水务、环保、卫计、海事等部门以及城建集团、各供水企业应建立日常联席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做好突发供水事故预防工作。

3.2预警信息

按照“预防为主,应急为辅”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预测预警信息系统,针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故,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水质污染信息

当水源地上游陆域、水域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泄漏、污染或其他事件,市(区)环保、海事、水务、卫生主管部门,预测到本市供水企业水源水、出厂水或管网水水质将遭受污染时,应将有关监测情况及时通知政府应急办,由政府应急办启动相应预警。

3.2.2水量不足信息

市(区)水务、水文政府主管部门,当预测到长江、湖泊、水库水位过低或枯竭,可能造成供水企业取水困难的,应将有关监测情况及时通知政府应急办,由政府应急办启动相应预警。

3.2.3停电、暴雨、雷电、地震等信息

市(区)供电部门当预测将要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主要水厂及增压站安全运行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政府应急办,由政府应急办启动相应预警;市(区)气象局有关特大暴雨、雷电预报信息或市地震局关地震预报信息应及时通知政府应急办,由政府应急办启动相应预警。

3.3信息报告

3.3.1基本原则

(1)迅速:

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

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

发生供水突发事故,无论事故级别大小,报当地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局(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同时直报市政府应急办。

3.3.2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供水事故的权利和责任,一旦发现水源和供水突发事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局(市供节水管理处)报告,其中有关供水企业应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判定事故级别和类别,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事件紧急或可能发生重、特大供水事故的,可以立即越级上报,但上报后应对本级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进行补报。

3.3.3报告方式与报告内容

突发供水事故发生或即将发生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可采用电话报告方式,各供水企业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故原因;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件发展趋势;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4预警发布

预警和报警信息应包括:

供水事件预警的级别(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突发供水事件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初步判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报省人民政府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Ⅳ级(蓝色)预警由市水务局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发布。

3.5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状态后,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供水行业事故预警信息和报警信息作出接警处置的应急决策。

(1)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供水事故的级别与类别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机构。

(2)指令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和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供水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即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调集事故应急所需的专家人员及有关物资和设备等,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3.6预警解除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机构应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及事态进展趋势上报市、区政府,由政府决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后,各供水企业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要求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

4.2应急响应

4.2.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供水事故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Ⅰ级、Ⅱ级事故响应与处置,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处置。

并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

Ⅲ级突发供水事故响应与处置,由市水务局、市城建集团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处置。

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Ⅳ级突发供水事故响应与处置,由事故发生地区供水主管部门、城建集团、供水企业成立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水务局(市供水节水管理处)。

4.2.2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

4.2.2.1Ⅰ级、Ⅱ级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指挥长:

市长或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所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

根据突发供水事故性质,分别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海事局、市城建集团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等组成。

4.2.2.2Ⅲ级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指挥长:

市水务局局长或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

所在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

根据突发供水事故性质及发生地,分别由市水务局、市政府相关部门、所在区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城建集团及供水企业分管负责人组成。

4.2.2.3Ⅳ级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根据突发供水事故性质及发生地,由所在区供水主管部门、城建集团、供水企业分管负责人组成。

4.2.3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根据突发事故的状况,初步确定事故响应的级别,分别向上一级报告或宣布启动应急预案。

成立应急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状况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

4.2.4应急响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组织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3信息发布

供水事故的有关信息必须经市政府认定后,由专门机构对外进行发布,满足居民知情权,得到社会的支持和理解。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供水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或恶意传播与供水事故有关的信息。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的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张贴告示等方式进行。

4.4现场指挥与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将突发供水事件的情况通知有部门和单位,各有关单位得到信息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或队伍赶赴指定位置,在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本着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的原则,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处置任务。

4.4.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通报事故情况,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应急指挥和指导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等;

4.4.3指挥与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的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应急监测

市水务局、环保局、卫计委按照管理职能的分工分别成立供水质量应急监测组和供水水源质量或环境污染情况(包括氯气浓度检测)监测组,到突发供水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作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等。

4.6应急监察

市水务局成立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监察组,事故发生地的供水主管部门监察室配合应急监察组工作。

应急监察组接到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后果、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监督、协助指导现场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的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4.7应急安全与防护

4.7.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如氯气泄漏、水上作业等),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

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救身器材等,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7.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

根据供水事故的性质(如氯气泄漏、水质事故等),指挥部通过各种宣传渠道,立即向群众开展宣传,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突发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安全保卫等;

(3)根据需要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和提供食物等。

4.8突发事故时期的应急供应与社会稳定

4.8.1应急供应

在应急指挥部宣布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后,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在供水水量和供水水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

市消防、城管及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做好相关保供工作。

应急供应期间,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应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利用自备的水池、集水池及自备容器等设备储水。

(2)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3)取用未受污染的水源地原水的供水企业开足设备,保证供水,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城市供水监测网南京监测站对其水质进行监测,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4)根据全市供水管网布局和互联互通管网建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